中标
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监理服务跨湖大道复铺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原材料检测设备软件备品备件交通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售后服务工程委托监理工程勘察文件房屋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信息进行管理保修监理规划图纸会审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试验室施工测量构配件监理与相关服务清理设备检测前期准备安装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质量自检成本进行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计说明监理月报恢复服务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辅助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试验用房样品用房工程立项文件施工许可文件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检测和试验设备路基路面排水改造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建筑材料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安排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材料清单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审批试验人员资质各种试验仪器全面检查审查永久工程工程材料构件材质化验单监督其撤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施工活动跟班检查巡视施工技术措施旁站监理现场监理监督检查复验单元工程验收资源配置安全施工安全大检查信息协调管理工地质量控制费用控制进度控制阶段验收收集施工中的各种信息承包人的信息工程监理工地会议旬报年报投资分析进度分析专题报告有关工程资料资料归档安全生产监理仪器设备专业技术服务
金额
72.9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5/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8992022ccs00045
预算金额74.33万元
招标公司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王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先生0359-2219911
中标公司临汾方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2.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1408992022CCS00045
二、项目名称: 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 | 本次采购共1包,主要采购内容为跨湖大道复铺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 | 1 | 批 | 报价:729000(元) | 临汾方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临汾经济开发区河汾路东口北侧国 贸中心第 0001 座 1 单元 1105 室 |
91141000719875297R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 | 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 本次采购共1包,主要采购内容为跨湖大道复铺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 | 符合磋商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 监理周期:90日历天 | 质量标准:合格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玲芳,郭仙绒,郝志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地 址:盐湖区铺安街金城大厦12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359-22229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359-2219911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771.2K
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n磋 商 文 件
\n招标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n代理机构: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日 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n目 录
\n 竞争性磋商公告
\n 磋商供应商须知
\n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 招标要求
\n 评审办法
\n 响应文件格式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5月1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1408992022CCS00045
\n项目名称: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金额(元):743399
\n最高限价(元):743399
\n采购需求:
\n标项名称: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n数量:1
\n预算金额(元):743399
\n单位:批
\n简要规格描述:本次采购共1包,主要采购内容为跨湖大道复铺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
\n备注:
\n合同履约期限:包1,监理周期:90日历天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n(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注册的市政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n(2)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三、获取磋商文件
\n时间: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11日,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至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n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n售价(元):0
\n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n截止时间:2022年5月1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n五、开启
\n开启时间:2022年5月1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采 购 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n地 址:运城市红旗东街251号
\n联 系 人:王女士
\n联系方式:15835250878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n联 系 人:张先生
\n联系方式:0359-2219911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n电 话:0359-2219911
\n磋商须知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条款名称\n | \n具体内容规定\n |
\n1\n | \n采购项目名称\n项目编号\n | \n项目名称: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n项目编号:1408992022CCS00045 \n |
\n2\n | \n采购方式\n | \n竞争性磋商采购\n |
\n3\n | \n采购人\n | \n采 购 人:运城市城市管理局\n地 址:运城市红旗东街251号\n联 系 人:王女士\n联系方式:15835250878\n |
\n4\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n联 系 人:张先生\n联系方式:0359-2219911\n |
\n5\n | \n项目最高限价\n | \n项目最高限价为743399元;\n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被否决。\n |
\n6\n | \n监理周期\n | \n90日历天\n |
\n7\n | \n质量标准\n | \n合格\n |
\n8\n | \n供应商资格条件\n |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注册的市政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n(2)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 |
\n9\n | \n指定的媒体\n | \n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n |
\n10\n | \n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n | \n2022年5月1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n |
\n11\n | \n备选方案\n | \n不接受\n |
\n12\n | \n投标保证金\n | \n投标保证金的缴纳\n1交纳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交纳。\n2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n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n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递交\n户 名: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 户 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n账 号:652103010300000121641\n行 号:402181000617\n4电汇形式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银行手续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 |
\n13\n | \n响应文件份数及制作要求\n | \n1.纸质版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一份。\n2.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电子版为准。\n注:响应文件纸质版应采用双面打印、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散装、线装或活页装订夹条等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n开标时需携带编制电子版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n |
\n14\n | \n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n | \n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响应文件 \n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n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n |
\n15\n | \n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n | \n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n |
\n16\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历天\n |
\n17\n | \n磋商小组\n | \n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n |
\n18\n | \n开标时携带的\n资料及要求\n | \n证件原件:\n(1)若为法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n(2)营业执照副本;\n(3)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n(4)企业资质证书;\n(5)拟派往本项目总监相关证书;\n(6)供应商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凭证及明细表(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委托人和项目总监必须在明细中);\n(7)供应商2022年第一季度工资明细表(委托人和项目总监必须在明细表中);\n(8)供应商2022年第一季度完税凭证或零纳税证明;\n(9)供应商提供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和审计师章;\n(10)供应商近五年(2017年4月至今)承担过的类似监理服务案例证明材料(以同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为准)。\n(11)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n(12)信用记录查询凭证(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n(13)无行贿犯罪承诺书(供应商自行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记录,且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格式自拟);\n(14)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n注: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未按上述要求携带以上原件将拒绝其投标,原件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n |
\n19\n | \n招标代理费\n | \n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以中标额为基数计算,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付清。\n |
\n20\n | \n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n | \n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n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n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n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n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n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n |
\n21\n | \n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n | \n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n(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组成)。\n(2)价格优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n2、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n(1)须出具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组成)。\n(2)价格优惠:监狱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n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n(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n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n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n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n④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n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须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组成),并附相关证明材料。\n5、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为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且投标产品为“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n6、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投标产品为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n |
\n22\n | \n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相关规定\n | \n无\n |
\n23\n | \n解释权\n | \n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n |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n一、总则
\n1.适用范围
\n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监理服务的采购。
\n2.定义
\n2.1 “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n2.2 “磋商供应商”系指通过报名并向采购单位提交响应文件。
\n2.3“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n2.4“响应文件”系指磋商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n2.5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n2.6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本项目监理服务、售后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n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n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n3.2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关于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n3.3磋商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磋商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n4.竞争性磋商费用:无论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n5.法律适用: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及由本次竞争性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n6.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n6.1磋商供应商一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响应文件,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所有条款规定,且对本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
\n6.2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单位解释为准。
\n6.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解释。
\n磋商文件
\n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竞争性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
\n7.1磋商文件组成包括:
\n 竞争性磋商公告
\n 磋商供应商须知
\n 合同条款格式(仅供参考)
\n 招标要求
\n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n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n7.2磋商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共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n7.3磋商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及表达格式。磋商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n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n8.1若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合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n8.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更正或补充文件,磋商供应商应及时查看,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8.3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磋商供应商有约束力。当磋商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互矛盾的,以采购人最终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n响应文件的编写
\n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n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n10.1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n10.2磋商供应商以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文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上述规定提供中文文本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
\n10.3除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n10.4本磋商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n11.响应文件的组成
\n11.1响应文件应包括商务、服务、技术等。
\n11.2若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n12.磋商报价
\n12.1供应商报价包括采购范围内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订后价格将不得变动。
\n12.2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应提供费率报价。
\n12.3第一次报价仅供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参考比较,成交价以最终报价为准。
\n13.磋商的货币:本次磋商采购的均须以费率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磋商保证金:见须知附表
\n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n15.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以第一章中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有限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n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征得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同意这一要求的磋商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有限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n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n16.1响应文件应按本磋商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每份响应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n16.2响应文件中,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写。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经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和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n16.3响应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n16.4响应文件应采用双面打印、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散装、线装或活页装订夹条等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n响应文件的递交
\n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n17.1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密封袋中,电子版U盘以信封形式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
\n17.2密封袋上须注明:
\n采购项目名称
\n磋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n17.3响应文件未按第16.1和16.2条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n17.4若响应未密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该响应文件。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18.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详见磋商须知附表10。
\n18.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为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n18.3电子版响应文件递交: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上传加密投标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以信封形式密封一份。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电子版为准。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n18.4纸质版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在开标现场递交,未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将被否决其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应与电子版一致。未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递交电子版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n响应文件的接收
\n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n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n20.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其进行撤回,但必须向采购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n20.2无论成交结果如何(因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采购失败的情况除外),收到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n五 竞争性磋商及报价
\n竞争性磋商及报价
\n21.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及报价。监督部门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
\n21.2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争性磋商及报价,授权委托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原件。磋商时,磋商小组将核实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是否与供应商《法人授权书》中的代表相一致。未派授权委托人,或不能证明其授权委托人身份、或实际参加磋商代表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代表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有权取消该磋商供应商的磋商资格。
\n磋商小组
\n22.1采购人从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3人以上单数)。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n2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n23.3磋商小组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采购文件确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成交候选人确定后,磋商小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价格计算错误依法重新评审的除外。应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n响应文件的澄清
\n24.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磋商供应商应派授权委托人和技术人员按磋商小组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并非每个磋商供应商都将被质询。
\n24.2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其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n24.3磋商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n24.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n特别注意事项
\n25.1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
\n未按磋商文件或磋商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
\n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n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n 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 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n 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人
\n 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 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 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n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n25.2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n监理周期不明确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n最终报价有选择性的;
\n磋商供应商最终报价表中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缺(漏)项的;
\n被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负偏离的;
\n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磋商供应商的响应范围、监理周期、招标要求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n26.确定成交供应商
\n26.1 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的磋商供应商。
\n26.2 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标准评审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评审办法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
\n26.3 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五章中公布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n27.磋商过程保密
\n27.1 磋商是竞争性磋商的重要环节,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n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磋商供应商或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n27.2 磋商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n28.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n六、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约
\n29.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n29.1 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n30.成交通知
\n30.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n30.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n31履约保证金:无
\n32.签订合同
\n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备案后由采购人将合同报运城市财政局。
\n32.2 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32.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n32.4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n33.询问
\n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
\n34.质疑程序及处理
\n34.1 若磋商供应商认为其未获公平评审或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之意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n(一)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n(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
\n(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n34.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n(一)质疑供应商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n(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n(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n(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n(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n(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n(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n(八)提起质疑的日期。
\n34.3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n34.4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n34.5 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n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n供应商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核对无误后返还。
\n34.6 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拒收。
\n34.7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管理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n34.8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符合条件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
\n34.9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n35.政策与法规
\n35.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35.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5.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n35.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磋商须知附表相关规定。
\n 合同条款格式(仅供参考)
\n第一部分 协议书
\n委托人(全称):
\n监理人(全称):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n一、工程概况
\n1. 工程名称:;
\n2. 工程地点:;
\n3. 工程规模:;
\n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n二、词语限定
\n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n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n1. 协议书;
\n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4. 专用条件;
\n5. 通用条件;
\n6. 附录,即:
\n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n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n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总监理工程
\n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n五、签约酬金
\n签约酬金(大写):(¥)。
\n包括:
\n1. 监理酬金:。
\n2. 相关服务酬金:。
\n其中:
\n(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n(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n(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n(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n六、期限
\n1. 监理期限:
\n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n2. 相关服务期限:
\n(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n(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n(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n(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n七、双方承诺
\n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n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n八、合同订立
\n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n2. 订立地点: 。
\n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n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n住所: 住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n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号: 账号:
\n电话: 电话:
\n传真: 传真:
\n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n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n1. 定义与解释
\n1.1 定义
\n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n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n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n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n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n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n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n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n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n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n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n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n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n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n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n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n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n1.2 解释
\n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n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n(1)协议书;
\n(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n(4)通用条件;
\n(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n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2. 监理人的义务
\n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n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n(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n(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n(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n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n(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n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n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n(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n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n(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n(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n(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n(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n(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n(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n(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n(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n(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n(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n(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n(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n(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n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n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n2.2.1 监理依据包括:
\n(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n(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n(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n(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n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n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n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n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n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n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n(1)严重过失行为的;
\n(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n(3)涉嫌犯罪的;
\n(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n(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n(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n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n2.4 履行职责
\n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n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n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n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n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n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n2.5 提交报告
\n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n2.6 文件资料
\n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n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n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n3.委托人的义务
\n3.1 告知
\n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n3.2 提供资料
\n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n3.3 提供工作条件
\n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n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n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n3.4 委托人代表
\n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n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n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n3.6 答复
\n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n3.7 支付
\n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n4. 违约责任
\n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n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n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n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n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n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n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n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n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n4.3 除外责任
\n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n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n5. 支付
\n5.1 支付货币
\n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5.2 支付申请
\n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n 5.3 支付酬金
\n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n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n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n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n6.1生效
\n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n6.2变更
\n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n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n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n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 6.3 暂停与解除
\n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n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n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n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n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n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n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n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n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n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n6.4 终止
\n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n(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n(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n7. 争议解决
\n7.1协商
\n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n7.2调解
\n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n7.3仲裁或诉讼
\n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8. 其他
\n8.1 外出考察费用
\n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n8.2 检测费用
\n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8.3 咨询费用
\n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8.4 奖励
\n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n8.5 守法诚信
\n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n8.6 保密
\n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n8.7 通知
\n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n8.8 著作权
\n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n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n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n1. 定义与解释
\n 1.2 解释
\n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n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n2. 监理人义务
\n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n2.1.1 监理范围包括:监理人应负责监理本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及成本;进行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以及现场的安全生产。
\n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无。
\n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n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①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②图纸及设计说明;③委托监理合同;④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委托人发布的信函、指令、变更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其它有关文件。
\n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n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
\n2.4 履行职责
\n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无。
\n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n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无。
\n2.5 提交报告
\n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签订合同时约定。
\n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n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n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n3. 委托人义务
\n 3.4 委托人代表
\n委托人代表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n3.6 答复
\n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n4. 违约责任
\n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n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n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n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n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n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n5. 支付
\n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总量的%,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完成工程总量的%,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完成工程总量的%,支付监理费总额的 %;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并移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后付至监理费总额的%,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结清。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合格后24个月。
\n监理和施工资料要求和施工进度同步,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监理费及施工进度款。
\n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n6.1 生效
\n本合同生效条件:/。
\n6.2 变更
\n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n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n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n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n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n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n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n7. 争议解决
\n7.2 调解
\n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n7.3 仲裁或诉讼
\n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n(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n(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8. 其他
\n8.2 检测费用
\n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n 8.3 咨询费用
\n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n8.4 奖励
\n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n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n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n8.6 保密
\n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n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n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n8.8著作权
\n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无。
\n9. 补充条款
\n合同签订时约定。
\n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nA-1 勘察阶段:
\nA-2 设计阶段:
\nA-3 保修阶段:
\n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n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n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数量\n | \n工作要求\n | \n提供时间\n |
\n1. 工程技术人员\n | \n | \n | \n |
\n2. 辅助工作人员\n | \n | \n | \n |
\n3. 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 | \n | \n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数量\n | \n面积\n | \n提供时间\n |
\n1. 办公用房\n | \n | \n | \n |
\n2. 生活用房\n | \n | \n | \n |
\n3. 试验用房\n | \n | \n | \n |
\n4. 样品用房\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n | \n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份数\n | \n提供时间\n | \n备注\n |
\n1. 工程立项文件\n | \n | \n | \n |
\n2. 工程勘察文件\n | \n | \n | \n |
\n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n | \n | \n | \n |
\n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n | \n | \n | \n |
\n5. 施工许可文件\n | \n | \n | \n |
\n6. 其他文件\n | \n | \n | \n |
\n | \n | \n | \n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数量\n | \n型号与规格\n | \n提供时间\n |
\n1. 通讯设备\n | \n | \n | \n |
\n2. 办公设备\n | \n | \n | \n |
\n3. 交通工具\n | \n | \n | \n |
\n4. 检测和试验设备\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招标要求
\n1、项目概况
\n1.1项目名称: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n1.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跨湖大道(池神庙盐化铁路-凤凰谷景区大门)
\n1.3工程规模:该项目北起池神庙盐化铁路,南至凤凰谷景区大门全长5800米。其中池神庙盐化铁路至运城南高速口,长5200米,宽45米;运城南高速口至凤凰谷景区大门长600米宽24-30米。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等改造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
\n2、监理范围与监理工作内容
\n2.1监理范围: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n2.2监理目标
\n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规范、质量和技术标准。
\n投资目标: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
\n工期目标: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
\n2.3监理工作内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关系等。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造价和建筑材料进场管理工作。工作重点是代表发包人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为发包人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
\n2.4监理周期:90日历天(随施工工期)
\n2.5 监理依据
\n监理工作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n3、监理要求
\n3.1总则
\n(1)熟悉设计文件与图纸、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意见与建议。
\n(2)参加招标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对交底中澄清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将整理的纪要报委托人备案。
\n(3)审查并确认、签发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n(4)审查并批准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安排,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材料清单等,并将审查意见报招标人。
\n(5)定期主持工地例会,解决施工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作出会议纪要。
\n(6)参加由招标人主持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讨论。
\n(7)会同总承包单位对有关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做出解释和说明,发出图纸变更令,在现场协助总承包方代表解决施工期间出现的设计、技术问题。
\n(8)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应从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并报招标人决策。
\n(9)督促、检查总承包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n(10)其他合同谈判时约定的事项。
\n3.2质量控制
\n(1)核查总承包人关键技术工种、岗位进场人员的资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核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质量、种类、能力及状况,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人员和设备,有权令其更换或添置。
\n(2)审批总承包人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施工规程等质量标准文件。
\n(3)审查总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措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依据合同规定,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资源投入进行监督。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施工要求和图纸上的规定及技术规范,确保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n(4)审查、批准由总承包人提交的质量检查规定和方法,必要时,依据合同与规范制定各类施工质量检查的补充规定,及时检查、抽查工程质量,特别是覆盖的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签证和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主要内容包括:
\n①审批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质量自检报告,按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评定;
\n②对总承包人试验室的试验人员资质、各种试验仪器的计量检验证明,试验项目及其要求、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n③总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时,依据合同应责令其停工、返工,并报告招标人;
\n④对未签证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通知承包人限期返工,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或交付使用,并及时报告招标人;
\n⑤审查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种工程材料、构件、设备的合格证,材质化验单,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并监督其撤出施工现场;
\n⑥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活动等进行跟班检查与巡视,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现场监理日记;
\n⑦监督检查和复验总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成果;
\n⑧对已完成的施工工序,总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所有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报招标人批准后执行;
\n⑨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程和合同规定,组织单元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参与工程移交。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n(5)其他合同谈判时约定的事项。
\n3.3进度控制
\n(1)督促招标人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组织向总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授权,发布工程开工令。
\n(2)依据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并批准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总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工程施工。
\n(3)审查和批准总承包人提出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并跟踪检查、控制进度,记录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发生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实质性偏差时,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向招标人提出“进度分析报告”。
\n(4)发生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时应督促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如属于招标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应向招标人提出报告,并提出应采取的补救措施供委托人决策。
\n(5)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协调工作,写出工程进度协调会议纪要,提出监理对工程进度的意见。
\n(6)在收到总承包人月进度报告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承包人的进度报招标人备案。
\n(7)其他合同谈判时约定的事项。
\n3.4费用控制
\n(1)审查、批准总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向和年度(或季度)用款计划,并报招标人备案。
\n(2)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现场计量,审查总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n工程结束时,核实最终工程量,审查总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表,与招标人总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报招标人批准。
\n(3)按照合同规定及招标人授权,从项目功能、质量、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分析并与各方协商确定变更的工期与费用,发布变更指令。
\n(4)定期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向招标人提交监理项目的费用控制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性对策。
\n(5)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n(6)其他合同谈判时约定的事项。
\n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n协助项目法人根据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管理。监督检查承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发出“暂停施工令”。 合同协调管理
\n(1)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全面掌握施工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工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与施工情况,对不能满意的履行合同的任何成员提出警告直至报告招标人,建议逐出工地。
\n(2)当工地发生“工程暂停”的必须情况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针对“暂停”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当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取得招标人同意,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n(3)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或委托或承包人提出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搜集有关资料,对变更的费用与工期作出评估,报告招标人,并在招标人授权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并提出协商意见,报告招标人,由招标人采取适宜的措施。
\n(4)分析、研究评价承包人或招标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研究并协助做出对索赔的处理意见和决定。
\n(5)当出现任何因素引起的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时,应研究实际情况并与有关方面协商向招标人提出“延期”或“延误”的处理建议。
\n(6)参与工程合同争议、仲裁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公平对待有关各方,提出必要的证据资料、意见和分析报告。
\n3.6信息协调管理
\n(1)收集、记录分析工地质量控制、费用控制、进度控制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重点工程部位隐蔽工程的照片,各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阶段验收资料等,定期向招标人报告工地情况,重大或重要事项随时向招标人报告。
\n(2)收集施工中的各种信息,包括招标人的信息、承包人的信息、工程监理信息、工地会议信息等进行加工整理和储存,供招标人的有关部门决策使用。
\n(3)按时提交旬报、月报、年报,包括质量控制,投资分析、进度分析等报告,以及各类专题报告,年终总结的最终监理报告。
\n(4)做好有关工程资料和文件的汇总管理体工作,随时接受招标人及政府有关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n4、其它要求
\n4.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n4.2接受业主领导并严格按照现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握国家新政策、新规范的执行及适用,保证工程质量。
\n4.3工程开工前,对工程的单元进行划分,明确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办法,印发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并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必须到位,且不能私自离开,离开运城半天及以上,需向总监及建设单位负责人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处罚每天.次500元。
\n4.4安全监管除按照国家、地方对安全管理要求外,还要服从甲方安全管理要求。
\n4.5监督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协议的按时签订和劳务人员的考勤考核。
\n4.6每天统计当日完成的各项工程数量并进行工程数量累加,对工程完成量进行动态管理和向甲方进行周报。
\n4.7服从甲方其它工程管理的要求。
\n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n评审程序:
\n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
\n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n资格性审查。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若竞争性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是否已提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n1\n | \n营业执照副本\n | \n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n |
\n2\n | \n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n | \n具备有效的证件\n |
\n3\n | \n拟派往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书\n | \n有效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4\n | \n缴纳社会保险资金凭证及明细表\n | \n有效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5\n | \n工资明细表\n | \n有效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6\n | \n纳税凭证或零纳税证明\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7\n | \n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8\n | \n无行贿犯罪承诺书\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9\n | \n信用结果截图\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10\n | \n投标保证金\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n1\n | \n投标人名称\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2\n | \n投标函签字盖章\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3\n | \n投标文件格式\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4\n | \n监理周期\n | \n符合或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n |
\n5\n | \n质量标准\n | \n符合或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n |
\n6\n | \n投标有效期\n | \n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n |
\n7\n | \n投标价格\n | \n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含等于)最高限价\n |
技术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在监理周期、服务范围、招标要求等方面是否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
\n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磋商文件处理,不再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当场告知供应商:
\n(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n(2)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n(3)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的签字,或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或授权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n(4)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n(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n(6)不满足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n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
\n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按签到顺序或抽签顺序进行磋商。
\n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未作出相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n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将现场公开唱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终报价的磋商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评分。
\n评审方法及标准:
\n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价格、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分,将评审总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确定成交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
\n评审标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n | \n满分\n |
\n一、商务部分(30分)\n | \n30分\n |
\n(一)投标人资信业绩\n | \n15分\n |
\n1.同类工程业绩6分。\n(1)近五年监理过一项同类及以上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得基本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同类及以上工程业绩加1分,加满4分为止。\n(2)该工程获国家级质量优良奖的得1分,获省级质量优良奖的每项工程得1分,获市级质量优良奖的每项工程得0.5分。同一工程质量奖以最高奖计分,最多累计得1分为止。\n(3)该工程获国家级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得1分,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工程得1分,获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工程得0.5分。同一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最高奖计分,最多累计得满1分为止。\n | \n6分\n |
\n2.先进监理企业1分。近三年内获国家级先进监理企业1分;获省级先进监理企业0.5分;获市先进监理企业0.2分。以最高奖计分,不累计。\n | \n1分\n |
\n3.质量管理体系1分。设立有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第三方认证1分;设立有质量管理体系未通过第三方认证0.5分;未设立质量管理体系0分。\n | \n1分\n |
\n4.科技创新1分。近三年内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分;获省级科学技术奖0.5分;获市级科学技术奖0.3分。得满1分为止。\n | \n1分\n |
\n5.市场行为及诚信评价6分。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前,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论在有效期内,结论为合格3分,结论为基本合格1分。近1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得3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3分,扣到投标人总分为0分为止。诚信评价制度实施后,评分规则另行规定。\n | \n6分\n |
\n(二)总监理工程师资信业绩\n | \n10分\n |
\n1.同类工程业绩6分。\n(1)近五年担任过一项同类及以上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且竣工验收合格得基本分3分;担任总监代表的得基本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同类及以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加1分,每增加一项同类及以上工程总监代表业绩加1分,加满4分为止。\n(2)该工程获国家级质量优良奖的得1分(获奖工程与投标人获奖工程为同一项目时得0.5分);获省级质量优良奖的每项工程得0.5分(获奖工程与投标人获奖工程为同一项目时每项工程得0.2分);获市级质量优良奖的每项工程得0.2分(获奖工程与投标人获奖工程为同一项目时不得分)。同一工程质量奖项以最高奖计分,最多累计得满1分为止。\n(3)该工程获国家级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得1分(获奖工程与投标人获奖工程为同一项目时得0.5分);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工程得0.5分(获奖工程与投标人获奖工程为同一项目时每项工程得0.2分);获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工程得0.2分(获奖工程与投标人获奖工程为同一项目时每项工程得0分)。同一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最高奖计分,最多累计得满1分为止。\n | \n6分\n |
\n2.优秀总监理工程师1分。近三年内,获国家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1分;获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国家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得0.5分;获地市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得0.2分。以最高奖计分,不累计。\n | \n1分\n |
\n3.科技创新1分。近三年内作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参加人员得1分;作为省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参加人员得0.5分;作为市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参加人员得0.3分。得满1分为止。\n | \n1分\n |
\n4.市场行为2分。未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的2分;已担任1项在建工程总监的1分,已担任2项在建工程总监的0.5分。近1年因执业过失,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行为不得分且每次从总监理工程师总分中扣3分,扣到0分为止。\n | \n2分\n |
\n(三)项目监理人员资信业绩\n | \n5分\n |
\n1.项目监理人员资格2分。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一位得1分。最高累计至2分为止。\n | \n2分\n |
\n2.优秀监理人员1分。近三年内,拟派项目监理人员中有获国家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得1分;获省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地市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每一位得0.5分;获地市级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省级优秀监理员称号的,每一位得0.2分。最高累计至1分为止。\n | \n1分\n |
\n3.科技创新1分。近三年内拟派项目监理人员中有作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参加人员的,每一位得1分;拟派项目监理人员中有作为省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参加人员的,每一位得0.5分;拟派项目监理人员中有作为市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参加人员的,每一位得0.3分。最高累计至1分为止。\n | \n1分\n |
\n4.市场行为1分。拟派项目监理人员近一年均无不良行为记录的0.5分;近一年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行为不得分且每次从项目监理人员总分中扣3分,扣到0分为止。\n | \n1分\n |
\n二、监理大纲(55分)\n | \n55分\n |
\n1.质量控制10分。包括质量控制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难点要点分析及控制措施。\n | \n10分\n |
\n2.安全生产监理工作10分。包括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难点要点分析及措施。\n | \n10分\n |
\n3.进度控制8分。包括进度控制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难点要点分析及控制措施。\n | \n8分\n |
\n4.投资控制7分。包括投资控制的内容、目标、依据、程序、方法、措施、难点要点分析及控制措施。\n | \n7分\n |
\n5.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5分。\n | \n5分\n |
\n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分工5分。\n | \n5分\n |
\n7.监理设施5分。\n | \n5分\n |
\n8.合理化建议5分。\n | \n5分\n |
\n 三、价格分(15分)\n | \n15分\n |
\n①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分。\n②其他价格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5×100% \n注:杜绝恶意低价投标,对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供应商须进行澄清。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采信。\n⑴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n⑵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n⑶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n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数。\n | \n15分\n |
注:技术部分得分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n备注:
\n1.在磋商过程中,经磋商小组认定技术部分某一处技术参数确实具有唯一的指向性的,该项技术参数将不列入评价/评审标准。
\n2.供应商务必注意:与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规定有关的投标资料、证书、证件等,供应商应在开标时提前准备齐全,在磋商小组验证时当场一次性全部提交,否则不予认可。
\n第六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n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n磋商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格式、内容、顺序编制响应文件。
\n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性的。
\n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n磋商供应商签章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n (1)凡以磋商供应商名义进行签章,必须是磋商供应商的单位公章,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采用“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
\n (2)凡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必须为个人的签字,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
\n响应文件格式:
\n正/副本
\n (采购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响 应 文 件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供应商地址
\n供应商电话
\n 年 月 日
\n目 录
\n竞争性磋商声明函
\n第一次报价表
\n授权委托书
\n投标保证金
\n供应商基本情况
\n商务、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n诚信投标承诺书
\n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监理大纲
\n其他资料
\n竞争性磋商声明函
\n致: (采购人)
\n你们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若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竞争性磋商:
\n我们郑重承诺:我们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供应商,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
\n我们接受磋商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
\n我们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的规定,本响应文的有效期为从竞争性磋商截至时间起计算的 日历天,在此期间,本磋商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成交,本磋商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
\n我们同意提供要求的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所有资料,并声明所提交的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n我方理解贵方不保证最低价中标的相关规定。
\n6.我方将与本声明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
\n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日期: 年 月 日
\n提别提示:以上内容不得改动,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n声明函附录一
\n承诺书
\n(采购人名称):
\n (供应商名称)在此声明,我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现阶段 (没有担任任何或担任项)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监理。
\n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中标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n特此承诺
\n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二、第一次报价表
\n\n项目名称\n | \n跨湖大道复铺工程监理服务项目\n |
\n项目编号\n | \n |
\n投标报价\n | \n大写: \n小写: 元\n |
\n监理周期\n | \n |
\n质量标准\n | \n |
\n投标保证金\n | \n |
\n备注\n | \n |
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注:
\n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的专业技术服务、售后服务、验收、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整体活动所有费用。
\n本表格式不得自行改动,但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n三、授权委托书
\n致: (采购人)
\n委托单位:
\n地 址:
\n法定代表人:
\n授权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n授权委托人在本单位的任职部门及职务:
\n身份证编号:
\n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手机):
\n 兹委托 代表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授权委托人有权在该磋商活动中,以我单位名义签署磋商函和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进行澄清、解释、磋商,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n 授权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均予以承认。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n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
\n 附:1.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正、反两面)
\n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正、反两面)
\n委托单位(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四、投标保证金
\n后附投标保证金交款单及基本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
\n五、供应商基本情况
\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n(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n(三)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n(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n(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n(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n(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n(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名称\n | \n | |||||||
\n注册地址\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联系方式\n | \n联系人\n | \n | \n电话\n | \n | ||||
\n联系方式\n | \n传真\n | \n | \n网址\n | \n | ||||
\n法定代表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技术负责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企业监理资质证书\n | \n类型:等级:证书号:\n | |||||||
\n质量管理体系证书\n(如有)\n | \n类型:等级:证书号:\n | |||||||
\n营业执照号\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
\n注册资本\n | \n | \n其 中\n | \n高级职称人员\n | \n | ||||
\n成立日期\n | \n | \n其 中\n | \n中级职称人员\n | \n | ||||
\n基本账户开户银行\n | \n | \n其 中\n | \n技术人员数量\n | \n | ||||
\n基本账户银行账号\n | \n | \n其 中\n | \n各类注册人员\n | \n | ||||
\n经营范围\n | \n | |||||||
\n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n同单位)\n | \n | |||||||
\n备注\n | \n |
备注:本表后附投标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社会保险资金凭证及明细表、工资明细表、完税凭证或零纳税证明、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记录查询凭证(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n无行贿犯罪承诺书
\n供应商自行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记录,且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格式自拟。
\n附件1:供应商若为中小企业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n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n附件2: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n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 日 期: 年 月 日
\n备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填写此函。
\n附件3:供应商若为监狱企业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n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监狱企业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 日 期: 年 月 日
\n备注:非监狱企业单位,不需填写此函。
\n(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项目所在地\n | \n |
\n委托人名称\n | \n |
\n委托人地址\n | \n |
\n委托人联系人及电话\n | \n |
\n签约合同价格\n | \n |
\n监理服务期\n | \n |
\n监理内容\n | \n |
\n工程质量\n | \n |
\n总监理工程师\n | \n |
\n项目描述\n | \n |
\n备注\n | \n |
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n(三)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项目所在地\n | \n |
\n委托人名称\n | \n |
\n委托人地址\n | \n |
\n委托人电话\n | \n |
\n签约合同价\n | \n |
\n监理周期\n | \n |
\n监理内容\n | \n |
\n总监理工程师\n | \n |
\n项目描述\n | \n |
\n备注\n | \n |
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n(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n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n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本项目任职\n | \n姓名\n | \n职 称\n | \n专 业\n | \n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n | \n备注\n | ||
\n序号\n | \n本项目任职\n | \n姓名\n | \n职 称\n | \n专 业\n | \n证书名称\n | \n级别\n | \n证号\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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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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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职称\n | \n | \n学历\n | \n | \n拟在本项目任职\n | \n | |||
\n工作年限\n | \n | \n从事监理工作年限\n | \n | |||||
\n毕业学校\n | \n年毕业于学校专业\n | |||||||
\n主要工作经历\n | ||||||||
\n时间\n | \n参加过的类似项目\n | \n担任职务\n | \n委托人及联系电话\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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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n(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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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务、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n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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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保证:除商务、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采购要求。
\n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n致 (采购代理机构):
\n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n(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n(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八、诚信投标承诺书
\n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n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的投标;
\n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n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n四、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n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n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n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单位同意;
\n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约,如有违反,同意接受采购单位违约处罚;
\n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n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n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n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九、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我公司承诺:
\n在 (项目名称) 标段,我方保证做到:
\n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n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n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方及参与磋商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n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n 日期: 年 月 日
\n 注:本承诺书应由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n监理大纲
\n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监理大纲:
\n(1)质量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切实可行;
\n(2)变更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切实可行;
\n(3)进度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切实可行;
\n(4)投资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切实可行;
\n(5)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
\n(6)根据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组织分工、权利责任明确;
\n(7)根据项目特点,切实可行组织协调;
\n(8)具有针对本工程的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n十一、其他资料
\n供应商认为对投标有利的资料。
\n附:
\n最 终 报 价 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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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项目编号\n | \n |
\n投标报价\n | \n大写:\n小写: 元\n |
\n监理周期\n | \n |
\n质量标准\n | \n |
\n备注\n | \n |
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注:
\n1. 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的专业技术服务、售后服务、验收、税金、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整体活动所有费用。
\n2.本表格式不得自行改动,但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n3.最终报价表不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需报价人自行准备,供应商名称处加盖公章。最终报价需密封递交,报价人自行准备密封工具。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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