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26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41203001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与望岳路交汇处诚兴园5栋 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①乙方为甲方现有作业车辆及作业设备共计229台(后续将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相应增减)提供保险服务。 ②本合同报价为折扣率,年度最高预算260万元。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投保单位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应按银保监会、行业 协会的要求执行。 分项报价表
③本项目一招三年,约定合同一年一签订。具体合同期限如下: 第一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保险服务要求: ①、乙方需设立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咨询及报案受理服务。 ②、乙方限时勘察服务:为保险车辆(设备)提供24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在本市1小时内到达勘查现场。 ③、乙方理赔告知服务:凡是发生保险事故,应通知报案者须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接到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报案者。 ④、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必须提供限时定损服务: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理赔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理赔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⑤、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必须提供限时赔付服务: 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即时赔付。 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在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预付赔款服务:遇到采购方认定的较大案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预付赔款服务,预付赔款比例不低于已确定损失的50%。 保险专业顾问服务:保险标的出险时,乙方应主动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并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和办理理赔手续。每季度向标的出险尚未理赔的案件进行理赔提醒和相关协助服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提供上门服务。 ⑥,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⑦、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双方肇事时,投保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中标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⑧、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⑨、乙方应向甲方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理赔流程图。 ⑩、签订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1.2、执行期要求 ①、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乙方应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得附加不利于采购人的额外要求。 ②、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甲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③、乙方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④、因乙方不及时给甲方进行续保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乙方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政保二部团队经理曾晖,联系电话:13549669898。 1.3、投保车辆 (设备),投保车辆(设备)包括: ①甲方名下现有车辆(设备)。 ②甲方名下新增车辆(设备)。 ③规定由甲方投保的调拨及赠送车辆(设备)。 ④甲方所有投保车辆(设备)以实际数量为准。 1.4、投保险种 车辆保险险种标准:甲方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风险要求需要变更险种或者保额的,乙方应承诺给与投标报价同样的折扣。 2.人员配置要求 为本项目配备强大的服务团队,为本项目合同履约提供诚信保障。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完全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其他要求 签订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乙方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预算260万元。 2.付款方式: 按月预付。乙方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30天提供缴费通知书,由于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甲方先付款,乙方后提供保单、发票。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1452608600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需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投保车辆 (设备),投保车辆(设备)包括: ①甲方名下现有车辆(设备)。 ②甲方名下新增车辆(设备)。 ③规定由甲方投保的调拨及赠送车辆(设备)。 ④甲方所有投保车辆(设备)以实际数量为准。 5.2、投保险种 车辆保险险种标准:甲方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风险要求需要变更险种或者保额的,乙方应承诺给与投标报价同样的折扣。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保险服务要求: ①、乙方需设立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咨询及报案受理服务。 ②、乙方限时勘察服务:为保险车辆(设备)提供24小时现场勘察服务,接到电话在本市1小时内到达勘查现场。 ③、乙方理赔告知服务:凡是发生保险事故,应通知报案者须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接到理赔材料后,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报案者。 ④、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必须提供限时定损服务: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理赔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在接到发生预估计定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理赔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⑤、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必须提供限时赔付服务: 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即时赔付。 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在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预付赔款服务:遇到采购方认定的较大案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预付赔款服务,预付赔款比例不低于已确定损失的50%。 保险专业顾问服务:保险标的出险时,乙方应主动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并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和办理理赔手续。每季度向标的出险尚未理赔的案件进行理赔提醒和相关协助服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提供上门服务。 ⑥,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⑦、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单方肇事时,第一现场报案,无需交警部门证明。双方肇事时,投保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中标方现场勘察,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⑧、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⑨、乙方应向甲方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理赔流程图。 ⑩、签订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率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执行期要求 ①、乙方应信守承诺的折扣率和服务承诺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果费率发生调整的,按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乙方应承诺履行定点保险义务时不得附加不利于采购人的额外要求。 ②、车辆(设备)保险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险种由甲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 ③、乙方应每季度提供报表。 ④、因乙方不及时给甲方进行续保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⑤、乙方配备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政保二部团队经理曾晖,联系电话:13549669898。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验收、支付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约。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无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无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无其他条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因本项目中标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管理机构,不实际承担出具保单、开具发票等工作。 故授权我司下级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政保业务二部负责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业务经办联系人为:曾晖 13549669898,保费由该机构负责收取,保单、发票由该机构开具,特此授权。保费收款账号如下: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账号:1901 4528 9740 58,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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