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海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4/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dcg2023009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海宁市教育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DCG2023009
二、项目名称:海宁市教育局市属公办学校师生健康饮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州市凤凰街道志鸿节能设备商行
地 址:湖州市金世纪大厦606室
被投诉人:海宁市教育局
地 址:海宁市海州东路21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州市凤凰街道志鸿节能设备商行(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教育局市属公办学校师生健康饮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编号:ZDCG2023009,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入围产品不符合征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即:1.不符合外壳防护等级IP44的实质性要求;2.不符合CC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实质性要求;3.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过滤系统组成。本投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入围产品型号具有的IP44检测报告、CCC证书复印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的该型号产品的CCC证书截图(财政监管部门可到该页网站核查)均证实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入围产品型号不符合实质性响应条件,被投诉人的答复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入围产品符合实质性要求,如果就被投诉人所说“已经评审小组复评”,那么,若“复评”合法,请依法公示复评结果、复评专家、复评依据;若“复评”无法可依,则“复评”违法,请财政监管部门核查事实。相关事实依据为“《质疑函》及《质疑回复》”,质疑函提供了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和征集文件内容。
投诉事项2: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样品要求提供4水嘴直饮水平台,其中CCC强制性认证是实质性要求,而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样机是CQC认证,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应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本投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入围产品所有的CCC证书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的入围产品对应CGC强制性证书,均充分证实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及其投标样品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即:(1)样品铭牌右上角非常清楚是CQC。(2)样品的执行标准是GB4706.36-2014,而其CCC证书所明确的执行标准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请财政监管部门审查其依法封存的样品以及其投标文件所提供的CCC证书(见附件《质疑函》P4、5页证书复印件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3)其样品的功率是3KW、防水等级是IP44,但入围产品金泉涞JL-4型号3KW的设备其防水等级是IPX4,(见附件质疑函P8、9、10、11页),符合IP44的则是4.5KW的设备(见附件《质疑函》P12、13页)。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而被投诉人的答复是“提供事实依据不足”,这是完全错误。请财政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投诉人在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中提供了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的部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和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3:入围产品型号若是被投诉人所认为额“事实依据不足”,那么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书批件有假,本投诉人非常了解入围金泉涞品牌设备,对入围产品的技术性能以及所具有的证书和批件相当熟知,请财政监管部门严格审查。
投诉事项4:其他相关违法违规内容,包括采购文件制定的违法内容,但评审委员会没有停止评标工作。征集文件多处存在严重瑕疵即违法违规内容,如:(1)将商用饮水设备强制性要求提供CCC认证证书。(2)采购文件中有预算金额、有设备单价,但是没有设备数量,数量都没有,那么91万的预算金额从何来?是否遗漏数量?或者是虚设的采购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等,本项目征集文件已经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但被投诉人认为事实不清,这是完全错误。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1.请政采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及其提供的CCC\CQC\IP44检验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若其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请依法予以处理。2.请政采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样品的执行标准及其投标文件提供的CCC证书,样品的执行标准是否是CQC而非CCC的执行标准?若是CQC执行标准,则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抑或是其样品的执行标准与其投标文件提供的CCC证书的执行标准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应认定其投标无效!3.请政采监管部门对采购文件的瑕疵和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纠正、责令采购人改正。最后,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依法认定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对其虚假响应依法处理。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了质疑回复,因质疑内容基本与宁波沁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相似,故相同的内容引用了该复评的结果:经评审小组复核,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均符合征集文件要求,评审无误。除质疑答复材料外,被投诉人无新增证据、材料。
因投诉人投诉事项仅涉及评审过程,海宁市教育局未作出投诉答复。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投诉内容1:1.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外壳防护等级要求IP44,需要提供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我方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CMA标志的IP44检测报告,并在评审和质疑过程中,已经得到专家的多次认证。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文件需要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CCC或CQC上的标志,另外,IP44的标志并不一定要体现在CCC或CQC证书上,有些CCC证书上是没有外壳防护等级标志的。2.我方具有CCC强制性认证证书:我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具有CCC证书,证书如下:证书编号:2018010717109172,证书所属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基本信息: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3.过滤系统组成,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5级反渗透过滤整机卫生批件,并清楚地提供每级滤芯相关的检测报告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许可批件。过滤系统组成均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投诉内容2:1.投标型号具有CCC证书,我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具有CCC证书,证书国家认监委官网可查,证书编号:2018010717109172,证书所属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基本信息: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样机完全符合CCC证书上的要求制造,按照CCC的GB4706.1-2005标准执行,执行标准样机铭牌也有注明,而且铭牌上的执行标准和CCC证书的执行标准是一致的。投标样机完全符合国家强制CCC认证。产品在完全满足CCC证书产品执行标准的基础上,金泉涞饮水机同时也尽量满足CQC标准GB4706.36-2014(电路安全、水路安全、防水、防尘等)制造,铭牌上也有注明。所以样机的铭牌上加个CQC的标识很正常。2.相关的国家官网查询图片、CCC证书和样机铭牌附后:铭牌上的执行标准和CCC证书的执行标准是一致的。3.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外壳防护等级要求IP44,需要提供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我方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CMA 检测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文件需要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CCC或CQC上的外壳防护等级标识,另外,IP44的标志并不一定要体现在CCC或CQC证书上,有些CCC证书上是没有外壳防护等级标志的。
对于投诉内容3:证书批件是国家公开信息,国家认监委官网上可以查询,如果投诉人觉得我方批件有假,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无端猜疑诽谤!
对于投诉内容4:采购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ZDCG 2023009),2022年12月30日发布征集公告,征集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9:00时。共有10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小组审查,项目入围供应商3家。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2月2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3月3日收到质疑回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3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年4月4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3002号);3月6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因收到投诉函时,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诉案正在处理,故于3月23日提前向采购人海宁市教育局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二)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即“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即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云平台)电子评标方式,由供应商通过线上递交投标文件。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为3水嘴直饮水平台和4水嘴直饮水平台租赁服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所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本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种类是“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其中的冷热饮水机;产品描述为“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将桶装、管道中或其它水源提供的饮用水直接加热或冷却到适宜温度供使用者直接饮用的器具”;说明栏注明“不包括商用电煮锅、商用电热水锅炉、装有电极型加热器的器具、商用售卖机、不带有加热或冷却功能的直饮机、不带有加热或冷却功能的净水机等”,即除此之外的饮水机均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
(四)招标文件第2章第4部分“采购需求”第3条,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4水嘴直饮水平台样品1件,并说明“样品的规格、材质、工艺、配件作为技术商务评分依据之一”。招标文件第4章的商务技术分评分标准明确:技术响应“5.1重要参数(12分)”和“5.2非重要参数(20分)”,评审时“以所供的资料为评分依据”;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的打分项为“6.1规格”“6.2材质”“6.3工艺”“6.4配件”(每项2分)共四项。
(五)招标文件中对本次采购的3水嘴直饮水平台和4水嘴直饮水平台二个产品的技术参数中都提到了“不少于5级过滤,滤芯配置优选聚丙烯熔喷滤芯+活性炭颗粒滤芯 +碳棒滤芯+纳滤膜或反渗透膜元件+后置活性炭滤芯,以上过滤系统组成部件在投标时提供有效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许可批件”“设备须具有外壳防护等级IP44认证和防触电类型I类认证,在投标时提供具备CMA标志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以及“提供直饮水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国家CCC强制认证证书,要求所投型号及描述一致”。
(六)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第374页至390页对过滤系统组成作了响应,并在第379页和第380页提供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和规格包含“JL-3”“JL-4”二个投标型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文号“粤卫水字[2022]-05-第S0179号”,批件有效期“截止2026年03月28日”,批件附件标明过滤系统包含PP棉滤芯(材质:聚丙烯)、颗粒活性炭滤芯(材质:活性炭颗粒、ABS筒身、PP端盖)、炭棒滤芯(聚丙烯端盖、烧结活性炭棒)、反渗透膜组件(材质:聚酰胺反渗透膜片、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乙烯PE导流网)、颗粒活性炭滤芯(材质:聚丙烯壳体、椰壳活性炭)等5项,滤芯各“1支”。
(七)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第449页至457页提供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13101935,证明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泉涞牌JL型净水商用饮水机设备IP44试验测试合格。该检测报告已经采购人函证无误。
(八)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第469页提供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编号2018010717109172,制造商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饮水机”,规格型号包括“JL-2A、JL-3A、JL-4A、JL-6A、JL-2、JL-3、JL-4、JL-6、JL-2D90、JL-2D60、JL-3E60、JL-4E150、JL-60、JL-2D30、JL-2E60、JL-2G、JL-3G、JL-4G、JL-6G、JL-120A、JL-HW-1 3000W 220V~50Hz”,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19-2008”,证书到期日期为“2025-12-30”。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入围产品不符合征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提供证据为质疑函内容,质疑函中的依据为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和征集文件内容项,均不能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在补证环节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过滤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外壳防护等级IP44认证的检验报告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等材料,并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质疑环节复核,均未发现不符合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
1.投诉人以投标样机铭牌标记CQC认证以及执行标准“GB4706.36-2014”,认定产品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样品铭牌上标记的内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上也明确了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19-2008”。
2.投诉人以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的样品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和相关检测报告认为其入围产品金泉涞JL-4型号3KW的设备其防水等级是IPX4,符合IP44的则是4.5KW的设备。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答复为招标文件需要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CCC或CQC上的外壳防护等级标识, IP44的标志并不一定要体现在CCC或CQC证书上,有些CCC证书上是没有外壳防护等级标志的。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产品生产厂家在取得产品认证证书时提供的防护等级,这并不防碍生产厂家在事后取得更高防护等级IP44检测合格报告。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等级IP44验证合格的报告。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结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质疑环节复核,对投诉人主张“应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书批件有假,投诉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在补证环节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同样的质疑事项所提供的证据即证明防水等级非招标文件所要求的IP44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和相关检测报告,均为产品生产厂家在取得产品认证证书时提供的防护等级,不能作为证书造假的证据材料。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等级IP44验证合格的报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结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质疑环节复核,对投诉人主张 “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若其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请依法予以处理”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征集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投诉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在补证环节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内容列举了征集文件“将商用饮水设备强制性要求提供CCC认证证书”和“采购文件中有预算金额、有设备单价,但是没有设备数量”二项,相关内容未经合法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应就质疑范围发起投诉,如存在多次质疑的,应分别发起投诉。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教育局市属公办学校师生健康饮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
六、处理日期:2023年04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7292037
附件信息:
海财处字〔2023〕3号.pdf
8.9 M
二、项目名称:海宁市教育局市属公办学校师生健康饮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湖州市凤凰街道志鸿节能设备商行
地 址:湖州市金世纪大厦606室
被投诉人:海宁市教育局
地 址:海宁市海州东路21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东升西路1088号六层大楼一楼东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59号三楼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州市凤凰街道志鸿节能设备商行(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教育局市属公办学校师生健康饮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编号:ZDCG2023009,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入围产品不符合征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即:1.不符合外壳防护等级IP44的实质性要求;2.不符合CC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实质性要求;3.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过滤系统组成。本投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入围产品型号具有的IP44检测报告、CCC证书复印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的该型号产品的CCC证书截图(财政监管部门可到该页网站核查)均证实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入围产品型号不符合实质性响应条件,被投诉人的答复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入围产品符合实质性要求,如果就被投诉人所说“已经评审小组复评”,那么,若“复评”合法,请依法公示复评结果、复评专家、复评依据;若“复评”无法可依,则“复评”违法,请财政监管部门核查事实。相关事实依据为“《质疑函》及《质疑回复》”,质疑函提供了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和征集文件内容。
投诉事项2: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样品要求提供4水嘴直饮水平台,其中CCC强制性认证是实质性要求,而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样机是CQC认证,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应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本投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入围产品所有的CCC证书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的入围产品对应CGC强制性证书,均充分证实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及其投标样品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即:(1)样品铭牌右上角非常清楚是CQC。(2)样品的执行标准是GB4706.36-2014,而其CCC证书所明确的执行标准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请财政监管部门审查其依法封存的样品以及其投标文件所提供的CCC证书(见附件《质疑函》P4、5页证书复印件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3)其样品的功率是3KW、防水等级是IP44,但入围产品金泉涞JL-4型号3KW的设备其防水等级是IPX4,(见附件质疑函P8、9、10、11页),符合IP44的则是4.5KW的设备(见附件《质疑函》P12、13页)。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而被投诉人的答复是“提供事实依据不足”,这是完全错误。请财政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投诉人在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中提供了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的部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和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3:入围产品型号若是被投诉人所认为额“事实依据不足”,那么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书批件有假,本投诉人非常了解入围金泉涞品牌设备,对入围产品的技术性能以及所具有的证书和批件相当熟知,请财政监管部门严格审查。
投诉事项4:其他相关违法违规内容,包括采购文件制定的违法内容,但评审委员会没有停止评标工作。征集文件多处存在严重瑕疵即违法违规内容,如:(1)将商用饮水设备强制性要求提供CCC认证证书。(2)采购文件中有预算金额、有设备单价,但是没有设备数量,数量都没有,那么91万的预算金额从何来?是否遗漏数量?或者是虚设的采购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明确: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等,本项目征集文件已经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但被投诉人认为事实不清,这是完全错误。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1.请政采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及其提供的CCC\CQC\IP44检验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若其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请依法予以处理。2.请政采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样品的执行标准及其投标文件提供的CCC证书,样品的执行标准是否是CQC而非CCC的执行标准?若是CQC执行标准,则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抑或是其样品的执行标准与其投标文件提供的CCC证书的执行标准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应认定其投标无效!3.请政采监管部门对采购文件的瑕疵和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纠正、责令采购人改正。最后,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依法认定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对其虚假响应依法处理。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了质疑回复,因质疑内容基本与宁波沁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相似,故相同的内容引用了该复评的结果:经评审小组复核,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均符合征集文件要求,评审无误。除质疑答复材料外,被投诉人无新增证据、材料。
因投诉人投诉事项仅涉及评审过程,海宁市教育局未作出投诉答复。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投诉内容1:1.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外壳防护等级要求IP44,需要提供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我方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CMA标志的IP44检测报告,并在评审和质疑过程中,已经得到专家的多次认证。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文件需要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CCC或CQC上的标志,另外,IP44的标志并不一定要体现在CCC或CQC证书上,有些CCC证书上是没有外壳防护等级标志的。2.我方具有CCC强制性认证证书:我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具有CCC证书,证书如下:证书编号:2018010717109172,证书所属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基本信息: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3.过滤系统组成,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5级反渗透过滤整机卫生批件,并清楚地提供每级滤芯相关的检测报告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许可批件。过滤系统组成均符合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投诉内容2:1.投标型号具有CCC证书,我方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具有CCC证书,证书国家认监委官网可查,证书编号:2018010717109172,证书所属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基本信息: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样机完全符合CCC证书上的要求制造,按照CCC的GB4706.1-2005标准执行,执行标准样机铭牌也有注明,而且铭牌上的执行标准和CCC证书的执行标准是一致的。投标样机完全符合国家强制CCC认证。产品在完全满足CCC证书产品执行标准的基础上,金泉涞饮水机同时也尽量满足CQC标准GB4706.36-2014(电路安全、水路安全、防水、防尘等)制造,铭牌上也有注明。所以样机的铭牌上加个CQC的标识很正常。2.相关的国家官网查询图片、CCC证书和样机铭牌附后:铭牌上的执行标准和CCC证书的执行标准是一致的。3.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外壳防护等级要求IP44,需要提供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我方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提供CMA 检测报告。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文件需要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CCC或CQC上的外壳防护等级标识,另外,IP44的标志并不一定要体现在CCC或CQC证书上,有些CCC证书上是没有外壳防护等级标志的。
对于投诉内容3:证书批件是国家公开信息,国家认监委官网上可以查询,如果投诉人觉得我方批件有假,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无端猜疑诽谤!
对于投诉内容4:采购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ZDCG 2023009),2022年12月30日发布征集公告,征集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9:00时。共有10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小组审查,项目入围供应商3家。项目投诉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2月2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3月3日收到质疑回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3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年4月4日,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3002号);3月6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因收到投诉函时,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诉案正在处理,故于3月23日提前向采购人海宁市教育局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二)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即“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即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政采云平台)电子评标方式,由供应商通过线上递交投标文件。
(三)本项目采购需求为3水嘴直饮水平台和4水嘴直饮水平台租赁服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所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本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种类是“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其中的冷热饮水机;产品描述为“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将桶装、管道中或其它水源提供的饮用水直接加热或冷却到适宜温度供使用者直接饮用的器具”;说明栏注明“不包括商用电煮锅、商用电热水锅炉、装有电极型加热器的器具、商用售卖机、不带有加热或冷却功能的直饮机、不带有加热或冷却功能的净水机等”,即除此之外的饮水机均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范围。
(四)招标文件第2章第4部分“采购需求”第3条,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4水嘴直饮水平台样品1件,并说明“样品的规格、材质、工艺、配件作为技术商务评分依据之一”。招标文件第4章的商务技术分评分标准明确:技术响应“5.1重要参数(12分)”和“5.2非重要参数(20分)”,评审时“以所供的资料为评分依据”;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的打分项为“6.1规格”“6.2材质”“6.3工艺”“6.4配件”(每项2分)共四项。
(五)招标文件中对本次采购的3水嘴直饮水平台和4水嘴直饮水平台二个产品的技术参数中都提到了“不少于5级过滤,滤芯配置优选聚丙烯熔喷滤芯+活性炭颗粒滤芯 +碳棒滤芯+纳滤膜或反渗透膜元件+后置活性炭滤芯,以上过滤系统组成部件在投标时提供有效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许可批件”“设备须具有外壳防护等级IP44认证和防触电类型I类认证,在投标时提供具备CMA标志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以及“提供直饮水设备应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国家CCC强制认证证书,要求所投型号及描述一致”。
(六)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第374页至390页对过滤系统组成作了响应,并在第379页和第380页提供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和规格包含“JL-3”“JL-4”二个投标型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文号“粤卫水字[2022]-05-第S0179号”,批件有效期“截止2026年03月28日”,批件附件标明过滤系统包含PP棉滤芯(材质:聚丙烯)、颗粒活性炭滤芯(材质:活性炭颗粒、ABS筒身、PP端盖)、炭棒滤芯(聚丙烯端盖、烧结活性炭棒)、反渗透膜组件(材质:聚酰胺反渗透膜片、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乙烯PE导流网)、颗粒活性炭滤芯(材质:聚丙烯壳体、椰壳活性炭)等5项,滤芯各“1支”。
(七)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第449页至457页提供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13101935,证明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泉涞牌JL型净水商用饮水机设备IP44试验测试合格。该检测报告已经采购人函证无误。
(八)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第469页提供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编号2018010717109172,制造商为“广东今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饮水机”,规格型号包括“JL-2A、JL-3A、JL-4A、JL-6A、JL-2、JL-3、JL-4、JL-6、JL-2D90、JL-2D60、JL-3E60、JL-4E150、JL-60、JL-2D30、JL-2E60、JL-2G、JL-3G、JL-4G、JL-6G、JL-120A、JL-HW-1 3000W 220V~50Hz”,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19-2008”,证书到期日期为“2025-12-30”。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入围产品不符合征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提供证据为质疑函内容,质疑函中的依据为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和征集文件内容项,均不能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在补证环节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过滤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外壳防护等级IP44认证的检验报告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等材料,并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质疑环节复核,均未发现不符合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
1.投诉人以投标样机铭牌标记CQC认证以及执行标准“GB4706.36-2014”,认定产品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样品铭牌上标记的内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上也明确了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4706.1-2005;GB4706.19-2008”。
2.投诉人以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的样品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和相关检测报告认为其入围产品金泉涞JL-4型号3KW的设备其防水等级是IPX4,符合IP44的则是4.5KW的设备。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答复为招标文件需要的是检测报告,而不是CCC或CQC上的外壳防护等级标识, IP44的标志并不一定要体现在CCC或CQC证书上,有些CCC证书上是没有外壳防护等级标志的。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产品生产厂家在取得产品认证证书时提供的防护等级,这并不防碍生产厂家在事后取得更高防护等级IP44检测合格报告。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等级IP44验证合格的报告。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结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质疑环节复核,对投诉人主张“应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入围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书批件有假,投诉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在补证环节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同样的质疑事项所提供的证据即证明防水等级非招标文件所要求的IP44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网页截图和相关检测报告,均为产品生产厂家在取得产品认证证书时提供的防护等级,不能作为证书造假的证据材料。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等级IP44验证合格的报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结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质疑环节复核,对投诉人主张 “应认定其投标无效,若其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请依法予以处理”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征集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投诉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在补证环节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内容列举了征集文件“将商用饮水设备强制性要求提供CCC认证证书”和“采购文件中有预算金额、有设备单价,但是没有设备数量”二项,相关内容未经合法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应就质疑范围发起投诉,如存在多次质疑的,应分别发起投诉。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教育局市属公办学校师生健康饮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
六、处理日期:2023年04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7292037
附件信息:
海财处字〔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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