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名称:2023年执法监测服务湘江新区和望城区项且
2.2采购预算:160000.00元
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执法监测经费。项目单价参照2019年《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甲方不支付住宿费用,同一组采样人员同一天开展不同的监测项目,按一天计);《收费标准》中未明 确的项目按《补充单价》(附件2)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完成甲方委托的长沙市湘江新区和望城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现状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2)长沙市范围内采购人指定的其它监测项目。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长沙市
(2)技术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合同终结
(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委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监测工作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按照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4.1.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4.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6.4万;2024年7月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80%(扣除已支付部分);剩余合同款项待项目完成验收后再支付。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具体业务指派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中标单位无权于涉。
4.1.3.技术服务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工作量凭监测报告单原件、数据汇总表及发票支付(视情况提供原始记录表)
4.1.4据实结算:
①2019年《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中明确的项目: 执法监测结算金额=单价*次数*折扣率;涉及法律的污染事故、纠纷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及特殊要求等检测的加倍收费不予执行。
②加油站油气回收、机动车尾气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热释光个人剂量检测项目,执法监测结算金额=补充单价*次数
③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擅自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进行转包。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经采购人同意,可将本机构
资质范围外的监测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且一事一报,总委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紧急情况下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监测。
(四)监测过程应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五)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七)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不对外提供,归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泄露,将依法追究中标单位责任。
(八)其他要求:
1.一般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分析报告(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原始记录)。
2.紧急监测: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需求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中标供应商现场采样结束后3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分析报告(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原始记录)。
3.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有一组人员必须24小时待命,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2小时内必须到达采样现场。未按时到达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费用。
4.中标单位必须分组配合执法监测。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流程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 凭证之一。
1.1验收依据
验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服务需求、招标文件等为依据进行验收。
1.2验收过程
中标人应在验收开始前制定验收计划,提交用户方。
中标人和用户方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事宜。
在验收前,投标人应提交服务过程中各阶段性文档资料。
验收结束后,提交《验收总结》等文档。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 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条件:
1.在委托乙方实施采样时,甲方应安排一名熟悉现场情况的人员配合乙方进行现场采样。
2.甲方要求变更委托内容,应在采样/检测开始前通知乙方。
6.2乙方责任:
1.采样人员需提前与甲方预约采样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到现场采样。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检测服务,采样后按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内出具报告。
3.采用合适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4.保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同意。
5.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并具有相应国家计量认证资格。
6.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7.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派驻1名员工至甲方处常驻工作,从事协调、调度双方工作等事宜,并服从甲方其他工作安排,派驻人员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安排一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派驻人员,乙方派驻员工须是乙方正式员工。
8.配合甲方参加与监测报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9.乙方自行承担在监测服务期间所有相关安全责任,并对派驻人员做好安全教育。
10.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开展监测报告上传、起草年度执法监测报告等工作事项。
6.3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应为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应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
3.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如下内容:合作范围、内容、方式、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
4.但一方泄密,则泄密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4 免责条款:检测服务的顺利进行,依靠甲乙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彼此配合。因在乙方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协议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发生不可抗力时:
2.甲方单方面更改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对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取舍,由此造成损失或纠纷时:
3.甲方由于其提供的样品、技术文件存在知识产权问题,由此造成损失或纠纷时。
7.4因乙方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给甲方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其他行政行为中带来不利后果的,监测报告无法用于执法工作的,甲方每次扣除合同金额3%的费用;监测报告引发行政诉讼败诉的,甲方每次扣除合同金额5%的费用。
7.5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照技术标准或规范操作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1%的费用。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开展抽检工作。
7.6乙方一个月内两次未按要求满足采购人安排的一般监测或紧急监测任务,影响了采购方的正常工作开展,采购方将每次(项)扣除合同金额1%-5%的费用,累计扣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费用,情节严重的乙方将列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系统负面清单。
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被检验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3)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5)转包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文件禁止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
(6)擅自更改、简化检验检测程序及内容;
(7)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8)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9)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10)私自对外提供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
(11)利用本次检测服务及其影响采取威胁、逼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长沙市内相关单位推广环境类业务;
(12)违反服务承诺书的其它相关内容。
7.7如发现乙方在监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7.8因政府、财政等不可抗力造成支付延误的,甲方不支付逾期利息。
本项目服务时间暂定为合同签订时间之日起一个月,因本项目采用费用据实结算方式,故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为本项目服务结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