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庄边、大洋垃圾压缩站设备等采购项目
金额
150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11/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303]d[gk]2018015
预算金额15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庄边、大洋垃圾压缩站设备等采购项目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涵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3]D[GK]2018015庄边、大洋垃圾压缩站设备等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庄边、大洋垃圾压缩站设备等采购项目 1 国内 1500000 1500000 中汽牌 ZQZ100LJZHFZQZ100LJXZQZ5164ZXXD5ZQZ100LJZ-WSZQZ100LJZ-CC
合计: 15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元(¥1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0 ) 天内交货,具体根据土建情况商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5.2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所有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36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的,甲方有权让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采购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供货物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及我国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货到验收合格并报牌后付款,招标人不接受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投标报价。本批招标货物的付款条件为招标人验收合格并报牌后付货款的90%。
2 10 合同总金额的10%待质保期过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10、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延误,每延误满一周,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货物总值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该批(次)货物总值的10%。当乙方的某一批货物交货时间延迟超过一个月时,除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通知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当乙方发生违约时,乙方的质量合格证金或甲方未支付的货款可以作为上述违约金的一部份、由甲方直接扣抵。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住所: 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郭建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郭子茂
联系方法: 13808598520
联系方法: 1364571808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
账号: 账号: 120208911990010870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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