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分包大(中)修施工图配件备品备件工程的初勘详勘建安工程设备材料设备的仓储保管倒运施工用电施工用水施工场地用电设备仓储保管费甲控乙供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主要材料工程设计建筑费安装费总包管理费设备费热负荷试车缺陷诊断拆卸修理更换部分墙板再装配再安装调试施工费石灰生产线环保改造工程清洁测试完善门洞拓宽新建两处挡墙限位钢柱墙板第三方检测验收审批协调配合维修保养永久工程工程和设备临时设施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单位工程计日工图纸会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修改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可燃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桥梁基础设施场内道路交通运输超大件超重件的运输场内交通设施交通设施修建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车辆船舶飞机公共道路专有技术试运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工程质量检查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电力通讯线路工程施工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相关费用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现场查勘专业工程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履约担保半成品工程照管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工艺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其他工作重新检查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劳动保护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暂停施工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样品的报送封存替代品替代材料材料与设备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复核试验试验与检验安装工具工艺试验施工队伍进场甩项工作缺陷修补修复工程试车成品保护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竣工结算审核保修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接引水表电表施工现场不提供食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家电住宿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能源管理防暑降温安全状况检查物料运输扬尘防治污染的设施厂容监督和检查环保管理能耗源防火安全事故的交底专题教育法制安全告知恢复治理工业弃物污泥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各类事故案件巡查发现隐患督促乙方及时整治动火作业确认治保组织消防管理安全重点部位证件治安防范消防教育易燃物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零部件贵重工器具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技能掘路封路演练评估破坏防汛防台工程设施作业人员随起吊物上下或乘坐不安全装置跳板脚手架安全网井架避雷接地装置冲顶限位装置登高作业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自制土焊钳电焊机潜水泵消防器材氧气瓶乙炔瓶安全阀回火防止器减压器乙炔气瓶消防设施厂容绿化实施施工平面布置带型基础基础梁挡土墙设备基础现浇构件钢筋混凝土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1/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RQ22110500001 | 采购方式 | 公开询单 |
采购员 |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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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30566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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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至时间 | 2022-11-08T17: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11-10T09:30 |
采购商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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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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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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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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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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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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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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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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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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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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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矿成品矿大棚进行门洞拓宽,新建两处挡墙(6.3*68;43*4.8)及新增限位钢柱、更换部分墙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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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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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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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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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34000.0元
三、商务条款:详见竞价文件合同条款
四、技术条款: 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对秀山矿成品矿大棚进行门洞拓宽,新建两处挡墙(6.3*68;43*4.8)及新增限位钢柱、更换部分墙板等。详见施工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1000万元
六、报名要求:投标条件:1、中国宝武集团项目未列入宝武黑名单的投标人;2、投标单位需同时具备(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钢结构专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安徽皖宝秀山石灰石矿大棚环保整改项目工程竞价文件.docx安徽皖宝秀山石灰石矿大棚环保整改项目工程竞价文件.docx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docx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docx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xlsx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xlsx
(秀山矿成品矿大棚安全隐患整改项目设计)0924_t3(4).dwg
限高架防护设计图(秀山矿成品矿大棚安全隐患整改项目设计)0924_t3(3).dwg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6d20359e5a76480c904c70f094fa8a6d/rfqMethod=TBQ/orgCode=U61427/statusFlag=0
目录签章位置竞价文件(竞价编号:)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招 标 人: |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招 标 平 台: | 欧贝采购平台 |
编 制 日 期: | 2022年11月2日 |
第六章竞价人提供的资料197第五章设计技术要求19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三章评标办法3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一章竞价公告2
2.工程概况与竞价范围本竞价项目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已批准同意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竞价人为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价。1.竞价条件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竞价公告第一章竞价公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99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5竞价范围: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对秀山矿成品矿大棚进行门洞拓宽,新建两处挡墙(6.3*68;43*4.8)及新增限位钢柱、更换部分墙板等。详见施工图。2.4计划工期:30天2.3建设规模:约160万元。2.2建设地点: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安徽皖宝秀山石灰石矿矿区。2.1竞价项目名称: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4.1报名报价地址:欧贝采购平台(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obei/index.html)。4.竞价文件的获取3、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投标单位需同时具备(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钢结构专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中国宝武集团项目未列入宝武黑名单的投标人;3.1投标其他条件:
5.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地点4.4报价时间:报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价(至欧贝采购平台获取竞价文件并按欧贝平台要求报价)。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的证书。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3报名资料:报名时需上传以下资料以便审核(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4.2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日-2022年11月5日。
7.竞价人及竞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本次竞价公告在欧贝采购平台(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obei/index.html)上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5.3投标时间:2022年11月13日。5.2逾期没有上传欧贝平台的投标文件,竞价人不予受理。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3日。
电子邮件:108765@baosteel.com联系人:方针电话:13305669911招标人: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池州市秋浦东路168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账号:184203219100开户银行:中行池州分行营业部
1.1.2竞价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价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价项目已具备竞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竞价。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竞价人 | 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池州市秋浦东路168号联系人:方针电话:13305669911 |
1.1.3 | 竞价平台 | 名称:欧贝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obei/index.html联系人:方针电话:13305669911 |
1.1.4 | 项目名称 | 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安徽皖宝秀山石灰石矿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来源:自筹资金比例: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竞价范围 | 见竞价公告第2.5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30天(不含养护期)。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通过业主单位及政府认可机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0%,主体工程优良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次竞价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无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无其他要求:1、中国宝武集团项目未列入宝武黑名单的投标人;2、投标单位需同时具备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钢结构专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自行踏勘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踏勘联系人:联系方式: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时间:/ / 时/ 分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2年11月9日 时 分形式:发送联系人邮箱提出问题 |
1.10.3 | 竞价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时间:2022年11月9 日 时 分形式:发送投标人邮箱进行书面澄清 |
1.11.1 | 竞价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竞价文件的其他资料 | 竞价文件附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竞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约定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竞价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竞价文件澄清文件的同时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竞价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竞价文件修改文件的同时 |
3.2.1 | 合同形式 | 总价合同。 |
3.2.4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34000.00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递交时间:要求在欧贝平台报名审核通过后,竞价开始日之前。保证金到达采购人帐户,竞价人方能获得报名资格审核。投标保证金形式:应使用人民币,采用电汇形式,不接受银行汇票(包括承兑汇票)、支票、贷记凭证、人民币现钞、银行保函、已背书的票据、商业汇票、银行保函、不可撤销信用证和以个人名义汇入的汇款或解现等。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帐号:184203219100开户银行名称:中行池州分行营业部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2019年11月13日 至2022年11月13日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2019年11月13日 至2022年11月13日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2019年11月13日 至2022年11月13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若有),需要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纸质版竞价文件必须加密封存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 | 按照欧贝平台设置时间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安徽皖宝218办公室(池州市秋浦东路168号)和欧贝平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竞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欧贝平台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依法组建,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欧贝采购平台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10%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 | 电子竞价投标 | 是,具体要求:具体操作方法咨询欧贝平台客服热线以及竞价方联系人。 |
其他 | 投标人被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竞价人有权不予退还,中国宝武可将该投标人列入禁入名单。 | |
商务技术评审打分关联项内容与投标文件其他处内容不一致时,以商务技术评审打分关联项内容为准。2)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内容与总承包合同(EPC版)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总承包合同(EPC版)的内容为准。 | ||
中标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应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 ||
最高投标限价 | 160万元(含税) | |
类似项目定义 | 指承建合同金额超100万元的建安或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业绩 |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竞价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竞价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竞价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竞价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竞价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竞价项目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⑷为本标段提供竞价代理服务的;⑶为本标段的代建人;⑵为本标段的监理人;⑴为竞价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综合甲级,建材行业乙级及以上,冶金行业甲级及以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施工:【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家数须不超过2家。
⑽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⑼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⑻被责令停业的;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价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⑹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价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⑸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价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5.2竞价人对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竞价项目投标。⑿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没收或未审核通过的;⑾在最近三年中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竞价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竞价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
1.10投标预备会1.9.4竞价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竞价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竞价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竞价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竞价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价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竞价人,以便竞价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竞价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竞价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竞价文件包括:2.1竞价文件的组成2.竞价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竞价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
(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5)设计技术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价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竞价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价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竞价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竞价人对竞价文件予以澄清。2.2竞价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价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按竞价文件、澄清及解答、竞价人的补充文件及竞价人提供的有关图纸、资料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投标文件必须符合竞价文件的各项有关规定和要求。投标人与竞价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除建设项目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外,投标文件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价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竞价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价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竞价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竞价文件的修改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法人授权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承诺书3.1.1商务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其他费报价明细表设计费报价明细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偏差表竞价服务费承诺书(若有)
(2)企业资质证书(设计、施工)(1)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企业概况主要材料响应表开标一览表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1、综合说明3.1.2.1总承包管理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2技术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5、其他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资料(5)企业组织机构表(4)安全施工许可证
(1)设备及主要材料清单;3.1.2.2采购方案:根据竞价文件及初步设计要求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业绩项目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案总承包组织人员名单及职责2、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2.3施工技术方案(5)投标人认为必要说明的问题,含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等。(4)采购及管理有关制度;(3)设备及主要材料技术标准供货计划;(2)设备及主要材料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
工料机资源配备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重大、特殊施工措施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网络进度
附件3:《设备清单、供货范围、责任划分》(要求对每(套)设备(主要设备)都有详细的描述,对装备水平、性能、规格型号、易损件、材质、数量、单价、总价、潜在设备供货商等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说明。若采用不同的设备供应商其设备质量及设备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给予明确说明。汇总总价及总承包最终报价时,要明确所依据的设备供应商)。附件2:《总承包的项目内容及界线的划分》。附件1:《工程总体技术方案》(包括工艺技术方案及设备配置方案、生产技术方案、生产各项经济指标分析等)。5、投标技术补充内容(若有)投标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拟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及分包单位名单、企业资质
附件9:《总投标人交付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清单》(要求总投标人交付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能满足竞价人管理、监理(外委)、质量监督以及投产后的维护保养、大(中)修等方面的要求,交付的数量按竞价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其中:施工图提交2份。工程所有设计内容完成以后,提供最终的图纸总目录和终版图6份,终版图须经业主组织审核后再进行发放。附件8:《技术保证、性能测试考核验收标准及达产目标承诺》(要求明确投产后的产量、质量、运行状况等保证目标、要求明确提出可达到的建设指标和投产后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附件7:《设计、设备制造(或监制)施工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设计、设备制造、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执行,要求列出具体规范及标准明细)。附件6:《主要建筑物一览表》。附件5:《引进设备、配件、材料清单》(要求对引进设备、配件、材料的性能、规格型号、材质、易损件、数量、单价、总价、外汇种类及金额、潜在供货商、引进方式等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说明,汇总总价及总承包最终报价时,注明汇率,并用人民币报价)。附件4:《主要材料清单》(要求对主要材料的性能、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总价、潜在材料供货商等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说明。若采用不同的材料供应商其材料质量及材料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给予明确说明。汇总总价及总承包最终报价时,要明确所依据的材料供应商)。
附件15:《备品备件》。按一年用备品备件分别分项报价。附件14:《总投标人对工程建设的合理化方案》(由于竞价人的经验限制,投标人可结合自身的经验,对工程的技术方案、配置、工程施工组织、工程工期等提出合理化,并给出详细的技术经济说明供竞价人评标时论证)。附件13:《保修承诺》。遵守国家现行规范。附件12:《双方技术人员的派遣、业主人员培训及待遇》(以满足正常生产的操作、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要求为前提)。附件11:《调试、试生产及达产计划》(要求提出调试、试生产及达产计划及方案)。附件10:《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须包含设计进度计划、设备订货计划、主要材料采购计划、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工程组织管理方案、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
3.2.3.设计取费根据本竞价文件规定的设计工作内容计取。3.2.2所有投标均为人民币报价。所有报价均含税。投标人的总承包报价必须是总价包干价,对竞价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及为工程所需的设施和生产、生活所需的安全设施等,对竞价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确而隐含的其他工作,投标人应承担“兜底”的责任。总承包价应按设计费、建安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设备费、其他费(其中总承包管理费单列)等组成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明细和报价明细。个体总价中,建安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设备以台(套)为单位。个体总价中,建安工程要有工作量清单、定额套用说明和主材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商等;设备费中要明确所含的范围(易损件)、重量、规格、型号、品牌、厂商等,对设备的装备水平等描述尽可能详细;技术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也应有明确的工作量。3.2.1.本项目总承包投标报价采用总价合同形式。除竞价人在竞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竞价人原因和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时合同总价可相应调整外,合同价均不予调整。3.2投标报价附件17:《其他》(主要说明上述附件未能包括的内容)。附件16:附图。
3.2.6.1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熟悉了解建筑、基地现状等相关因素,并取得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3.2.6.投标报价须知3.2.5.2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主要材料响应表”中所列的材料品牌和规格进行报价,确定暂定单价的,投标人须按暂定单价进价,否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3.2.5.1在施工费部分报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各投标人须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无。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否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3.2.5.建安费部分报价结合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要求施工费报价深度,一般可用概算清单、工程量清单,自行计量并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图纸、自我设计方案和相关规范,并结合实际经验、现场条件、竞价文件和合同明示或隐含要求,测算各项子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投标。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竞价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3.2.4.设备采购费用按“设备清单及报价表”附表中要求填写。
3.2.7.1基础形式及荷载设计特征值,以及对场地土质的承载力特征值的要求。工程的初勘、详勘由竞价人负责,但详勘位置及要求应由投标人提供。投标人要根据工程建、构筑物的要求,明确建构筑物拟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案、3.2.7投标报价的几点重要说明:3.2.6.5竞价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2.6.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具体报价要求详见投标文件编制规定。3.2.6.3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低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低于成本属于恶性竞争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2.6.2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增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3.2.7.7若在施工期间由于地方材料供应的限制,造成费用的增加由总投标人承担。3.2.7.6建安工程的报价必须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便于分析报价的合理性。3.2.7.5关于商务报价,投标人必须按竞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格式报价。3.2.7.4设备、材料的仓储,倒运等费用纳入总承包报价范围。3.2.7.3厂区内施工用电及施工用水由竞价人提供接入点。所有施工场地用电及用水的设施由投标人负责。施工用水用电采取设表计量,由竞价人按表收费,由投标人承担费用。3.2.7.2总投标人全部设备材料的仓储必须满足仓储的要求。总投标人设备的仓储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满足仓储的要求,如确实需要,竞价人只提供设备的仓储保管的临时场地,设备仓储的临时设施费、保管费、二次转运费由总投标人承担。
3.2.7.13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按《项目经理(团队)组建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选定项目经理,组建项目团队。3.2.7.12本项目甲控乙供材料采购应按照业主《工程项目甲控乙供材料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3.2.7.11投标人选用的设备材料品牌优先选用业主提供的品牌目录(详见附件,如有),总承包人如选用其他质量、可靠性高于竞价文件中要求品牌的,须提供证明材料,由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一致同意的可选用该品牌,否则选用推荐的品牌。投标人投标时要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分包商名录,供竞价人确定,并在技术附件中加以明确。在开展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建安工程分包前,总投标人均须向竞价人提供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的详细清单(附蓝图及技术资料)、施工蓝图,并书面致函竞价人(项目管理部)明确拟采用的采购或分包方式以及推荐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附潜在投标人详细资质业绩材料和标的物概算金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竞价人方审核确认后总投标人方可开展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建安工程分包的竞价(竞价、议价采购等),未经竞价人审核的采购或分包项目,竞价人有权一票否决。竞价人派代表参加工程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建安工程分包的竞价(竞价、议价采购等)工作,竞价人对投标人(中标后的总投标人)所确定的不符合资质的分包单位、供货商具有一票否决权。总包商与供货商签定的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协议需经业主签字确认。3.2.7.10国家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规范在工程实施期间出现变更时,按新的规范执行,但总承包费不变。3.2.7.9总承包单位承接该工程的各项保险费用(如参与工程施工过程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纳入总承包报价范围。3.2.7.8总承包单位承接该工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税费纳入总承包报价范围。工程设备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竞价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详见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报价应具有编制总说明。投标单位按竞价文件要求、国家、池州市相关规定填写报价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且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3.2.7.15工程开工前,承包方需与施工现场所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向业主缴交安全履约保证金(该金额可以含在履约保函金额中),工程施工完毕,无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考核,安全履约保证金退回。3.2.7.14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并满足项目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竞价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竞价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竞价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价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竞价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1.1所有电子投标文件按要求上传至欧贝采购平台(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obei/index.html)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电子文档通过欧贝采购平台上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价文件有关竞价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竞价人的承诺。
4.2.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欧贝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通过欧贝采购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4.2.1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2投标人未按竞价文件和欧贝采购平台定的方式进行递交等相关操作,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的,投标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和后果。
竞价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欧贝采购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2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4.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期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撤回后可以再次提交投标文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竞价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竞价人或其委托的竞价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竞价、评标以及其他与竞价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竞价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竞价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竞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竞价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竞价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竞价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竞价人通过欧贝采购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中标通知
7.5.5中标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从设计阶段到交工验收阶段)中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外,还须认真阅读业主下发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业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7.5.4合同中分项列明:设计费(含技术服务费等)、建筑费、安装费、总包管理费、设备费各为多少。签订合同时合同总价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签订,增值税在中标人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业主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额向中标人支付。7.5.3竞价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双方签署的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竞价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竞价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竞价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价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竞价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竞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竞价人串通投标,不得向竞价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竞价人不得泄漏竞价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竞价人的纪律要求8.纪律和监督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价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总投标人保证按照正常的安装调试程序,货物均可顺利安装调试合格。总投标人保证产品由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为全新及未曾使用过的,质量及规定符合合同的规定。总投标人保证在正常安装、使用及维护情况下,货物在其寿命期内能满足使用要求。11.质量保证及缺陷责任采用电子竞价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竞价投标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总投标人未能按合同要求向业主提交各种竣工资料,包括总投标人未能向业主提交涉及运行、维修维护、备件订货等的专项资料,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含包工不包料),按分包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业主在本合同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按照总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组织结构、人员名单及职责对总投标人进行考核。总出勤在50%与90%之间(含50%和90%),违约金为总承包管理费的(50%至10%),总出勤在50%以下,违约金为总承包管理费的70%。总投标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现场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服务人员在本工程现场没有履行其职责,因此造成本工程实施过程的不顺利,违约金为总承包管理费的50%至80%。总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有关条款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延期交货和延期交付使用,热负荷试车时间延迟,则每延期一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总投标人如果在接到业主通知后2天内未能到达现场进行缺陷修复,自第3天起,每延迟修复一天,总投标人按该分项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赔偿;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进行修复缺陷处理。总投标人应支付上述的赔偿及业主修复缺陷发生的所有费用。质保期内业主发现缺陷并通知总投标人,总投标人应迅速在货物安装地点修复缺陷,总投标人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缺陷诊断、拆卸、修理或更换、再装配、再安装、调试等。由于技术或时间原因,业主有权经总投标人同意以总投标人名义修复缺陷,所有费用由总投标人按实际发生额来支付。索赔下修理或更换的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
12.1根据《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审价管理办法》,本工程结算审核由甲方委托审价中介机构进行。本次竞价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总价包干,不另行结算。请投标人务必熟悉了解现场施工作业环境及现场确认施工工作内容、范围,竞价约定范围内风险包干,投标人承担兜底责任。如果业主将竞价范围外的工作内容委托中标人实施,则结算方式如下:12.结算原则设计逾期违约考核:所有专业的第一版施工图(不含修改图)及图纸总目录:未按约定要求完成,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为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未能完成交工验收工作,则在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后,每延迟一个月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点五(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承包人需保证实施本工程的工作人员(包括民工及工人)的薪酬及时支付、以及保证不发生员工讨薪情况出现。如果发生欠薪问题并且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该问题,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的工程结余款(即合同总价款的12%)或质保金(即合同总价款的3%)、用于先行支付该讨薪员工的薪资,直至承包人解决员工的讨薪问题后再支付原先扣除的结余款或质保金。如果该结余款或质保金还不足以支付员工薪资,则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及时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具体支付方式详见下表,其它按发包方制度执行。12.5结算原则:12.4本工程结算审核收费,将根据《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通知》(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取费基数为结算送审总价。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下的(含5%),由发包人承担审核费用;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承包人)承担审核费用。审核收费的基数为审核报告(预)中的核减(增)额,最终的审核报告的核减(增)额不作为审核收费的基数。审核收费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后15日内,发包人一次结清审核费用,该审核费用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审价单位、或由发包人支付给审价单位并从承包人结算中扣除此审核费。12.3甲方对审价(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配合审价中介机构完成审价报告,确认审价报告。12.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价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工作并对审价结果予以确认。
序号 | 内容 | 施工费 |
1 | 本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 | / |
2 | 工程竣工验收与造价审计 | 付至合同价的97% |
2.1 | 交工验收合格 | 付至合同价的80% |
2.2 | 工程竣工验收,造价审计 | 付至合同价的97% |
2.3 | 工程质保金 | 质保期结束后的15日内支付剩余3% |
3 | 合计 | 100% |
1.3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技术标评标办法各自打分;技术标得分为技术标各分项得分及工期、质量的合计,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1.2商务标得分的计算方法详见本评标办法3.2条;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分工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评审及综合评审。1.评标方式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价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竞价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制定。第三章评标办法
2.1本次竞价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竞价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原则1.7若经评审,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同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审,反之否决所有投标。1.6商务标得分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打分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总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1.5根据总得分从高到低决定各投标人的排名,如出现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名靠前。本工程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竞价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竞价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竞价。1.4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商务标60.00分;技术标40.00分。
2.6.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2.6关于修正: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价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5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价文件的要求;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竞价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工程报价和所对应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工期或承担的管理和配合服务费用与对应的内容;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竞价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价文件的要求,竞价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2.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2.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行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及内容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按上述方法修正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6.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述评审环节。3.2详细评审说明:是否关联指是否需要投标人关联评审点到投标文件具体章节。初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说明 | 是否关联 |
1 | 授权委托书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共同投标协议未盖章签字; | 否决条款 | 否 |
2 |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否决条款 | 否 |
3 | 投标报价高于竞价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否决条款 | 否 |
4 | 未按竞价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不可变更的瑕疵的; | 否决条款 | 否 |
5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竞价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 否决条款 | 否 |
6 | 未报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报价; | 否决条款 | 否 |
7 | 投标文件没有对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否决条款 | 否 |
8 |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IP地址递交投标文件。 | 否决条款 | 否 |
3.2.1.3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存在明显缺项或明显有悖于市场价格的,则将把其他有效投标人的该项报价的最高值加到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中。3.2.1.2.2如果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所报的单价为准并修正合价。除非竞价人认为单价中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所报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1.2.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数额为准。3.2.1.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价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核价,以检查其是否有计算上错误。修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3.2.1.1投标报价是指设计费、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项目总承包管理费)及其它报价的总和。3.2.1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分细则
说明:是否关联指是否需要投标人关联评审点到投标文件具体章节。商务评审表:3.2.1.5对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商务评标价,计算商务分。3.2.1.4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人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序号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是否关联 |
1 | (1)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计为55分;(2)经过评审的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减0.5分,最高扣30分;其中,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如下:以有效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商务标得分=55-(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A)/评标基准价A*0.5*100备注: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 25.0 | 55.0 | 否 |
2 | 业绩得分:视投标人业绩综合打分。投标人承建合同金额超100万元的建设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类型的业绩),1个得2分,满分5分。 | 0.0 | 5.0 | 否 |
是否关联指是否需要投标人关联评审点到投标文件具体章节。技术标各分项打分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总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说明:技术评审表:3.2.2技术标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审标准 | 最高分 | 是否关联 |
1 | 采购方案:视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评价。优的得:5分,良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5.0 | 是 |
2 | 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工期保证(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根据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评价)、文明施工、施工资源计划及平衡、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考虑周全,科学合理等情况评价。优的得:30分,良的得20分,一般的得10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30 | 是 |
3 | 质保、后续服务、限额设计等措施与承诺:根据保修服务承诺的诚意度和可行性等情况评价。优的得:5分,良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5 | 是 |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GF—2017—020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3.2.3投标文件总得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2.工程地点:安徽省池州市殷汇镇秀山石灰石矿区。1.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石灰生产线环保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2)安徽皖宝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一切所需的清洁及测试完善等工作。(包括提供所有测试所需的仪器和工具);1)项目建安施工工作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项目内容主要对秀山矿成品矿大棚进行门洞拓宽,新建两处挡墙(6.3*68;43*4.8)及新增限位钢柱、更换部分墙板等。(详见施工图)4.资金来源:自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14日。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1月15日。二、合同工期4)项目涉及的所有检验和检测(包括第三方检测)、验收、审批(如有)、及其他协调配合等工作内容。3)提供在保养期内的维修及保养;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本工程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1)工程建安费:(含税):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无。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安徽池州签订。十、签订地点
(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三份。十三、合同份数
电话:0566-2021619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247100邮政编码:地址:池州市秋浦中路11号地址:组织机构代码:913417020529184890组织机构代码: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184203219100账号:开户银行:中行池州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
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
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
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治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治,由此产生的整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治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治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的内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监理的范围: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监理内容进行监理工作。工程总监理姓名: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监理的权限: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除施工图纸外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等均由承包人自备,费用承包人自理;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要求,安徽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2)工程招投标及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3)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招标文件、设计院、制造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如有冲突,按上述排序解释。(4)如遇设计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时,原则上以设计单位解释为准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承包人尚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5)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3法律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发包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施工范围所含的所有专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1.6.1图纸的提供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提供3套。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交文件5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皖宝公司;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皖宝公司;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
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期间经发包方批准审核的施工人员及机械。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皖宝公司;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方。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秀山矿矿区大门。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方。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承包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
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承包人水、电接引点,接引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承包人安装水表、电表,施工过程中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自理。通讯线路、设备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施工现场不提供食宿。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进场前完成。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工程完工后提供纸质版竣工文件,4套,电子版1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交工验收一周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及安徽省城建档案归档资料要求编制竣工资料。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2、组建项目管理班子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无。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明确原因并报发包方确认后进行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方有权按不低于本合同工程价款0.1%进行处罚。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不允许其作为项目经理承担本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按不低于本合同工程价款0.1%进行处罚。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5天。
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未按合同通用条款擅自离开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按2000元/次进行罚款,如因施工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明确原因并报发包方确认后进行更换,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发包方有权按不低于10000元/次进行处罚。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不低于10000元/次进行处罚。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约后10日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禁止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交履约保函或合同履约保证金至甲方账户。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至交付发包方验收合格接收后。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方按分包合同支付。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发包方与监理方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合同金额的10%。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完工后2小时内。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无。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进行支付,未足额列支并未经发包方确认的不予结算。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收到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7.3.1开工准备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7.4测量放线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00000元。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一点五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元,以两者较高者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2);(1)冬季雨雪天气连续一周;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现行法律法规执行。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完成移交后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日内。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范围内有投标报价的按投标报价进行结算,合同内无同类报价的按投标清单消耗定额进行核算报价并进行签证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包方原因进行合同范围外工程量增加的设计变更则进行工程价款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无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核后3日内。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无。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3、其他价格方式: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承包方按照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发包方根据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具体以双方签证为依据)支付一定比列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具体支付见附件1合同价格分项表及支付方式。2、总价合同。
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预付款支付期限:无。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无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否。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算。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完工后二周。
付款分项表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下表合同价格分项表及付款分项表在阶段项目完成后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支后30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照附件1合同价格分项表及支付方式在阶段项目完成后10内。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提供9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 | 安装工程(提供9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3 | 措施(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 | ||
4 | 安全文明施工费(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 | ||
5 | 其它项目费 | ||
含税总价合计(1+2+3+4) |
序号 | 内容 | 支付费用 |
一 | 进度款 | 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70% |
1 | 土建 | |
1.1 | 土建工程完工交安 | 付至土建分项价的70% |
2 | 安装 | |
2.1 | 安装结束 | 付至安装分项价的70%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与造价审计 | 付至造价审计金额的97% |
1 | 交工验收合格 | 付至签约合同价金额的80% |
2 | 工程竣工验收,造价审计 | 付至造价审计金额的97% |
三 | 工程质保金 | 质保期结束后的15日内支付剩余3% |
合计 | 100%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民工工资依据池州市贵池区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关于农(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发包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工程价款结算及财务相关制度。(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3日内。
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交工验收完成后。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执行。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发包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13.2.2竣工验收程序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接受工程接受证书后承包方退场。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发包方财务相关制度。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无。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甲方按照宝武资源对项目造价审计的需求提交项目造价审计,审计结束后甲乙双反依据造价审计合同及竞价文件规定支付相应审计费用并确认审计结果后提交结清申请单。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无。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附件1。
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结算时预留,结算价的3%,1年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附件1。(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受通知后2日内。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二年。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
(7)其他:无。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险种以外,双方可另行商定购买其他保险,保险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依照适用法律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承包人人员办理保险并缴纳保费。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2)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法定代表人: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东路168号甲方: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3:附件2【协力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一、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级党委、纪委有关廉政建设要求。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党委、纪委廉政建设要求,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协议。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
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七、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包括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销售、工程、技改类等经济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在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家属或者亲友(包括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等经济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十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的便利。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家电等物品。十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承担住宿费用、虚开发票、给予零花钱等甲方规定甲方工作人员在出差(出国)期间应自行负担的费用。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十、本协议在主合同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十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十八、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十七、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十六、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发现问题线索或掌握相关证据的,应及时与乙方主要负责人或纪检部门联系沟通并转交已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十五、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将依据甲方相关制度对涉事员工进行处理,是党员干部的还将按党纪进行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4:签订时间:签订时间:(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根据《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治安、交通等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治安保卫、消防、能源、环保、厂容绿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在作业中人身和设施安全,合理用能,避免环境污染和各类事故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签订地点:乙方:甲方: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协力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2.3乙方接受项目后,应当与甲方项目部门进行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及现场环境、设施等方面的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2.2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持有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市)安全监督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主管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甲方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指定项目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志,乙方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志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2.安全管理合同期限:1、项目名称:
2.9乙方应根据甲方每年提供的检测数据或乙方对承接作业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组织的检测情况,对检测结果超过职业卫生标准时,应采取相应整治和防护措施,检测结果告知职工。2.8在作业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动用非己方的设备和工器具,更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否则一切后果由有关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必须互相借用或租赁设备、工器具,应由双方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设备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验收确认,并作好书面记录。2.7乙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整治;不能立即整治且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治后方可继续作业。检查及整治、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危险预知活动、作业方案、职业病防护和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治,乙方必须在期限内整治。当安全隐患涉及甲方设备、设施改造的,乙方要与甲方做好沟通与协商。2.6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单位安全注意事项交底的内容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危险源(包括职业危害)的辨识,落实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如果现场实际情况与交底内容有差异的,乙方应主动与甲方项目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2.5乙方人员进入厂区作业,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2.4乙方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健康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等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乙方进入现场前向甲方项目部门的安全部门提交项目作业人员名单,且不得擅自更换。加强对进入新作业区域人员的管理,建立完善相应作业禁令并严格执行。
2.15乙方的人员及设备设施在上述第2.14条规定的业务以外且在甲方区域内活动时应做好如下工作:2.14因乙方未严格履行协议导致的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内履行协议(或合同)业务时发生人身伤亡、职业病或造成第三方伤害(含甲方的人员及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经济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2.13乙方必须合法用工,依法与职工(包括协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其岗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办理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2.12在作业中发生伤亡等突发事故时,在场人员必须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甲方报告。2.1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甲方违反合同,指令乙方履行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的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或提出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乙方违反合同,或擅自行使合同所承担义务以外的任何作业或活动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且如果由此造成事故的或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2.10乙方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岗位员工,应自行组织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职业损伤采取预防性措施。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受检员工。
3.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甲方节能减排相关的规章制度,视节能降耗工作为己任,对员工做好宣传教育和行为养成的督导工作。3.能源管理2.16乙方应对其上岗人员的防暑降温负责,按标准提供防暑降温用品。2.15.3乙方人员发生人身伤亡、职业病及设备设施损坏或乙方人员、设备设施造成第三方伤害(含甲方的人员及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2.15.2乙方应加强其设备、设施在甲方区域的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其安全受控,且不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含甲方的人员及设备设施);2.15.1乙方应加强员工工余时间的安全教育,确保其在甲方区域内的自身安全,且不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含甲方的人员及设备设施);
4.4在物料运输过程中,乙方对落料要及时清理,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禁止冒灰、扬尘、溢流和泄漏。4.3用于防治污染的设施乙方均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不用。因故需要停运的必须事先向甲方职能部门申报。4.2在作业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环保、厂容监督和检查。4.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定期组织环保人员学习了解甲方环保管理程序、管理标准、污染物控制措施等相关管理文件。4.环保管理3.2乙方根据甲方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用能过程的控制。配合甲方辨识用能设备和用能过程(能耗源),并制定节能控制措施。能耗源和节能控制措施进入岗位规程,并负责执行。
5.1.2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治安保卫、防火安全事故的交底,对进入安全重点部位作业的进行专题教育。5.1.1负责乙方入厂前的法制、防火、交通安全告知。5.1甲方责任5.治安保卫防火管理4.6因乙方的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导致污染发生的,乙方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上报甲方职能部门,由甲方职能部门上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主动配合调查。且给甲方造成的罚款、恢复、治理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5需要临时排放一般工业弃物如污泥、建筑垃圾等,乙方须及时向甲方职能部门申报,按职能部门意见进行处置。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及利用,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5.1.8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案件的查处。5.1.7负责乙方施工期间执行治安保卫防火、交通安全措施的巡查、检查,发现隐患督促乙方及时整治,若乙方不及时落实整治措施,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5.1.6负责按甲方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的审批。5.1.5对乙方提出的治安保卫、防火措施进行审核、确认。5.1.4督促乙方落实治保组织及专人负责治安保卫消防工作。5.1.3负责办理乙方入厂人员进入安全重点部位证件。
5.2.4乙方项目经理为消防和治安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作业期间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工作(5人以上的单位指定一人,50人以上的建立治保组织),在承包区域内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消防措施,建立治安保卫、消防管理台帐。5.2.3组织本单位生产、维修人员接受甲方的入厂治安保卫消防教育。5.2.2编制入厂及进入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名册,经甲方专题教育及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证件。5.2.1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进厂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5.2乙方责任:5.1.9负责对乙方在维修(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5.2.10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留下的可燃物品、易燃物品,严格管理维修(施工)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5.2.9维修(施工)中,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作业中拆卸的设备、零部件和贵重工器具、金属,防止丢失被盗。5.2.8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借用甲方的灭火器材,在动用结束后必须归还原处,如启封应告知甲方。5.2.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消防),熟练地掌握操作技能与应急技能。5.2.6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与本工种、本岗位有关的维修(施工)作业时,严禁触摸、拆卸、关闭与作业无关的设备、装置。5.2.5进入安全重点部位作业,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凭证登记,不得在内膳食和吸烟,不得擅自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经许可动用明火。
5.2.12承担因违反规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物资被盗案件的经济损失。5.2.11发生火灾、爆炸或物资被盗事故或案件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保护现场,应及时报警并报告甲方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
7.3对占路、掘路、封路的施工必须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不得擅自施工。7.2乙方在厂区必须遵守国家、安徽省及甲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7.1甲方项目部门或合同签约部门必须对乙方做好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交底。7.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开展本工作区域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制订相关的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编制相关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评估和整治工作。同时,有义务参加所在甲方组织的预案演练。6.预案管理
8.1如由于乙方违反安全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或本协议任何约定所造成的所有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造成甲方员工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和处理。8.安全责任赔偿7.7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及出现撒落、飞扬等现象。7.6对损坏绿化、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赔偿。7.5乙方的车辆必须外表整洁、车况性能安全可靠、安全装置有效可靠、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要求,无漏油、漏水现象。7.4乙方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合同签约部门、协力使用部门、安全环保部各一份),乙方一份。9.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到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8.5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同时甲方按本协议的附件《安全管理责任违约处罚细则》对乙方进行记分及处罚,纳入对乙方承包业绩考核评价,乙方认可并同意甲方的考核评价方式。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协议履行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合同以及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8.4本协议所述的损失与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后于10日内支付甲方。8.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的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如在后期因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双方在验收过程中未发现的安全隐患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仍由乙方承担责任。8.2甲方发现乙方违反安全规定,产生安全事故隐患时,可通知立即停止施工整治,因停止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影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竞价人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详见竞价公告2.5条款。第五章设计技术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约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安全管理责任违约处罚细则 | ||||
条款 | 违 约 内 容 | 记分标准 | 处罚额(元) | |
基础管理 | 1★ | 未办理《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公司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 | 10分/次 | 2000 |
基础管理 | 2★ | 协力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违法转包、分包的。 | 10分/次 | 2000 |
基础管理 | 3★ | 施工作业岗位无岗位操作规程的。 | 10分/次 | 2000 |
基础管理 | 4 | 超合同作业。 | 10分/次 | 2000 |
基础管理 | 5 | 开具整治通知书项目,协力单位整治未按期完成且又未及时反馈信息。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6 | 新进及转岗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规定学时上岗作业,安全教育记录不全。 | 1分/人次 | 200 |
基础管理 | 7 | 未按规定组织各级安全检查,无检查记录。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8★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擅自进行操作。 | 5分/次 | 1000 |
基础管理 | 9★ | 特种作业(包括特种设备作业)随身未持证或未持有效复印件作业。 | 1分/人次 | 200 |
基础管理 | 10 | 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检查、检测设施配备不到位。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11 | 未开展岗位危险源辨识。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12 | 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的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13 | 对安全检查的问题不及时整治的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14 | 单个项目施工前未组织对员工安全危险告知交底的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15★ |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指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业。 | 10分/次 | 2000 |
基础管理 | 16 | 违反或不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安全规定。 | 2分/次 | 400 |
基础管理 | 17 | 酒后作业或班中喝酒。 | 5分/次 | 1000 |
基础管理 | 18 | 规定专职监护的作业,未安排监护人员实施监护的(含师带徒作业)。 | 10分/次 | 1000 |
基础管理 | 19 | 破坏防汛防台工程设施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20 | 采掘作业面存在裂隙、浮石、伞檐,未及时处理。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21★ | 爆破作业警戒不到位、不在爆破时间内爆破、爆后未检查、爆破记录未及时记录。 | 3分/次 | 600 |
基础管理 | 22 | 现场管理员(单位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跟班作业。 | 1分/次 | 200 |
基础管理 | 23 | 高度超过1.5米的临边、洞口无临时围护,或未使用硬质材料围护及警示标志。 | 3分/次 | 600 |
吊装作业 | 24 | 吊物从人体及重要设备上方通过。 | 2分/次 | 400 |
吊装作业 | 25 | 在吊物下行走、站立。 | 2分/次 | 400 |
吊装作业 | 26 | 吊装作业无人指挥或遥控操作者不跟踪吊物。 | 2分/次 | 200 |
吊装作业 | 27 | 起重设备、行车吊物悬空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 1分/次 | 200 |
吊装作业 | 28 |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 2分/次 | 400 |
高处作业 | 29 | 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未固定。 | 2分/次 | 400 |
高处作业 | 30 | 高处作业无防护措施,随意抛物。 | 2分/次 | 400 |
高处作业 | 31 | 高处作业临边、孔、洞无防护措施。 | 2分/次 | 400 |
高处作业 | 32 | 作业人员随起吊物上下或乘坐不安全装置。 | 4分/次 | 800 |
高处作业 | 33 | 高处作业时跳板不捆扎或捆扎不牢固。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34 | 脚手架架体结构拉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35 | 安全网悬挂不规范或绑扎不牢靠。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36 | 脚手架超负荷堆物。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37 | 脚手架无上、下通道或无防滑措施。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38 | 垂直、立体交叉作业时,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和监护。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39 | 井架未安装避雷和接地装置。 | 2分/次 | 400 |
高处作业 | 40 | 井架未安装防坠落和冲顶限位装置。 | 2分/次 | 400 |
高处作业 | 41 | 其他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分/次 | 200 |
高处作业 | 42 | 登高作业梯子无防滑措施或无专人护住梯子。 | 1分/次 | 200 |
设备 | 43 |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无证运行或逾期运行。 | 4分/次 | 800 |
设备 | 44 |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未按期校验。 | 3分/次 | 600 |
设备 | 45 | 特种设备未填写运行记录的。 | 1分/次 | 200 |
设备 | 46 | 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股、露芯超过标准的。 | 1分/次 | 200 |
设备 | 47 | 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失灵失效的。 | 1分/次 | 400 |
设备 | 48 | 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器具的。 | 2分/次 | 400 |
设备 | 49 | 擅自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 | 5分/次 | 1000 |
设备 | 50★ | 穿、跨越、触摸运转中设备。 | 10分/次 | 2000 |
设备 | 51★ | 擅自调整设备安全装置设定或取消设备安全设置。 | 2分/次 | 400 |
设备 | 52 | 设备无维护记录、检查记录(含运输工具等)。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3 | 电气安全用具无检验报告或超检验周期使用的。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4 |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5 | 设备及移动电器电源线随意接长,不使用插头插入插座的。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6 | 开关箱、闸、线路、设备损坏的。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7 | 使用无插头的各类电动工器具。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8 | 配电箱穿线孔无防护圈。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59 | 配电箱无门或敞开,露天安置无防雨措施。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0 | 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1 | 各类熔断器损坏、断裂未及时更换或用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2 | 未执行公司临时用电审批规定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3 | 金属外壳照明灯具无绝缘措施或直接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4 | 电动机具停用时未切断电源。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5 | 电线老化、损坏未及时更换或包扎。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6 | 临时电缆架设或埋设、敷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7 | 穿越道路、铁路等电源线无保护措施。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8 | 使用自制土焊钳作业。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69 | 电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0 | 电焊机未作保护接零或接地,无漏电保护器。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1 |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长(大于3米)。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2 | 雨天使用电焊机无防雨措施。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3 | 潜水泵移动时未切断电源。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4 |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或接地。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5 |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戴绝缘手套。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6 | 其他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分/次 | 200 |
用电管理 | 77 | 作业现场各类用电线路乱牵、乱放,架设不规范。 | 1分/次 | 200 |
治安 | 78 | 管理制度和各类规程有缺失。 | 2分/次 | 400 |
治安 | 79 | 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作业区。 | 2分/次 | 400 |
治安 | 80 | 公司下发的治安保卫学习材料及通报学习或无记录。 | 1分/次 | 200 |
治安 | 81 | 未按规定组织各级治安保卫检查,无检查记录的。 | 1分/次 | 200 |
治安 | 82 | 发生扰乱甲方厂区治安环境的非盗抢类治安案件的。 | 2分/次 | 400 |
治安 | 83 | 发生扰乱甲方厂区治安环境的非盗抢类刑事案件的。 | 5分/次 | 1000 |
消防 | 84 | 动火作业时未办理相关动火作业证、人证不符、未配备与灭火介质相适消防器材等。 | 1分/次 | 200 |
消防 | 85 | 动火作业点10米半径范围内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或结束后未检查确认签。 | 1分/次 | 200 |
消防 | 86 | 高空动火作业点火星飞溅层级周围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监护措施。 | 1分/次 | 200 |
消防 | 87 | 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管子老化,有裂缝。 | 1分/次 | 200 |
消防 | 88 | 氧、乙炔瓶防火间距不足5米;距明火点不足10米。 | 1分/次 | 200 |
消防 | 89 | 乙炔瓶安全阀、回火防止器损坏、缺损或卧放使用。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0 | 乙炔瓶内部或氧气瓶、减压器冻结,用明火、电热器具加热或用铁器敲击。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1 | 氧气操作人员穿戴油污工作服、手套,使用油污工具操作氧气瓶,使氧气瓶沾染油脂。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2 | 夏季,氧、乙炔气瓶在阳光下直射,无防护措施。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3 | 不同类项易燃易爆危险物同库存放或超量存放。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4 | 穿戴钉鞋和化纤衣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5 | 违章使用电加热器或违章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的灯具。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6 | 消防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记录与事实不符。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7 |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随意动用消防设施。 | 1分/次 | 200 |
消防 | 98 | 发生重大火险隐患或火灾险肇事故。 | 2分/次 | 400 |
消防 | 99 | 违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1分/次 | 200 |
消防 | 100 | 人员集居区未配消防设施。 | 2分/次 | 400 |
能源 | 101 | 能源 “跑、冒、滴、漏”。 | 1分/次 | 200 |
能源 | 102 | 能源计量表具失灵或失效 。 | 1分/次 | 200 |
环保 | 103 | 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引起环境污染。 | 2分/次 | 400 |
环保 | 104 | 不按规定处理、排放固体废弃物。 | 2分/次 | 400 |
环保 | 105 | 施工、备件、设备、材料乱堆乱倒,检修结束时“4S”工作不及时。 | 2分/次 | 400 |
环保 | 106 |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环保设施的运行。 | 2分/次 | 400 |
厂容绿化 | 107 | 乱倒、乱堆垃圾。 | 2分/次 | 400 |
厂容绿化 | 108 | 施工区域有垃圾、杂物未及时清理。 | 1分/次 | 200 |
厂容绿化 | 109 | 损坏绿化,每平方米(草坪、灌木等)或每棵树(绿化赔偿费另计)。 | 1分/次 | 200 |
厂容绿化 | 110 | 作业场所不整洁、混乱的 | 1分/次 | 200 |
厂容绿化 | 111 | 违反甲方厂容绿化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 1分/次 | 200 |
运输 | 112 |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标准、检查记录)。 | 1分/次 | 200 |
运输 | 113 | 每月未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学习的(含事故通报)。 | 1分/次 | 200 |
运输 | 114 | 机动车在厂区乱停乱放影响道路通畅的。 | 1分/次 | 200 |
运输 | 115 | 车辆未做到车容车貌整洁,灯光、制动等安全装置有效可靠。 | 1分/次 | 200 |
运输 | 116 | 违反甲方安全管理制度条款的。 | 1分/次 | 200 |
职业卫生 | 117 | 未按规定的时限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档资料。 | 2分/次 | 400 |
职业卫生 | 118 | 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参加上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复查或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未100%执行。 | 1分/次 | 200 |
职业卫生 | 119 | 未按规定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职业病危害检测超标点进行分析、评价,落实相关措施的。 | 2分/次 | 400 |
职业卫生 | 120 |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职业健康损害未及时调。离 | 3分/次 | 600 |
职业卫生 | 121 | 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设置的急救装置、报警装置未正常维护或检验。 | 1分/次 | 200 |
职业卫生 | 122 | 单位未按标准为员工配置劳防用。 | 3分/人次 | 600 |
职业卫生 | 123 | 进入生产现场劳防用品穿戴不齐。 | 1分/人次 | 200 |
职业卫生 | 124 | 因管理及人为原因造成岗位粉尘、噪声、毒物、放射等检测点超标。 | 2分/次 | 400 |
职业卫生 | 125 | 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标识缺失,未有效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 | 1分/次 | 200 |
职业卫生 | 126 | 防暑降温措施未落实。 | 3分/次 | 600 |
职业卫生 | 127 |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正常运行,未按规定申报,又无临时措施。 | 2分/次 | 400 |
事故管理 | 128 | 发生工亡事故。 | 40分/次 | 8000 |
事故管理 | 129 | 发生重伤、群伤事故或原发性职业病的。 | 20分/次 | 4000 |
事故管理 | 130 | 发生轻伤事故(含火灾、设备等其它事故)。 | 5分/次 | 1000 |
事故管理 | 131 | 发生险肇事故后未在当班内告知甲方的。 | 10分/次 | 2000 |
事故管理 | 132 | 发生事故后未在当班内告知甲方的。 | 以上标准加倍抵扣 | |
事故管理 | 133 | 碰坏道路安全标志、设施的。 | 1分/次 | 200 |
事故管理 | 134 | 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8分/次 | 1600 |
事故管理 | 135 | 厂区发生一般交通事故。 | 4分/次 | 800 |
二、投标承诺书一、封面目录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竞价方提供的建筑及相关图纸;
八、开标一览表七、建安费报价明细表六、投标报价汇总表五、授权委托书四、投标函附录三、投标函
十四、技术标其他材料十三、施工方案十二、总承包管理方案十一、商务标其他材料十、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费率九、主要材料响应表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投标文件项目一、封面
二、与竞价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竞价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本公司承诺:投标承诺书二、投标承诺书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七、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五、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向竞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三、不与竞价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如被查实在本项目竞价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如:投标保证金竞价人有权不予退还,对外公告围串标行为,被竞价人列入禁入名单等。
十四、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十三、按照竞价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十二、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十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拟任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标单位:十六、其他承诺:。十五、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方承诺在竞价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服务周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竞价人名称):投标函三、投标函年月日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竞价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人:7.(其他补充说明)。6.我方理解你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方所受到的最低投标价及其它任何投标书的约束。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函附录四、投标函附录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
1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价的 %;时间: ;支付形式: |
2 | 签订合同时间 | |
3 | 开工时间 | |
4 | 误期赔偿费金额 | |
5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的 % |
6 | 质量赔偿金 | 合同价的 % |
7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价的 % |
8 | 整体工期 | 服务周期为 天(日历日),其中:设计周期 天(日历日),施工周期为 天(日历日)。 |
:(竞价人)授权委托书五、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投标人:
授权人:(签字)投标人:(盖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授权书声明:在本书上签字的×××××(“公司名称”)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任命:在本书上签字的×××××(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在参加贵公司××××××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竞价过程中,签署投标文件、履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投标报价汇总表六、投资报价汇总表日期:年月日地址:代理人:(签字)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 | 施工费(1+2+3+4+5) | ||
1 | 分部分项 | ||
1.1 | |||
1.2 | |||
… | |||
2 | 措施项目 | ||
… | |||
3 | 其他项目 | ||
… | |||
4 | 规费 | ||
5 | 增值税 | ||
二 | 设备费 | ||
三 | 设计费 | ||
四 | 其他费 | ||
五 | 总计(一+二+三+四) | ||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3、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2、投标总价及投标报价总说明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建安费报价明细表
投标总价7、税金计价表6.2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6.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6、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大写):投标总价(小写):工程名称:招标人: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1-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总说明编制时间: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
序号 | 汇 总 内 容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价(元) |
1 | 单体工程投标价格汇总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措施项目费 | ||
2.1 | 总价措施费 | ||
2.1.1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 ||
2.1.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2.2 | 单价措施费 | ||
3 | 其他项目费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4 | 规费 | ||
5 | 增值税 | ||
合计=1+2+3+4+5 |
标段名称: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标段编号:开标一览表八、开标一览表
标题 | 内容 |
投标报价 | |
施工费 | |
分部分项清单报价 | |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 |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 |
规费 | |
税金 | |
设备费 | |
设计费 | |
质量等级 | |
工期 | |
设计周期 | |
施工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编号 | |
保证金金额 | |
其他 |
其中建安费为含税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费率=安全文明措施费/建安费十、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细费率主要材料响应表九、主要材料响应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相当于指定品牌 | 暂定单价(元) | 投标人所报品牌、规格 |
(4)安全施工许可证(2)企业资质证书(设计、施工)(1)企业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十一、商务标其他材料请按公式计算。
2、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1、综合说明十二、总承包管理方案(6)类似项目业绩(5)企业组织机构表
说明:应提供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获奖情况及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有)。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简历及业绩(2)项目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案(1)总承包组织人员名单及职责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
毕业院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执业资格 | ||||||||||
经 历 | ||||||||||||
年~年 | 参加过设计的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三、施工方案项目分项投资估算表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量 | 工程量单位 | 造 价(万元) |
合 计 |
工料机资源配备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重大、特殊施工措施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网络进度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拟分包计划表拟分包项目情况表(2)投标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拟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及分包单位名单、企业资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拟投入项目人员汇总表说明:应提供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获奖情况及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有)。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
毕业院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 执业资格 | ||||||||||
经 历 | ||||||||||||
年~年 | 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5)投标人认为必要说明的问题,含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等。(4)采购及管理有关制度;(3)设备及主要材料技术标准供货计划;(2)设备及主要材料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1)设备及主要材料清单;十四、采购方案
十五、技术标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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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 ||||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 |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 |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 | 工程 | 工程 |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量清单 |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
造价咨询人: | 造价咨询人: |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1 页 共 5 页 | 第 1 页 共 5 页 | 第 1 页 共 5 页 | 第 1 页 共 5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A.1 | 土石方工程 | |||||||||||
1 | 010101002001 | 挖一般土方 | 1.土壤类别:综合考虑详见地质勘察报告\n2.挖土方式: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n3.挖土深度:详见图纸\n4.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1.土壤类别:综合考虑详见地质勘察报告\n2.挖土方式: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n3.挖土深度:详见图纸\n4.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m3 | 717.1 | ||||||
2 | WB010101011001 | 人工清底 | 1.人工清底,综合各类土\n2.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1.人工清底,综合各类土\n2.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m2 | 469.02 | ||||||
3 | 010103001001 | 回填方 | 1.部位:基础回填(分层夯实)\n2.回填方式: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n3.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1.部位:基础回填(分层夯实)\n2.回填方式: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n3.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m3 | 337.2 | ||||||
4 | 010103002001 | 余方弃置 | 1.弃土运距: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n2.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1.弃土运距:勘察现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n2.其他:具体详见图纸,图集,答疑,招标文件,政府相关文件,规范等其他资料,需要满足验收要求 | m3 | 379.9 | ||||||
A.5 | 混凝土工程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2 页 共 5 页 | 第 2 页 共 5 页 | 第 2 页 共 5 页 | 第 2 页 共 5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5 | 010501001001 | 垫层 | 1.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2.砼等级:C15 | 1.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2.砼等级:C15 | m3 | 46.9 | ||||||
6 | 010501002001 | 带型基础(条形基础) | 1.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2.砼等级:C30 | 1.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2.砼等级:C30 | m3 | 299.7 | ||||||
7 | 010503001002 | 基础梁 | 1.部位:凸榫\n2.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3.砼等级:C30 | 1.部位:凸榫\n2.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3.砼等级:C30 | m3 | 33.3 | ||||||
8 | 010504004001 | 挡土墙 | 1.墙厚450\n2.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3.砼等级:C30 | 1.墙厚450\n2.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泵送\n3.砼等级:C30 | m3 | 312.71 | ||||||
9 | 010501006001 | 设备基础 | 1.部位:防撞杆基础\n2.商品混凝土非泵送C20 | 1.部位:防撞杆基础\n2.商品混凝土非泵送C20 | m3 | 4.62 | ||||||
10 | 010515001001 | 现浇构件钢筋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PB300φ10以内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PB300φ10以内 | t | 1.372 | ||||||
11 | 010515001002 | 现浇构件钢筋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10以内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10以内 | t | 1.898 | ||||||
12 | 010515001003 | 现浇构件钢筋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16以内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16以内 | t | 38.023 | ||||||
13 | 010515001004 | 现浇构件钢筋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20以内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20以内 | t | 7.155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3 页 共 5 页 | 第 3 页 共 5 页 | 第 3 页 共 5 页 | 第 3 页 共 5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14 | 010515001005 | 现浇构件钢筋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20以上 | 1.现浇构件钢筋\n2.钢筋种类,规格:HRB400φ20以上 | t | 2.857 | ||||||
15 | 010516003001 | 钢筋连接 | 1.连接方式:电渣压力焊接头满足设计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等 | 1.连接方式:电渣压力焊接头满足设计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等 | 个 | 1476 | ||||||
16 | 010516003002 | 钢筋连接 | 1.连接方式:接头满足设计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等 | 1.连接方式:接头满足设计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等 | 个 | 558 | ||||||
A.6 | 金属结构工程 | |||||||||||
17 | 010605002001 | 钢板墙板 | 1.压型钢墙面板更换\n2.板型:(YX24-210-840)\n3.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设计要求 | 1.压型钢墙面板更换\n2.板型:(YX24-210-840)\n3.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设计要求 | m2 | 3098 | ||||||
18 | 010606013003 | 零星钢构件 | 1.部位:其他零星钢构件\n2.其他:详见图纸 | 1.部位:其他零星钢构件\n2.其他:详见图纸 | t | 0.07 | ||||||
19 | 080207011001 | 钢栏杆(防撞杆) | 1.防撞杆,材质Q345\n2.含螺栓、螺母垫圈等所有辅件配件\n3.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设计要求 | 1.防撞杆,材质Q345\n2.含螺栓、螺母垫圈等所有辅件配件\n3.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设计要求 | t | 20.011 | ||||||
20 | ZB010101001002 | 限高架 | 1.部位:每个门上方设置一个限高架\n2.钢材质,含辅材、油漆等\n3.具体设置方式详见图纸 | 1.部位:每个门上方设置一个限高架\n2.钢材质,含辅材、油漆等\n3.具体设置方式详见图纸 | 个 | 6 | ||||||
A.8 | 门窗工程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4 页 共 5 页 | 第 4 页 共 5 页 | 第 4 页 共 5 页 | 第 4 页 共 5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21 | 010803001001 | 金属卷闸门(铝合金卷帘门) | 1.卷帘门含配件费,含安装费\n2.其他:详见图纸,答疑等,满足设计要求 | 1.卷帘门含配件费,含安装费\n2.其他:详见图纸,答疑等,满足设计要求 | m2 | 259.2 | ||||||
22 | WB030906010002 | 卷帘门电动装置 | 1.电动卷帘门所配套的电动装置\n2.其他:详见图纸,答疑等,满足设计要求 | 1.电动卷帘门所配套的电动装置\n2.其他:详见图纸,答疑等,满足设计要求 | 台 | 6 | ||||||
23 | WB011302006001 | 透光灯膜(采光带) | 1.采光带\n2.其他:详见图纸,答疑等,满足设计要求 | 1.采光带\n2.其他:详见图纸,答疑等,满足设计要求 | m2 | 572.45 | ||||||
A.9 | 屋面及防水工程 | |||||||||||
24 | 010903004001 | 墙面变形缝(钢板止水带) | 1.钢板止水带3厚\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技术要求 | 1.钢板止水带3厚\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技术要求 | m | 111 | ||||||
A.14 |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 |||||||||||
25 | WB011405002001 | 金属构件油漆 | 1.零星钢构件油漆\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设计要求 | 1.零星钢构件油漆\n2.其他:详见图纸,图集规范,满足设计要求 | t | 0.07 | ||||||
26 | ZB010101001005 | 防撞杆油漆 | 1.防撞杆所需的除锈、防腐、反光漆等\n2.满足设计要求,费用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 1.防撞杆所需的除锈、防腐、反光漆等\n2.满足设计要求,费用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 项 | 1 | ||||||
A.17 | 措施项目 | |||||||||||
27 | 011701002001 | 外脚手架 | 1.搭设方式:投标人自行考虑\n2.搭设高度:15M以内\n3.脚手架材质:投标人自行考虑 | 1.搭设方式:投标人自行考虑\n2.搭设高度:15M以内\n3.脚手架材质:投标人自行考虑 | m2 | 703.8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5 页 共 5 页 | 第 5 页 共 5 页 | 第 5 页 共 5 页 | 第 5 页 共 5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金额(元)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定额人工费 | 定额机械费 | 暂估价 |
28 | 011702001001 | 垫层 | 1.混凝土模板\n2.基础类型:垫层 | 1.混凝土模板\n2.基础类型:垫层 | m2 | 25.14 | ||||||
29 | 011702001003 | 条形基础 | 1.混凝土模板\n2.基础类型:条形基础 | 1.混凝土模板\n2.基础类型:条形基础 | m2 | 149.4 | ||||||
30 | 011702005002 | 基础梁 | 1.混凝土模板\n2.构件:凸榫 | 1.混凝土模板\n2.构件:凸榫 | m2 | 135.01 | ||||||
31 | 011702011001 | 挡土墙 | 1.混凝土模板\n2.挡土墙 | 1.混凝土模板\n2.挡土墙 | m2 | 1408.7 | ||||||
32 | 011702001004 | 基础 | 1.设备基础\n2.复合木模板 | 1.设备基础\n2.复合木模板 | m2 | 41.6 | ||||||
33 | 011705001001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1.机械设备名称:投标人自行考虑\n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投标人自行考虑\n3.中标后不予调整 | 1.机械设备名称:投标人自行考虑\n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投标人自行考虑\n3.中标后不予调整 | 台次 | 1 | ||||||
补 | 补充分部 | |||||||||||
34 | ZB011705001002 | 原压型钢墙面板拆除 | 1.原有压型钢墙板拆除\n2.费用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 1.原有压型钢墙板拆除\n2.费用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 项 | 1 | ||||||
35 | ZB011705001001 | 门洞拓宽处理 | 1.部分门洞尺寸需拓宽8米以安装新门\n2.费用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 1.部分门洞尺寸需拓宽8米以安装新门\n2.费用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 项 | 1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1 页 共 1 页 | 第 1 页 共 1 页 | 第 1 页 共 1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1 | SC-01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0.5 | |||
2 | SC-02 | 二次搬运费 | 二次搬运费 | 1.2 | |||
3 | SC-03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8 | |||
4 | SC-04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1 | |||
5 | SC-05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0.9 | |||
6 | SC-06 | 临时保护设施费 | 临时保护设施费 | 0.1 | |||
7 | SC-07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0.2 | |||
8 | SC-08 | 赶工措施费 | 赶工措施费 | 1.8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测评合格编号:2018-JS-12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1 页 共 1 页 | 第 1 页 共 1 页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础 | 费率(%) | 费率(%) | 金额(元) |
1 | JF-01 | 环境保护费 | 2.76 | 2.76 | |||
2 | JF-02 | 文明施工费 | 7.33 | 7.33 | |||
3 | JF-03 | 安全施工费 | 5.28 | 5.28 | |||
4 | JF-04 | 临时设施费 | 7.99 | 7.99 | |||
5 | JF-05 | 环境保护税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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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1 页 共 1 页 | 第 1 页 共 1 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暂列金额 | 暂列金额 | 暂列金额 | |
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 | 计日工 | 计日工 | 计日工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总承包服务费 | 总承包服务费 |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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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税金计价表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标段: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 | 第 1 页 共 1 页 | 第 1 页 共 1 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费率(%) | 费率(%) | 金额(元) |
1 | 增值税 | 9 | 9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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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本项目为秀山矿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主要是对秀山矿成品矿大棚进行门洞拓宽,新建两处挡墙(6.3*68;43*4.8)及新增限位钢柱、更换部分墙板等。详见施工图。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秀山石灰石成品矿大棚隐患整治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单价均应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相应该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人工、设备、材料和和其他伴随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1.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每个项目已包括涉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对照阅读。五、清单说明:《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四、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三、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项目所提供的电子版图纸(招标范围内工作内容)。
2.本项目中所有材料均为外购。1.土建:本项目混凝土为商品砼。六、其他说明5.投标人应经现场踏勘,充分考虑现场环境、水文地质情况的特点后进行报价。4.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疑问提出截止日期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已包括了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3.清单描述不明确的,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图集为准,清单与图纸技术标准不一致的,以较优的技术标准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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