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津财采投决〔2020〕1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和地址
投诉人:天津市明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西端南侧金航大厦2-4-7-1号
被投诉人1:天津市实验小学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柳州路28号
被投诉人2:天津市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4号
二、基本情况
1.投诉涉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天津市实验小学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创新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RWZB2-2019102)
2.采购日期:
采购信息公告日期:2019年12月19日
评审日期:2020年1月16日
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0年1月17日
3.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2、3、4、7、8、9、10、11、12、13: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2、3、4、7、8、9、10、11、12、13的答复不满意,招标代理机构或用户单位对投诉人所提的质疑没有逐条回复,且没提供能满足质疑参数3个品牌和对应的型号的资料。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不满意,招标代理要求企业业绩内容为(智能教室)和(录播系统产品与其他品牌对接),而本项目的招标内容共享创新教室,与招标要求完全不符。投诉事项6:投诉人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逐一说明提供何种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况且检测报告也不是唯一证明设备参数的法律文件。软件著作权和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并不是说明软件功能的官方证明。为什么是不小于10万小时,而不是15万小时,或者20万小时,为什么只要求智慧教育跟踪录播主、互动终端提供国家强制节能证书。为什么要求智慧黑板与小组讨论交互一体机提供CNAS认可,这是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检测机构吗?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3、4、7、8、9、10、11、12、1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5、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
1.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财政局
2.公告日期: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