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江南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专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3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nzc2024-c3-010-nnjn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质疑供应商:广西通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1219号
邮编:530029
法定代表人:覃勤 联系电话:15277199928
授权代表:覃日坤 联系电话:13418965781
广西通泽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9月2日对2024年江南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专线(项目编号:NNZC2024-C3-010-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
评分方法2.2“实施方案分”承诺提前交付的分档设置
事实依据:根据本评分办法需要达到三档得在签订合同10天内就要完成交付,只有原来的供应商才能做到,不符合现实情况、具有明显偏向性;
法律依据:上述情况导致了我公司在评分环节受到不公正对待,具有明显指向性,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请求:删除不合理评分条款。
质疑事项1回复:
该评审因素是根据采购单位实际需求设定,交付使用时间提前有利于江南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工作的开展,供应商可通过拟投入实施人员、服务技术、管控措施等多方面来实现提前交付服务的目标。质疑供应商提出“只有原来的供应商才能做到”,但未提供证据材料,故该质疑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在评分办法中设置该加分项,用以评价供应商的实施、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加分项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
评分方法2.4“(4)除上述人员外,服务人员中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加分项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江南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专线服务项目,不涉及软件系统开发,系统架构设计师属软件开发领域人员资质证书,评分方法2.4(4)所设置加分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无关;
法律依据:上述情况导致了我公司在评分环节受到不公正对待,具有明显指向性,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请求:删除不合理评分条款。
质疑事项2回复: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数字电路专线,该专线包含光纤、传输设备等硬件和通信协议、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配套软件等,其通过上述软硬件设备建设采购人内部信息系统。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项目采购的专线组网服务为一个信息系统,系统架构设计师是对整个信息系统进行架构设计和规划,包含对系统软硬件的设计和规划,故设置该加分项,用以评价供应商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该加分项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
评分方法3.1“ISO27701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GB/T 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江南区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专线服务项目,不涉及隐私信息,如涉及项目隐私或属涉密项目应按相关涉密保障要求执行,同时GB/T 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属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非服务水平评价,评分方法3.1所设置加分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际情况无关;
法律依据:上述情况导致了我公司在评分环节受到不公正对待,具有明显指向性,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3请求:删除不合理评分条款。
质疑事项3回复:
GB/T 27922-2011是国家推荐标准,可为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参考,也可以反映相关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工作状况,衡量企业售后服务水平。ISO27701是国际性标准,可为企业建立安全保密服务体系提供参考,也可以反映相关供应商的安全保密服务工作状况,衡量企业服务水平。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通信专线用于监控视频传输服务,专线服务需要保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数据隐私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务,故设置上述证书加分项,用以评价供应商的服务水平,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上述加分项合法合理。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南区委政法委
2024年9月4日
附件信息:
回复-广西通泽科技有限公司V2.pdf
27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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