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数字口腔设备采购
金额
188.5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6/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0]zszb[gk]2019026
预算金额77.2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上海医诚实业有限公司188.58万元
中标联系人谢晓青13917243136
公告正文
数字口腔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3500]ZSZB[GK]2019026 作者: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发布时间:2019-06-12 15:49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乙方上海医诚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SZB[GK]2019026数字口腔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23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口腔综合治疗台 7 进口 159000 1113000 普兰梅卡 Planmeca Compact i
1 1-2 A032023 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口腔综合治疗台 3 进口 257600 772800 普兰梅卡 Planmeca Compact i
合计: 18858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捌万伍仟捌佰元整(¥1885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仁德路35号

4.3交付条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卖方所提供的全部货物是厂家出厂的原包装。 5.2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及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应于相应的运输方式,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生锈、损坏和丢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5.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5.4质量要求: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谈判)要求及投标(报价)承诺。 5.5技术标准:合同货物应符合所附产品说明所述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6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满足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满足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免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技术的现场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独立工作并能进行简单的故障排除。乙方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文档(包括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维修手册、用户手册、出厂明细表或装箱单、制造厂商质量合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乙双方按照制造商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共同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并在验收报告签名盖章。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货物总额100%的正式发票给甲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验收合格后
2 10 保修期满后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885.8元/天违约金。 10.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交货(不可抗力外),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 %。 10.7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以上(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8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20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9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自身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10.11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所供货物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全新产品或者退货,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额的5%的违约金。 10.12依据合同规定甲方提出换货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更换货物直至合格,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更换后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货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应文件约定的条款内容执行。在保修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有专人进行答复响应,保证专业维修工程师在8时内到达用户所在地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申请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免费软件升级和维护。保证产品为近半年出厂的原装产品。产品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期3年。保修期外终身免费维护,出厂价维修。 14.3本合同双方签署的地址即为双方确认的住所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一经邮寄此地址即视为可送达,任何一方如变更该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4.4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备件、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培训、运输、售后、税金等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供货配置明细表,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资质

甲方: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乙方: 上海医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46号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438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曹裕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谢晓青
联系方法: 83736422
联系方法: 1391724313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顾村支行
账号: 账号: 03488400040020269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1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