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及要求
合同金额(一年)
服务时间
备注
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法律服务
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法律服务,民事诉讼法律咨询服务;行政诉讼法律咨询服务;仲裁调解、法律文件袋里等服务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
680000元
项目服务年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价格为包干价,包含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财务、耗材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为一年一签。当前为第二年度。
合计
完成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包括:
3.3.1日常法律事务派驻一名长期坐班律师,协助处理局机关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务热线中心的日常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参与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
(2)对贵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参与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和协议等的文本起草、修改、审查论证;
(4)有关人事招聘(选调)、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法律审查把关;
(5)参与信访涉法事项咨询、信访回复审查论证;
(6)承担局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7)其他常规行政法律事务。
3.3.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及省审改办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各类政务服务清单目录的编制工作,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质量;
(2)配合做好市本级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对具体事项的调整进行法制审核;
(3)参与简政放权相关工作,对集中下放权限进行法制审核;
(4)参与行政审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制度的研究、起草、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5)参与行政审批政策的综合研究,撰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调研报告和白皮书。
3.3.3政务公开工作,负青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认、行政复议家件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析家情、拟定办案方案;
(2)就代理的案件与法官沟通,反映甲方的意见和想法及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意见;
(3)根据法院的通知,按时代拟答辩状、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并按时出庭,发表质证、辩论和代理意见;
(4)根据法院的通知,按时到人民法院获取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5)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
(6)需协助联系省市法院、司法部门,做好文书盖章、送达、案件协调等与案件相关的工作;
(7)需派一名坐班律师,长期坐班政务公开和服务处,协助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答复和应诉等工作。
3.3.4政务热线工作
(1)涉热线工单办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日常法律咨询、审查论证;
(2)对热线工单办理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发的复议、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2)参与市民集中反映、涉及面广、疑难复杂热线事项的研判分析,会同热线责任单位开展调处,引导市民依法理性解决各类纠纷。
4.1.1付款人: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1.2支付方式:每个合同年度内,服务第2个月、第5个月、第8个月、第12个月分别支付合同金额的25%。
4.1.3服务价格为包干价,包含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财务、耗材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本项目采用简易验收。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结算申请,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乙方应当依专业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3)乙方应当定期听取甲方对顾问工作的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法律服务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乙方应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乙方对甲方出具的法律服务分析报告或者其他理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公布。
6.2、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陈述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自费补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负赔偿责任。
11.1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泄露甲方工作秘密,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报酬,乙方可解除合同。
11.2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