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餐饮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52.2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7/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fjxxzb[gk]2019001-1
预算金额52.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福州市百晨贸易有限公司52.2万元
中标联系人李捷13950498886
公告正文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餐饮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餐饮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福州市百晨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XXZB[GK]2019001-1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餐饮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702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250 国内 2088 522000 采购人指定 kg
合计: 522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贰仟元整(¥52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每工作日上午7:00-7:30前必须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2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3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4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5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6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7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8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9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10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11 8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12 12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为有效期内安全卫生产品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确保可追溯。必要时供货方必须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合计金额人民币52000元整(大写:伍万贰仟元整),合同签订前以转帐方式向采购方提交, 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一年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上一年度的服务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及相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续签。

10、违约责任

(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原则上按工作日供货,甲方在前一天下午16:00时将所需采购清单以传真或其他约定的方式给乙方。 14.2.1乙方必须做好甲方的商品配送工作,配送方式商定以甲方要求为准。当日上午7:00-7:30前必须配送到位(现场交货、一品一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送货时间不及时或货源不足,造成甲方无法正常经营或供应,每次按当批量采购商品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14.2.2甲方如偶有采购清单项目遗漏而需临时增加菜品,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将需要增加的菜品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 14.3乙方供货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应按甲方提供的商品清单配备货物,供货必须是甲方所需商品中的品种、规格、重量、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其它商品的品种代替,一经发现,每次按当批量采购商品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14.4乙方所供货物涉及的一切费用(运输、搬运、等劳务费用,以及其它原因应支付的税金和应缴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4.5乙方货物送达后,乙方提供进货清单,双方应当场点验货物,经验收无误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供货清单一式贰份,双方各存壹份。 14.6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必须干净整洁,运输时食品必须摆放整齐,对易破损的物品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如有破损的现象,由乙方承当损失。 14.7乙方须派车辆和司机负责配送,货物装卸、搬运上下楼由乙方负责。 14.8乙方应负责将采购的物资,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14.9乙方应当对运输车辆定期进行消毒,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 14.10乙方应安排专人专车运送,具体事项以甲方通知为准。 14.11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三包”,质量及包装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品一码及相关各项规定,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14.12乙方应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14.1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4食品质量要求: 14.14.1乙方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14.14.2不得运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14.14.3不得运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品(含熟制品)、蔬菜制品,对带骨头肉制品按要求切块,每次送货必须提供当批次《肉类卫生防疫证明》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因此对甲方造成影响的,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4.14.4不得运送假冒、伪劣、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包装、卫生标准的物品。 14.14.5不得运送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物品。 14.14.6当天送达食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更换货物,如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出现本条约定情形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超过三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4.14.7乙方提供的物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蔬菜、禽蛋、蓄禽肉类等食品能够按批次提供相应的质量检疫检验报告。 14.14.8物资产品如有标示产品保质期的,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14.14.9如乙方提供的物资,因质量等问题而使甲方食用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4.10乙方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2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乙方应开发能够满足甲方个性化需求的微信小程序功能以供甲方使用,微信小程序的相关开发及运维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乙方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有关功能及商业推广活动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维护、优化升级小程序功能。

甲方: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福州市百晨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芹洲路9号海峡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商业配套项目(现:海峡鑫天地)商业4#楼3层308店铺
单位负责人: 张晓阳 单位负责人: 林道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李捷
联系方法: 13860652593
联系方法: 1395049888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
账号: 账号: 591904631810902


签订地点: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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