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z-20230315092327
预算金额1.2万元
招标联系人程东1531527541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各建筑物、系统设备、高压开关防雷遥测】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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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编号
    fz-20230315092327
  • 项目名称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各建筑物、系统设备、高压开关防雷遥测
  • 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公开)
  • 采购单位名称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03-15
  • 报价截止时间
    2023-03-21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各建筑物、系统设备、高压开关防雷遥测服务招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各建筑物、系统设备、高压开关防雷遥测

2.采购项目编号:fz-20230315092327

3.采购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方式:询采购。

5.本项目采购限价格:1.2万元

二、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对公司范围内各建筑物的直击雷防护装置、雷电波侵入防护装置、雷电感应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装置以及各建筑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装置、电涌保护器、电控系统、生产及辅助设备、弱电系统、危化场所、辅助设施等预计265个检测点进行防雷遥测。(见附表1)

2.根据《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规范》要求,所以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需每年进行常规防

雷检测,能够准确的掌握防雷装置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2.工期:合同签订起至2023年5月10日

三、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

2、资质要求: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3、财务要求:资金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信誉要求:资信状况评价良好,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5、业绩要求:无。

四、评审办法:最低价法,超控制价无效。

五、供应商须知

1、截止时间:以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发布的截止时间为准,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名条件下,在发布7日后随时开标,随即发布第二轮次询比,在项目截止前已投标单位全部报价随时结束第二轮次询比

2、提交方式: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线上提交

3、报价需提交资料(报价时挂附件):与该项目相关资质、报价单、技术方案(一个PDF文件)。

4、每次报价未上传附件(含报价单、资质等)或超出控制价均视为无效报价。报价单时间严格按照开启轮次时间填写。

六、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70号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

1、采购事项联系人:程东,张静项目联系电话:15315275419、18954852926

2、项目技术联系人:程东,项目联系电话:15315275419

八、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各建筑物、系统设备、高压开关防雷遥测

委 托 方: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受 托 方: 

签订地点:泰安东城热电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各建筑物、系统设备、高压开关防雷遥测

项目地址

泰安市东城热电

甲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程东 15315275419

乙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1431-201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DB37/1228-2009等标准对本协议第一款中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备注

序号

检测项目

 

1

 

 

7

 

 

2

 

 

8

 

 

3

 

 

9

 

 

4

 

 

10

 

 

5

 

 

11

 

 

6

 

 

.....

 

 

第二条    合同工期

1.自合同生效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半年检测一次。乙方检测完成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交给甲方,报告期限为半年期。

2.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

3.非乙方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工作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延长。

4.若一方提出延长委托服务期限要求,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期3个工作日内到达检测现场,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检测,并对防雷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1431-201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DB37/1228-2009等标准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_每半年检测一次,全年检测2次。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5.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1.检测费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此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6% 不含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2.付款时限及比例: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支付 

3.付款方式: 电汇或承兑付款

4.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甲方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2.甲方负责现场准备工作,使现场具备检测条件。

3.甲方负责协调本检测服务协调事宜,检测期间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检测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期3个工作日内到达检测现场,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检测,并对防雷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在收到甲方复检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检。

3.在检测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对委托范围享有合法权益,具备签署本合同的资格。

2.乙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合法持有防雷监测资质,具备签署本合同的资格。

条    权利义务的转移和转让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主体合并、并购或分立等情况,新主体将   双方    已签订的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条    通知联系

    合同各方签署页信息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未履行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等)均应保守秘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一切相关资料,同时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资料给予删除或销毁。

3.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约定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5.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1.甲乙双方均负有对所提供资料、图片等的权利之瑕疵担保义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  甲方  所有,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的,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乙方逾期完成委托事项的,按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同时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2.乙方擅自将委托事项转给他人,甲方有权责令停止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交付违约金。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2.3.因乙方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合同义务的,乙方按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甲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按合同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延期提供服务的;

(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经甲方要求纠正,认为更改的;

(3)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人的;

4.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应于  3 日内全额返还。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于  7日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3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 15日以上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执行。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方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条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条款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件附表1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 址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科技园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37001696059050005699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9137090075086844XE

税务登记号

 

日期

 

日期

 

 

 

 

 

 

 

 

 

附表1:

防雷遥测预计检测点位

序号

检测地点

检测性质

检测点数(个)

备注

1

综合办公楼

直击雷

4

 

感应雷

20

 

2

主控楼

直击雷

5

 

感应雷

40

 

3

主厂房(汽机)

直击雷

6

 

感应雷

40

 

4

主厂房(锅炉)

直击雷

4

 

感应雷

16

 

5

生产厂区

直击雷

20

烟囱、脱硫塔、煤棚、冷却塔、化水车间、油库等

感应雷

40

6

中心配电室

感应雷

50

 

7

辅助设施

直击雷

20

各场所消防管道、暖气管道、供水管道、桥架等金属部件。

合计

 

 

265

 

备注

该数据为预估数据,具体点位数应以实际检测为准

 

 

 

20230315(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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