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管网流量监测平台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97.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0/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CS-20210915016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管网流量监测平台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2021091501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单位: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975000.00元大写:玖拾柒万伍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0-14 —— 2021-11-2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3.1.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3.1.2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1.3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2.安装调试 3.3.2.1 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3.3.2.2 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2.3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合同签订并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中标金额的8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质保期满无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后无息支付中标金额的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966779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的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5.3.2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5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调试未能获得通过的,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6.1.2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6.1.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对价; 6.1.4甲方有权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甲方需求进行客户化开发对应部分产生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亲自实施本项目,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与第三方,也不得将本项目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 6.2.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执行并按期完成任务; 6.2.3乙方及其雇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规、监管要求; 6.2.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6.2.5乙方应确保所开发的软件系统安全可靠,并应以安全审查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在依据本合同进行服务过程中所发现及发生的安全漏洞及安全事件; 6.2.6乙方应制定服务连续性管理目标,保证其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并满足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进度要求; 6.2.7乙方应建立内部机制,保障本合同被完整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关于保密、知识产权等的要求; 6.2.8乙方应向甲方指定人员提供系统使用及维护培训,确保指定人员掌握系统操作和维护方法。 6.2.9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正式交付(即系统试运行顺利结束)后3个月内,乙方须免费维护(甲方需求变更引起的功能变化及调整不在此范围内)。乙方须指定一名相关技术维护工程师驻场负责项目交付后的系统质保维护工作,乙方维护人员保证7*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在免费维护期内,甲方在使用乙方交付的系统时出现任何问题,乙方须在1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并解决问题,直至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乙方不进行解决,甲方可自行委派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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