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校名
项
规格:单字尺寸约 80cm;材质:国标 304
不锈钢
舵手
长沙
13500
/
2
校徽 LOGO
套
规格:直径约 150cm,材质:国标 304不锈钢
2640
3
整体平面图
个
规格:约 1.5m*1.75m;材质:国标 304不锈钢
8700
4
牌匾
副
规格:宽 300mm,高度 2100mm; 材质:国标 304 不锈钢;
功能:学校荣誉等; 安装位置:人行主入口
舵手长沙
8200
16400
5
楼名立体字
规格:单个字约 1.2-1.5m; 材质:国标 304 不锈钢; 功能:楼栋功能分区;
安装位置:各楼栋高空安装
6
11000
66000
游园休闲椅
组
规格:160cm*90cm*45cm;背靠 45cm
材质:樟子松防腐木、麻石
2600
15600
7
户外宣传栏
规格:整体外框尺寸 620cm*250cm
展示画框尺寸:240cm*120cm; 材质:国标 304不锈钢;
安装位置:户外公共空间
8
23500
188000
室内宣传栏
规格:整体外框尺寸 295cm*160cm
展示画框尺寸:240cm*120cm; 材质:国标 304 不锈钢;
安装位置:每栋楼第一层公共空间
7600
60800
9
道路指示牌
块
规格:约 240*65cm;
材料:国标 304 不锈钢;
安装说明:路口(落地式安装)
6000
24000
10
垃圾桶
规格:定制;
材料:国标 304 不锈钢; 安装说明:公共空间
2200
22000
11
名言警句宣传框
规格:根据柱子情况定制,约 60cm*90cm
材质:定制铝型材
功能:宣传中国传统美德; 安装位置:教学区公共空间
80
215
17200
12
教室上方国旗、校训
规格:4:3 国旗比例,校训 45cm;
广告材料材质:10mmPVC底板、3mm亚克力面板
安装位置:教室
54
480
25920
13
后方黑板标语
规格:根据教室黑板尺寸为参照物进行定制;
400
21600
14
班级信息及学术信息展板
规格:约 70*63cm; 材质:亚克力
700
37800
15
办公室门牌
规格:约 25*35cm; 广告材料材质:亚克力
安装位置:贴在各办公室门口
190
15200
16
教室门牌
安装位置:贴在各教室门口
68
5440
17
厕所标识
安装位置:贴在卫生间门口
65
5200
18
停车场牌
规格:约 220cm*72cm; 材质:国标 304 不锈钢;
辅助工作:3cm*3cm 方管焊接,长 50 公分,两根;c30 混凝土 0.125 立方米;焊接安装位置:地下车库(吊装)及地面停车场(落地安装)
10400
19
花草提示牌
规格:约 36*50*60cm
材质:不锈钢
工艺:烤漆(落地式安装)
30
950
28500
合计报价
584900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交货。
中标人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2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4整体项目质保期叁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甲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5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4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6.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