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东关镇人民政府
乙方:泉州市永春新新园艺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CX[GK]2018110的永春东关镇桃溪(冷水坝-美升桥)绿化提升(一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苗木类 | 苗木类 | 1 | 批 | 国内 | 790984.1 | 790984.1 | 苗木类 | 招标文件里要求的规格 | ||||||
合计: | 790984.1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零玖佰捌拾肆元壹角元(¥790984.1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关镇,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成活养护六个月,日常养护六个月的管养期满,苗木成活率达100%。。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宫粉羊蹄甲A胸径13-14cm,冠径2.5m,自然高≥4.0m,容器苗,全冠苗。 (2)、水松A胸径10-12cm,冠径2.0m,自然高≥3.5m,容器苗,全冠苗。 (3)、风车草冠径35cm,高50cm,16株/m2,袋苗,冠幅完整 (4)、梭鱼草,冠20m,高25cm,25株/m2,袋苗,冠幅完整 (5)、鸢尾,冠20m,高25cm,25株/m2,袋苗,冠幅完整 (6)、缀草花坪,狗牙根+波斯菊+紫花地丁+格桑花+荠草+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种植完毕验收:苗木种植完毕当日中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请采购人组织验收,否则视为没有按时种植完毕。验收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与中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合同包内全部苗木种植完毕并经完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60%货款; |
2 | 25 | 六个月成活养护验收合格后(苗木成活率100%),采购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货款(不含补植部分。补植部分的苗木费用在补植完成1年后,且苗木成活率达100%,方可结算); |
3 | 15 | 六个月日常养护期满,经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苗木成活率100%),采购人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100%的货款(不含补植部分。补植部分的苗木费用,在补植完成1年后,且苗木成活率达100%,方可最终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现金转账、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支付。本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柒万玖仟零玖拾玖元整(¥79099)。履约保证金在完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原缴交方式予以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10、违约责任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永春县东关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泉州市永春新新园艺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东关镇东华社区218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碧桂园一期商业街A16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郑泽新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5-23702654 |
联系方法: | 135069145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城关分理处 | |
账号: | 账号: | 13570901040003229 |
签订地点:永春县东关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