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心电监护仪等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8.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3/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0]fjys[gk]2019106-2
预算金额8.6万元
中标联系人黄林林
公告正文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心电监护仪等项目采购
项目编号:[3500]FJYS[GK]2019106-2 作者: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0-03-23 21:42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乙方福建省中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YS[GK]2019106-2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心电监护仪等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供货范围清单、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25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快速生物阅读器 1 进口 86000 86000 美国3M 490
合计: 86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63号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4.3交付条件:依合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负责维修。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现场免费提供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并提供培训计划。保修期内如同一故障发生三次,或在2月内无法修复,乙方无条件换货,立即更换新机,如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的双倍顺延保修期。 5.2乙方应提供所投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及所投产品售后服务的单位(该产品的专业维修机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出具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包含服务条款、保修年限等)。质保期外不收取任何维修费用、差旅费,仅收取配件费。 5.3为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应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供每年4次以上的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并提供详细检测内容和检测清单的维修报告。设备发生故障维修及保养事件,必须到设备部门备案登记。维护保养的次数与内容、更换维修备件的数目需详细记录,相关文件交甲方存档。 5.4保修期到期前,乙方需对设备做全面巡检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巡检报告交院方存档后,方可申请支付设备尾款。 5.5乙方应提供设备在质量保证期过后一年内主要备品备件及其清单(含价格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产品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所有配置应符合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有关验收标准要求。计量设备应能通过计量部门的验收。产品外观应无破损、裂缝和缺陷且标识清晰。 6.1.2 验收方法: 出厂检验: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 进口商检:若进口货物乙方应提供进口的有关证明,包括货物的产地、品牌及装运港等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有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验收人员需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如发现货物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0 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 银行转帐 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90%的货物价款。乙方要求甲方第一次付款时(第一次付款即: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需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a.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100 %的正式发票,且乙方须保证该发票真实有效。 b.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C.甲方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 d.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2 10 质保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报废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5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40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以上(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0 %的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该招标设备须为全新并均应保证正常工作6年以上,全年设备无故障率应达98%以上,无故障率在98%—90%之间保修期按1:3延长保修期;无故障率在89%—80%之间按1:5延长保修期;无故障率低于80%予以退货。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除应退还全部甲方已付款项及赔偿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外,还应偿付成交总金额30% 的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中文技术资料1套,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a. 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 b. 合格证书 c. 装箱单 d. 产品验收标准(含产品合格证验收清单等) e. 技术说明书 f. 使用说明书 g. 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及公开维修密码、软件备份光盘 h. 零部件目录 i. 配置清单、分项价格及耗材价格 j. 备品备件易耗件清单 k. 提供一套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及其清单 l.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乙方: 福建省中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63号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中路18号恒力博纳广场南区1号楼701、708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吴奕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黄林林
联系方法: 059162099358
联系方法: 1830598821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北路支行
账号: 账号: 1402013229600006477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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