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南区农村基层防汛预报警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HY-2018-649(重))质疑函的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云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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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收到贵公司以纸质文件直接递交的形式送达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2019年5月10日代理机构发布的江南区农村基层防汛预报警体系建设项目成交公告补充通知,补充公告公示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11项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物的竞标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我公司基于此信息对本项目的评审结果质疑如下:1、中标成交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竞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该公司使用代理商名称做为厂家的名称进行投标。如主要标的物第7项“会商系统UPS不间断电源”,该公司竞标产品标列品牌为“华为”,厂家为“深圳市恒源电子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UPS2000-G-15KRTL”。经咨询,“华为”品牌的厂家全称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而深圳市恒源电子有限公司并非该标的物的生产厂家。2、中标成交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竞标产品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使用简称作为竞标产品的厂家名称,如主要标的物第8项“执法记录仪”,第9项“移动巡查终端”及第11项“救援抛绳器”等。对此,我公司提出质疑,投标时使用代理商或者是未能正确反映制造厂商的简称来代替生产厂家名称进行投标,是否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嫌疑。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投标条款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2、招标文件第五部份 评审与谈判 条款第20条“无效竞标”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人的竞标无效:(3)竞标文件未按本章第10.1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包括缺少应提交的文件或格式不符合第四章“竞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针对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的回复:
经核实,中标成交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按本章第10.1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
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2、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成交公告公示的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中标的物多个产品未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使用负偏离产品投标。如1、招标文件中“三、会商环境升级改造”中的第22项“执法记录仪”的招标文件要求“▲8、视场角:拍摄广角≥170度,摄像头水平视角 ≥130度”为标记星号的实质性要求。中标成交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竞标产品为“惠普DSJ-A5”,该竞标产品明显与标记▲符号的实质性参数要求负偏离。2、招标文件中“三、会商环境升级改造”中第26项“移动巡查终端”的招标文件要求“▲屏幕尺寸≥6.3英寸 ”为标记星号的实质性要求。中标成交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竞标产品“华为P10 plus”,该竞标产品明显与标记▲符号的实质性参数要求负偏离,其它多项条件要求也存在严重负偏离。因补充公告仅公布主要标的物的部分竞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信息,未提供成交供应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无法逐一对该公司提供的竞标产品进行核查,仅两项设备便出现多处负偏离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而知。基于以上实事,我公司对本次项目的评标结果产生质疑,提请项目评审小组重新核查成交供应商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竞标产品技术资料表,若该公司在质疑项对应的偏离情况说明使用“无偏离”或者“正偏离”进行响应,应属于隐瞒产品真实参数,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投标条款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条款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说明”第2点“本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标注▲项的必须满足或者优于,否则投标无效。”4、招标文件第五部份 品神与谈判 条款第20条“无效竞标”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人的竞标无效:(9)竞标文件未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10)谈判小组认为竞标文件存在严重负偏离的;(12)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针对质疑事项2质疑内容的回复:
1、根据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经核实: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标产品惠普DSJ-A5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无偏离现象,此项质疑不成立。
2、根据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经核实:深圳市科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标产品华为P10plus不属于可定制机型,且华为定制服务范围不包括屏幕尺寸、像素、电池容量等内容。此证明无效。此项质疑成立。
因此,质疑事项2中质疑内容1不成立;质疑事项2中质疑内容2成立。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实质性条款,质疑成立的事项将经过评标委员会认定,认定结果将会另行公告通知。
贵公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