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中标公告
钢结构大棚安全文明施工费混凝土搅拌站投保金纸质投标保函招标代理服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劳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设备表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交通运输场外交通场内交通知识产权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场内道路交通设施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用水用电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危大工程清单测量控制网施工控制网房建工程砌体工程砼墙楼梯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工程预拌商品砂浆隐蔽工程检查新设备新技术施工现场围挡施工围挡机械设备维护含油废水处理措施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绿化恢复施工噪音管理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工程设备材料与设备水泥钢材试验与检验现场工艺试验试验设备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检测和试验一般检验试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专项检测单机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勘察设计措施项目费缺陷修复进度付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甩项工作缺陷修补试运行工程试车工程照管成品保护工程维修无负荷联动试车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文件修复工程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工地建设智慧工地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住房装修建设工程工程分包意外伤害保险消防安全仪表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施工机具与材料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危险源识别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人员控制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饮水卫生有害垃圾工业废料有害废物油品废物电池灯管危险化学品古树电子文档资料治理平安防范工程平安防范设施临时用地表施工总平面图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地下管线临时设施加工车间养老保险密封线
金额
100.49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tz-zb-2022第(888)号
预算金额100.49万元
招标公司重庆某单位
招标联系人王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何咏成
中标公司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4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GXTZ-ZB-2022第(888)号(招标文件编号:GXTZ-ZB-2022第(888)号)
二、项目名称: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邓州市穰城路32号
中标(成交)金额:100.499935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 | 本项目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发布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 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 王林 | 豫241080911219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清斌、吕家圣、卿勇军、孟燕、曹群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合同约定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8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重庆某单位
地址:重庆市
联系方式:王老师023-68613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2-8
联系方式:何咏成 023-67282255 158237562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咏成
电 话: 1582375625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 | ||
品目 |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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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重庆某单位 | ||
行政区域 | 重庆市 | 公告时间 | 2023年01月03日 15:18 |
评审专家名单 | 杨清斌、吕家圣、卿勇军、孟燕、曹群力 | ||
总中标金额 | ¥100.499935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何咏成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823756255 | ||
采购单位 | 重庆某单位 | ||
采购单位地址 | 重庆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老师023-6861310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2-8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何咏成 023-67282255 15823756255 | ||
附件: | |||
附件1 | 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定稿).doc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定稿).doc |
招标人:重庆某单位(盖章)(代理机构项目编号:GXTZ-ZB-2022第(888)号)施工招标文件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
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一卷4目录-1-目录2022年12月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6.发布公告的媒介65.投标文件的递交64.招标文件的获取53.投标人资格要求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51.招标条件5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51.1项目概况251.总则2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7.联系方式6
1.7语言文字261.6保密261.5费用承担26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5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5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5
2.招标文件271.12偏离261.11分包261.10投标预备会261.9踏勘现场261.8计量单位26
3.2投标报价283.1投标文件的组成273.投标文件272.3招标文件的修改272.2招标文件的澄清272.1招标文件的组成27
3.7投标文件的编制293.6备选投标方案293.5B资格审查资料293.5A资格审查资料293.4投标保证金293.3投标有效期28
5.1开标时间和地点305.开标30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04.2投标文件的递交30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04.投标30
6.3评标316.2评标原则316.1评标委员会306.评标305.3开标异议305.2开标程序30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27.4签订合同317.3履约担保31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317.1定标方式317.合同授予31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3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2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29.纪律和监督32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328.1重新招标32
1.评标方法44评标办法前附表39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39.5投诉33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3
3.2详细评审453.1初步评审443.评标程序44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42.1初步评审标准442.评审标准44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1[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5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9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463.4评标结果45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5
第三卷121第六章图纸120第二卷11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5
(一)投标函132二、投标函部分129一、投标保函部分126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4第四卷12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2
五、技术部分144四、商务部分140(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9三、经济部分136(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34(二)投标函附录133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161(三)项目管理机构159(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58(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56六、资格审查部分153(一)技术方案146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八)其他资料166(七)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书165(六)承诺163(五)类似项目情况表162
2.2建设内容: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发布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2.1建设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已由重庆某单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重庆某单位,建设资金来源: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某单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招标公告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2.6验收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军队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若前述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最高者为准,且一次性验收合格。2.5工期要求: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2.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发布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2.3本次招标项目最高限价:1054785.24元。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12月5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4.招标文件的获取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3投标人非外资、港澳台独资或入股。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6.发布公告的媒介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2月27日10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接标处详见大厅显示屏)。5.投标文件的递交4.3招标人将于2022年12月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4.2投标人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出疑问,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2年12月8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前。
地址:重庆市电话:023-68613101、18512325525(仅限踏勘现场)联系人:王老师(一)招标人:重庆某单位7.联系方式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及招标单位内网上发布。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2-8电话:023-6728225515823756255联系人:何咏成(二)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重庆某单位 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023-68613101、18512325525(仅限踏勘现场)地 址:重庆市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何咏成电 话:023-67282255 15823756255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2-8 |
1.1.4 | 项目名称 | 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九龙坡区 |
1.1.6 | 建设内容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国有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发布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缺陷责任期 | 工期: 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军队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若前述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最高者为准,且一次性验收合格。 |
1.4.11.4.1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为非外资、港澳台独资或入股。(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注:原证书超过有效期且不再换发新证书的,须附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自动延期相关文件或通知复印件。2.财务要求近3年财务状况不连续亏损(指不存在2019年、2020年、2021年3年中每年净利润均为负的情况)。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包括四表一附注,即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有)、财务报表附注。3.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3.2业绩规模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有与本招标项目在工程类别具体参数相同或相似的1个及以上项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关键页和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4.信誉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投标人在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被“军队采购网”网站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书面承诺)(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提供书面承诺)。(3)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第1.4.3款中任何一种情形之一(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提供保密承诺(提供保密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4)提供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包含上述内容的承诺文件(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5.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5.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做出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6.其他要求(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网上验证查询结果截图。(2)主要管理人员: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网上验证查询结果截图。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4)关于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行为的承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对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行为进行承诺,承诺其不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违法挂靠等情形,在招投标过程中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单位核查,若出现上述情形,自愿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人单位纪律给予的严肃处理,若在履约过程中因出现上述因素造成违约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特别说明:(1)上述1~6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上述1~6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如业绩截图信息等(如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的连续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同时还须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网上验证查询结果截图,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投标人除了不得存在总则中1.4.3条规定的12条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2)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9.1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由各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包干价及其它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
2.2.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本项目招标公告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
2.2.2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 |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发布澄清。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
2.2.3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 |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2.2.4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并将最终实质性答复内容以修改的形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澄清修改区发布。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 | 投标报价 |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或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8.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1054785.24元(大写:壹佰零伍万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贰角肆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3818.24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壹拾捌元贰角肆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此金额填报,否则亦按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9.安全文明施工费:9.1根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不调整。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14.投标人在报价中应考虑以下疫情管理要求(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费用和风险):14.1施工人员入营前应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施工过程中每2周做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2如重庆主城发生新冠疫情,营院采取封闭式管理造成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投标人不得因停工的原因向招标人进行费用索赔。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3.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方式一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万元整(人民币)。3. 电子投标保函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方式二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八)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某单位钢结构大棚工程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某单位钢结构大棚投保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626436。方式三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保函部分提供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投标保函正本原件随其他要求提供的原件一并放入原件袋中,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次性递交。退还原件袋时,投标保函正本原件不退还,由招标人保管。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人民币)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投标文件投标保函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4. 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电子版形式(光盘)中的经济部分:应包含经济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光盘中。 |
3.7.5 | 装订要求 | 1、本工程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经济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投标保函部分(如有)无需装订。2、装订(1)投标保函部分(如有)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的格式提供,无需装订,不编页码。(2)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3)经济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4)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5)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由投标人自制,以反面不显示鲜章单位名称为准),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技术方案”;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技术方案”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倒页,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及与本工程无关内容(面页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文档格式用A4厚型白纸打印,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单位法人章单位名称为准);《技术方案》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部分为零分。(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100页。)(6)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 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保函部分”袋(如有)、“投标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 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装入“投标保函部分”袋,单独封装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3. 投标函部分和电子版形式(光盘)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4. 经济部分装入“经济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5.本次招标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6. 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7. 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8. “投标函部分”、“经济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技术部分除外),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一个大袋装不下的,可使用多个大袋分册封装。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经济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查询或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2. 宣布开标纪律。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5.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6. 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6.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保证金来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6.3 开启投标保函部分袋,现场展示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与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6.4 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況,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7. 公布最高限价。8. 逐单位随机开启投标文件。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经济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主持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10.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11.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12. 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2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7.3.1 | 履约担保 |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2)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4)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
7.4.1 | 签订合同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在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并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
8.1 | 重新招标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
8.2 |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 按投标人须知第8.2执行。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项目经理答辩 | 项目经理答辩:无。 |
10.2 | 异议、投诉处理 |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请求及主张;(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异议或投诉的主体必须为法人,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3 |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 |
10.4 |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 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
10.5 | 其他 | 1、招标文件费:¥500元/份,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2022年12月5日至12月23日(工作日),每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在我司报名购买。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被接收。(因疫情情况,可线上报名,具体联系代理机构联系人)2、招标代理费:本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以前,以中标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按照工程类标准下浮20%执行,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3、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8]54号文规定向市交易中心全额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
10.6 | 工程款支付 | 见专用合同条款。 |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B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A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10投标预备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条要求。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2偏离本项目不接受分包1.11分包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
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相应法定网站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招标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仍有异议的,可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将答复以修改的形式在相应法定网站发布。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4)低价风险担保交纳承诺书(如有)(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2)投标函附录(1)投标函3.1.1.2投标函部分3.1.1.1投标保函部分(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投标保函形式的)
3.1.1.6资格审查部分3.1.1.5商务部分3.1.1.4技术部分(不设置技术方案评审的不设此部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1.1.3经济部分(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6)类似项目情况表(5)近年财务状况表(4)项目管理机构(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8)其他资料(7)承诺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
(3)违反本章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A资格审查资料(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投标相关内容。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5B资格审查资料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评标委员会6.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5.3开标异议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7.2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1定标方式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6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二次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6个的,不再招标,由招标人研究决定后续方案。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总报价 |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目经理 | 备注 | 签名 |
最高限价 | |||||||||
最高限价的85% |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年月日
序号 | 投标人 | 金额(元) | 递交时间 | 备注 |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年月日
评标委员会:(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1.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附表四:问题的澄清年月日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2.1.
特此通知。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我单位拟建的(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大写),¥(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中标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签发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投标人施工资质等级由高到低 原则排序;投标人施工资质等级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排序;按上述方式仍不能排序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签方式进行排序。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名盖章 | 投标函格式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 | ||
2.1.2 | 形式评审标准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2.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必须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3.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暂定金额 | 暂列金额(如有)、暂估价(如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3.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4.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不符合上述任一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 | 1、投标总报价:80分2、技术部分:10分3、商务部分: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P1。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3 |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P1)/评标基准价P1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80分 |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 | 10分 | ||
2.2.4(3) | 商务评分标准 | 业绩 | 10分 | ||
3 | 评标程序 | 1、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3.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程序进行详细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
3.2.1(1) | 投标报价得分(A) | 投标总报价(80) | 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得基本分8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10)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2分 编制要点:包括施工方法、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应急处理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等内容。(0-2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5 分 编制要点:施工总体布置合理,图示清晰、相互干扰小,满足施工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序和措施,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能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综合评审。(0-1.5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5分 编制要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保证措施具有针对性,材料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谈判采购文件及图纸所要求的工程质量要求。(0-1.5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5分 编制要点:针对本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有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及安全管理保证措施具有针对性、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等。(0-1.5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 | 0.5分 编制要点: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方案、措施先进、合理、可靠。(0-0.5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1分 编制要点:总计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各关键节点的工期切实可行,保证工期的措施科学、可靠。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控制性项目安排得当,工程进度补救措施可行,能保证在采购人规定的工期内完成。(0-1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 | 0.5分 编制要点:资源配备是否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满足招标项目工期要求,是否具有先进性。(0-0.5分) | |
3.2.1(2) | 施工组织设计(B) | 施工组织设计(B)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 1.5分 编制要点: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0-1.5分) | |
3.2.1(3) | 商务得分(C) | 业绩(10) | 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有与本招标项目在工程类别具体参数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业绩。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10个上述业绩参与评审(以“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所列业绩为准,须在商务部分罗列),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评审方式进行评审:(1)基准业绩金额=所有有效业绩中合计金额最高数量。(2)业绩得分=(投标人的有效业绩金额/基准业绩金额)×10。业绩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举例:如A单位提供的所有有效业绩合计金额为90万元且为所有投标人中合计金额最高者,则本项目评标基准业绩金额为90万元。B单位提供的所有有效业绩中该部分业绩合计金额为80万元,则B单位业绩得分=(80万元/90万元)×10=8.89分(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业绩相关要求。 | ||
3.2.3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得分=A+B+C |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B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1A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初步评审标准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
3.评标程序(2)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和允许偏差范围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基准价计算
(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3投标人得分=A+B+C。3.2.2各类评分分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按本章第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所有评标人员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算术平均值为此部分最终得分)。(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A。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资格评审 |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资格评审 | A-2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资格评审 | A-3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资格评审 | A-4投标人的信誉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资格评审 | A-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资格评审 | A-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资格评审 | A-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 | |
形式评审 | A-8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9投标函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10投标文件规定签名、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11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12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13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4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5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6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7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18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19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0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1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必须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2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3暂列金额(如有)、暂估价(如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4投标人提供的关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3.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4.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不符合上述任一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保修期: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姓名:,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3.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证书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姓名:,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码:,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六、合同文件构成
(10)其他合同文件。(保密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9)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7)招标文件及修改文件;(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5)通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
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三、合同份数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账号:开户银行: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签约时间:年月日账号:
本项补充1.1.1.11~1.1.1.14目: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合同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16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1.1.1.15到岗:指承包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相关要求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1.1.1.14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1.1.1.13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1.1.1.12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1.1.1.11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等资料。
1.1.2.5设计人:联系方式:。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1.1.3工程和设备联系方式:。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4标准和规范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本项补充1.1.6.2~1.1.6.3目:1.1.6其他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3)。(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有)、安全应急方案、进度计划、报表及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承包人应对收到的图纸进行仔细核查,并在开始施工前,将发现的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作出决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每月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1.7联络
1.10交通运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本款补充以下内容:1.8严禁贿赂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1.10.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1.10.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联系方式:;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2.4.1.1提供场地: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管控、审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进度、成本可控,及时处理项目相关问题,向承包人、监理人等下达各类指令。由发包人授权的,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为准。邮编:;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用水用电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2.4.2提供施工条件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2)分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分次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支付担保的时间:。支付担保的金额:。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支付担保的退还时间:。支付担保的期限:。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满足合同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5套(含电子文档2套)。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3.1.10.2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测量控制网的测量设定和管理工作,为控制施工造成测量控制网误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复测一次测量控制网,并将修正数据及时通知发包人。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项目经理的考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报告现场情况(以承包人书面授权范围为准)。联系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证书名称及号码:;专业:;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姓名:;3.2.2技术负责人
1、死亡;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关于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由监理人负责技术负责人的考勤。联系方式:。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各管理班子成员职责、岗位设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3.3承包人人员3.2.6国有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款补充3.2.6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实名制管理,发包人有权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工程价款往来银行账户、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发票等资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
3.5.6严禁违法分包本款补充3.5.6项: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4分包合同价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3.5.2分包的确定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即万元;(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7履约担保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相关规定条执行。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3.7.3低价风险担保本款补充3.7.3项:(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是否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③承包人因16.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此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
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驻地监理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
(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2)《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1)《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款补充5.2.4项:5.2质量保证措施
(9)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6)《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渝建〔2018〕94号);(5)《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4)《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5.3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10)。
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5.6质量事故的处理本条补充5.6款: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款补充5.4.3项: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承包人的施工要做到节能、环保,如果通过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或节省工期,则必须保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是成熟的并获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同时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3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挡,承包人采用的围挡主体形式应从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做好施工围挡,围挡应整齐美观,承包人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洁,围挡高度满足规范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6.1.5文明施工
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6.3.4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6.3.2承包人应做好对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及交通、绿化、市政、环保、生态、公共安全等的施工方案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施工前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施工,因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投诉及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结合发包人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有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执行新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6.3.1~6.3.8项: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3.8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应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考虑不低于以上标准的此类工作。6.3.7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昼、夜施工场界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7.4测量放线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7.3.1开工准备7.3开工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7.9.1项细化为:7.9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暴雨、暴雪、狂风、龙卷风、台风、冰雹等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满足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如有);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满足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如有);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满足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如有);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如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F.。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D.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9.4.2特殊检验试验:实施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合同,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分别向承包人和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所做的上述检测试验所需的试件取样、制作、送检,试件制作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测、试验的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9.4.1一般检验试验:本款补充9.4.1~9.4.5项:
10.变更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9.4.4若因承包人取样、制样、送检及相关配合不及时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增加,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4.3专项检测:。(2)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因施工措施需要而做的相关检测、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的试件所需的材料、取样、送检及相关配合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0.1变更的范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6)勘察设计变更。(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10.2变更权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11)。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0.3.3变更执行10.3变更程序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合同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决策或者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2)材料单价:(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本款补充10.4.3项: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或参照重庆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3天。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3天。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以招标控制价清单所示为准,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8暂列金额单项合同暂估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上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规模以下的,符合可以不招标相关规定的,由承包人采取交钥匙工程模式实施,发包人配合。承包人(需在允许资质范围内)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费用估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申报,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审定。审定后根据承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需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约定,由承包人申报,随进度款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一并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以招标控制价清单所示为准。10.7暂估价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执行)。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第2种方式:/: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1)自实际开工时间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结束时间止,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较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变化超过±5%时,按以下约定调整: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可调价差材料:不调整。11.1.2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3)。
项目投标基准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直接影响项目的新法规、新政策、新文件、新标准,属强制执行的,自执行之日执行,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估价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属选择性执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采用。(3)。(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执行)。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11.3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本条补充11.3款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1、单价合同。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1)承包人应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一次性支付。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中任一方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12.4.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2)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12.5支付账户12.4.3在缺陷责任期满,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同时,双方对剩余未满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履约的相关约定: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承包人书面申请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不低于80%);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0%,完成决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剩余应付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经承包人书面申请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支付。(2)进度款支付: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收款开户银行:。收款账号:;收款单位名称:;
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4)。(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等其他部门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索赔增减金额;(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变更增减金额;(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报送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及经监理人初审确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在28天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资料,并再次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竣工结算审核(9)。(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14.2.1.2计价原则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14.2.1.1计量原则14.2.1竣工结算办法
(2)措施项目: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1)分部分项工程: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3)其他项目: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14.2.1.3竣工结算价(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14日。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项目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8%以上部分汲取的审核绩效费用,由编报项目竣工结算单位自行负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14.5逾期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竣工结算的处理本条补充14.5款: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5.3质量保证金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4)。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4)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3)保函金额为:。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1)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1)质量保证金保函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竣工结算价的3%;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3)其他扣留方式:。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②不采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4)根据5.3.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2)其他:。(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9)其他:。(18)现场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关于疫情的相关管理工作,按施工现场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供渝康码和核酸证明,保证施工期间相对隔离,除施工现场外不得随意到其他区域走动,服从部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按时按点组织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随时将不服从管理的现场人员请离施工现场,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所有现场管理情况,发包人将视情处以0.2万元-5万元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3)因发包人第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12)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1)承包人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或挂靠情形的;(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3)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7)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5)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技术负责人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4)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履职,且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不予更换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约定时间)的;1)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14)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18)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1)%/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0万。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17)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7.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突发传染性疾病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8)。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18.8.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8.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18.8其他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5)。(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9.3发包人的索赔(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1.1退出机制21.补充条款(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3)。(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2.合同附件21.3工地建设可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414号)的相关要求建设。21.2智慧工地(2)。
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附件4:保密协议附件3:安全管理协议附件2:廉洁从业协议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承包人(全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3.属于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配合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属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1.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维修,不留隐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容均属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其中: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2年;[提示:如有不同,根据具体情况修改]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四、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质量保修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廉洁从业协议附件2:签约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1.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的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附件3: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乙方:(以下无正文)7.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二、责任目标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一、协议有效期限为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1.人员轻伤事故。(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三、安全责任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四、接口及协调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五、安全资质审查
2.无刑事案件牵连。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六、人员基本素质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4.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七、劳动保护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八、施工机具与材料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安全监督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3.承包人应组织“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一)基本要求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8)其他。(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2‰ |
特别重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4‰ |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5)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承包人建安费总额的1‰的安全奖励。(4)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人(公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公章):
三、乙方要落实专人负责有关电子文档资料治理,工程用的计算机要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上网传送有关信息资料。二、乙方凡使用到本工程的文件、资料、图纸,必须仔细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控制涉密人员和范围,各项资料要落实专人保管,不得任意扩散、擅自印〔复〕制;不得丧失,因发生丧失时必须及时向甲方报告。一、乙方应对甲方平安防范工程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对参加工程建设不得作为业绩向外宣扬或制作广告等。为了保证国家及单位的机密,现就本工程涉及相关平安防范设施建设的保密事宜,依据国家保密法和相关平安保密的规定和要求,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保密协议附件4: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六、工程建设竣工后,乙方应将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保密信息报送甲方,并承诺终身保守本工程涉及的秘密事项,包括技术秘密、平安秘密、商业秘密等。如乙方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复制本工程涉密文件、图纸等内容的,均属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期生效。五、乙方应对参建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使用,严格落实保密责任,严禁使用非专业和身份不明人员进行安装施工。四、施工现场严禁拍照、录像,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因建设需要拍照或录像的,须报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专人陪同进行。
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下载。第六章图纸第二卷注:工程量清单所示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所示项目名称为准。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下载。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卷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军队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若前述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最高者为准,且一次性验收合格。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卷注:图纸所示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所示项目名称为准。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部分一、投标保函部分(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投标保函形式的)目录
技术方案五、技术部分商务评分内容四、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经济部分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五)类似项目情况表(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六、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投标保函形式的)一、投标保函部分(八)其他资料(七)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书(六)承诺
二、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未能或拒绝按中标通知书之规定签订合同;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证金金额)元(¥)。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说明下列任一事项的在担保金额内的书面索款通知及正本保函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在(项目名称)向(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所需的投标保函文件。致:(招标人名称)保函编号
一、本保函到期后,无论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关于本保函的注销(含撤销)要求:本保函有效期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五、存在担保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以扣留投标保证金之情形的。四、存在担保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知正文第9.2款内容规定之情形的;三、合同生效后天内,投标人未能或拒绝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提供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如有);
邮政编码: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担保人:(盖单位公章)二、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投标人需注销(含撤销)本保函,则须提供受益人提供的准予注销(含撤销)的通知文件。
[提示: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其他资料(注:本保函格式为参考格式,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应满足投标人须知第3.4款的规定)传真:联系人:电话: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投标函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二、投标函部分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万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为:,身份证号码为。工期,缺陷责任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
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传真: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8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4 | ||
4 | 分包 | 3.5 | ||
… | …… | …… | …… | |
… | …… | …… | …… |
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座机):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经济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三、经济部分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四、商务部分(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示: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商务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
[提示:按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内容编制该部分,技术部分面页详见最后一页。]五、技术部分[提示:按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评审内容编制该部分,格式自拟。](一)商务评分内容[提示: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目录
2.技术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投标人编制技术方案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BIM、CIM、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及措施(如有);危大工程清单安全管理措施(如有)等。[提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技术方案](一)技术方案[提示: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目录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工种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资格审查部分投标文件(项目名称)六、资格审查部分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三)项目管理机构(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目录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八)其他资料(七)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书(六)承诺(五)类似项目情况表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单位电话(座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授权委托书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现场出具。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年月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备注:本表仅填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三)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涉及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等的证书附在后页。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招标人名称):(六)承诺(五)类似项目情况表(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我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第1.4.3款中任何一种情形之一;(2)不存在以下情形: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提供书面承诺)(1)在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军队采购网”网站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我公司信誉方面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我公司在资格审查部分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如业绩截图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承诺,不存在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违法挂靠等情形,在招投标过程中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单位核查,若出现上述情形,自愿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人单位纪律给予的严肃处理,若在履约过程中因出现上述因素造成违约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公司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我公司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须一致;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须一致;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我公司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我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我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我公司同时承诺,若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承诺内容不符或我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我公司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我公司投标保证金。
采购机构∶(七)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军队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作出的相关处理。四、给部队造成损失的,同意按照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经济赔偿。三、若经查实采取串通投标手段取得中标资格,已进入履约阶段的,同意按照军队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共应商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需继续履约、但存在明显价格风险的,同意扣除利润,按照审定的实际成本结算,审定结果高于合同金额的,按照合同执行,接受相应违规处理;对于已完成履约和结算的,同意根据审价认定的实际成本支出,退还军队超额付款部分,接受相应违规处理。审价所需费用由我方承担。二、同意至恢复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之日前,缴纳诚信责任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不予恢复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自禁止性处理期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缴纳的,给予终身禁止处理。如恢复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资格之日起3年内再次受到1年以上(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同意前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同意再次按照被处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处理年限对应的比例重新缴纳保证金,在未缴纳之前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一、严格遵守《供应商诚信承诺》,若受到1年、2年、3年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理的,同意缴纳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1.5%、2%的诚信责任保证金(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到千元),最低额度为10万元,最高额度为200万元。我方参加贵部组织的编号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根据军队采购有关规定,知悉应当承担责任,承诺如下∶
[提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以下资料]1.投标保证金(八)其他资料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供应商全称∶(盖章)
密封线密封线密封线密封线(盖单位章处)(盖单位章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如保密承若函(格式自拟)……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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