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12/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8.3万元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设计人须知 一、竞争性蹉商招标文件 (一)文件由邀请书、设计人须知、设计合同三部分组成。 (二)发包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设计 2、招标人: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3、建设类别:建筑工程设计。 4、项目概况: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占地面积约130.71亩,总建筑面积约10.4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室外工程等。 三、磋商范围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协助方案设计单位完成方案审查工作,以及设计各阶段协助发包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厂房、配套用房、厂区道路、综合管网、景观、消防、人防工程(如果有)、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如果有)、装配式建筑(如果有)、BIM(如果有)等及所有附属工程。 四、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标准 各项设计文件、图纸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应现行规范及标准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内部审查、项目使用方要求(使用方要求违反现行规范及标准的除外)以及项目建设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的要求,概算编制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投资以及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对概算审核的要求。 五、比选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未收到邀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六、比选报价 6.1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98.30万元(大写:玖拾捌万叁仟元整) (含税)。 6.2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6.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协助方案设计单位完成方案审查工作,以及协助发包人完成设计各阶段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厂房、配套用房、厂区道路、综合管网、景观、消防、人防工程(如果有)、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如果有)、装配式建筑(如果有)、BIM(如果有)等及所有附属工程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设备、资料费、差旅费、赶工费、软件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结算时不因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调整。除上述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设计人其他任何费用。 七、投标文件要求 (一)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报价函(需加盖公司鲜章及法人签章); 2、投标报价汇总表(需加盖公司鲜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鲜章); 4、公司资质复印件(需加盖公司鲜章)。 (二)投标文件制作 1、各设计人应当按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纸质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响应文件一式二份(两份响应文件应保持内容一致,如设计人两份投标文件不一致,将按有利于发包人的一份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2、投标文件应采用档案袋密封。封皮上注明“项目名称”、“设计人名称”字样。信封的封口应加盖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保证金: 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详见谈判公告; 2、递交地点: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7招标采购部。 3、投标截止时间:详见谈判公告; 开标时间:详见谈判公告; 4、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不予受理;未收到邀请的投标文件发包人不予接受。 (五)比选参与人员 各个设计人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八、评标 1、谈判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详见谈判公告。 (二)递交地点:重庆九龙现代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部(207室)。 (三)投标截止时间:详见谈判公告;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四)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未收到邀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五)谈判参与人员 收到竞争性谈判书的投标人。未收到谈判邀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各投标人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2、谈判程序及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5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发包人组建评标小组。 (二)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费用综合评估法。 本次评标采用费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特别说明(1)(2)”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发包人授权直接确定设计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 (三)特别说明 (1)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评审合格的设计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P1。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2)投标报价得分:所有通过初步审查的设计人,得满分10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各投标投标总报价得分最终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评审标准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 1.资格性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条件等。 2.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密封、盖章齐全、报价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等。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得成为中标人。 九、比选设计人的确认 评审小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按照比选标准比选结束后,评标现场公布比选结果并在重庆九龙现代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十、其他 设计人必须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满足要求。除前文要求外,设计人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时,视为无效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设计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签到参加比选的;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与蹉商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设计人; (5)设计人投标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发包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6)投标人未收到邀请的投标文件。 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十、附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证明书; 3、合同协议书范本。 附件1 (一) 投标函 (发包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本次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的投标总报价,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方法: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金额值小的进行评审,中标后以投标人的参与评标的评审总报价除以招标人给出的暂定总建筑面积作为结算全费用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2.报价函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总报价需一致,若不一致,按废标处理。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项目名称: 致: (招标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设计人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设计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设计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名称: 致: (发包人机构名称): (设计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设计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比选、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设计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合同编号:202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设计 工程地点:九龙坡区西彭镇 设计证书等级: 业主单位: 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合同协议书 业主单位: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 地址: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为重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提供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各阶段批准文件。 1.6发包人的竞争性蹉商招标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设计的内容: 2.1工程名称:西部(重庆)科学城九龙坡片区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重庆枢纽港•九龙园汽车轻量化配套产业城(A区)生产厂房项目。 2.2设计指标:总建筑面积约10460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 2.3设计阶段及内容 2.3.1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2.3.2 合同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协助方案设计单位完成方案审查工作,以及设计各阶段协助发包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厂房、配套用房、厂区道路、综合管网、景观、消防、人防工程(如果有)、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如果有)、装配式建筑(如果有)、BIM(如果有)等及所有附属工程。 2.4、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标准 各项设计文件、图纸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应现行规范及标准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内部审查、项目使用方要求(使用方要求违反现行规范及标准的除外)以及项目建设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的要求,概算编制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投资以及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对概算审核的要求。 第三条 合同暂定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XXXXX元(大写:XXXXXX元)(含税)。 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协助方案设计单位完成方案审查工作,以及协助发包人完成设计各阶段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厂房、配套用房、厂区道路、综合管网、景观、消防、人防工程(如果有)、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如果有)、装配式建筑(如果有)、BIM(如果有)等及所有附属工程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设备、资料费、差旅费、赶工费、软件费、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结算时不因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调整。除上述费用外,发包人不再支付设计人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1初步设计文本及工程概算(8套含电子文档),设计周期10个日历天,自接到发包人初步设计指令起计; 4.2施工图设计文本(8套含电子文档),设计周期10个日历天自接到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指令起计;以上各阶段设计周期,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须由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费用不另行计取。 本项目发包人指定设计联络人为 ,发包人设计指令由发包人指定设计联络人以微信、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为准,其中微信、邮件以发出时间为准,书面形式以送达设计人为准。 第五条 结算原则及支付方式 5.1.1本合同采用合同总价款包干方式办理结算,项目设计费结算总价款=∑各阶段设计费结算价款±违约金(第一阶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费占包干合同价款及结算价款的30%;第二阶段施工图设计占包干合同价款及结算价款的50%;第三阶段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占包干合同价款及结算价款的 20% )。如后期因政策等原因项目发生变化,停止实施的,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指令启动设计并已完成该设计阶段工作,取得批复手续的,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工作所占项目合同金额及结算价款比例办理结算并支付费用,发包人未发指令,设计人擅自开展工作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设计人不得因发包人调整设计范围等向发包人提请索赔。(初设阶段批复手续以取得项目概算批复为准,施工图设计阶段批复手续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准,施工过程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准,以上批复手续如确因招标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签订生效且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工作后无法取得该阶段批复手续的,或因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指令仅完成阶段设计部分工作未取得批复手续的,且项目已启动建设的,支付节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指令完成阶段性设计工作后,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两年后仍未启动建设的,甲方需按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的50%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5.1.2BIM 设计和海绵城市设计需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审查要求,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和最新文件要求需要增加的设计内容的费用,均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费。 5.1.3设计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任何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及其他涉及设计利益相关方等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得指定专科产品、不得指定材料及设施设备品牌、设计中的材料及设施设备涉及的参数至少有五家以上品牌或供应商满足要求。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5.1.4设计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给水、排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提交设计成果的可实现性和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设计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设计人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5.1.5设计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报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因下述原因产生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发包人及审查单位、项目所在地建委提出的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的设计费、资料费等; (2)发包人在报建过程中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的设计费、资料费等。 5..2付款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出付款申请,待包发人内部流程审批完成后予以支付,不计利息。如设计人未提出付款申请和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有权暂缓付款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发包人权利义务 6.1.1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它相应政府部门批文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必要的资料及文件,若发包人未能及时向设计人提交必要的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时间15天及以上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3如因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6.1.4发包人应委派 ,协助配合设计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6.2设计人权利义务 6.2.1设计人应安排专人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将设计人员安排报发包人备案;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批文及其它相应政府部门批文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因设计人造成的设计失误或漏项,给发包人带来返工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应按合同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应按实际损失结算金额进行赔偿。 6.2.3设计人员若不能达到发包人的工作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人员,设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调整工作。 6.2.4设计人其它责任:按发包人要求向有关部门汇报设计成果;协调有关审批部门进行方案和初设审查、概算审核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按需要在项目实施阶段提供相应的咨询、解答、变更设计、竣工验收等服务。设计人各项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支付。 6.2.5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5.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通则; 6.2.5.2符合重庆市现行有关规定。 6.2.5.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执行。 6.2.6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8 因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且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善达到合同约定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质量标准,给发包人带来返工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应按合同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应按实际损失结算金额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6.2.9设计人须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与本项目设计成果;也不得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任何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给发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设计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民事、刑事责任。 6.2.10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方案审查,初设、概算审查及批复,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设计服务、竣工验收等;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6.2.11发包人如因建设需要,调增(减)设计范围的,设计人须接受,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原则计取,设计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发起索赔。 6.2.12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必须通过发包人及项目使用方的认可,相关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计取。 6.2.13设计人设计的初步设计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内部组织的专业设计审查,如审查发现设计人设计的设计成果文件存在重大漏项、缺失及风险的,扣减该部分设计费,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设计人该部分设计费用的2~3倍违约金,设计人并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完成相关设计工作。 6.2.14 各项设计文件、图纸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应现行规范及标准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内部审查、项目使用方要求(使用方要求违反现行规范及标准的除外)以及项目建设相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的要求,概算文件应全面反映工程投资及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对概算编制、审核的要求。同时,除满足报建要求外,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九龙坡区发改委及财政局概算审核对初步设计深度的要求,如设计人设计粗略,概算审核要素不齐,且设计人拒绝完善的,每出现一次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此部分设计内容委托第三方单位完善,产生的设计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不得暂停工作,应书面催告发包人付款。 7.2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若给发包人带来返工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应按合同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应按实际损失结算金额的3倍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提交设计文件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7.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已支付设计费用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机构购买。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后再行支付。 8.4若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设计工作未启动,发包人不支付设计人任何补偿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项目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壹式捌份,发包人肆份,代理业主贰份,设计人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8.9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仅作为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释明之用。 8.10双方确认,本合同所载明各方地址为合同相对方、法院、仲裁机构向其送达通知、文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等的有效地址,若该地址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3日书面通知相对方,否则相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按原地址邮寄通知、文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在寄出第3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页: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设计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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