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RTZFCG-2022-019
二、项目名称:南苑街道迎宾公园综合养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42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人民大道792号、杭州市临平区临平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号楼25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467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 | - |
四、基本情况
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关于南苑街道迎宾公园管理综合养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2-019)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4月7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变相设置最低限价:绿化施肥费、绿化浇水费、绿化防病防虫用药费、时花及花镜种植费、其他养护费用(含市政设施、景观灯等)分别设置了不得低于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7%、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7%、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7%、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38%、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3%,通过养护人工工资(不包含安保人员)为基础条件,以及通过相关比例要求,变相设置了本项目的最低限价。还设置了大量的不作竞争性报价,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价格要求?事实依据:本项目正在更正公告中。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根据开标情况,明显造成价格分不竞争。投诉事项2:根据本项目中标公示结果,显示本项目专家抽取时设置情况,请问财政部门,此设置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专家抽取要求? 投诉事项3:另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在质疑答复时要去掉质疑单位,本项目未按要求实施。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项目已开标,要求作废标处理,修改违法的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已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附后),在更正公告中已经明确删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条款,根本就不存在投诉函中的相关计算基数,故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1描述的“通过养护人员工资为基础条件,以及相关比例,变相设置最低限价”的情形。2、“相关比例要求”的说明意见:招标文件中“相关比例要求”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在“绿化施肥费、绿化浇水费、绿化防病防虫用药费、时花及花镜种植费以及其他养护费用(含市政设施、景观灯等)”等工作实施时的投入要求,并无相应的无效投标条款,是采购需求的部分内容。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条相关规定。关于(投诉事项2、3)由招标代理单位做出专业回复。
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1、本项目已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附后),在更正公告中已经明确删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条款,根本就不存在投诉函中的相关计算基数,故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1描述的“通过养护人员工资为基础条件,以及相关比例,变相设置最低限价”的情形。2、“相关比例要求”的说明意见:招标文件中“相关比例要求”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在“绿化施肥费、绿化浇水费、绿化防病防虫用药费、时花及花镜种植费以及其他养护费用(含市政设施、景观灯等)”等工作实施时的投入要求,并无相应的无效投标条款,是采购需求的部分内容。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条相关规定。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1、本项目专家的抽取是使用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进行抽取的,同时根据本项目的采购内容设置了相关专业,且专家抽取符合人数比例(截图详见附件)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2、投诉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2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及,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质疑答复公开是在政采云系统进行操作的,符合《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的要求。投诉供应商只是在线申请获取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应当不得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我单位意见是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我单位现将相关材料(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以及更正公告)附后。
中标供应商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自2022-03-09“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获悉《南苑街道迎宾公园综合养护项目》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后,根据要求开始制作投标文件,关于报价文件涉及养护人工工资(不包含安保人员)、绿化施肥费、绿化浇水费、绿化防病防虫用药费、时花及花镜种植费、其他养护费用(含市政设施、景观灯等)等不得低于*%的设定条件,因历年来原余杭区(现临平区和新余杭区)各级绿化养护招标文件多有设置此类条件,并已成功实施,且涉及绿化施肥费、绿化浇水费、绿化防病防虫用药费、时花及花镜种植费、其他养护费用(含市政设施、景观灯等)等多项费用为实际日常绿化养护必需产生的主要费用,故未对此项产生疑问。2、根据我单位多年“双最绿地、一级绿地、二级绿地、三级绿地”养护经验和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创优评先”迎检经验,为达到省市区各级城市管理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迎创优秀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在各类迎检、创优、评先中赢创优良的城市绿化环境,实际养护过程中以上各项费用相应投入更高,故未对此项产生疑问。3、根据贵方提供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书》,2022年3月16日苏州品城物业已提出质疑,但在2022年3月16日代理机构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至2022年4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未进行任何再次质疑,且根据我单位在“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记录,仅有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杭州洁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标单位,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本次投标项目。4、我公司在本轮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全部根据招标文件和采购公告进行响应投标,无任何偏离响应制作,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亦并未参与招标文件公示前的任何过程。现我单位拟中标“南苑街道迎宾公园综合养护项目”,并进行公示后,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进行质疑,并要求对本次招标结果进行废标和重新组织招标,我单位严重怀疑其质疑的动机和合理性,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且对我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破坏。鉴于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我公司希望临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能够根据我方提供的举证,结合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合理质疑、不参与本项目投标等行为,进行审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名称:南苑街道迎宾公园综合养护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2-019,2022年3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3月14日、3月16日发布两次更正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4月1日 09:30,4月1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投诉人陈述其于2022年3月12日获取采购文件,3月16日就采购文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日期2022年3月16日)。具体为:质疑事项 1:设置最低限价。事实依据: 设置最低限价。质疑事项 2: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质疑事项 3:变相要求企业经营年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调整。
三、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述其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质疑函,同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质疑答复函落款日期2022年3月16日)。具体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关于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将会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更改为“取消单项最低限价”,详见更正公告中的附件 1;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关于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将会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更改为“类似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单个广场(公园)绿化养护项目,每提供 1个得 0.5 分,本项最多得 1 分”,详见更正公告中的附件 2;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关于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将会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更改为“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详见更正公告中的附件 1、2;投诉人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函。
四、招标文件 报价明细清单-分项报价表(1年报价)载明(详见附件正文)
五、招标文件三、投标报价说明:(一)投标报价的组成:本项目投标报价为3年的综合养护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由投标单位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养护期限内采购人直接委托供应商养护管理的本项目3%以下工程量的公共绿地(含新接收公共绿地)费用、管理费用及税金、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综合养护费为日常综合养护工作所需费用,综合养护工作包括公园内公共绿地养护、市政设施养护、环卫保洁、公厕养护、水体保洁、路灯设施养护、时花更换及花境养护、木制铁制景观设施油漆;更新改造和秩序管理等。综合养护费包括日常养护费(综合养护费1的80%)+更新改造费(综合养护费1的20%)+综合养护费2。(1)1、日常养护费(综合养护费1的80%)包括:公园内公共绿地养护费、市政设施养护费、时花更换及花境养护、环卫保洁费、人工湖保洁费、路灯设施养护费等。①公园内公共绿地养护费:主要用于公园绿化养护所必须用的人工工资、绿化用肥费用、绿化浇水费用、绿化农药费用、常绿草坪播种等养护工作;②市政设施养护费:主要用于人工工资、公园内所有景观桥、园路、铺装、围栏、平侧石、窨井盖等维修更新工作;③环卫保洁费:主要用于人工工资、园路、水池、果壳箱等保洁及维修,垃圾清运工作,以及应急物资储备;④路灯设施养护费:主要用于人工工资、亭院灯、高杆灯、地灯养护,以及电缆维护等;⑤时花更换及花境养护费:主要为公园内花坛、花箱内时花更换,花境养护;⑥人工湖保洁:主要为河面保洁积水生态治理。2、更新改造费(综合养护费1的20%)包括:本项目绿地50㎡(含)以上的绿地改造、长势不良乔木更换,但日常养护费、养护设备购置及消耗、应急物资(含快速支撑钢管)、零星修缮公园景观设施、更换灯具、常绿草坪播种、养护抄告问题整改的所需费用不纳入更新改造费。(2)综合养护费2包括:标准公厕养护费、大修费、维护公园日常秩序安保人员费用。在养护期限内,由供应商提出更新改造方案,经采购人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每一期改造前,根据改造费使用情况,由供应商编制工程预算,双方签订工程当期改造合同。每一期改造竣工验收后,由采购人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按最终审计价支付。超出综合养护中的更新改造费以及超出部分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由供应商承担。年度改造任务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净核减率控制在区财政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如净核减率过大,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若改造工程中涉及到设计费和基本审计费,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列入更新改造费。若更新改造费尾款低于2万(含)以内,采购人可以通过双方签订零星改造协议、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按照决算价下浮11%后进行支付。养护期限内未完成改造任务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收回余下更新改造费。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有意不实施且阻挠工程改造的,经3次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4)、综合养护人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工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执行。合同期内如遇最低工资调整等其他因素,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六、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杭州洁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七、经核实,投诉人的质疑函、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于2022年3月16日以其他公告形式公示于浙江政府采购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绿化施肥费、绿化浇水费、绿化防病防虫用药费、时花及花镜种植费、其他养护费用(含市政设施、景观灯等)等不得低于日常养护费的一定比例,以及日常养护费为综合养护费1的80%,且未要求综合养护费1不得低于某一特定金额或者特定金额的一定比例,故投诉人主张“通过养护人工工资(不包含安保人员)为基础条件,以及通过相关比例要求,变相设置了本项目的最低限价”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还设置了大量的不作竞争性报价”,未经依法质疑,且质疑答复内容亦未涉及,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关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还设置了大量的不作竞争性报价,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价格要求”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根据本项目中标公示结果,显示本项目专家抽取时设置情况,请问财政部门,此设置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专家抽取要求”,未经依法质疑,且质疑答复内容亦未涉及,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关于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时,未对投诉人名称等信息进行区分处理,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不当行为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另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在质疑答复时要去掉质疑单位,本项目未按要求实施”的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苏州品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苑街道迎宾公园管理综合养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2-019)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4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征
3、联系电话:0571-8918531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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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财采监〔2022〕7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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