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务川县龙桥溪水库、沙坝水库等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民点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04/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
佰利集团
B A L L E Y Group inc.
务川县龙桥溪水库、沙坝水库等 7 个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民点生活污水治 理项目施工招标
招 标 标 文 文 件
招 标 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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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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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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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务川县龙桥溪水库、沙坝水库等 7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村民点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务川县龙桥溪水库、沙坝水库等 7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民点生活 污水治理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 案机关名称)以 务发改初设【2023】2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 为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 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资 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都濡街道石水村、鹿坪村、沙坝村、石朝乡京竹村、丰乐镇牛塘村、官坝村、泥高镇栗园村,涪洋镇和平村、红丝乡月亮村、黄都镇燕龙村,浞水镇花园村共 8 个乡(镇)11 个村;
建设规模:务川县龙桥溪水库、沙坝水库等 7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民点生活污 水治理项目主要是对水源保护区内 617 户共 2805 人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设计新建 7404 米 DN110 收集管网,617 套化粪池及 413 套分散式无动力生态化处理系统,总计处理规模 308.5m³/d;
项目投资:投资估算约 600.30 万元,建安费为 534.23 万元;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
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示全部内容。
(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 果有)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 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贰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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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 相关资料自2023年03月27日起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 录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免 费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附 件 ( 网 址 )。
5.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4 月 17 日 10 时 00 分(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 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此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准 ) , 递 交 地 点 为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5.2 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
联系地址:遵义市务川县
联系人:王晓辉
电话:18585380418
招标代理机构: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6 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 3 号栋 23、24 楼)联系人:郭文倩
电话:18798070994
2023 年 03 月 24 日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 联系电话:4009980000
监督单位: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三贤北路 9 号
联系人:蔡馨兰
联系电话:1998598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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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 地址:遵义市务川县 联系人:王晓辉 电话:1858538041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 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3 号栋23 楼 联系人:郭文倩 电话:18798070994 |
1.1.4 | 项目名称 | 务川县龙桥溪水库、沙坝水库等 7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村民点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都濡街道石水村、鹿坪村、沙坝村、石朝乡京竹村、丰乐镇牛 塘村、官坝村、泥高镇栗园村,涪洋镇和平村、红丝乡月亮村、黄都镇燕龙村,浞水镇花园村共 8 个乡(镇)11 个村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示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定额工期的 80%,低于 80%,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
1.3.3 |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 明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 资质条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财务要求: 提供 2021 年或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 印件(扫描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 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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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 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 印件(扫描件)。 其他要求: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身份证。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施工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复 印件或扫描件,安全员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复印件 或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 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养老 保险为准。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 投标单位。提供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 开标 10 日前 通 过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
1.10.1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间 | 开标 15 日前 通 过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 异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 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 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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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投标报价 |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 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废标处理(明显 文字错误的除外)。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 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成 本警戒线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4647424.00 元 成本警戒线:4275630.08 元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 |
3.2.4 | 税金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增值税税率为 9%,税金为税前工 程造价×9%。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4.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 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 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 易平台 http://2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 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 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 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 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 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 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 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 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 号相关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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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 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 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 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 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 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遵市发改〔2023〕4 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 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 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 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 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二、投标保证金其他缴纳方式: 担保保函:(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若接受则将相应描述 添加到保证金缴纳方式内)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 万元整(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 未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视为视为招标人同意,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3.5.2 | 财务状况要求 | 提供 2021 年或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 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扫描件)。 |
3.5.3 | 近叁年完成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 不作要求。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盖章: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可用签字或盖 章后的纸质文件的扫描件替换或选用电子印章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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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ZYTF 格式,在遵义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 1 份(此光盘 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 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 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 场备用,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叁份。 (6)投标当天不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
3.7.5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 提交 |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 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 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 1 份(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 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 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 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 人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 标投标应急措施。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 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 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我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 在工作时间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nZYTF)光盘 1 份,由 投标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 用,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3)待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后中标单位须根据招标人需求递交 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需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 致。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 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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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9 楼)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匙在规定解密 时间 3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 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副本复印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件通知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扫描 查询);上述资料盖公章的复印件各 1 份以及投标企业 CA 锁和 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开标现场单独手持一份)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 均值; (8)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 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 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验证:以投标截止时间时遵义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平台名单中确认的结果为准。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 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专家 4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姓名、企业类似业绩名称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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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需要 √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约定为合同 金额的 5 %。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予以退还。 | |
7.4.2 | 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附件六规 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 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不作要求。 | |
10.2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 采用“暗标”评审方 法 | □否 √是 具体要求: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颜色要求:统一为黑色(不得出现其他颜色字体)。 2.排版要求: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目录和内容分节,暗标文件中涉 及到投标人名称的均以“我公司”代替;暗标文件页码底部居中,以目录页 1 为起始码,也不得出现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其他内容。 3.字体要求:四号宋体字,标准间距,单倍行距,不加粗,无下 划线。 4.图表大小、装订位置要求:图表不可为彩色,只能是黑白或灰 度;文字不可为彩色,只能是黑色、装订位置不作要求。 5.技术标左侧装订,装订要求:电子文件不装订。 6.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7.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 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 制和装订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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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 1-7 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扣分处理,每出现一处扣 2 分。 | ||
10.6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七“电 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 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10.7 | 评标结果告知及中标公示 | |
无效标情况告知:评标结果前,应将认定为无效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并接受投标人的 质疑。 中标公示: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
10.8 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 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 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10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要求。 | ||
10.11 监 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监督单位: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蔡馨兰 联系电话:19985985780 | ||
10.1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慎重报价) | ||
10.12.1 | 投标人须提供若本单位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保证 不得私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承诺书。 | |
10.12.2 |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若我单位中标,在项目实施期间将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 黔府办函 【2017 】193 号 ) 文件要求 ,即在劳务用工中至少使用 3 名以上本 地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不履行承诺的,将纳入失信记录。 | |
10.12.3 | 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进一步核实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人员资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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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及财务状况等等,如有弄虚作假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上报相 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
10.12.4 | 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1.5%。 |
10.12.5 | 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值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招标文件附件 C:投标人成本 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进行成本评审。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值的投标人必须在 投标文件中就此报价附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说明(包括:投标企业前一年全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说明(包括:投标企业公司章程、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 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文件); 3、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说明(包括,本企业前一年全年的纳税证明); 4、投标人对此报价在投标文件中的单独承诺等资料。 |
10.12.6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以施工中标价为基准计算后优 惠下浮 20%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一次性支付。 |
10.12.7 | 本项目当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为准。当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不一致时以须知前附表为准。 |
10.12.8 | 签字盖章: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可用签字或盖章后的纸质文件的扫描件替 换或选用电子印章均可。 |
10.12.9 | 开标注意事项: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 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 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 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
10.12.10 |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 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 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 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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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 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
10.12.11 | 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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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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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代理费的收取,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 标通知书时,根据《招标代理合同》一次性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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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 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 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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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企业认证体系;
(7)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 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 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详见前附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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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壹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3.5.3 “近叁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和合同 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和合 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 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分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或不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 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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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 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 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8)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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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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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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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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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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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 目名 称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 标 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原件提交情况(如要求):(提交情况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
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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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 号 | 投标人 | 验证 情况 | 投标保 证 金 | 投标总价(元) | 企业类似 业绩名称 | 质量标准 | 工期 | 项目 经理 | 签 名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投标成本警戒 线(元)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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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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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
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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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房屋建筑工程经主管部门检查优良率达 80%以上,无“不合格”等次。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 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检)员: (姓名),安全员: (姓名),材料员: (姓名),造 价员: (姓名),试验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 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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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 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 案是否或在大多程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的组成内容、装订和 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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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
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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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招标文 件格式文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的,采用已签字的原件或签章原件扫描上传 或电子签章均可,要求盖单位章的可以盖单位 电子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按格 式没有具体要求的,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涂 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电子印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 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类似工程业绩(如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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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其他 要求 | 拟投入项目 管理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 □是 √否 | ||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 项 (1)、(2)、(3)目规定 | |||
2.1.3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工期 | ||||
工程质量 | ||||
投标有效期 | ||||
投标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 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符合要求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0 分 投 标 报 价 6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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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 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0 下浮值 F)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分值及标准 | |
2.2.4(1) | 施工 组织 设计 评分 标准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2.2.4(2) | 项目管 理机构 评分 标准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2.2. 4(3) |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准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2.2.4(4) |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准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2.2.4(5) |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因素 | 投标书中出现的 非实质性偏差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3 | 评标 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补 | 废标 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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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 资格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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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 A;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 B;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C;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 D;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要求 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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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 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工作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 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 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 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 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 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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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投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 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 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 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 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 管并予以保密。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审查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 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
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
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
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
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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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施工组织 设计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施工安全措施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文明施工措施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施工环保措施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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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 2 | 好(2-1.0 分)一般(0.9-0.5 分)差(0.4-0.1 分)缺项(0 分)。 | |
合计 | 20 分 |
A4.2.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项目经理职称 | 3 | 具有工程师级及以上职称得 3 分。此项满分为 3 分。(提供职称证原 件扫描上传) |
技术负责人职称 | 3 |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市政 公用工程贰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 3 分。此项满分为 3 分。(提供职称 证、执业资格证和注册证原件扫描 上传) |
其他主要人员 | 4 | 施工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和身份证,安 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和身份证,证照齐全的 4 分,缺项不得分。(提供原件扫描 上传) |
合计 | 10 |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41
投标总价 | 65 分 | 按下列公式计算 |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1)拦标总价(控制总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 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 承诺。
L–拦标总价(控制总价)
(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 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高 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个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 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拦标总价(控制总价)≥有效投标总价≥投标成本价。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4)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 =65- 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大于 J 时,K 取 0.2;Bn小于 J 时,K 取 0.1。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结 果,投标总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企业认证体系 | 5 | 提供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 供齐全得 5 分,缺 1 证扣 2 分,扣 完为止。(原件扫描上传) |
合计 | 5 分 |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
分,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 D。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
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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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
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 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 算错误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 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 的),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 表 A-9 记录对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 E。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E)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 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 字或计算错误等)的内容 | „„ |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1 分 |
合计 | 10 分 |
A4.7 汇总评标结果
A4.8.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
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件表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有效投 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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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 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件表授权评标委员会 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和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因素评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因素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记录。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 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3.1 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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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
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2. 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 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
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报名(采用资格后审的)或资格预审 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
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
不一致的;
B2.9 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B2.10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
过此项评审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5
B2.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2.1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46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专家证号 | 签到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47
附表 A-2: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形式审查 |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格式文中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采用已签字的原件或签章原 件扫描上传或电子签章均可,要求盖单位章的可以盖单位电子 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按格式没有具体要求的,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及法定 代表人电子印章。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签署、份数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ZYTF 格式,在遵义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光盘 1 份(此光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 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 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 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 场备用,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
48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叁份。 (6)投标当天不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 |||||||
4 | 报价唯一 | 只有一个报价 | |||||
资格审查 |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 上资质 |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 | 项目经理资格 | 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 |||||
5 | 财务状况(如要 求) | 提供 2021 年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 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 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扫描件)。 | |||||
6 | 其他 |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身份证。 |
49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 位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复印件或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 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 为准。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 单位。提供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 |||||||
7 | 承诺 | 1、投标人须提供若本单位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同意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保证不得私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承 诺书。 2、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若我单位中标,在项目实施期间将执 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 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 黔府 办函 【2017 】193 号 ) 文件要求 ,即在劳务用工中至少 使用 3 名以上本地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不履行承诺的,将纳入失信记录。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
1 | 独立法人资格 |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 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 |||||
2 | 设计或咨询服务 | 没有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 总承包除外---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3 | 与监理人关系 | 不是本招标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 |
50
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4 | 与代建人关系 | 不是本招标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标段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 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5 | 与招标代理机构 关系 | 不是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不 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 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 材料 | |||||
6 | 生产经营状况 | 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7 | 投标资格 | 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投标承诺函内容或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 |||||
8 | 财产问题 | 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9 | 履约历史 |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承诺函内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 |||||
10 | 控股、管理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营业执照及 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 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
1 | 澄清和说明情况 |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 为准 | |||||
2 | 投标人在投标过 程中遵章守法 |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 标委员会成员的甑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
5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52
附表 A-3: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投标内容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 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 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承诺范围见投 标函内容。 | |||||
2 | 工期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 期”为:365 日历天 | |||||
3 | 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文明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 标准要求。 | |||||
4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5 | 投标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金额为:2 万元 | |||||
提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 |||||||
6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 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 受的条件 |
53
7 |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及投标价 格 | 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 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及其他价 格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以及投标总价是否 低于投标成本价。 | |||||
8 | 技术标准和要 求 | 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 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 | |||||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得 进入下一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54
附表 A-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人名称: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评委姓名称及评分 |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评分基 准值 | 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 | 投标人 得分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2 | 质量保证措施 | |||||||||
3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及保 证措施 | |||||||||
4 | 施工安全措施 | |||||||||
5 | 文明施工措施 | |||||||||
6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7 | 施工环保措施 | |||||||||
8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9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10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 |||||||||
合计 | 20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4-1 的“合计”栏。
55
附表 A-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2 | 质量保证措施 | ||||||
3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 络图)及保证措施 | ||||||
4 | 施工安全措施 | ||||||
5 | 文明施工措施 | ||||||
6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7 | 施工环保措施 | ||||||
8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9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10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 的配合 | ||||||
合计 | 20 分 |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56
附表 A-6: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人名称: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评委姓名及评分 |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评分基 准值 | 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 | 投标人 得分 | |||
1 | 项目经理职称 | ---- | ||||||||
2 | 技术负责人职称 | ---- | ||||||||
3 | 其他主要人员 | |||||||||
合计 | 10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A-6-1 的“合计”栏。
57
附表 A-6-1: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项目经理职称 | ||||||
2 | 技术负责人职称 | ||||||
3 | 其他主要人员 | ||||||
合计 | 10 分 |
评委签字/日期:(每位评委签一张):
58
附表 A-7-1: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投标总价 | |||||
2 | 评标基准价 | |||||
3 | 偏差率 | |||||
4 | 投标总价得分 |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59
附表 A-8: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企业认证体系 | 5 | |||||
合计 | 5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60
附表 A-9: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扣分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细微偏差扣分 | ||||||
...... | |||||||
...... | |||||||
扣分合计 | 10 分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61
附表 A-10: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A |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B | |||||
4 | 投标报价 | C | |||||
5 | 其他因素 | D | |||||
6 | 扣分因素 | E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A+B+C+D-E | ||||||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6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3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
段。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4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B 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65
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质量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安全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C 类):
材料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试验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造价员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
66
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
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67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68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 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 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69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70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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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 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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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 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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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 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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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 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 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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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 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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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 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 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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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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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 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 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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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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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 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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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 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 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 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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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 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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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 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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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 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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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 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 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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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 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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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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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 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 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 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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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 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 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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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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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 1B 2F F 02 t 2B 3F F 03 t 3B nF F 0 tn n1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 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 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 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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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 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 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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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 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 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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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 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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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 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 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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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 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 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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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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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 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 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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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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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101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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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 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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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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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105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 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106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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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5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7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 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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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 永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月。
1.1.4.7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 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 限。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 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 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 于第 11.1 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 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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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 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 天。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 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 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 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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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将具备施工条件 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 外,还应当满足(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 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 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 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 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 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 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 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 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 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 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 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 (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 。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 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 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
111
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 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
。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 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 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 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 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12
4.1.3 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 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 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 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 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 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 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 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 为 (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 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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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 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 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 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 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的确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2)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 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 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 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3)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 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 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114
联系电话: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 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 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4.6.2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见;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6.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115
。
4.6.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 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 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 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116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 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 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 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 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9.2.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117
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 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 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 。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 5 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 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2.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 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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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的内容:
, 施 工 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 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 要求: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 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 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9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 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 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 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 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 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 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 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 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 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
120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 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 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 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 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 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限到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2) 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 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 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21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 变更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该项目单价按 15.4.4 项 规定调整。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按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 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100%。
15.4.4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 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5.4.5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 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 15.4.1 至 15.4.3 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 人报价浮动因素计算;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 暂估价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无该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 招标工作,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 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 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122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 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如: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 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材料、工程设备名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调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 人工或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 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 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趺幅以在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 价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 价涨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信息价无此价格的,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根据市场价格确认。
其他约定: 。
123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 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 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 10%~3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 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 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 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
17.2.4 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
124
的预付款保函。
17.2.5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 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 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 意。
17.2.7 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 14 天内退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 期内完成成工程量的 (70%~9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 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 (60%~80%)。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 (应大于 9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比例 (应 大于 80%)。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第 17.5.2(2) 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 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 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 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 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125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 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 14 天内,就 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 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 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 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4 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 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 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 专用合同条款 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 质量保证金比例: (按 3%~5%计,工程结算价在 3000 万元及 以内的按 5%计,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按 3%计)。
17.4.3 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1 年后的 14 天内,退还 80%质量保证金;满 2 年后的 14 天内退还余额。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无特别选择的,原则上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返还保函。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机械费)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涨跌超过 5%以上的 价格调整应列入竣工结算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 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
126
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 17.5.2 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 收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6 试运行
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 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127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8.8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 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 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 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 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 限: 。
18.9 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 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 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 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 在递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
128
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 ,保 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1 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129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24.3.4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24.3.5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30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 规模 | 建筑面积(m2) | 结构 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 力 | 设备安 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131
附件二: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 级 | 交货 方式 | 送达 地点 | 计划交 货时间 | 备注 |
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
132
附件三: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 级 | 交货 方式 | 送达 地点 | 计划交 货时间 | 备注 |
备注:本表所列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应为施工的实际消耗量。不包括施工损耗。
133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对 (工程名称) 标段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34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35
附件五: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36
附件六: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 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 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 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 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 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37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 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 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 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 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5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38
附件七: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 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139
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 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40
附件八:
质量保修金退还担保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义务
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 2 年后的 14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142
第二卷
143
第六章 图 纸(另册)
144
1.图纸目录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145
第三卷
14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 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 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7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 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 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目名称、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名称,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 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 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148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见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 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 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 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 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 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
149
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 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 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 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150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
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 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 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 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 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V 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 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 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 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 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 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 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 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151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 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 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 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 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 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 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 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 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 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 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 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 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 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 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 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 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 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 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152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 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
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
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
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
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
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
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
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
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
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
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153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 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 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 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 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 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 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 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 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 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 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 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 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 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154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 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 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 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 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 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 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 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 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 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 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 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 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
155
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 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 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 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 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 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 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 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
156
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
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 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 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 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
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 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 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 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 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 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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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 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 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 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4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 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 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 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 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 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 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 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 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 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 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 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 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158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 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 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 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 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 工环保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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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 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 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 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 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 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 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 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 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 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 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 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 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 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 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 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 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 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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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 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 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 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 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 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 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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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 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 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 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 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 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 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 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
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 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 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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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 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 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 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 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 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 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 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 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 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 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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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 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 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 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 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 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 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 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 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 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 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
164
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 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 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 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 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 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 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 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 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 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 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 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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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 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 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 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 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 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 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 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 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 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 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 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 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 合同形式,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目确定的结算
166
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 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167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 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 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 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
168
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 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 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 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 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 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 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 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169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 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 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170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71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72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
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73
第四卷
17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175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7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投标承诺函„„„„„„„„„„„„„„„„„„„„„„„„„„„„„„ ( )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 六、企业认证体系„„„„„„„„„„„„„„„„„„„„„„„„„„„„„(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二)近壹年财务状况表 „„„„„„„„„„„„„„„„„„„„„„„„„„( ) (三)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 八、其他材料„„„„„„„„„„„„„„„„„„„„„„„„„„„„„„„( )
17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
(房屋建筑工程 2.5%,市政工程 1.5%,机电安装工程 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并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 天
(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我方同意本
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
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 元。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 (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
名称、标段)„„。
178
我方将派出________(建造师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
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公章或电子印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或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79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3 | 质量标准 | |||
4 | 投标人自行分包内容 | 4.3.4 | ||
„„ | „„ | „„ | „„ | |
„„ | „„ | „„ | „„ | |
1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81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82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 项情形: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 承包的除外;
(3)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 代表人;
(7)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
(8)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 工作;
(9) (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10) (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 (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 (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 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 (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83
三、针对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
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
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
要管理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 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 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4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 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 他说明的内容。
185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房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 | 缴纳养老 保险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
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18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叁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项目经理 | 养老保险 | |||||
毕业学校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 | 备注 | |||||
注:1.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员考核证(B类)等复印件,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
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87
附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养老保险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及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注: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如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 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88
六、企业认证体系
提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189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90
(二)财务状况
提供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扫描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 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 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 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扫描件)。
191
(三)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92
八、其他材料
193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94
目 录
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三、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四、 施工安全措施
五、 文明施工措施
六、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七、 施工环保措施;
八、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九、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十、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195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19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19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9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 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199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 的情况和布置。
2. 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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