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铁七局新建西康高铁XKZQ-3标段第二批自购物资招标采购速凝剂包件SNJ02合同
金额
783.2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6100013501tpcfvm
预算金额783.2万元
招标联系人权凯
中标联系人杨磊18191095110
公告正文
招标项目名称中铁七局新建西康铁路XKZQ-3标段第二批自购物资招标采购招标项目编号E6100013501tpcfvm
标段名称中铁七局新建西康高铁XKZQ-3标段第二批自购物资招标采购速凝剂包件SNJ02标段编号E6100013501tpcfvmzjn006
合同甲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乙方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速凝剂采购合同合同签署日期2022年9月7日
合同价款7832000元合同期限2
其他信息合同编号:XKZQ-MM-2022-63
 
 
 
 
 
中铁七局集团西康高铁XKZQ-3标项目部
 
 速凝剂买卖合同
 
 
 
 
 
 
 
 
 
 
 
 
 
 
 
 
 
 
 
买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高铁XKZQ-3标段项目经理部
卖方: 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签订日期:2022年 9 月 1 日
 
 
速凝剂买卖合同
买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高铁XKZQ-3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元)
含增值税单价(元)
含增值税总价(元)
生产厂家
备注
1
速凝剂
无碱液体掺量7%

4000
1732.74
6930973.45
1958
7832000
 
 
小计
 
 
 
 
6930973.45
 
7832000
 
 
增值税税率为 13 %,增值税额:901026.55元。
含增值税总价(大写):柒佰捌拾叁万贰仟元整 (小写):7832000.00元。

1.1名称、品种、规格、产地:无碱液体速凝剂掺量7%。
1.2质量:
1.2.1执行标准 GB/T 35159-2017《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Q/CR 807-2020《隧道喷射混凝土用液体无碱速凝剂》,执行标准:GB/T 35159-2017《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Q/CR 807-2020《隧道喷射混凝土用液体无碱速凝剂》、GB/T 8077-2012《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标准执行。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数量:4000吨。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甲方出具的供货通知执行。
2.2计量单位和方法: 以吨位单位,按照甲方拌合站设置的地磅过磅数量为准。
2.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无  。
2.4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无。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供货期限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每批次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2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_。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前,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4.3运输方式:汽车桶装运输 。卸货由乙方负责,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4.4运输险:乙方负责投保。
4.5货物附随单证的转移: 出厂榜单、材质书、合格证 。
第五条 验收
5.1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3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违约;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拒收、退回、自行处理或者另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2验收方式:每车进场由甲方试验室抽样检验。
5.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合同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测费用约定:乙方声明在合同生效后,首次委外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双方对后续检测结果有异议,再次委外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4甲方指定权凯负责货物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杨磊(身份证号:14272519890422001X)负责货物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均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5.5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在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进行维修等服务,乙方可对甲方合理收费。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6.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78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 柒佰捌拾叁万贰仟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6930973.45元(大写:人民币陆佰玖拾叁万零玖佰柒拾叁元肆角伍分),增值税税率为 13 %,增值税901026.55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壹仟零贰拾陆元伍角伍分)。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本合同各项货品的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本合同价格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
6.2每月 20 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上月21 日至本月的 2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6.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7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4货款支付:
6.4.1先货后款:先货后款: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0%,三个月内支付2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 3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6.4.2背靠背支付条款: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6.5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承兑贴息。
6.6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7.1.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7.1.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7.1.4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7.1.5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乙方应考虑甲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以保证甲方需要。
7.2.2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7.2.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4乙方对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货物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
7.2.5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
7.2.6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7.2.7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8.1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无条件可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_7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约定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9.7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次,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8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供应的速凝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结算款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9.9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9.10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 10  %的违约金。
9.11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9.1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9.13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9.14如乙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开票信息,付款信息
10.1乙方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1102577801195B
户名: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阳县支行永乐支行
账户:2642 5701 0400 0308 9
10.2甲方增值税开发信息:
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号:
4100  1514  0110  5920  0168
联系电话:
0371-67723156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  00017  00716  022
发票备注
工程名称: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高铁XKZQ-3标段项目经理部
工程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做出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合规风险管控条款:
13.1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及项目所在地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行贿受贿行为。
13.2在保证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乙方保证自身、有关关联方及其各自的权益所有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不会为了达成或履行本合同或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批准给予任何钱款、礼品或其他有价物给以下人员:
1.任何公职人员或职员;
2.任何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
3.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职员或官员;
4.合同相对方、其关联方及任何相关第三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
5.任何其他有关人员。
此外,乙方承诺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真实准确地在财务账簿中反映其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留相关财务凭证。
13.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服务有关的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若相关的财务记录不准确,或者出现拒绝提供、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现存在行受贿、虚假报销等违规行为的嫌疑时,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无权主张甲方违约,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4.1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发生公司破产、重组、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注销,公司名称变更等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在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2 双方约定:任何改变本合同项下条款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但是补充合同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导致乙方合同权利增加或义务减少的,甲方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
14.3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镇中铁七局西康高铁项目部。
联系人: 权凯  。
联系电话:13193371855 。
电子邮箱:302510362@qq.com 。
乙方送达地址: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 。
联系人:杨磊。
联系电话:18191095110 。
电子邮箱:2782109417@qq.com  。
14.4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5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账号:
 
签订日期:

 
 
 
附件廉政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甲方(买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康高铁XKZQ-3标段项目部
乙方(卖方):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西康高铁XKZQ-3标段项目部
工程项目地点:陕西省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含甲方人员)义务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从乙方报销或支付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喜庆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接受乙方的财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不得借用、占用乙方车辆。
4.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并及时退还乙方或上缴纪检监察组织。
5.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二、乙方(含乙方人员)义务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或支付应由其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喜庆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
3.不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接受甲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向甲方无偿提供车辆等。
4.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本单位(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1.乙方不履行其第1项义务,乙方在 3 月内不得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甲方管理范围投标,当期信用评价定为C级,同时取消乙方2个月参与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数额较大的加重处理,若一年内再次发生,取消乙方6个月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具体事项按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通报执行。
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数额由双方约定,以下同),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索要或主动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0元;乙方主动向甲方赠送、提供乙方第2项义务所列钱物和活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双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各自第3项义务,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1-3项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约责任追究
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                                  日期:
 
 

相关附件:
XKZQ-MM-2022-63速凝剂(世纪博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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