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4/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064
预算金额7408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高乐琪010-83143140
公告正文


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名称 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4BJ1000064
转让底价 7408.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4-1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5-15
所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高乐琪 / 联系电话:010-8314314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工业园区中天合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徐振东 成立日期 2021-03-03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26MA0QXKYW3Y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工业余热余压利用及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电力供应及销售;制氢设备、电能变换及控制设备生产及销售;节能减排管理服务;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研发;环保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0 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3302.68 6316.08 6986.61
审计机构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 0 0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3233.36 6246.75 6986.61
其他披露的内容 1、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因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风光融合绿氢化工示范项目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风光融合绿氢化工示范项目主要建设风力发电44.95万千瓦、光伏发电27万千瓦,制氢3万吨/年,本项目已累计投入资金约1.34亿元,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后,需要在2025年6月前提供不低于48亿元持续资金投入。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3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刘世良 成立日期 1997-07-18
注册资本(万元) 1354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027227Y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169286X1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4-04-0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关于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中石化新星内蒙古绿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 7408.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人民币2222.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并接受《职工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4)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继续支持内蒙古鄂尔多斯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建设,需要在2025年6月前提供总计不低于48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5)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不对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在建项目设置质押等限制性权利负担。(6)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继续负责标的企业就内蒙古鄂尔多斯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林草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等手续办理。(7)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风光融合绿氢化工示范项目(含二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备案主体的变更。(8)若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于股权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企业名称及相关标识的变更。
6.受让方如违反承诺事项(4)、(5)、(6)、(7)、(8)项条款,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按照本次交易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进行追偿。
7.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披露时限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不低于本次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222.4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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