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莆田学院药剂院检验系全自动血小板聚集仪等设备申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48.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3/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300]lx[gk]2018010-1
预算金额48.8万元
招标公司莆田学院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许全标13799299588
公告正文
莆田学院药剂院检验系全自动血小板聚集仪等设备申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学院

乙方厦门科达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LX[GK]2018010-1莆田学院药剂院检验系全自动血小板聚集仪等设备申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8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Eppendorf移液器 2 国内 1700 3400 Eppendorf Research plus 0.5-10μl
1 1-9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Eppendorf移液器 2 国内 1700 3400 Eppendorf Research plus 2-20μl
1 1-1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全自动血小板聚集仪 2 国内 166500 333000 北京泰利康信 LBY-NJ4A
1 1-2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生物安全柜 2 国内 58200 116400 上海力康 HFsafe-1500LC(A2)
1 1-3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大容量恒温培养箱 1 国内 18500 18500 上海精学 JK-LHS-900SL
1 1-4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大龙移液器 6 国内 150 900 大龙兴创 Top Pette 1000-5000μl
1 1-5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大龙移液器 50 国内 150 7500 大龙兴创 Top Pette 200-1000μl
1 1-6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大龙移液器 10 国内 150 1500 大龙兴创 Top Pette 0.5-10μl
1 1-7 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 Eppendorf移液器 2 国内 1700 3400 Eppendorf Research plus 0.1-2.5μl
合计: 48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捌仟元整(¥48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交付时间须含到货、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整改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院中街1133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采购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所供货物的规格和产品标准及材质、尺寸和技术处理等进行验收。 6.1.2. 结构、外观、制造、装配材料及工艺要求应符合招标采购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采购人在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换货或退货。 6.1.3. 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货物技术性能或专业程度较高,可委托相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1.4.验收合格或初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凭用户单位出具的初步验收合格书到我司办理有关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全部货物交货、安装调试正常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2 5 在验收合格之日满1年后且未发现质量问题无合同未了事宜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5%向采购人提交,在中标人履行合同并验收合格1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双方约定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法依合同解除、终止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延误,每延误满一周,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货物总值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该批(次)货物总值的20%。当乙方的某一批货物交货时间延迟超过一个月时,除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通知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当乙方的某一批货物交货时间延迟超过一个月时,若甲方多次要求乙方仍未能提供合格的货物,甲方按乙方无能力交货进行处理并没收乙方所交的货物。 乙方无能力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10.2当乙方发生违约时,乙方的质量合格证金或甲方未支付的货款可以作为上述违约金的一部份、由甲方直接扣抵。 10.3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一)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所有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质量保证期后乙方应承担以下售后服务:乙方应对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乙方有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乙方每三个月上门进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最佳性能状态。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乙方保证甲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备件材料,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换配件时只收取配件的成本费。 14.3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4.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改变或调整调查实施方案所增加的调查费用,原则上由提出改变或调整调查实施方案的一方承担。 14.5未遇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中途终止本协议,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确因不可抗力原因,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不负违约责任,但是必须及时向对方通报,以减少损失。 14.6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合格以上的货物,其外包装必须未被拆封,内附的保修卡、说明书齐全。中标人提供的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并保证这些货物及材料等手续的合法性。14.7中标人按照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中标人免费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所有货物的现场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基本掌握相关知识技能。14.8厂家中标人并免费产品设备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莆田学院 乙方: 厦门科达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兴安新村36号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88号1608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许全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许全标
联系方法: 15160184276
联系方法: 137992995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
账号: 账号: 40303001040056881


签订地点:莆田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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