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49.55万元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3/12/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hkj-2023-149
预算金额49.55万元
招标联系人武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老师022-85231760
标书截止时间2023/12/14
投标截止时间2023/12/19
公告正文

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 告
(招标编号:PHKJ-2023-149)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 49.55 万元,招标人为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本项目共分为 3 包,第 1 包采购全自动大蜜丸机(9g)、水丸机(制丸抛光一体机)、桌上式水冷式超微粉碎机、小型高速粉碎机(粗粉),第 2 包采购氦氖激光治疗仪(160mW)、多导心电图机,第 3 包采 购脑循环系统治疗仪、深静脉血栓防治仪、振动排痰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氧疗仪。具体详见 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3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 (002) 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 (003)天津市宁 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的投标人 资格能力要求:(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若供应商为所响应产品的制 造商,须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 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非所响应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须提供其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如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如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 医疗器械,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 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 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 2022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 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 3 个月内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提供 2023 年至少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 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 章。
(四)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 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供应商若为被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打印的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002 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的投标人 资格能力要求:(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若供应商为所响应产品的制 造商,须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 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非所响应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须提供其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如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如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 医疗器械,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
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 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 2022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 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 3 个月内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提供 2023 年至少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 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 章。
(四)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 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供应商若为被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打印的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003 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购置氦氖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三包)的投标人 资格能力要求:(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若供应商为所响应产品的制 造商,须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 件加盖公章;若供应商非所响应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须提供其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如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所响应产品如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
医疗器械,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 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 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 2022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 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 3 个月内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提供 2023 年至少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 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 章。
(四)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 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供应商若为被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打印的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3 年 12 月 08 日 09 时 00 分到 2023 年 12 月 14 日 17 时 00 分 获取方式:1.现场获取:请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和地点前往获取,并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等复印件以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2.网上获取:(1)请将标书款以电汇或银行转账 方式(为方便后期开具发票建议使用对公账户),汇至我公司的银行账号,并请在汇款备注
中标明:“PHKJ-2023-149 标书款”,采购代理机构开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天津普华科 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悦雅花园支行;银行帐号:12050165790100000487;(2)标书款汇款后,请将如下信息: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等扫 描件、汇款单截图、项目编号、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供应商邮箱以邮件形式发送至 phkjyxgs@126.com,邮件主题:项目编号+获取文件+供应商名称。 (3)磋商文件获取日期 以标书款到账日期为准。磋商文件售价:¥500 元/本。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滨海高 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 6 号 C 座 20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09 时 30 分
递交方式: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 6 号 C 座 201(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 年 12 月 19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 6 号 C 座 201(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会议室)
七、其他
总预算:¥495,50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
第 1 包:¥113,5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第 2 包:¥162,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
第 3 包:¥22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
地 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 30 号
联 系 人:武老师
电 话:022-6911683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 6 号 C 座 201
联 系 人: 王老师
电 话: 022-85231760
电子邮件: phkjyxgs@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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