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标号:POWERCHINA-00-220174
受中国电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竞标方式采购水电十四局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第Ⅲ标项目经理部所需一批工字钢,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款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竞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1、项目概况:
本标段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承建,由“以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为牵头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作为设计成员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作为施工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本标段实施范围为总干渠第八、九、十流量段(里程范围总106+650~总144+573.31,共37.923Km)、西干渠一、二流量段(里程范围西0~西12+000,共12Km )、三元水库充水渠(104.25m)、大深沟水库充水渠(513m)、回龙泵站及提灌站、回龙水库充水渠(9.8km),合同金额为31.125136亿。标段实施总干渠8-10流量段范围共有12座隧洞;其中短隧洞(L≤500m)5座、中长隧洞(500<L≤1000m)1座、长隧洞(1000<L≤3000m)3座、特长隧洞(L>3000m)3座。
标段范围渡槽共5座,有3座架空高度超过50m的高大渡槽(总干渠共9座),分别为桐子坝渡槽90m、粟家庙渡槽87m、唐家沟渡槽77m。桐子坝渡槽为灌区最高渡槽;粟家庙渡槽为灌区最长渡槽。西干渠0~12km含7座隧洞,总长9.915km,占全长83%;为3.4*3.45m~4.4*4.4m城门洞型洞室,开挖断面15~26㎡。其中狮子岩隧洞6526.84m,为西干渠最长隧洞,也为整个灌区一期工程控制工期关键项目。隧洞洞室III类围岩占比4%、Ⅳ类围岩占比41%、V类围岩占比55%。含2座渡槽,总长0.296km;明渠总长1.789km,占全长的15%。回龙泵站及提灌站位于西干渠桩号11+148处,主要承担向回龙水库补水任务,设计流量7.80m3/s,设计提水扬程52.0m,装机5台卧式单级双吸泵,单机容量1600kW,总装机8000kW,泵房面积1040m2。回龙水库充水渠全长9.80km,其中:明暗渠长1.738km;隧洞6座,长8.035km;跌水消能池一处,长27m。明暗渠、隧洞纵坡均采用1/2000。三元水库充水渠渠道轴线长104.25m,砼断面,水库充水采用放水洞型式,在充水渠进口的总干渠下游侧埋设φ40的PE放水管,出口设放水阀控制,管长18m,出口与泄水渠采用底宽5m,高4.0m的矩形钢筋泄槽相接,充水入三元水库。大深沟水库充水渠在西干渠西9+673处分水,充水流量0.2m3/s,起始水位381.497m(西干渠设计水位)。充水管长513m(平面轴线),采用放水洞型式取水,用倒虹吸型式输水。
2、竞标范围: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第Ⅲ标一分部项目经理部、二分部项目经理部所需工字钢。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吨) |
供货范围 |
备注 |
1 |
工字钢 |
16# |
500 |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第Ⅲ标一分部项目经理部 |
|
2 |
工字钢 |
18# |
2000 |
||
3 |
工字钢 |
14# |
2840 |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第Ⅲ标二分部项目经理部 |
|
4 |
工字钢 |
16# |
3730 |
||
5 |
工字钢 |
18# |
1750 |
||
合计: |
10820 |
|
|
说明:以上招标数量为预估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招标材料的数量与合同执行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施工结束。
5、交货
6、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及参数详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7、其他:
7.1货款支付方式:先货后款。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调整时,最新含税综合交货单价计算公式:最新含税综合交货单价=(最新含税信息价+含税固定浮动额)/1.13×(1+最新税率)。由于税率变化造成税额下降导致的合同总价降低的情形,双方应予认可并执行。
7.2合同签订模式为确定中标人后,由十四局的全资子公司致恒(重庆)供应链 与中标人签订供应合同,中标人应给予理解、配合,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家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的报告(需提供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竞标产品任一规格型号的工字钢检测报告1份)。
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属的销售公司的,应是生产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与生产企业同属一家母体企业,其生产企业应满足1.1条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或销售证明文件(如:区域经销商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品牌代理证明材料等),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投标人应具有水利水电、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类似工程的工字钢供货业绩,在近三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竞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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