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川区中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竞采公告
金额
49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4/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基本信息
需求描述:(一)投保范围及数量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其中含合川区中医院(本部)、申明亭分院。此次投标按参保单位的医务人员数、床位数等为计算依据(详见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基本情况表),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基本情况表
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传承室工作的非院内医务人员,医联体单位派驻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具体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
(二)保险险种:医疗责任险
医疗责任保险内容及标准:
1、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责任认定方式
一是经医、患双方协商,二是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是经仲裁机构仲裁,四是经人民*裁决。前述任何一种方式的处理结论,均作为保险人的理赔依据。
3.保险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4.保险期间承保基础、追溯期、延长报告期
(1)保险期间承保基础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
(2)追溯期
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连续投保同一家保险公司情况下,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1年,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2年,第四年续保时追溯期为3年,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其中,连续投保是指连续投保同一家保险公司,不论投保条件及内容是否变化。
(3)延长报告
本保险设置延长报告期。保险合同到期后,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免费获得1年的延长报告期。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以被保险人电话报案或邮件信函方式为准),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要求
服务承诺按下列条款自行承诺:
1、至少配备有专业从事医疗责任保险人员一名,并驻守医疗机构,协助医疗机构全程参与纠纷处置及理赔。
2、纠纷发生,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司立即(30分钟内)派出查勘人员,同时参与纠纷处置。保险公司拒绝派人到场的,视为同意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
3、纠纷赔偿处理程序简化,严格遵守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构。
4、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由保险公司协助处理纠纷的人员负责收集理赔资料,医院提供保险公司所需资料。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是否给予理赔,在30日内给予理赔。
5、保险人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责任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6、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每年提供医疗机构医疗风险评估报告和详实的保险理赔数据。
7、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详细说明相关资料,投标人未按格式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的后果自负。
8、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不得有模棱两可的说法。如因表述不清出现理解歧义,按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9、投标人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根据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如中标保险公司违约,第一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40%,超过三次违约,或因中标保险公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投保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中标保险公司应退还相应投保费用,并失去下一年度投标资格。违约行为的确定,以仲裁或区人民*作出的调查结论或判决为准。
11、医院享受首次投保设追溯期1年,第二年续保,追溯期2年。
12、医院邀请院外上级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含精神损害)以及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等,纳入医疗责任保险报保范围。
预算金额:490000元
采购编号:10559367
采购人信息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需求描述:(一)投保范围及数量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其中含合川区中医院(本部)、申明亭分院。此次投标按参保单位的医务人员数、床位数等为计算依据(详见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基本情况表),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指标 | 备注 | |
1 | 医院等级 | 国家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 | |
2 | 卫生技术人员 | 565 | | |
3 | 医务人员 | 医生 | 196 | |
4 | 护士 | 230 | | |
5 | 检验 | 40 | | |
6 | 床位数(张) | 420/480 | | |
9 | 门诊人次(人) | 240374 | | |
10 | 手术例数(例) | 3206 | | |
11 | 住院患者入院例数(例) | 16866 | |
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传承室工作的非院内医务人员,医联体单位派驻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具体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
(二)保险险种:医疗责任险
医疗责任保险内容及标准:
1、保险责任范围
险种 | 责任范围 | |
主险 | 医疗责任险 | 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含精神损害)以及因此发生的经济法律费用等。 |
2.保险责任认定方式
一是经医、患双方协商,二是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三是经仲裁机构仲裁,四是经人民*裁决。前述任何一种方式的处理结论,均作为保险人的理赔依据。
3.保险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
主险 | 医疗责任险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人每次限额(不分项) |
100万元 | 50万元 |
4.保险期间承保基础、追溯期、延长报告期
(1)保险期间承保基础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
(2)追溯期
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连续投保同一家保险公司情况下,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1年,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2年,第四年续保时追溯期为3年,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3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其中,连续投保是指连续投保同一家保险公司,不论投保条件及内容是否变化。
(3)延长报告
本保险设置延长报告期。保险合同到期后,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免费获得1年的延长报告期。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以被保险人电话报案或邮件信函方式为准),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要求
服务承诺按下列条款自行承诺:
1、至少配备有专业从事医疗责任保险人员一名,并驻守医疗机构,协助医疗机构全程参与纠纷处置及理赔。
2、纠纷发生,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司立即(30分钟内)派出查勘人员,同时参与纠纷处置。保险公司拒绝派人到场的,视为同意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
3、纠纷赔偿处理程序简化,严格遵守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构。
4、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由保险公司协助处理纠纷的人员负责收集理赔资料,医院提供保险公司所需资料。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是否给予理赔,在30日内给予理赔。
5、保险人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责任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6、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每年提供医疗机构医疗风险评估报告和详实的保险理赔数据。
7、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要求详细说明相关资料,投标人未按格式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的后果自负。
8、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不得有模棱两可的说法。如因表述不清出现理解歧义,按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9、投标人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根据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如中标保险公司违约,第一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二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30%,第三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40%,超过三次违约,或因中标保险公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投保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中标保险公司应退还相应投保费用,并失去下一年度投标资格。违约行为的确定,以仲裁或区人民*作出的调查结论或判决为准。
11、医院享受首次投保设追溯期1年,第二年续保,追溯期2年。
12、医院邀请院外上级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含精神损害)以及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等,纳入医疗责任保险报保范围。
预算金额:490000元
采购编号:10559367
采购人信息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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