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3-02-07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采购比选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采购比选公示
发生时间: 2023-02-07
来源: 本站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拟通过比选方式采购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现诚邀贵单位参加本次比选,现将有关事宜予以告知。
一、比选范围及要求
比选具体内容详见文末附件《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请购文件》、《散装填料采购比选文件》
二、比选报价书的递交
1、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制作单位,请将比选报价文件密封完好,并在密封封口处加盖公司公章,于2023年 2月10日16时00分前以快递形式或专人派送的方式送达,地点为: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供应处。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报价书,业主单位将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业 主: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化北二路7号
联 系 人:陈先生
电 话:023-87657023/15223284440
四、附件
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请购文件.docx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请购文件.docx
散装填料采购比选文件.doc散装填料采购比选文件.doc
散装填料请购文件用户名称: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用户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代码: 22107装置代码: 493、494 | |||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时间 |
总则本请购文件适用于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请购产品的采购。卖方所提供的请购产品需满足本文件及所有附件的要求。任何异议、偏离和替代均应得到买方的书面认可。本规定包含对所购填料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本规定连同订货合同书/设备数据表等一起构成对填料在购买、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在买方与卖方确认签字后即成为订货合同技术附件,本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卖方对本规定的严格遵守并不意味着可以解除其对填料的正确设计、选材、制造等以及满足规定的工艺技术要求的责任。卖方应根据其经验进行合理的设计、选材、制造并提供能符合规定要求的填料。标准与规范卖方对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符合下列标准和规 范以及有关的法规要求。其优先次序如下:(1)请购书和会议纪要(2)标准与规范(如果有)如果上述文件之间有矛盾,卖方应将矛盾之处立即提交买方,由买方确定应采用的标准或文件。33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暂无法定标准规定, 则卖方在合同签订前, 应向买方提供下述文件供买方确认(但买方确认并不意味解除卖方对产品应承担的所有责任)。33产品样本及产品技术说明书;有关政府部门的鉴定文件;生产许可证;制造厂商的标准。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组成本请购文件的一部分,当合同生效后,本文件及引用附件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同时生效。技术文件序号标准号名称1HG/T21554.2-95《不锈钢矩鞍环填料》2HG/T3927-2020《工业活性氧化铝》3HG-T 2690-2012《13X分子筛》4GB/T 13550-2015《5A分子筛及其测定方法》5HG/T3683.1-2014《工业瓷球惰性瓷球》不锈钢矩鞍环制造标准为HG/T21554.2-95 ,标准上对矩鞍环的内弧间距、外弧间距 宽度 高度 壁厚均有明确的要求,38#的不锈钢矩鞍环厚度为0.4mm。供货范围和工作范围界区划分原则卖方应提供 3.2 节表中所列各塔的填料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供货清单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堆密度特殊要求包装方式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25#,材质 304 ,厚度0.4mm14.8m³~188 kg/m³造气使用袋装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40# ,材质 304,厚度0.4mm 14.3m³~180 kg/m³造气使用袋装不锈钢矩鞍环DN38,S30408,厚度0.4mm31 .2m³苯胺/硝基苯塔使用袋装活性氧化铝 Ø3~5 球形 4.8m³~0.75 t/m³TSA 专用,耐温≥200℃,比表面积≥300 ㎡/g桶装13X 分子筛 Ø1.5~2.5 球形 11m³~0.74 t /m³ TSA 专用 桶装活性氧化铝 Ø3~5 球形2.5m³~0.75 t /m³制氢专用,比表面积≥300 ㎡/g桶装活性炭Ø1.5~2 柱形15m³ ~0.65 t /m³制氢专用桶装5A 分子筛 Ø1.5~2.5 球形32m³~0.74 t /m³ 制氢专用桶装耐火瓷球 Ø3 球形 3m³ 造气使用袋装耐火瓷球 Ø20 球形 7.5m³ 造气使用袋装耐火瓷球 Ø25 球形1.85m³ 造气使用袋装耐火瓷球Ø50 球形0.6m³ 造气使用袋装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指标由卖方提出,并在以后的会议中与买方讨论后共同确认。技术服务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最终提交的技术文件要求在技术谈判中与买方讨论后共同确认);在投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附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介绍、工艺性能保证、机械性能保证(包括设计使用寿命), 文件份数: 6份。对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的审核和批准买方应有权对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 目的是通过此过程,确认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所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设计并安排生产,以及进一步向卖方具体明确买方的意图和要求。卖方对买方的意见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尊重,如果对买方的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会议、传真或电子邮箱及时沟通。双方对商谈问题应形成书面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并不解除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应当承担的所有合同责任和义务。性能考核试验在装置正常运行后进行72小时性能考核,其性能指标要符合请购文件的要求。出厂试验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在出厂前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完成出厂试验和检验项目,并完成和向买方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包装运输、备品备件货物的运输由卖方负责,卖方应提供足量的随机备品备件(随机备品备件的定义是为保证安装、调试直至现场开车连续运行至性能考核试验结束所应准备更换缺损的、足够数量的备品备件)。如果是由于制造缺陷的原因所造成的更换,在性能考核试验后,卖方应免费予以补足或增供。 | 序号 | 标准号 | 名称 | 1 | HG/T21554.2-95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 | 2 | HG/T3927-2020 | 《工业活性氧化铝》 | 3 | HG-T 2690-2012 | 《13X分子筛》 | 4 | GB/T 13550-2015 | 《5A分子筛及其测定方法》 | 5 | HG/T3683.1-2014 | 《工业瓷球惰性瓷球》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堆密度 | 特殊要求 | 包装方式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25#,材质 304 ,厚度0.4mm | 14.8 | m³ | ~188 kg/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40# ,材质 304,厚度0.4mm | 14.3 | m³ | ~180 kg/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不锈钢矩鞍环 | DN38,S30408,厚度0.4mm | 31 .2 | m³ | 苯胺/硝基苯塔使用 | 袋装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4.8 | m³ | ~0.75 t/m³ | TSA 专用,耐温≥200℃,比表面积≥300 ㎡/g | 桶装 | 13X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11 | m³ | ~0.74 t /m³ | TSA 专用 | 桶装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2.5 | m³ | ~0.75 t /m³ | 制氢专用,比表面积≥300 ㎡/g | 桶装 | 活性炭 | Ø1.5~2 柱形 | 15 | m³ | ~0.65 t /m³ | 制氢专用 | 桶装 | 5A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32 | m³ | ~0.74 t /m³ | 制氢专用 | 桶装 | 耐火瓷球 | Ø3 球形 | 3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耐火瓷球 | Ø20 球形 | 7.5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耐火瓷球 | Ø25 球形 | 1.85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耐火瓷球 | Ø50 球形 | 0.6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序号 | 标准号 | 名称 | |||||||||||||||||||||||||||||||||||||||||||||||||||||||||||||||||||||||||||||||||||||||||||||||||||||||||||
1 | HG/T21554.2-95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 | |||||||||||||||||||||||||||||||||||||||||||||||||||||||||||||||||||||||||||||||||||||||||||||||||||||||||||
2 | HG/T3927-2020 | 《工业活性氧化铝》 | |||||||||||||||||||||||||||||||||||||||||||||||||||||||||||||||||||||||||||||||||||||||||||||||||||||||||||
3 | HG-T 2690-2012 | 《13X分子筛》 | |||||||||||||||||||||||||||||||||||||||||||||||||||||||||||||||||||||||||||||||||||||||||||||||||||||||||||
4 | GB/T 13550-2015 | 《5A分子筛及其测定方法》 | |||||||||||||||||||||||||||||||||||||||||||||||||||||||||||||||||||||||||||||||||||||||||||||||||||||||||||
5 | HG/T3683.1-2014 | 《工业瓷球惰性瓷球》 |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堆密度 | 特殊要求 | 包装方式 |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25#,材质 304 ,厚度0.4mm | 14.8 | m³ | ~188 kg/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40# ,材质 304,厚度0.4mm | 14.3 | m³ | ~180 kg/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不锈钢矩鞍环 | DN38,S30408,厚度0.4mm | 31 .2 | m³ | 苯胺/硝基苯塔使用 | 袋装 |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4.8 | m³ | ~0.75 t/m³ | TSA 专用,耐温≥200℃,比表面积≥300 ㎡/g | 桶装 | |||||||||||||||||||||||||||||||||||||||||||||||||||||||||||||||||||||||||||||||||||||||||||||||||||||||
13X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11 | m³ | ~0.74 t /m³ | TSA 专用 | 桶装 |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2.5 | m³ | ~0.75 t /m³ | 制氢专用,比表面积≥300 ㎡/g | 桶装 | |||||||||||||||||||||||||||||||||||||||||||||||||||||||||||||||||||||||||||||||||||||||||||||||||||||||
活性炭 | Ø1.5~2 柱形 | 15 | m³ | ~0.65 t /m³ | 制氢专用 | 桶装 | |||||||||||||||||||||||||||||||||||||||||||||||||||||||||||||||||||||||||||||||||||||||||||||||||||||||
5A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32 | m³ | ~0.74 t /m³ | 制氢专用 | 桶装 | |||||||||||||||||||||||||||||||||||||||||||||||||||||||||||||||||||||||||||||||||||||||||||||||||||||||
耐火瓷球 | Ø3 球形 | 3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耐火瓷球 | Ø20 球形 | 7.5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耐火瓷球 | Ø25 球形 | 1.85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耐火瓷球 | Ø50 球形 | 0.6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苯胺搬迁项目
散装填料采购
比选文件
比选人: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023年1月
比选说明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苯胺搬迁项目散装填料拟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中选单位,现诚邀贵单位参加本次比选,现将有关事宜予以告知。
货物名称、数量、货物技术参数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堆密度 | 特殊要求 | 包装方式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25#,材质 304 ,厚度0.4mm | 14.8 | m³ | ~188 kg/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40# ,材质 304,厚度0.4mm | 14.3 | m³ | ~180 kg/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不锈钢矩鞍环 | DN38,S30408,厚度0.4mm | 31 .2 | m³ | 苯胺/硝基苯塔使用 | 袋装 |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4.8 | m³ | ~0.75 t/m³ | TSA 专用,耐温≥200℃,比表面积≥300 ㎡/g | 桶装 |
13X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11 | m³ | ~0.74 t /m³ | TSA 专用 | 桶装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2.5 | m³ | ~0.75 t /m³ | 制氢专用,比表面积≥300 ㎡/g | 桶装 |
活性炭 | Ø1.5~2 柱形 | 15 | m³ | ~0.65 t /m³ | 制氢专用 | 桶装 |
5A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32 | m³ | ~0.74 t /m³ | 制氢专用 | 桶装 |
耐火瓷球 | Ø3 球形 | 3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耐火瓷球 | Ø20 球形 | 7.5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耐火瓷球 | Ø25 球形 | 1.85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
耐火瓷球 | Ø50 球形 | 0.6 | m³ | 造气使用 | 袋装 |
散装填料具体名称、数量、备件、参数,详见附件《散装填料请购文件》。
二、比选范围及要求
1.比选申请人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比选申请人负责散装填料制造、运输、人员培训、装填指导和全套资料等服务,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散装填料请购文件》。
2.工期:2023年4月1日前具备运送到比选人指定的供货现场。
2.1具体发货日期依比选人确认的《发货通知单》为准。
2.2相关技术文件(如图纸、基础条件图),中选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10天内提供给比选人。
3.交货地点: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比选人指定地点。
三.比选人申请人资格和业绩要求:
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业绩和要求:
1、单位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业绩要求:比选申请人从2018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个单次供货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上的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合同关键信息。
3、比选申请人必须为专业生产散装填料厂家。
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比选。
5、比选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工期:
比选评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中选单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在上述时间内由于中选单位原因未完成合同签订,视为中选单位放弃中选资格。2023年4月1日前具备运送到比选人指定的供货现场。具体发货日期依比选人确认的《发货通知单》为准。
五、比选报价书的递交
1、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制作单位,请将比选报价文件密封完好,并在密封封口处加盖公司公章,于2023年2月10日16时00分前以快递形式或专人派送的方式送达,地点为: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供应处。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报价书,业主单位将不予受理。
六、投标保证金
参与本次比选的比选申请人需提前向比选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比选申请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通过汇方式直接划付至比选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比选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比选申请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人民币)。
3、比选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至未中标的比选申请人的指定账户。中选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成后退还至中选单位指定账户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
账号:31130101040006727
七、联系方式:
业主: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化北二路7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23-87657023/15223284440
八、其它事项:
1、比选报价文件:
(1)报价函:比选报价为全费用综合总价(含13%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到比选人现场运费)。
(2)报价的唯一性:只能有一个报价,除非比选文件另行规定,否则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比选评审:
比选评审方法:最低总报价中标法。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最低总报价单位为中选单位。
3、参选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串标、围标,或采取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否则将失去参与比选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业主有权在报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后10日内,取消本次比选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商务部分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比选申请书封面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散装填料采购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报价
2.1投标报价表(附分项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综合单价(含税) | |
1 | |||
2 | |||
3 |
2.2付款方式与合同响应情况:
合同要求付款方式:预付款30%,到货款30%,性能验收款30%,质保金10%。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散装填料采购的比选活动。委托代理人在该项目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委托代理人部门: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座机)(手机)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注:1、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比选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比选活动的,不需要提供授权书。
4、质保承诺书
质保承诺书
我司为保证中标设备的质量,现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原配件的进厂质量。
3.按比选文件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为监造提供方便,在质量保证期内,我司方按需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设备的免费维修和更换。
4.我司承诺拟供货设备稳定运行,质保期为性能考核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5.承诺设备增加质保期个月,即为个月。
6.若中标,本承诺书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5、资质证书及业绩列表
6、生产计划及到货时间。
7、偏离表
8、其他
技术部分
比选申请人自拟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5000t/a苯胺搬迁项目
散装填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重庆长寿
签约日期:2022年月日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1.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
1.1.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3投标文件
1.1.4投标函及有关报价文件
1.1.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6中标通知书
1.1.7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1.1.8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第十九点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第二章散装填料采购合同
甲方: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及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堆密度 | 特殊要求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25#,材质 304 ,厚度0.4mm | 14.8 | m³ | ~188 kg/m³ | 造气使用 |
不锈钢矩鞍环填料(IMTP)) | 40# ,材质 304,厚度0.4mm | 14.3 | m³ | ~180 kg/m³ | 造气使用 |
不锈钢矩鞍环 | DN38,S30408,厚度0.4mm | 31 .2 | m³ | 苯胺/硝基苯塔使用 |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4.8 | m³ | ~0.75 t/m³ | TSA 专用,耐温≥200℃,比表面积≥300 ㎡/g |
13X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11 | m³ | ~0.74 t /m³ | TSA 专用 |
活性氧化铝 | Ø3~5 球形 | 2.5 | m³ | ~0.75 t /m³ | 制氢专用,比表面积≥300 ㎡/g |
活性炭 | Ø1.5~2 柱形 | 15 | m³ | ~0.65 t /m³ | 制氢专用 |
5A 分子筛 | Ø1.5~2.5 球形 | 32 | m³ | ~0.74 t /m³ | 制氢专用 |
耐火瓷球 | Ø3 球形 | 3 | m³ | 造气使用 | |
耐火瓷球 | Ø20 球形 | 7.5 | m³ | 造气使用 | |
耐火瓷球 | Ø25 球形 | 1.85 | m³ | 造气使用 | |
耐火瓷球 | Ø50 球形 | 0.6 | m³ | 造气使用 |
(1)、详细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一《散装填料请购文件》、附件二(货物的总报价及分项报价清单)。
(2)、供货范围:散装填料选型、制造、运输、装填指导、人员培训和全套技术资料等服务。
、合同总价:1.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厂价;2.含增值税税额价款(合同总价)为:大写:;小写:¥元;3.其中:不含增值税额价款为:元人民币,税率:%,增值税税额:元;
4.以上为一票制。
2、交货时间
工期:2023年4月1日前具备运送到比选人指定的供货现场的条件。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3、交货方式、地点
3.1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运到重庆市长寿区内甲方指定地点。
3.2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货。
3.3乙方负责设备材料的运输、上车和运输保险。
3.4收货人: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4、付款方式和条件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1乙方收款信息
收款方公司名称:
收款方开户行:
收款方帐号:
4.2预付款
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大写:,小写:¥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及提供相关图纸,甲方在收到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甲方支付预付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收回预付款;如乙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4.3到货款
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30%,大写:,小写:¥元。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后,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到货款。
经相关部门对外观、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一份由甲方和乙方代表签署的货物现场开箱验收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乙方需提供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4性能考核验收款
性能考核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30%,大写:,小写:¥元。乙方完成设备指导安装调试且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甲、乙双方签收的性能考核验收报告正本一份,施工过程相关资料、经核对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性能考核验收款。
4.6质保金
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大写:,小写:¥元。乙方提交由甲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和质保金支付申请函正本一份,甲方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质保金。
5、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1监造
5.1.1在合同标的物资的制造过程中,甲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标的物资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标的物资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5.1.2甲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标的物资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乙方应予配合。甲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设备生产进度提交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的监造、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通知甲方监造人员;
3、甲方监造人员有权查(借)阅、复印、扫描、拍照乙方与本合同标的物资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及技术文件规定的有关文件;
4、向甲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交通方便,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5.1.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内,向甲方提供设备监造计划、制造进度计划、分包商详细名单等,供甲方审查,并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供制造情况月报。乙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标的物资的进度计划时,应将甲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标的物资的正常生产。除供货要求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甲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甲方;如甲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标的物资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甲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5.1.4甲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标的物资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标的物资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5.1.5甲方监造人员对合同标的物资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标的物资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资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资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交货前检验
5.2.1合同标的物资交货前,甲方可派出检验人员,对合同标的物资进行交货前的检验。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资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甲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5.2.2甲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甲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乙方;如甲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乙方对合同标的物资的交货前检验。
5.2.3甲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标的物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标的物资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5.2.4甲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标的物资质量的确认,不影响乙方交货后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资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资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1包装
6.1.1乙方应对合同标的物资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标的物资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标的物资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1.3甲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乙方。
6.2标记
根据合同标的物资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约定的超大超重件,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标的物资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包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乙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识清楚;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意见的中文字样印刷标记包括:合同号、目的站、收货单位名称、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箱号/件数、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x宽x高);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x3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中心和吊点位置;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映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各种设备及松散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保证设备及零部件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3运输
6.3.1乙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标的物资运输。
6.3.2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6.3.3乙方应在合同标的物资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标的物资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标的物资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标的物资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标的物资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延误通知甲方,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卸货等问题或损失则应由乙方负担。
6.3.4乙方在根据第6.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标的物资中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乙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甲方;如果发运合同标的物资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甲方。
6.4交付
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运输工具、启运日期、承运人及联系方式,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
6.4.1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标的物资交付给甲方。甲方安排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并对乙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标的物资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甲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标的物资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6.4.2合同标的物资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标的物资交付给甲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6.4.3甲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7、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1开箱检验
7.1.1合同合同标的物资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标的物资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按下列方式(2)进行:
(1)合同合同标的物资交付时;
(2)合同合同标的物资交付后的30天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标的物资交付时进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
7.1.2合同合同标的物资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7.1.3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乙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7.1.4在开箱检验中,甲方和乙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7.1.5如果乙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甲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在乙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已接受,但乙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甲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7.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合同标的物资交付时进行,则合同合同标的物资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甲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合同标的物资进行妥善保管。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合同标的物资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合同标的物资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合同标的物资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合同标的物资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合同标的物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方能够证明是由于乙方原因或合同合同标的物资交付前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7.1.7如双方在供货要求或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合同标的物资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标的物资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标的物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对甲方负有的包括合同标的物资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2安装、调试
7.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标的物资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方式(2)进行: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标的物资的指导安装、调试工作;
(2)甲方或甲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标的物资的安装、调试工作,乙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标的物资损坏,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甲方或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标的物资损坏的情况,乙方应承担责任。
乙方应安排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合同标的物资的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如乙方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到位,或在乙方合同标的物资出现问题时,其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处理解决的,甲方按照5000元/天予以处罚,乙方如果超过三天没有给予回复,甲方将按照前述处罚规则的双倍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罚金。
7.2.2安装、调试中合同标的物资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双方应对合同标的物资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如果合同标的物资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性能违约条款办理。
7.3物资的检验
7.3.1物资出厂前的检验(进口物资另行安排,检验内容同下):
制造厂商必须保证物资各部件的质量,保证所有物资及其零部件均为全新未使用过。制造厂商必须在物资出厂前对所有物资及零部件的品质、规格、性能及数量/重量做全面、详细地检验,并签发品质及数量证明书。
7.3.2物资到达目的地后的检验
检验方式及依据: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重庆长寿)工地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清单,技术资料、采购合同,会同乙方及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开箱检验。验收检查中若发现任何问题,均要乙方负责更换或补足缺失件。在此期间,造成影响安装和推迟了施工期等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赔偿经济损失。
7.3.3检验内容:
7.3.3.1检查物资及随机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7.3.3.2技术资料与图纸是否与乙方要求的相符。
7.3.3.3物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7.3.3.4物资是否符合制造标准之内容要求。
7.4考核
7.4.1合同标的物资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技术文件要求的性能考核条件后,进行性能考核验收,若不能满足正常运行和性能考核验收要求,乙方必须接受整改或退货。考核中合同标的物资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甲方承担。
7.4.2如由于乙方原因合同标的物资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标的物资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7.4.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乙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两次。如果由于乙方原因,两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的实际损失。使用及物资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物资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7.5验收
7.5.1如合同标的物资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满足技术协议性能考核要求),则甲乙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10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标的物资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标的物资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7.5.2如由于甲方原因合同标的物资在两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甲乙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10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乙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甲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标的物资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7.5.3如由于甲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标的物资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甲乙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10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7.5.4合同标的物资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标的物资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8、技术服务
8.1乙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标的物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及性能缺陷等有关问题,乙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提前7天交甲方予以确认。
8.2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8.3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8.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乙方应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日内乙方没有答复,甲方按照5000元/天予以处罚,乙方超过5天没有予以答复,甲方将按照前述双倍的处罚金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质量保证期
9.1合同标的物资质量保证期为物资性能考核合格之日起12个月(如有增加质保期则填写增加后的)。
9.2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退货、更换。
9.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标的物资出现故障,乙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标的物资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质保期从设备恢复运行或更换的合同标的物资和(或)关键部件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标的物资的故障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标的物资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0、质保期服务
10.1乙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乙方到合同标的物资现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2日内解决合同标的物资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标的物资的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可从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10.2如乙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标的物资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乙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
10.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乙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10.4乙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标的物资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甲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甲方。
10.5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甲方试用期内,若合同标的物资在运行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三天内进行现场处理,乙方保证在合同标的物资质量保证期满后提供质优价廉的备品备件及相关服务。
11、保证
11.1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资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乙方保证其对合同标的物资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乙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标的物资主张权利。
11.4乙方保证合同标的物资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标的物资(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
11.5乙方保证合同标的物资不能为淘汰产品。
11.6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标的物资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7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标的物资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乙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标的物资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免费提供。
11.8如果在合同标的物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标的物资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甲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甲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标的物资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甲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9乙方保证,在合同标的物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合同标的物资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1.10乙方保证合同货物在合同签字时具备最先进的技术水平,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和高可靠性的,满足长期正常和安全运行的要求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2、知识产权
12.1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甲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标的物资涉及知识产权,则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标的物资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以甲方名义并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保密期限: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金和赔偿
14.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2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3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资(包括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标的物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如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照技术协议规定的时间延期交付技术文件,乙方将按照每迟交一周支付RMB10000元违约金。不满一周按照一周计算。
(2)如由于乙方原因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供货交付设备的,在20日历天内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3)如果超过20日历天,甲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4‰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4)上述延期交货违约金和延期交付资料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乙方对于交付货物和技术文件的义务及责任。但如迟延交付导致合同标的物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5)如果乙方逾期超过30日历天仍不能交货,乙方须立即与甲方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甲方有权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如因甲方延期支付交货款,乙方可相应延期交货。
14.4对乙方提供的货物,甲方将依据检验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由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对于存在的不合格项,将向乙方提出索赔。
14.5若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6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4.7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件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4.8如因乙方原因合同货物首次工艺性能、机械性能考核不达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同时由乙方进行整改使其达标,整改的方案须经甲方同意,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整改后性能考核仍不能达到性能要求,则乙方将重新制作一台新设备以替换已经交货的设备,在甲方具备更换条件的时候进行更换,同时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重新制作仍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向第三方采购新设备,所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或重新制作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并需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
14.9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上述索赔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索赔金额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
15、合同的中止
在特殊情况下,甲方可发出书面通知有权中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6、合同的解除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部分)设备;
(2)合同标的物资由于乙方原因两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甲乙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除交货期外因部分设备质量问题它有更换的义务,配合指导的义务等)。
(5)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可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书面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到另一方当事人。
17.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顺延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
18、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费除法院另有判决外由败诉方负担。
(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其它事项
19.1乙方中标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和设计院的该项目相关工作。
19.2对备件、易损件及随机工具的要求
乙方必须免费提供设备验收后质保期内所需的备件、易损件以及特殊专用工具,同时提供质保期后在投标文件中列报相应的详细清单及单项报价。
19.3技术资料要求
19.3.1需按招标文件中请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全套质量证明文件等;
19.3.2安全设施说明。
19.3.3所有标准件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质保证、制造许可证。
19.3.4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补寄给甲方。
19.4本合同中严禁乙方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6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到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确定。
19.7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止。如需修改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0、附件
20.1合同附件一:散装填料技术文件
20.2合同附件二:货物总报价及分项报价清单
20.3合同附件三:保密协议
20.4合同附件四:廉洁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税务登记号:账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于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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