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委会南院柳莺公园东北角基站0.02亩基站用地出租
金额
15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3/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3013
项目编码
2024-CY/01-0055
挂牌金额
150000
挂牌日期
2024-03-13
截止日期
2024-03-26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4-CY/01-0055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委会南院柳莺公园东北角基站0.02亩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委会南院 | ||
土地用途: | 其他农用地 | ||
地块-1: | |||
东至: | 柳莺公园 | 南至: | 柳莺公园 |
西至: | 柳莺公园 | 北至: | 柳莺公园 |
拟出让面积: (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2 | 是否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 | 出让用途: | 通讯基站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3-13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03-26 | 挂牌总金额(元): | 1500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说明: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150000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价格50000/元/年,租金年付,上付款。 2.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3.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迁、腾退等原因),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保证在约定搬离限期内及时搬离租赁物。受让方延期搬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4.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2.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通信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2亩 2. 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通讯基站。 3. 占地四至:东至柳莺公园,南至柳莺公园,西至柳莺公园,北至柳莺公园。 4. 该标的规划用途为规划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用地及绿地。 5. 让标的用于通讯基站,作为保障民生通信设施使用。 6.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 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8. 出让方监督受让方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如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约行为时,出让方有权制止。 9. 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0. 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出让方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11. 租赁期间,受让方应对租赁物四至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12.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应付租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其他费用或没有及时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拖欠3个月以上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继续向受让方追讨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3. 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9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14. 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5. 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 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17. 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10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18.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受委托经纪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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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电话: |
其他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张皓舒 | 联系电话: | 1350112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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