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18〕23号
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位于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塘镇创立路,本项目为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为:依托一期已建12号生产厂房进行合成原料药生产,该厂房为1栋三层甲类厂房,共设三个生产车间生产8种原料药产品,其中首层为普通化药合成车间,二层为多肽合成车间,三层为抗肿瘤药合成车间,总生产规模为3364.2 kg/a,产品全为自用,不对外销售。项目投资2557.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一)生产工艺废气经“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系统”处理后,HCl、甲苯、二甲苯、甲醇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要求执行,排放浓度按30mg/m3进行控制,排放速率按1.45kg/h(折半)进行控制;乙酸乙酯按《报告书》提出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进行控制;二氯甲烷、四氢呋喃、乙腈、乙酸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按《报告书》计算方法确定的排放限值执行。烟气排放高度不小于21米。 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554-93)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高盐无机废水经多效蒸发器预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经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预处理,高盐有机废水经多效蒸发器预处理,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经多效蒸发器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预处理,酸性高浓度有机废水经中和+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一般有机废水、清洗废水、洗衣废水、实验室废水及隔渣后的生活污水一起依托园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量120 m3/d),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废过滤渣、废液、含铬高含酸有机废水、废活性碳、高盐浓液、废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反渗透膜、废包装材料等交由废物回收机构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373立方米),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周围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水进入市政纳污管网的排放总量是:化学需氧量为0.48t/a,氨氮为0.02t/a,经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为0.05t/a,氨氮为0.01t/a;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347t/a。项目应按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复函》(增环函〔2018〕658号)及《关于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补充说明》(增环函〔2018〕1217号)确认的来源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2倍削减量替代,并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削减替代计划。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中心,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