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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金额
2557.05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18/09/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557.05万元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2018〕23号


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位于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塘镇创立路,本项目为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为:依托一期已建12号生产厂房进行合成原料药生产,该厂房为1栋三层甲类厂房,共设三个生产车间生产8种原料药产品,其中首层为普通化药合成车间,二层为多肽合成车间,三层为抗肿瘤药合成车间,总生产规模为3364.2 kg/a,产品全为自用,不对外销售。项目投资2557.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确保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一)生产工艺废气经“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系统”处理后,HCl、甲苯、二甲苯、甲醇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照《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标准要求执行,排放浓度按30mg/m3进行控制,排放速率按1.45kg/h(折半)进行控制;乙酸乙酯按《报告书》提出的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进行控制;二氯甲烷、四氢呋喃、乙腈、乙酸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按《报告书》计算方法确定的排放限值执行。烟气排放高度不小于21米。
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554-93)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高盐无机废水经多效蒸发器预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经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预处理,高盐有机废水经多效蒸发器预处理,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经多效蒸发器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预处理,酸性高浓度有机废水经中和+铁碳微电解+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一般有机废水、清洗废水、洗衣废水、实验室废水及隔渣后的生活污水一起依托园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量120 m3/d),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对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废过滤渣、废液、含铬高含酸有机废水、废活性碳、高盐浓液、废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废反渗透膜、废包装材料等交由废物回收机构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373立方米),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周围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水进入市政纳污管网的排放总量是:化学需氧量为0.48t/a,氨氮为0.02t/a,经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为0.05t/a,氨氮为0.01t/a;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347t/a。项目应按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复函》(增环函〔2018〕658号)及《关于广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生物医药科技园二期项目(合成车间)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补充说明》(增环函〔2018〕1217号)确认的来源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2倍削减量替代,并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削减替代计划。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技术中心,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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