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货航公司官网改造项目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1/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女士010-6146574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3-01-17 截止时间:2023-01-18 00:00:00
采购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国货航公司官网改造项目 >>
三、采购内容 四、采购方式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供应商需在北京设有服务团队。 (八)具备软件开发资质; 六、报名材料 (五)填写完整的《供营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模板格式请自行从国货航官网采购平台下载。 供应商一律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名材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申请材料须按顺序整理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不全者,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并不另行解释。 (一)报名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供)根据业务需要,需要对现有官网和
APP 进行改造重建,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名称:国货航公司官网改造项目
二、项目背景
国货航于
2009 年建设并运行了公司官网,具备公司航班货物查询、信息发布、产品介绍等功能,详情请参见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官网:
www.airchinacargo.com 。但随着服务商不再承担系统运维保障工作,系统的安全性及使用性降低,同时,国货航
APP 功能简单,与官网并未联动。
因此,建议重建公司官网和
APP ,重建后的国货航官网主要在国内、亚太、欧洲以及北美等主要地区被访问。
三、采购内容
(一)重建公司官网和
APP ,按国货航用户需要进行系统重建改造。
(二)重建的官网和
APP 主要包括前端显示和后台管理,前端显示包括信息查询、产品展示、公司咨询以及联系我们等,后台管理包括栏目管理、信息发布、审批等。
(三)系统满足等保二级防护要求,满足国货航
UI 、
VI 的设计。
四、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购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谈判地点位于北京。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
2019-2022 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执业行为,无处罚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及财务状况。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非国货航黑名单供应商,同意以竞争方式参与本项目,并最终通过国货航供应商资格准入审核。
(六)供应商需在北京设有服务团队。
(七)成功案例:近五年,拥有不低于国货航规模的大型央企或政府官网开发、建设成功案例。
(八)具备软件开发资质;
六、报名材料
(一)公司简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箱地址。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已“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登记信息页面的证明。
(三)公司通过审计的
2021 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四)资质文件及项目成功案例。供应商不低于国货航规模的大型央企或政府官网开发、建设项目的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客户名称、启动时间、投产时间、采购合同(提供合同首页、功能清单页、合同金额页及签字页、验收报告或用户证明)。
(五)填写完整的《供营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模板格式请自行从国货航官网采购平台下载。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在提供的报告文件上逐页加盖公章。
七、报名方式:
供应商一律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名材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申请材料须按顺序整理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不全者,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并不另行解释。
八、报名时间:
2023 年
1 月
18 日上午
8:30 至
2023 年
2 月
5 日下午
17:00 。
九、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一)报名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人电话:
010-61465741
联系人电子邮箱:

(二)方案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先生
联系人电话:
010-61465748
邮箱附件大小限制为
20M ,超出此附件大小请以多封邮件的方式分开发送。
十、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示指定的发布渠道为国货航官网(
www.airchinacargo.com )、国航官网(
www.airchina.com.cn )和采购与招标网(
www.chinabidding.cn ),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示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非法转载、篡改我公司采购项目公示的单位或个人,我公司保留追究当事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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