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资产编号
20231211
资产名称
宾阳县黎塘龙腾市场一、二层场地
挂牌公告期
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
竞价时间
2023年12月8日上午10:00正式开始
出租方
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起始日期
2024年5月13日之后,以祥宾公司实际移交资产给成交竞价人之日为准

            宾阳县祥宾公司资产竞价公告
资产竞价信息
竞价
底价
(元/年)
面积
(㎡)
租期
年限
(年)
每次加
价幅度(元)
竞价
保证金
(元)
租赁要求
备注
1100000
11410㎡(以成交竞价人与祥宾公司实地丈量面积为准)
15
10000
5500000
一、在国家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除工业加工生产类)。
二、承租方负责出资对市场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内容包括:市场一层至四层的外立面整体美化改造,一层、二层室内装饰装修、安装电梯、摊位重新规划布局,按行业标准重新对一楼和二楼水、电线路进行改造,并按消防部门要求建设场地经营所需消防配套设施。
 
三、实施升级改造前,承租方需向祥宾公司提交升级改造设计方案报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升级改造期间,承租方负责搭建临时市场安置原市场经营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包括安全、保洁方面)。
 
五、升级改造期间,承租方不能破坏市场建筑主体结构,自行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六、升级改造完成后,承租方须向祥宾公司提交整套升级改造工程装修资料。合同期届满,所投入的市场所有固定附着物无偿归祥宾公司所有。
 
七、未经祥宾公司同意,承租方不能私自转让承租权和改变市场经营用途。
一、租金标准:
1、第1-10年租金不变,年租金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执行;
第11-15年的年租金标准在第10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
二、租金交纳方式:分为2个周期,第1年—第10年为第1个周期,第11年—第15年为第2个周期。承租人须于资产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1个周期10年的租金;第2个周期5年的租金逐年支付。租金缴至资产租赁合同指定账户。
 
三、给予承租方4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四、项目建设保证金交纳标准:125万元。
 
五、租赁范围不包含现黎塘市场办事处办公区域。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1、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如因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需要维护维修的,成交竞价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不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费用;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承租权;
2、竞价人完成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祥宾公司)竞价暂行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的条款和约定。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广西宾阳县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其资产公开招租流程、各项内容与规定均与昆仑公司一致,并由祥宾公司主持各宗资产招租工作;
3、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本招租文件及《场地租赁合同》(样本附后);
4、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竞价人
资格条件
1、 意向竞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没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昆仑公司竞价黑名单和祥宾公司竞价黑名单以及不诚信商户名单;
2、 意向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被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昆仑公司和祥宾公司竞价黑名单以及不诚信商户名单。
竞价及成交条件
1、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
2、 签订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待成交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未按要求签订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的视为恶意毁标,解除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承租资格,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昆仑公司和祥宾公司竞价黑名单。
 
 
 
 
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昆仑集团六楼祥宾公司市场经营部完成报名,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报名及咨询地点、时间: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04号昆仑集团六楼祥宾公司市场经营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休息),电话:0771-8230891;
2、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核时间与地点:意向竞价人在报名成功后,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04号昆仑集团六楼祥宾公司市场经营部进行资格审核,时间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休息),其他时间不办理,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核;
3、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二,2023年12月8日上午9:30开始签到。上午10:00后不准再进行签到,逾时视竞价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上午10:0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签到的竞价人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将不得进入竞价厅;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持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竞价现场(具体视场地待定),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竞价现场;整个竞价过程不允许竞价人或陪同人员使用手机,进入竞价现场的竞价人或陪同人员需将手机放置在工作人员指定的区域,如竞价人或陪同人员不遵守规定未将手机放到指定区域并私下使用,经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及祥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监督给予警告两次,第三次将被取消竞价资格并请出竞价室,竞价会结束后,务必迅速离场,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逗留;
4、意向竞价人在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意向竞价人完成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核的,亦不具备竞价资格;
5、意向竞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为在资格审核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租方将不再受理任何补充材料的提交,已递交的资格审核材料将作为出租方审核竞价人资格的唯一有效文件。

 
资格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竞价人报名须向祥宾公司提交以下资格审核材料(未按时提交完备且符合要求材料的意向竞价人,不具备竞价资格;所提交的材料中名称需与所报名的名称一致。):
1、意向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竞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与报名竞价人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竞价承诺书;
4、 如委托他人参加竞价工作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注明: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须核对原件并提交复件印,其他材料只需提交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1、 参与竞价人已完成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2、 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10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 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清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竞价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不计利息),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1、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从竞价人对公账户(即转账的账户名称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出,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从本人账户(即转账的账户名称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微信、支付宝)转账无效;
2、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竞价保证金。
要求:转账时注明竞价资产编号及名称
交纳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6132 5749 7747
开 户 银 行:中国银行广西宾阳支行
交纳时间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18:00时止。
竞价时间及地点
竞价时间
2023年12月8日上午10:00正式开始。
地 点
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二。

公告注意
事项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出租方和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出租方和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祥宾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出租方及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祥宾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祥宾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活动;
5、已被列入黑名单竞价人,在竞价会结束后被复核确认是黑名单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同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竞价承诺书(样本)
 
本人(公司)自愿参加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举行的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并承诺在参加该标的竞价前本人(公司)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行为之一: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2.不遵守合同约定、不服从管理、拖欠租金的;
3.被列入人民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里的;
4.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标违规等不良记录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仍在受罚期内的;
5.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的;
6.存在无证经营记录的;
如本人(公司)存在上述不良记录中任何一项,在竞价成交后被核实的,本人(公司)自愿放弃承租权益,同时,赔偿出租方相关经济损失,特此声明。
 
承诺人:
竞价标的编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  期:
 
 
 
 
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
      年    月   日,竞价人               通过参加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举行的       年第     期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取得资产代码为:        ,位于                       的承租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竞价租赁成交资产为                    ,成交价格为:¥            /年,租期    年,租金支付方式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挂牌公开竞租成交资产的使用要求按该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竞价人签订本《资产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后,待成交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经双方沟通协调,出租方同意延期的除外)须到昆仑集团六楼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解除本成交确认书,并取消承租资格,不退还竞价保证金,该竞租资产重新进入下一次的竞租程序。
四、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挂牌人:(签章)                成交竞价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方于    年   月   日组织实施了       年第   期资产公开招租活动。经公开竞价,乙方取得               的承租权(资产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
甲方将位于                              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约      ㎡,租赁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本合同资产第1-10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整/年(¥      /年);第11-15年租金标准在第10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整/年(¥      /年)。租金交纳分为2个周期,第1年—第10年为第1个周期,第11年—第15年为第2个周期。承租人须于资产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1个周期10年的租金;第2个周期5年的租金逐年支付。租金缴至本合同指定账户或甲方其他账户。
四、税费承担范围:本合同所指资产的出租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随征税费由甲方承担;其他一切与本次出租行为无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整(¥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合同履约保证金。租期届满,经甲方核实,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将合同履约保证金直接冲抵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要求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完整性。
2.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抵作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租金等款项且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七天内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期不补足的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额之日起,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总数额加收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3.乙方不按时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充足的情况未按甲方要求补缴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资产,并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项目建设保证金:
项目建设保证金为人民币            整(¥          )。乙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清该项目建设保证金。乙方依法依规按期完成市场升级改造并达标交付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项目建设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按现状向乙方交付承租场地及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部门规定的卫生、市场监管、税务、营业证照等证件以及市场升级改造和经营过程中的水电开户、增容相关业务,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有权使用承租的场地在国家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自主经营活动(除工业生产加工外),按章按规缴纳各项税费,服从市场监管、发改、税务、安全、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使用过程中不能从事有噪音、环境污染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办公的行业。如乙方使用承租场地经营饮食业的,须遵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生产经营,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并保持场地的干净整洁,严禁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饮食油烟。
(三)乙方按消防部门要求自行出资建设场地所需消防配套设施等,同时可视经营需要进对场地进行改造施工,施工前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建,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并承担一切费用,选定的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加装、改造、装修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消防规范要求,保证升级改造后的消防设施通过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验收,并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违法、违规搭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责任和罚金、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施工完毕后,乙方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市场主体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符合安全性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须向甲方提交整套工程建设材料。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易中毒等违禁物品,乙方对利用承租场地从事经营和其它一切活动的行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六)乙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和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逾期在30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和相关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使用权,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前述违约金标准的双倍即日千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所承租场地发生的水费、电费、环卫费等相关费用并及时缴清,收视费、通讯资费自行到相关部门开户并交清相关费用;如乙方有代收水、电、垃圾处理费的,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乙方有维护租赁场地完整的责任和义务,租赁到期或中途终止,租赁场地的定着物和固定设施归甲方所有;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合作,对于乙方在租赁场地内的投入、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或其他物品,甲方均不予补偿或赔偿。承租期间如承租资产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如地质灾害等),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甲方报告,如乙方不及时向甲方报告仍继续使用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承租期间,乙方须遵守我县“美丽宾阳、乡村振兴及创卫生文明城市”有关规定,按环境卫生风貌整治要求使用承租资产,服从甲方对承租资产的清洁要求及指挥,无条件配合宾阳县人民政府、甲方及有关部门做好承租资产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合同期限届满,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腾空搬出承租场地,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租期届满时无损坏的使用现状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拆除、破坏租赁场地的装修、天面、地板、墙体、门窗和原有的供水、供电等设施,甲方不对这些物品和设备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逾期,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留置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甲方清理乙方留置物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甲乙双方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对乙方租用期间发生的装修费用及其他损失均不予补偿或赔偿。如乙方有应缴纳未缴的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则扣除后再结算:
1.属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台风、冰雹、地震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因出租资产本身的自然损耗,导致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满足租赁要求的。
3.因承租方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变故的,如:天灾人祸、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
因本条约定的情形出现,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交回租赁场地的,租金按第三条支付。
(二)在承租期内,因政府使用需要、城市建设或处置房(地)产的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必须服从。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可终止合同的有效证明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在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双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逾期,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可采取强制措施腾空场地收回资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除县征拆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乙方投资新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及投资装修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款(含征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额外补偿乙方任何损失。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赔偿,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经营和从事违法活动的。
2.未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和从事活动,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违反“美丽宾阳、乡村振兴及创卫生文明城市”环境整治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甲方进行环境整改,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4.整体出租或转租、擅自改变或超出租赁用途范围的。
5.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或逾期30日未按约定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租赁期间,除甲方认可的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对乙方的装修及其他损失不予补偿或赔偿。
(五)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清场等相关手续,并按实际租赁期结算租金等有关费用。乙方依法自行添置的设备由乙方自行搬离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拆迁和撤离。乙方逾期不自行搬离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和处分权,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将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清场费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清场费用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补足,且乙方还须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款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如乙方相关人员阻挠收回场地、妨碍公务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强制清场且将违法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合同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函费等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七)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拒不按合同约定及甲方通知要求清场并交还场地的,除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处理外,乙方还应当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全部交还租赁场地给甲方之日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附件:
 
甲方: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圩支行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宾阳县祥宾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11171201011173610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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