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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77650
(三)预算金额:238,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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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要求:不少于3人 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10月9日 |
1.工作范围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为甲方在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审查各类资料。 (4)为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5)参与甲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6)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洽谈等谈判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7)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纠纷等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9)为甲方作为第三人,不委托律师出庭,仅需向法院提供答辩状的诉讼案件出具答辩状。乙方需免收费1个案件。 (10)参与甲方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11)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13)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有关合同。 (14)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5)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2.工作要求 (1)乙方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对担任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乙方委派不少于3名合格、资深的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其中2名应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且熟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经验。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经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10)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11)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12)甲方及乙方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 (1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 1 | 238,000 | 项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9月14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详见需求明细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刘相裔 020-84022189
采购单位: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