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富川瑶族自治县远程医疗平台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远程医疗平台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CZC2020-G3-230220-GXJS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海燕
项目联系电话:0774-511256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采购单位地址:富阳镇新建路4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严冬 0774-789164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海燕 0774-5112566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11号4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广西赤兔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7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黄翌红
授权代表人:黄耀涛
联系电话:18076559965
质疑项目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远程医疗平台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FCZC2020-G3-230220-GXJS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贵公司书面送达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远程医疗平台系统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0-G3-230220-GXJS )】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质疑事项一:
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设置 “投标产品需中国装备协会医学装备信息交互与集成分会认证证书。”不合法、不合规。理由是:(1)该证书不属于产品固有技术性能指标或者参数,也不是资格或资质证书,更不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标准。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满足条件(负偏离)扣分,实质上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证书认证主体“中国装备协会”为非官方认可组织 ,其所颁发的证书没有实质意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要求删除。
质疑答复: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登记的国家一级协会,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受卫生部委托,承担了医学装备技术评估选取型推荐工作,为各地卫生厅局的集中招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同时,还承担医疗机构设备配置标准的制定工作。该证书是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对相应产品“工作系统类型、领域、集成模式”等相关机器性能认证后所颁发证书,对采购单位选择产品的技术服务指标起到参考作用。为了保证此次潜在性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有所保障,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求而制定该要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其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证书是企业的综合实力其中的一个体现要素,采购单位有权选择更优的供应商,且符合该证书公司(生产厂商)有三家及以上企业,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质疑事项二 :
质疑人质疑招标文件中:“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超声诊断、双向转诊”与“与富川县人民医院医共体一期信息化系统完成对接。”的要求不合理性,认为该款技术要求的具体参数、指标、接口、功能和范围只有“富川县人民医院医共体一期信息化系统”的承建商知晓,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此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要求删除。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五、本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勘察,配合采购人机房建设并按照相关规范制定可行的安装方案..... ”,对所有的潜在供应商的提供的信息是一样,都要求潜在供应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其次,要求实现与富川县人民医院医共体一期项目完成系统对接工作,是采购单位结合自身需求,为了进一步完成县乡医疗信息一体化,有效整合县域内医疗数据资源,更好服务患者,实现数据共享、富川医共体实用性建设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如删除该项要求,本项目将失去采购的意义,且满足该项要求的公司(生产厂商)有三家及以上企业,并非唯一性或排他性,不存在质疑人所述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3、质疑事项三:
质疑人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 “电子病历评级满足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级 6 级水平。”的,该条款该项指标属于电子病历系统的技术参数,或者是电子病历系统评级服务,不属于 DRGs 系统的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级与 DRGs 系统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 第二章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要求删除。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中要求“电子病历评级满足电子病历应用水平6级水平”,是考察潜在性供应商所投标产品是否具有相应的支撑能力,是本着医院整体信息化建设的扩展需求而设计,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且满足该项要求的公司(生产厂商)有三家及以上企业,并非唯一性或排他性,不存在质疑人所述“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第七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4、质疑事项四:
质疑人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2 “投标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认为此项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招标文件“心电图机”属二类医疗器械,只需要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即可。违反“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要求修改或删除。
质疑答复:本次采购的货物中有医疗设备,资格中要求“投标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本次采购医疗设备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违反“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质疑人所述的“心电图机”属二类医疗器械,只需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即可。由于以前注册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为统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我们表述名称稍缺严谨性,由以前统叫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在二类称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三类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本次采购的医疗产品中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潜在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均符合采购要求。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11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525.66000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