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采购公告
代理银行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5/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
预算金额
-
招标公司
-
招标联系人
-
标书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
公告正文
(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5月31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300-02306
项目名称: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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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收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鞍山市市、区两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5月08日至2021年05月13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5月31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6号所在层五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电子交易项目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 CA 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自行办理政府采购 CA 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400”电话或“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400-100-9691,CA 办理问题请咨询 CA 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同时应于开标会议前邮寄(建议采用顺丰速运公司)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内容相同的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至指定地点,供应商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和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3、疫情期间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不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取消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和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过程中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暂定为 20 分钟),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
4、评审过程中纸质文件不得拆封。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标(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上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使用纸质文件进行评标(评审)。
5、邮寄地址: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6号所在层五层)
收件人:陈金龙(须本人签收)
联系电话:0412-2592001/2592003/2592005/2592006-828
备注:8:30 至 16:30(工作日)收件。
投标文件应由快递公司送至指定的投标文件存放地点,并由接收人员和快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接收,存放投标文件房间 24 小时监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采购人不予受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快递内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装订,同时快递单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姓名及手机号;开标会议当日应保证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通讯畅通,评审、答疑采用远程(座机电话开免提方式)。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参与开标的供应商可使用“腾讯会议”APP 收看网上直播,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授委托人可提前下载并进行注册,参加开标会议时登陆“腾讯会议”APP。(请供应商在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其手机号码)。
6、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供应商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供应商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在采购文件领取时间内,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lnbzzbb@126.com并电话确认,邮件主题“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文件”,邮件正文写明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鞍山市财政局
地 址: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八号
联系方式: 0142-22303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6号所在层5层
联系方式: 0412-2592001
邮箱地址: lnbzzbb@126.com
开户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营业部
账户名称: 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2133116010181701256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秀茹、陈金龙
电 话: 0412-2592001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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