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656.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201002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2024年长沙市望城区公共绿地社会化维护管理服务项目(标段一:芙蓉北大道及周边)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201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3-2024年长沙市望城区公共绿地社会化维护管理服务项目(标段一:芙蓉北大道及周边)采购项目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详见附件 1 6563060.01
 合计金额小写: 6563060.01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伍拾陆万叁仟零陆拾元壹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第一标段绿化养护数据统计表(芙蓉北大道及周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维护总面积小计(㎡)
绿地面积(㎡)
社区游园绿地面积(㎡)
边坡绿地面积(㎡)
分车带/中分带(含渠化岛)绿地面积(㎡)
道路两侧(含楼盘)景观绿地面积(㎡)
厂区/围墙外面积(㎡)
铺装(㎡)
水体(㎡)
行道树数量(株)
等级
1
芙蓉北大道
梅花岭区界至沙河大桥区界
191013.00
191013.00
0.00
0.00
36483.00
154530.00
0.00
0.00
0.00
1560.00
一级
2
湘江大道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至景观道红绿灯470米)
2006.50
2006.50
0.00
0.00
2006.50
0.00
0.00
0.00
0.00
0.00
一级
3
湘江大道景观道
铜官集镇至古城桥段
57934.00
57934.00
0.00
2176.00
0.00
55758.00
0.00
0.00
0.00
0.00
一级
4
湘江大道景观道
湘江大道东绿灯拐景观道起至古城桥段(游客中心广场)
39332.00
39332.00
0.00
21169.00
0.00
18163.00
0.00
0.00
0.00
88.00
一级
5
黄桥大道
蔡家冲公交站-芙蓉北路(含边坡)
182107.00
182107.00
0.00
0.00
71777.00
110330.00
0.00
0.00
0.00
0.00
二级
合计


472392.5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4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芙蓉北大道及周边(详见标的明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作业内容:主要包括修剪(乔、灌、草)、施肥、中耕除杂、防治病虫害(不含白蚁防治及突发重大病虫害)、浇水抗旱、叶面除尘、防寒防冻、绿化保洁(指绿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不包含白色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垃圾)、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及硬质铺装的维护、城市管理考核(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投诉、交办案卷的处理)、文明典范城市建设、蓝天保卫战工作、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损毁修复、市对区绿化维护管理督查工作、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其他大型中心工作等。其中肥料由园林中心统一制定方案核量,组织维护单位自行购买;日常零星补栽补种(包括案卷投诉件及交办件的处置复绿和中心工作复绿、补植,其中补植的乔木不得低于10㎝,灌木及地被应与补植现场同规格;不包括大型及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需要进行的品质提升和综合提质改造的补植)费用由维护管理中标单位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的维护费用在第一个月扣除,,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321.1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45,说明:维护费用支付与维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具体维护费用以当月督查通报计扣分扣款表(即维护服务履约验收资料)及上级(如有)考核结果为准。费用按月支付,当月的维护费用在下月的15日之前支付(具体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拨款的时间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19070614092000797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的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达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共绿地社会化承包维护服务内容及标准》及相关修改稿规定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参照《望城区公共绿地维护管养考核办法》和《长沙市望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及相关修改稿及投标文件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6.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保险缴纳情况等。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6.1.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6.1.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1.6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6.1.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6.1.8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被甲方考核机构评为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好养护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主动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6.2.2乙方需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类植物进行浇水、松土、除草、剪枝、施肥、杀虫、造型、补种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园林养护管理工作。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在养护过程造成甲方原有植物枯萎、凋谢、生长不良、或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及时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植物或进行修复,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2.3在合同期内,如果遭遇特殊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乙方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公司维护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及时汇报甲方处理,因乙方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城市绿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补植及相关费用。
6.2.4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6.2.5乙方必须根据项目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乙方在聘请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作业时应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临时性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
6.2.6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或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公司名称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2.7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中心工作等(如救灾抢险、重大疫情、省市区等各级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对不服从安排的,甲方除按照“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处罚处理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完成责任范围内的本职工作,则甲方有权调动人员、设备组织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8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市对区城市管理数字化考核的要求。
6.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6.2.10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及教育,乙方应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好班前会议,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员工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乙方所聘请的作业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教育,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必要保险等。
6.2.11按照甲方施肥工作方案核定的量及品种进行采购肥料,费用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至供货单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到位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因甲方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延期的,甲方不履行违约责任。
7.5甲方应该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
7.6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7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甲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出现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8维护合同期内维护单位因未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保险所造成的法律纠纷、索赔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9乙方不论甲方有权督促处理乙方以任何理由拖欠作业工人工资的情况,对甲方督促后仍不积极处理的,甲方有权使用应付乙方的维护费用优先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7.10除本合同约定的“6.1.8”条款及因政府政策调整、大型项目建设等因素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03-04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2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如未进行续签,本合同自然终止。
11.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因政府政策调整、大型项目建设等因素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1.4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因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1.6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玉龙街150号 地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49号园林大厦五楼

法定代理人: 张勇 法定代理人: 许石贵

委托代理人: 彭超 委托代理人: 徐晓琴

电话: 0731-81827997 电话: 0730-8967968

传真: 0731-81827998 传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