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经济产业园 B-1号楼4楼9411-02号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
被投诉人2: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五洲路26号2幢4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育才路星育佳园2幢85号
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对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二次)(编号:JYCG-2024-01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于我公司质疑事项1、2、3、4、的回复,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的质疑的回复均是(样品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选定的样品,采购人认为具有一定代表性,不予调整。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家以上企业满足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存在定制,没有唯一性。)。事实依据:1、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我公司的质疑项没有针对性回复,根据招标文件关于“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组合滑梯3”的规格、材质备注说明要求,该二项产品是需要供应商自行设计能满足要求的产品,潜在供应商的设计均有所不同,且并不需要“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就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产品需要自行设计的情况下就要提供“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就要求提供这两个样品,明显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将以上两个样品,设计在产品里面,是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提供便利。存在严重的控标行为。2、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回复至少有三家以上企业满足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存在定制,没有唯一性。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随意回复,且未提供哪三家企业能够制造该产品,具我方调查“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是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独家所有的磨具产品,其他供应商均无此款产品。根据中标结果“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样品项也有得分,我们严重怀疑这两家公司是提供了同款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3、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样品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选定的样品,采购人认为具有一定代表性),我们想知道,“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样品具有什么样的代表性?能代表供货产品的质量吗?能代表供应商的生产工艺吗?“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不是大型玩具的主要配件,对大型玩具产品的功能、质量及安全性没有实质性意义。4、对于我公司提出的【样品3: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0中的传声筒一个;(规格:直径114mm镀锌管,两头采用LLDPE工程塑料,尺寸:180*120cm)】两头采用的LLDPE工程塑料是需要磨具才能制造,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不具备制作的能力。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作出实质性回复,仅说明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家以上企业满足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存在定制,没有唯一性,未提供具体是哪几家公司具有该样品的生产能力。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三)……;(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串标行为。事实依据:根据2024年06月07日“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项目参与企业分别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乐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我公司,我公司应故已经废标,与2024年04月10日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经过贵单位的调查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对照两次公告我们发现参与企业未发生明显变化,中标企业均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次商务得分均异常的低,我们合理怀疑这三家公司是为陪衬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而来,存在串标的嫌疑。且经过我公司互联网查询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的项目均为高价中标,中标价格接近最高限价(包括本项目),请贵单位予以核查。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诉事项3: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长期高价中标,影响公正公平的投标环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事实依据1: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二次)预算金额3877200,中标金额3868000,以下为截图(图略)。以下是本项目部分产品报价过高的产品汇总:1、户外运动跑酷系列在淘宝的公开售价是27980元,中标价格为55600元。2、篮球架在淘宝的公开售价是225元,中标价格为2800元。3、皮球在淘宝的公开售价不足20元,中标价格为500元。4、摇摇椅在淘宝的公开售价不足160元,中标价格分别为2405元、2366元、2405元。5、大型玩具1-1、大型玩具1-2,实际为连接在一起的一款产品,为了增加预算,特意分开两部分报价,合计总价为435000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市场价预估价200000元左右。6、组合滑梯1、组合滑梯2、组合滑梯3实际为连接在一起的一款产品,为了增加预算,特意分开三部分报价,合计总价为533000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市场价预估价250000元左右(以上相关截图略)。综上依据本项目预算金额远高于市场价,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明显没有进行充分市场调研,以致预算金额过高。事实依据2,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近年来中标记录:一、乔司中心小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22-123,项目预算100万元,中标价格99.8万元。二、杭州市临平区乔司第二幼儿园玩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HZSYCG2023-033,项目预算1530000元,中标价格1528000元。三、杭州市临平区临平第五中学文化标识项目,项目编号:HCJS2023-012,项目预算:80万元,中标价格79.8万元。四、杭州市临平区杭海路小学启文校区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CG2023-023,项目预算:100万元,中标价格99.8万元。五、2023年星光幼儿园专用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CG2023012,项目预算:50万元,中标价格49.8万元。六、2022年塘栖三中校园文化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ZHCG2022-030,项目预算100万元,中标价格99.8万元。七、杭州市余杭区崇贤第二幼儿园余杭区崇贤第二幼儿园卧龙浜分园户外器械、木制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DL2021-085,项目预算1895000元,中标价格1889000元。八、杭州市余杭区星运幼儿园关于大中小型各类教玩具 1批,各类中小型教玩具 1批,项目编号:32020112371578263,项目预算:730000元,中标价格727993元。九、良渚云华幼儿园崇福和澜天木制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19-034,项目预算:123.199元,中标价格122.99元。十、西塘雅苑幼儿园海上海园区木制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ZFCG-2019-004,项目预算:673320元,中标价格:671000元。十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第三幼儿园木制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CG-2019-011,项目预算:680000元,中标价格:676290元。(相关截图略)以上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近几年网上公开的中标项目,可见该公司一直以来均是高价中标,中标金额全部达到项目预算的99%以上,且通过“技术评分明显表”不难发现,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的评分大部分高出第二名10分之多,所中标的项目通过互联网查询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仅为2人,可见生产能力严重不足,也不是专业的幼教玩具厂家,得分如此之高,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存在围标的嫌疑,这样做带来的后果就是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现象,破坏当地的营销环境,请贵单位重视我公司反映的事实,彻查该公司的中标项目。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我公司在质疑期间,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顾我公司的合理诉求更正招标内容,于2024年6月7日组织开标,并与当日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现我公司投诉本项目中标的合法性,应该取消中标资格,重新组织开标,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论证,没有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合理、合法诉求,在质疑请求上敷衍了事。本项目评分指向性明显,倾向了指定供应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极大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的机会。从投标结果来看,该项目是完全为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量身打造的项目,存在严重的控标行为。本项目预算金额(元):3877200,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3868000,项目以如此高的价格中标,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极易滋生潜在的腐败现象。请求2:严查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近几年的中标项目,追责相关人员,还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请贵单位重视我公司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予以严肃调查、核实,保障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我公司依法保留向上级相关部门,法院、纪委等单位追诉的权利。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关于投诉人所提样品要求太有针对性,经了解,市面上至少有三家企业(仟童文教用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牧童游乐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聪颖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技术要求可以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本次投标。故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询问函原件和回复函原件详见第一次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回复资料。已寄给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提供了询问函、回复函等证据。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该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问题进行协助答复,评标委员会对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等内容进行重新审核校对,并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似度达到30%以上及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经过投标文件对比未发现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均为不同人员;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问题。四家单位不存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存在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存在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存在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问题,不存在任何串标行为。(详见附件)针对投诉事项3回复:该项目于2024年6月2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问题进行协助答复,评标委员会对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校对评,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报价3868000元,本项目最高限价3877200元,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在最高限价范围以内,经专家组评审报价合理有效。(详见附件)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询问函、回复函、专家协助答复意见书、评审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YCG-2024-010-001),2024年5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7日13:30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共有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乐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于2024年6月1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样品清单
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三、采购清单:
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编号:JYCG-2024-010),于2024年3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8日13:30开标,4月1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于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5月10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余财处〔2024〕2号),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后本项目于5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余财处[2024]2号)显示:“本机关查明:......五、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1日分别向广州xx公司、xx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发出询问,《询问函》显示:因本单位幼儿园玩具采购需要,经调查了解,特向贵单位发出询问。请贵公司予以答复如下问题并提供回复:1、贵公司生产的货物能否满足该采购清单及采购样品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详见附件1);2、请贵公司按照附件2要求回复。以上三家公司均出具《回复函》称:经我公司确认我公司生产的货物技术参数要求可以满足贵单位的采购清单和样品需求。......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等样品,投诉人主张‘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是某产商的特制产品’‘本项目样品的是需要特制磨具才能用滚塑工艺制造,我们断定本项目投标截止前世界上仅有唯一厂商具有此项磨具,明显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提前定制了该样品’,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样品评审得分情况,并非认定样品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的设置倾向于特定供应商的充分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经了解,市面上至少有三家企业(略)生产的货物技术要求可以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故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提供了《询问函》《回复函》。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四、采购项目样品收退登记表(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6月3日10:00分至11:30分期间内;提交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80号2幢1201-2室)显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均提供了4件样品(1、双向分水一个;2、传声筒一个;3、双人拉力器一个;4、射靶玩具一套)。
五、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因“报价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而被认定投标无效。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乐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样品评分细则”的 评分分别为(0、12、9、0、0)(0、11、9、0、0)(0、11、10、0、0)(0、12、8、0、0)(0、10、8、0、0)。
六、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该声明函显示:“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浙江巧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5月30日”,并加盖了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电子印章。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样品:1.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中的双向分水一个(规格:不小于180*50*92cm;材质:滚塑成型,工程塑料)。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样品“双向分水”是:大型玩具1-2中需要提供的样品。1、根据招标文件对该大型玩具的描述,该产品明显不是水上玩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双向分水”为样品,属于硬塞进去的样品,分明不合理。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双向分水”(规格:不小于180*50*92cm;材质:滚塑成型,工程塑料),据市场调研,该产品不是市场常规产品,是某厂家特制的产品,滚塑工艺是需要特制的磨具才能生产,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不具备制作的能力。3、我们翻阅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百度、拼多多等大型知名电商,均无此类产品,且各大玩具参展也无此类产品。可见市场并无“双向分水”,是某厂商自己命名的产品。 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是需要供应商自行设计的产品,在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各潜在供应商设计的产品多有所不同,此处规定“双向分水”为样品,难度是有厂商提前设计好了吗?质疑事项2:样品: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2中的双人拉力器一个;(规格:50*50*110cm;材质:工程塑料,滚塑成型)。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样品“双人拉力器”是:组合滑梯3中需要提供的样品。1、根据招标文件对组合滑梯3的描述,“双人拉力器”并非本产品需求,而招标文件将“双人拉力器”作为样品,分明不合理。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双人拉力器”(规格:50*50*110cm;材质:工程塑料,滚塑成型),具市场调研,该产品不是市场常规产品,是某厂家特制的产品,滚塑工艺是需要特制的磨具才能生产,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不具备制作的能力。3、我们翻阅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百度、拼多多等大型知名电商,均无此类产品,且各大玩具参展也无此类产品。可见市场并无“双人拉力器”,是某厂商自己命名的产品。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是需要供应商自行设计的产品,在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各潜在供应商设计的产品多有所不同,此处规定“双人拉力器”为样品,难度是有厂商提前设计好了吗?质疑事项3:样品: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0中的传声筒一个;(规格:直径114mm镀锌管,两头采用LLDPE工程塑料,尺寸:180*120cm)。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内筒样品“传声筒”是:组合滑梯1中需要提供的样品。1、根据招标文件对组合滑梯1的描述,“传声筒”非本产品必须的内容,而招标文件将“传声筒”作为样品,分明不合理。2、样品规定“传声筒”尺寸:180*120cm,两头采用LLDPE工程塑料,两头采用LLDPE工程塑料是需要磨具才能制造,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不具备制作的能力。如果是为了产品的坚实牢固,两头直接采用镀锌管材料,则产品更加结实耐用,而此处特别规定两头采用的LLDPE工程塑料,难度是为某厂商特定产品提供加分便利?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是需要供应商自行设计的产品,在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各潜在供应商设计的产品多有所不同,此处规定“传声筒”为样品,难度是有厂商提前设计好了吗?4、“传声筒”是两头通过空气传播声音的一个独立产品,并不是大型玩具的主要配件。它的品质对大型玩具的整体品质起不到关键作用。质疑事项4:样品:户外体育器械清单序号97中的射靶玩具一套(尺寸:80*25*115cm;材质:工程塑料,滚塑成型射靶玩具)。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射靶玩具”,(尺寸:80*25*115cm;材质:工程塑料,滚塑成型射靶玩具)是滚塑成型的产品,是需要特制的磨具才能生产,且尺寸规定严格,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不具备制作的能力。2、工程塑料是不适合做“射靶玩具”,工程塑料材质硬,不适合印刷,且没有吸附功能,做不了靶心,市场上几乎不存在工程塑料的“射靶玩具”,是某厂商的特制产品。3、根据招标文件采购要求,序号97的射靶玩具采购需求仅为一个,可见“射靶玩具”不是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不具备提供做样品的要素,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样品,明显不合理。4、我公司翻阅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百度、拼多多等大型知名电商,均无此类产品,且各大玩具参展也无此类产品,可见该“射靶玩具”是某产商为己方加分而特意加入的特制产品。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设计方案(15分):1)空间规划、布局科学,点位合理;规划布局合理清新的得3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设计理念、设计构思、文化的挖掘提炼;设计理念、构思、文化的挖掘全面合理的得3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3)具有环境艺术理念,设计尺寸与所处环境空间协调;合理协调的得3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4)提供平面图、效果图(按实际装修效果布局)、施工工艺图,方案编排合理;合理且符合要求的得3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位图(根据实际情况);布局合理的得3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事实依据:1、第一个评分项(空间规划、布局科学,点位合理)和第五个评分项(位图(根据实际情况)),存在重复评分,空间规划、布局科学,点位合理均属于位图体现的范畴。2、第二个评分项和第三个评分项存在重复评分,设计理念、设计构思、文化的挖掘提炼均属于环境艺术理念的一部分,3、第四个评分项要求提供的效果图要按实际装修效果布局,本项目没有提供实际装修效果布局图,让其他潜在供应商如何设计? 4、根据招标文件——三、采购清单,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参考图背景均为实景,可见本项目有某厂商提前介入,并完成所有设计。本项目是货物类采购招标,项目侧重点不是设计,设计评分却高达15分,主要体现的产品的性价比,短时间内让其他潜在供应商提供设计理念、设计构思、文化的挖掘提炼、环境艺术理念等进行评分,其他潜在供应商设计出来的效果根本无法与提前介入的产商进行公平竞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此项评分指向了提前设计完成的厂商。5、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探,又没有组织答疑会,提供的CAD图纸仅能体现尺寸,让其他潜在供应商无法进行整体设计。
质疑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和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称:质疑事项1-4回复:样品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选定的样品,采购人认为具有一定代表性,不予调整。经市场调查,至少有三家以上企业满足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存在定制,没有唯一性。质疑事项回复5:1、已调整,详见更正公告。2、已调整,详见更正公告。3、已调整,详见更正公告。4、参考图片只作为参考,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应参数规格。5、本项目不组织踏勘,供应商可以联系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踏勘现场(详见招标公告采购联系人和代理机构联系人),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供应商可通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询问(询问方式详见标公告采购联系人和代理机构联系人)。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二次)情况说明》(附有评审专家签字)显示:......2、本项目要求提供的4件样品分别为:1)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中的双向分水一个;2)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0中的传声筒一个;3)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2中的双人拉力器一个;4)户外体育器械清单序号97中的射靶玩具一套。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结合以上规定,采购人认为设置样品对本项目的必要性,但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将大大增加投标成本,故采用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双向分水”属于采购清单中大型玩具1-2的重要组成部分,“传声筒”属于采购清单中组合滑梯1的重要组成部分,“双人拉力器”组合滑梯3的重要组成部分,“射靶”属于玩具独立单品。结合项目采购清单实际需求,“传声筒”、“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作为采购需求中大型玩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切该项目为幼儿用品,其安全程度更要谨慎考虑,其质量优劣、做工细节程度对后续大型玩具供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更直观地判断投标人在本项目供货期间货物的符合性,样品也是供应商做好供货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考虑到评审专家很大程度上只能从观感上评价玩具样品,所以提供样品可直观的观察其做工工艺和材质等方面质量因素。样品是评审专家可对其质量、做工、安全性及稳定性评判的重要依据,故要求供应商提供“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样品。3、投标截止时间内共6家单位解密参与本项目投标,5位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对提供样品的投标单位进行样品打分,其中两家单位样品尺寸不符合招标文件采购要求,根据采购需求设置及评分要求,5位专家未对以上两家单位进行询标,并商议后认定这2家单位样品为0分,两家单位分别为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和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未提供样品单位样品得分0分,两家单位分别为杭州乐之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和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6、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我单位未收到质疑,未质疑答复,不可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传声筒等样品,投诉人主张样品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是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提供便利。存在严重的控标行为”“不是大型玩具的主要配件,对大型玩具产品的功能、质量及安全性没有实质性意义”;样品传声筒“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不具备制作的能力”,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样品评审得分情况,以及供应商制作样品是否需使用特定磨具,均非认定样品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传声筒的设置倾向于特定供应商的充分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样品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经了解,市面上至少有三家企业(......)生产的货物技术要求可以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询问函》《回复函》。且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样品分值也未超过价格分值的50%。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余财处〔2024〕2号)处理情况,以及本项目中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投诉人主张“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串标行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长期高价中标,影响公正公平的投标环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二次)(编号:JYCG-2024-010-00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