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3-2025年业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采购(第一标段)合同公告
金额
24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8310049-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三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3-2025年业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采购(第一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831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08 —— 2024-12-07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 2、采用全日租和半日租两种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须以甲方需求为导向,积极予以配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长沙三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4061101826000064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车辆要求: (1)公司所有车辆须全部具备合法手续。 (2)车辆手续齐全,年检合格,车况较好,车容美观,性能可靠,配置冷暖空调。保险齐全,除交强险外,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以上,不计免赔险等。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5座轿车。A级:价位12万元左右,排量1.6L以上(含1.6L)、混动或纯电,参考车型:捷达、东方悦达起亚、丰田卡罗拉、大众宝来、大众朗逸、日产轩逸等;B级:价位18万元左右,排量1.8L以上(含1.8L)、混动或纯电,参考车型:日产天赖、大众帕萨特、别克君越、丰田凯美瑞、广本雅阁等; (4)7座商务车。参考车型:猎豹、比亚迪、上海大通、别克GL8、本田奥德赛等;越野车。参考车型:大众途观、现代i35,丰田威兰达,本田皓影等。 (5)8-13座车,17-26座车。参考车型:丰田海狮、江铃、丰田考斯特等。 (6)28—39座车,45-55座车。参考车型:宇通、金龙等。 2、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并有3年以上专职驾龄,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无暴力违法记录或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服从甲方安排。 3、服务要求:按预约用车时间提前15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严格按甲方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17座(含)以上车辆提前2天预约用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质量要求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审定乙方年度服务目标及年度租赁服务计划,并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3、按合同规定按时配合乙方开展租赁服务工作,并对乙方在岗位配置上提出合理性建议。 4、乙方驾驶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因劳动关系所形成的任何法律纠纷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过程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6、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租赁服务费。 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合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经甲方审订后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2、接受甲方对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如因管理失误造成甲方工作与之相关方面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系统培训方可上岗,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4、乙方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各类有效证件及手续的督办和审验,并按要求提供人员名册报甲方备案。 5、乙方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轨、身体状况欠佳、自身素质低劣、服务态度差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乙方应及时调离此类人员,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 6、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政策,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和为员工在宁乡市当地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7、乙方自行负责其员工的病、老、伤、残、亡和其他任何事故、事件的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8、租赁期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9、乙方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双方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其他工作。 10、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考核评定,乙方服务年度平均满意度高于80%,乙方可续签下年度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如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应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7.5、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取消或调减租车费预算,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乙方损失赔偿责任。 7.6、乙方不得转让合同租赁服务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转包期内的租赁服务费用。 7.7、甲方每月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乙方须保证综合满意率在80%以上,若综合满意度低于80%,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限期整改不到位,甲方视具体情况按月扣发3000-10000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8、如乙方在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击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月总费用中扣除3%-10%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招投标文件、承诺、补充协议等涉及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全部采购信息、资料、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