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开发与运营服务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方 (全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甲方)
法定代表人: 谭学军
项目联系人:易新
联系方式:手 机 13974897537 电 话
电子邮箱: 791035123@qq.com.
通讯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68号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大楼 41600
供应商 (全称): 世纪凯歌(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周佐青
项目联系人:易坚强
联系方式:手 机 18570491669 电 话
电子邮箱:yijianqiang@icaremgt.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1号楼1791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和运营长沙高新区“健康伴我行”微信公众号建设采购项目,并支付项目开发与运营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采购委托并进行此项项目开发和运营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高新区“健康伴我行”微信公众号建设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长财高新采计-JZCS201805030
(3)项目内容:微信公众号建设项目及运营服务
第二条 本合同项目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 项目建设运营目标:
(1)通过微信公众号建设,提供便民利民的健康服务
(2)加强家庭医生服务宣传,打造医疗机构品牌
(3)提升居民对家庭医生服务的知晓率、参与度和获得感
(4) 提高高新区的健康管理水平
2. 技术实现内容:
(1)建立以高新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门户的公众号服务平台,并在该平台中建设辖区内3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和15家村卫生室的服务门户,并进行集成。
(2)实现三级单位(高新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连接、管理,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连接所管辖的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链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3)支持通过居民地理位置查询居民地理范围内的社区医疗机构,支持线路导航,公交地铁线路等信息。
(4)可查看社区医疗机构和相关科室简介、支持科室电话直接拨打。
(5)可查看社区医生简介信息,简介信息包含医生评价,医生提供产品服务等。
(6)居民在社区医疗机构首页可以看到社区医疗机构、医生发给居民地通知公告信息,居民接收社区医疗机构、医生推送的公告信息。
(7)医生服务预约挂号,支持预约医生(社区明星医生、巡诊专家)
(8)提供社区医生在线咨询功能,并建立社区医生与凯歌健康云平台各类专家的咨询上转通道。
(9)开放凯歌健教知识库,丰富健康教育知识内容,支持居民在线收听音频健康教育,在线查阅基于图文、音频的健康教育知识。
(10)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线上签约管理。
(11)居民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报告。
(12)实现社区医院的医疗健康服务产品的线上购买、支付、预约及订单管理功能,提供健康商城服务入口,增加健康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
3. 项目运营服务内容:
序号 |
运营服务 |
服务说明 |
服务投入 |
1 |
基础运营服务 |
提供线上运营资源支持,提供数据初始化服务,提供日常运营支持,包括信息动态维护,排班维护、客服支持,海报设计 |
提供专业运营人员;提供凯歌平台统一客服服务。 |
2 |
微讲座运营服务 |
提供专业的微讲座运营支持服务,包括微讲座组织、课件设计、效果统计、内容管理。 |
提供微讲座运营主持;根据需求提供不超过36次/年课件美化; |
3 |
图文运营服务 |
提供专业的图文策划与编辑,提供图文多渠道宣传推广。 |
根据需求提供不超过68篇/年图文策划编辑;提供宣传推广渠道。 |
4 |
健康宣教知识库 |
健教课件库 |
平台已积累的讲座课件库供选择使用,每周更新图文、日报素材库更新 |
5 |
活动策划 |
结合机构活动主题,提供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活动策划文案,并线上组织实施。 |
根据需求提供不超过12次/年线上活动策划。 提供专业的线上组织实施团队支持。 |
6 |
机构服务项目 |
机构服务产品目录运营,服务产品上架运营,产品营销推广。 |
开放平台标准化的服务目录,提供配套的产品营销推广资源。提供服务上线设计包装、服务上线展示和一年4期营销活动策划 |
7 |
家医签约运营 |
服务目录整理线上设计 |
根据机构提供的服务目录,提供专人线上维护签约服务包,定期更新、培训和引导。 |
项目运营服务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微信公众号能够正常使用,对信息内容进行更新,确保更新内容的及时、有效及准确性。
乙方负责甲方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推广,保持微信公众号的关注度和粉丝数稳步上升。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需求确定表
2. 项目建设实施时间进度表(须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3. 项目建设人员配置计划
项目开发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认可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项目开发工作:
1. 系统需求分析与设计在签订合同5天内完成;
2. 系统开发并完成测试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完成;
3. 系统测试完成后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一个月后进行最终验收;
4. 乙方最迟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5日内完成项目的全部开发建设工作并通过甲方验收。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项目开发和运营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1) 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技术资料;
(2) 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基本数据&信息;
2. 提供资源保障:
(1) 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资源保障及协调;
(2) 无;
3.提供的时间及方式:按项目开发进度和运营要求提供
第六条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360000元。
大写:叁拾陆万圆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其中系统建设费172000元,自项目启动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的运营服务费188000元。如甲方以本协议项下最终验收后的系统运行,则乙方第二年的运营服务费用不得高于188000元,双方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甲方对系统提出任何改动要求,则由双方再行协商第二年的运营服务费用。
第七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项目开发及运营期): 2018 年 7 月 2 日,完成日期: 2019 年 7 月 18 日。总日历天数: 365 天。
履行合同的地点: 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要体现中心下辖的3家公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家村卫生室,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方式: 按项目开发进度和运营要求提供。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 系统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95%;系统试运行1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终验,终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5%。。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支行
帐号:102760000007559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1号理想大厦
2.甲方支付上述每阶段款项前,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发票类型由甲方决定),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第九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国家政策、行政法规等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导致一方无法满足履约条件时;
2.无。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的约定承担风险损失:由双方协商处理。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双方协商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 、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在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项目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项目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原
型、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经营方针、投资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运营方案、广告策略等。
2. 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项目设计研讨、实施培训、会议交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员等;
3. 保密期限:永久;
4. 泄密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居民用户的基本(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信息,健康档案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档案信息、居民咨询及就诊信息、检验检查过程和结果信息,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信息、财务信息、决策意向等(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除外);
2. 涉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项目设计研讨、实施培训、会议交流的工作人
员、管理人员等;
3. 保密期限:永久;
4. 泄密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一定金额的合同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项目开发成果:
1.项目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长沙高新区“健康伴我行”微信公众
号建设软件系统及相关文档,乙方应保证甲方能够独立对微信公众号软件系统进行再次编辑、修改、运营维护等。
2.项目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乙方应在2018年 9 月 1 日之前完成项目的全部开发建设工作;本次项目建设内容(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联调、安装部署及上线试运行等工作)交付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3.乙方所开发建设的长沙高新区“健康伴我行”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项目开发成果进行验收:按经甲方认可的长沙高新区“健康伴我行”微信公众号建设项目最终确定的《项目需求确认表》和《实施方案执行》,系统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如在7日内未组织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给甲方,即视为项目初步验收已经通过。系统初验后即为试运行,如甲方逾期终验,则乙方应于试运行一个月后第六个工作日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给甲方即视为项目终验已通过。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项目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
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项目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项目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项目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但不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乙方利用项目开发经费所购置与项目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八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项目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项目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 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包含应用系统操作方法、应用系统维护方法等。
2. 地点和方式:甲方指定地点,以现场讲解、操作演示、文档说明等方式。
3. 费用及支付方式:项目合同总额中包含技术服务和指导费用,甲方不需另
行付费。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项目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按期完成各阶段的开发建设义务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本合同总价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停止项目开发并退还所有资料,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应当从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补偿金,超过60日时,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项目开发成
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需乙方配合才能实现的项目开发成果,双方另行协商利益分配方法。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项目开发成果进行
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乙方享有全部利益。
第二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易新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易坚强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按双方分工负责落实各自责任;
2. 负责双方的协调配合;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
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发生不可抗力;
2. 无;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议和解释如下:
1. 无。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公开招标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2)响应文件:《项目需求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采购人执 2 份、供应商执 2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代理机构:(公章) 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日 期: 日 期:
长沙高新区“健康伴我行”微信公众号建设采购项目合同(高新区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