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3]AC[GK]2020005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2022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50499 | 其他保险服务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2022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 196 | 辆 | 国内 | 9000 | 1764000 | 平安 | / | 无 | ||||
合计: | 1764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陆万肆仟元整(¥176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交付时间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保险正规发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条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次投保期限为三年。。
10、违约责任
以合同约定为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以合同约定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1、项目名 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2022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项目 1.2、保险标的 厦门市翔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务车辆,主要车型为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普通客车以及各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如救护车、垃圾转运车等),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资料,列明各险种的计算公式,提出优惠方案。若有其他车型投保时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优惠方案执行,享受同等的价格和服务。 1.3、投保险种 1.3.1、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代收车船税)、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按实际价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1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10万元投保。单位可直接投保上述险种。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自燃险为可选险种,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全车盗抢险的投保价值按车辆重置价投保,范围仅限购买5年以内、新车购置价10万元 以上的新车。 1.3.2、除上述险种外,投保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其他险种的,经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之后方可投保。 1.4、定点保险范围 1.4.1、厦门市翔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类非营运机动车辆,包括但不仅限于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运两用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1.4.2、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定点保险公司按承诺的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车辆的保险服务。如国家或厦门是出台新的车险保费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1.5、公益赞助金及市场份额 1.5.1、公益赞助保持现行运行机制不变,即按实收商业险保费的5%的标准缴交道路救助金给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1.5.2、厦门市翔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按196辆计算。因车辆报废更新等因素,所产生的车辆数量变化,届时据实投保。 1.6、踏勘现场:本次招标不提供代表车型,投标人可自行对厦门市翔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车型、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各险种取费率、引用保险条款等所涉及现场的资料,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2.1、人员配备 投标人应就该项目成立领导小组,下设: ①项目经理:指 定 1 名,由投标人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按照本次招标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②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 2 名,其中有 1 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 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2.2、承保服务 ①承保服务工作计划; ②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③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④承诺在 小时内出具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 ⑤有客户回访安排; ⑥设有 24 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⑦有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有具体处罚办法。 2.3、理赔服务 ①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②设有 24 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接报案; ③投标人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厦门市内理赔人员应于 1 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福建省内其他市县应于 24 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投标人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 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 ④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⑤在出险车辆进行定损、修理时,承诺对配件价格实行现场报价,并保证配件为正厂配件,且在对个别配件报价金额上若三方(指被保险单位、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家)有分歧的,承诺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或由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厂配件;修理工时费用以市场价格、物价部门、交通部门的价格为依据; ⑥订有“机动车辆简易赔案现场赔付处理办法”; ⑦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经车属单位申请,保险责任相对明确,保险公司应能提供不小于初步能确定的损失金额的 50%预付赔款。 2.4、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 ①投标人承诺组织2020年度对被保险人驾驶员进行培训、安全宣传。 ②投标人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 2.5、业务管理 ①投标人承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及时报送《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汇总表》、《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②投标人承诺对承保的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③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微机处理市内各地联网; ④投标人承诺对于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微机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2.6、投标人应根据保险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相关险种条款及费率、浮动系数标准,结合本次招标要求,列明各险种保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等,提出符合招标要求的各险种的保费优惠方案,对计算保费过程中可能有的特约条款进行详细明确的阐述。 2.7、投标人应根据招标要求,提出投保车辆出险后各险种的理赔计算公式及理赔原则、方案、理赔流程、赔偿金支付,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理赔中可能存在的免赔额等限制性条款进行明确阐述(主要指不计免赔险)。 2.8、投标文件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响应,如有违反,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必须就此做出书面承诺。投标文件未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将视为无效投标。 2.9、为简化程序、方便投保人,估损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单方事故或双方事故但责任明确、无纠纷及人员伤亡,投保人要求报案后,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定损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便修理厂进行及时修复,并列明简易流程。 2.10、投标人应提供完整、详细、明确的项目服务方案、承诺和保障措施,至少包括:服务机构设置、投保程序单证、业务受理、查勘定损人员配备、固定查勘定损车辆数量、限时现场查勘、互碰赔案、重大赔案预付赔款、赔偿限额、理赔时限、核赔权限、 异地出险服务、施救、单方肇事特别服务等,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11、投保人要求维修用配件一律使用正厂或优于正厂的合格配件,不得使用副厂或假冒的零配件,保险公司定损应依据正厂的零配件价格进行理赔。 2.12、投标人可针对各投保车辆的特点,提出本公司的特色险种、特色服务、理赔方案、和其它服务项目承诺供投保人参 考,为投保人提供更周到、实惠、全面的服务。 2.13、投标人应按附件格式填写《保费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一览表》、《保险理赔时限表》、《保险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每次事故限额赔附表》并进行系统、详细、明确的说明,对可能有的特约条款进行解释,提供《公务用车统一投保框架协议》草案,供投保人参 考。 2.14、投标人应编制《政府车辆保险服务流程》样稿, 中 标后经和投保人联合修订,由中标供应 商负责印刷,随保单一并发放。 2.15、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做出响应。评标结果确定后,今后如遇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作相应调整。 2.16、投标人须提供公司 2017 年至今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客户名单及服务、理赔反馈意见以及近三年相关险种保单复印件等资料。 2.17、投标文件还应附上在厦保险专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办理社保的银行资料或证明、工作经历(经验)等证明资料以证明保险专业人员身份。 2.18、厦门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在厦门须有能够提供保险服务业务的机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厦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19、中标供应 商的保险业务具体分配由厦门市翔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以上投标要求若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材料的,均应在投标材料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服务期三年 3、交付条件:按交付时间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车辆保险正规发票。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验收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支付 8、报价要求 8.1、各投标人承诺本项目保险价格为政策最低价(即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车险政策规定)。未承诺的价格分为0分。 8.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交强险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浮动的风险,且该项风险费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本采购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总报价为履行本项目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食宿费、通讯费、增值税、差旅费、交通费、车险保费、车辆商业险保费、税费、招标代 理服务费等为完成本项工作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凡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 8.3、保险费用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保险车辆出险,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 9、保险期限 9.1、本次投保期限为三年。 10、知识产权 10.1、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中标服务过程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中标供 应商承担。 11、违约责任 11.1、中标供 应商应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款对厦门市翔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辆进行统一承保,提供诚信、优质服务。 11.2、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提出追索和索赔: (1)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2)本项目所有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4)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5、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乙方: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行政中心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晟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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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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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7889501 |
联系方法: | 1539445605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厦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27358411191 |
签订地点: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