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中选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中选结果公告
索引号: | 4311000007/2023-0446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3 15:47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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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遴选,现遴选活动已结束,结果公告如下:
一、遴选项目情况
1、遴选项目名称: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HNPT2023-CG-007
3、信息公布媒体:永州市财政局官网
4、遴选日期:2023年02月01日
5、遴选地点: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
二、中选信息情况
排序 |
中选人 |
第一名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 |
第二名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公司 |
三、遴选小组成员名单
李丽、丁彪、李卉芳、李少军、文红
四、监督
中共永州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中共永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对本次遴选工作全过程监督。
五、质疑
参与遴选活动的投标人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遴选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六、联系方式
1、遴选人信息
(1)遴 选 人: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2)联 系 人:国凝绮
(3)电 话:134 7680 2446
(4)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36号
2、代理机构信息
(1)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
(3)电 话:13974662666
(4)联系人:阳丽平
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竞争性遴选文件
遴选项目名称: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遴选人: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委托代理编号:HNPT2023-CG-007
代理机构: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遴选邀请
第二章遴选须知
遴选须知前附表
遴选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遴选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遴选与评审
六、中选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遴选合同格式
第四章遴选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遴选邀请公告
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要求,对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进行竞争性遴选,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承保机构参与竞争性遴选。
一、遴选项目基本概况
1、遴选项目名称: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HNPT2023-CG-007
3、遴选方式:公开竞争性遴选
4、中选方式:综合评分法
5、遴选项目预算:¥21118310元(最终金额以省财政厅核定数为准)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项) | 预算(元) |
整包 | 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 1 | 21118310元 |
遴选项目分包设置
序号 | 机构数量(家) | 分包设置 | 选包规则 | 标包名称 | 险种 | 2022年中央品种保费金额(以省厅批复数对应的保费金额为准) | 覆盖行政区域 | 备注 |
1 | 2 | 方案一 | 每个品种大类根据排名先后依次选择标包,选完为止。 | 标包一 | 水稻 | 3040000 | 全县 | |
2 | 2 | 方案一 | 每个品种大类根据排名先后依次选择标包,选完为止。 | 标包二 | 育肥猪、能繁母猪 | 13005000 | 潇浦、上江圩、桃川、兰溪、粗石江、源口 | 其中育肥猪11160000元、能繁母猪1845000元 |
3 | 2 | 方案一 | 每个品种大类根据排名先后依次选择标包,选完为止。 | 标包三 | 育肥猪、能繁母猪 | 5073310 | 松柏、夏层铺、千家峒 | 其中育肥猪4883320元、能繁母猪189990元 |
合计 | - | - | - | - | - | 21118310 | - | - |
二、遴选项目的主要需求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整包 | 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 具体详细内容详见遴选文件“第四章 遴选需求”。 | ||
竞争性遴选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三、申请人资格条件:
3.1、申请人需具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省公司负责人提交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省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交附有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在申请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无申请人行政公章及省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
注:①、申请人公司负责人是指提供的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注明的公司负责人。
3.2、申请人特定资格条件:
(1)申请人的省级公司必须在湖南银保监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范围内。
(2)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4)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要求与湖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
(5)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巳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6)对于在财金【2020】128号文件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7)在遴选区域具有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持有省级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区域遴选的授权文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3存在以下情况的保险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
(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区级分支机构申请市州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省直管县市遴选的;
(3)在参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且尚在处罚期的,以及因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期内的。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遴选文件售价
有意向的合格申请人可于2023年01月16日至2023年01月2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持参与遴选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购买遴选文件到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购买遴选文件。此遴选文件每包售价人民币:200元整,现金支付,售后一概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02月0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地址: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
注: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申请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申请人的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会,出示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申请将被拒绝。
2.若对本项目存在相关质疑,请质疑方携带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人(必须为本单位员工且提供本企业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委托书及公司营业执照原件至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现场提交质疑书,我公司不接受邮件或快递形式所递交的质疑文件。
六、遴选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遴选人: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国凝绮
电话:13476802446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36号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
电话:13974662666
联系人:阳丽平
第二章遴选须知
遴选须知前附表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遴选项目 | 江永县2023-2025年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遴选人 | 名称: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36号联 系 人:国凝绮 电 话:134 7680 2446 |
第二章第2.2款 |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电 话:139 7466 2666联系人:阳丽平 |
第二章第2.3款 | 申请人的邀请方式 | ■ 发布公告 |
第二章第3.1款 | 申请人资格条件 | 3.1、申请人需具备《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省公司负责人提交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省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交附有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在申请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无申请人行政公章及省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注: ①、申请人公司负责人是指提供的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注明的公司负责人。3.2、申请人特定资格条件:(1)申请人的省级公司必须在湖南银保监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范围内。(2)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3)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4)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要求与湖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5)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巳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6)对于在财金【2020】128号文件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7)在遴选区域具有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持有省级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区域遴选的授权文件。(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3存在以下情况的保险机构不得参加遴选:(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区级分支机构申请市州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省直管县市遴选的;(3)在参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且尚在处罚期的,以及因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期内的。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接受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遴选人不组织□ 遴选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二、遴选文件 | ||
第二章第9.1款 | 提供遴选文件期限 | 同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第二章第9.2款 | 领取或购买遴选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详见第一章遴选邀请公告 |
第二章第10.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4.2款 | 遴选项目预算 | ¥21118310元(最终金额以省财政厅审定金额为准) |
第二章第16.1款 | 遴选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 |
第二章第17.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可分册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一份注:管理制度采用胶装方式单独装订(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19.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响应文件”、“管理制度”、“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遴选人名称:申请人全称: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显要位置标明:“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品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市场B5栋三楼) |
五、响应文件的遴选与评审 | ||
第二章第28.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六、中选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4.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永州市财政局官网 |
第二章第36.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38.1款 | 遴选代理服务费 | 遴选代理服务费由遴选人支付 |
第二章第39.1款 | 其他规定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按合同约定。 |
附件1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评审省级指标及评分规则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 值 (分) | 评 分 标 准 | 评 分 说 明 |
1 | 服务能力35分 | 市县机构设置4分 | 4 | 遴选区域为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的,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得分=2分+设立区支公司/所辖区个数×2分+设立区营销服务部/所辖区个数×1分。遴选区域为省直管县市的,设立县级分支公司的计4分,设立县级营销服务部的计1分。 | 市县级分支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开办农险资质,并内设专门农业保险部门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有分支机构(含经监管部门批筹,在合同服务期间可以开展业务的)。需提供相应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 |
2 | 服务能力35分 | 基层服务体系 7分 | 5 | 在遴选区域设有乡镇营销服务部或农业保险办公室。乡镇营销服务部据实计算,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按1×80%计算,同时设置乡镇营销服务部和农业保险办公室的,只计算乡镇营销服务部。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和农业保险办公室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数量+农业保险办公室数量×80%)/ 评审基准值×5分。 | 乡镇营销服务部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有五级分支机构(含经监管部门批筹的,不含同一集团内的相互代理),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以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已经设立好的机构为准,需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出具的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与该乡镇合作的文件、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提供办公现场实景照片。各公司不得突击、虚假挂牌,如提供虚假材料,则中选资格作废。 |
3 | 服务能力35分 | 基层服务体系 7分 | 2 | 在遴选区域设有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设立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数量/评审基准值×2分。 | 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已经设置的行政村服务机构,乡镇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出具的机构设立文件、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的公章,提供办公现场实景照片。各公司不得突击设立(不要求挂牌),如提供虚假材料,则中选资格作废。 |
4 | 服务能力35分 | 正式人员配备12分 | 8 | 在遴选区域配备有专业农险人员。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专业农险人员最多数量(若实际人数大于按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500万元匹配1人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专业农险人员数量/评审基准值×8分。 | 专业农险人员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市/县级分支机构专职从事农业保险的正式员工。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专业农险人员名单,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承保机构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以银保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中选资格作废。 |
5 | 服务能力35分 | 正式人员配备12分 | 4 | 在遴选区域配备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正式人员。正式编制人员按实计算,劳务派遣人员按50%折算,若二者之和大于该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非农险业务保费规模、200万元匹配1人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测算值不足3人的按3人限高),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员工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人员数量/评审基准值×4分。 | 其他正式人员为承保机构市/县级分支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正式员工及乡镇分支机构的正式员工(含正式编制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员工名单,以及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承保机构与该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非农险业务保费规模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经银保监部门认定的相关报表数据,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中选资格作废。 |
6 | 服务能力35分 | 兼职人员配备 5分 | 5 | 在遴选区域配备服务乡镇、村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人数达标标准根据该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的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按种植险及林业等承保规模/200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150万元确定,余数向上取整,未达标的不计分。在达标的基础上,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兼职人员最多数量(若实际人数大于遴选区域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按种植险及林业等承保规模/200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150万元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数量/评审基准值×5分。 | 乡镇、村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选聘的乡镇、村级兼职农业保险服务人员。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的乡镇、村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年工资额或工作经费、防疫激励费用等),并提供遴选公告发布日期5个月(150个自然日)前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乡镇政府、村支两委或县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遴选区域的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以财政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则中选资格作废。 |
7 | 服务能力35分 | 车辆配备 2分 | 2 | 在遴选区域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至少1台,未配备的不计分。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最多数量(若实际数量大于专业农险人员配备数量,超出数量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数量/评审基准值× 2分。 | 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要求喷有“三农服务”或“理赔查勘”类似字样,行驶证所有人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或其省、市级机构。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清单(含车牌号码、行驶证等信息,并附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复印件)。如发现在不同遴选区域重复使用同一台车辆信息,则认定为虚假,涉及的遴选区域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的中选资格作废。 |
8 | 服务能力35分 | 信息化水平 5分 | 5 | 信息化建设及创新。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省财政厅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全面、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优秀计1.5分,良好计1分,一般计0.5分,差不计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将技术应用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如无人机、远程查勘、底图工程、生物识别技术、专用水印相机、APP开发及运用等,优秀计3.5分,良好计2分,一般计0.5分,差不计分。 | 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信息系统使用说明、相关创新资料以及相应技术(或设备)的采购合同、合作协议或购置发票。 |
9 | 服务业绩25分 | 历史理赔情况16分 | 10 | 平均简单赔付率。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计算得出,具体公式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2,当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超出80%时,只按80%纳入计算;当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超出100%时,只按100%纳入计算。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最高值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评审基准值×10分。 | 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近3年已决赔款+近3年未决赔款)/近3年保费收入,其中未决赔款不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在遴选区域未开展业务,而其省级公司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按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若其省级公司未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均按总公司该指标认定。保费与赔款均不包括省级共保品种。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会计报表“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以保险行业协会认定并加盖公章为准。 |
10 | 服务业绩25分 | 历史理赔情况16分 | 6 | 平均结案率。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计算得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在85%以下的不计分。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结案率最高值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评审基准值×6分。 | 农业保险结案率=年度已决赔款/(年度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即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已经按规定程序确定理赔的案件金额占所有报案预计可能赔付的金额比例。平均结案率=(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农业保险结案率+遴选区域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2。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在遴选区域未开展业务,而其省级公司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按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若其省级公司未开展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则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均按总公司该指标认定。赔款不包括省级共保品种。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最新年度会计报表“当年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以银保监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为准。 |
11 | 服务业绩25分 | 历史业绩6分 | 6 | 农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种植险、养殖险、林业险)的承保业绩。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年平均保费(按实际开展业务年限计算)最多的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平均保费收入/评审基准值×6分。 | 承保业绩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经银保监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
12 | 服务业绩25分 | 表彰及试点3分 | 3 | 获得奖励表彰和项目试点的情况。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获得省级(含)以上有关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管理及监管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方面的表彰,以及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在遴选区域承担省级(含)以上职能部门农业保险试点项目或任务的。每一项计1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近3年受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试点项目或任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如提供虚假材料,则中选资格作废。 |
13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综合费用率3分 | 3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综合费用率,20%(含)以下计3分,20-25%(含)计2分,25-30%(含)计1分,30%以上不计分。 |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本年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省级公司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相关财务指标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14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监管检查及处罚5分 | 5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被财政、审计、银保监、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检查发现农业保险违规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上访或被省级以上媒体、门户网站曝光负面事件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相关问题只涉及3个(含)以下县市区的,只在存在问题的参选地区扣分;涉及3个以上县市区的,在全省范围内扣分。 | 违规问题以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罚文件以及监管通报等为准,同一违规事实或负面事件不重复扣分。如隐瞒不报或少报,则中选资格作废。违规问题以报告或文件下达的时间为准。 |
15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亿元保费投诉量1分 | 1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度辖内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按投诉量从低到高排名,第一名得1分,按0.2分依次递减,减完为止。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由银保监部门认定的省级公司上年度辖内亿元保费投诉情况。 |
16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偿付能力充足率 3分 | 3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以上的计满分;180-230%的按排名依次递减0.3分;低于180%的不计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公司总公司上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中“偿付能力报告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关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 |
17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风险综合评级2分 | 2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达到A级的计2分,B级的计1分,C、D级不计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银保监部门评定的风险综合评级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18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大灾准备金3分 | 3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省级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计2分,未足额提取或未提取不得分;规范使用计1分,未按规范使用不得分。上年省级公司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计1.5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提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
19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管理制度3分 | 3 | 农业保险工作相关制度。对内控合规制度、承保查勘理赔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优计3分,良计2分,一般计1分,差不计分。 |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制度汇编文本为准。 |
20 | 市县指标20分 | 绩效评价结果8分 | 8 | 对2019-2021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结果总分进行排名,第1名得8分;第2名得6分,第3名得4分,以此类推。 | 以2019年-2021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结果总分排名为准,没有绩效评价的公司不计分。 |
21 | 市县指标20分 | 乡村振兴5分 | 5 | 本单派出人员参与乡村振兴并担任工作队长的计5分,本单位派出人员参与乡村振兴的计4分,未派出人员参与乡村振兴的不计分。 | 以2021年县委组织部门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正式文件为准。 |
22 | 市县指标20分 | 政府表彰2分 | 2 | 县级支公司2019-2021年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服务地方农业产业或金融工作表彰先进单位,每次计1分,最高2分。 | 需提供政府相关表彰文件或表彰证书。 |
23 | 市县指标20分 | 防灾减损1分 | 1 | 县级支公司2019-2021年对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做出宣传、捐赠物资或支付防疫激励费用,每项得0.5分,最高1分。 | 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 |
24 | 市县指标20分 | 农村金融贡献程度1分 | 1 | 近三年来为农户提供的保险保障;近三年来为农户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等,每项得0.5分,最高1分。 | 提供保单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保险+信贷合作协议等。 |
25 | 市县指标20分 | 服务方案2分 | 2 | 承保、理赔服务方案。按照投标人围绕组织机构、人员车辆配置、服务流程、资金安排、承保定损理赔办法条款、风控应急管理、响应时限安排、特色服务等方面,提出实施本招标项目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进行赋分。服务方案真实、完整,得2分。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分。 | 提供编制的服务方案。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文本为准,同时需提供对关键服务标准和服务响应时限的服务承诺书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农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不进行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以及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定损(种植业在20日内完成定损、养殖业在3日)、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
26 | 市县指标20分 | 响应文件制作1分 | 1 | 1、全面响应遴选文件要求,编制完整、非活页装订,且有详细目录、连续页码、目录与有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得1分。2 、编排杂乱无章、资料残缺不全、叙述模糊不清、前后不一致等,每处扣0.2分,扣完为止。 |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准。 |
注:1、参加市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承保机构市级分支机构,人员、车辆、信息设备、历史理赔情况及历史业绩指标数据统计范围包含遴选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的市辖区分支机构。
2、近3年指2019-2021年,上年指2021年。
3、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审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4、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进行扣分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遴选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遴选文件仅适用于遴选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遴选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遴选项目。
2.定义
2.1“遴选人”是指依法进行遴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遴选的遴选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遴选须知前附表。
2.2“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遴选人委托,代理遴选项目的集中遴选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本次遴选的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遴选须知前附表。
2.3“申请人”是指响应遴选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遴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遴选项目邀请的申请人通过遴选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遴选活动。
2.4“遴选小组”是指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当符合遴选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
(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区级分支机构申请市州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省直管县市遴选的;
(3)在参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且尚在处罚期的,以及因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期内的。
4.参与遴选的费用
4.1无论遴选的结果如何,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与本竞争性遴选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申请人代表为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的,应持有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代表不是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的,应持有省公司负责人授权书,并附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遴选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遴选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申请人。
7.现场勘察
7.1申请人应按遴选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遴选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二、遴选文件
8.遴选文件的组成
8.1遴选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遴选邀请
第二章遴选须知
第三章遴选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遴选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8.2遴选小组根据与申请人遴选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遴选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遴选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8.3申请人应仔细阅读遴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遴选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遴选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9.遴选文件的提供期限
9.1遴选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遴选文件前附表。
9.2申请人应持遴选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遴选文件。
10.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1申请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遴选须知前附表。
11.遴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遴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遴选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遴选文件的申请人,申请人需确定是否收到。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遴选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遴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遴选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申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申请人与遴选人或代理机构、遴选小组就有关遴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申请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申请人应按遴选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遴选响应声明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资料
(3)评审因素和标准中需提供的资料
(4)响应与偏离表
(5)申请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6)管理制度
13.2遴选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3.3申请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申请人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4.2遴选项目预算,遴选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遴选须知前附表。
15.申请人符合遴选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申请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遴选保证金
16.1本次遴选不要求提交遴选保证金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遴选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遴选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遴选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一份,为便于遴选文件保存,遴选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遴选文件正本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申请人单位章或者由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如下:
(1)响应文件:将其正本和副本装入标记为“响应文件”的密封袋(箱)中进行提交;
(2)管理制度:将其正本和副本装入标记为“管理制度”的密封袋(箱)中进行提交;
(3)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可以单独装入标记为“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密封袋中进行提交。
19.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遴选人或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1申请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遴选人、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1.1申请人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遴选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遴选人、代理机构或者遴选小组应当拒收。
21.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申请人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遴选人或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遴选与评审
22.遴选程序
22.1遴选程序:响应文件审查、遴选(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中选申请人。其中,遴选按本章第27.1款或者第27.2款情形进行。
23.响应文件审查
23.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遴选资格条件,见附件2。
23.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遴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见附件3。
23.3申请人应派其省公司负责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遴选。
24.实质性响应
24.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遴选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遴选文件的要求。
24.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遴选文件要求由遴选小组依据遴选文件规定认定。遴选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5.无效响应
25.1遴选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遴选小组应当告知有关申请人:
(1)申请人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2款情形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遴选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4.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5)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遴选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6.澄清
26.1遴选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遴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省公司负责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遴选
27.1本章第24.1款明确遴选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遴选小组可以组织多轮遴选。在每一轮遴选中,遴选小组可以根据遴选文件规定和遴选情况,对遴选文件的遴选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遴选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遴选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1款规定对申请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申请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遴选。
(1)遴选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遴选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遴选由申请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遴选结束后,遴选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申请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7.2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本章第23.1款规定,由其省公司负责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遴选小组。
27.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遴选情况退出遴选,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或者遴选小组。该通知由申请人省公司负责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7.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申请人,未按遴选文件规定及遴选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28.响应文件评审
28.1经遴选确定最终遴选需求的申请人后,由遴选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申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28.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遴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评审得分最高的申请人为中选申请人的评审方法。本遴选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遴选须知前附表。
29.提出中选申请人
29.1遴选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和优先选包顺序。总分相同的,按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由遴选人自主设置指标的得分依次由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只有1家保险公司参与遴选时,符合遴选条件即可确认中选。
30.确定中选申请人
30.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遴选人确认。
30.2遴选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选申请人排序,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选申请人,也可以书面授权遴选小组直接确定中选申请人。
31.遴选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遴选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遴选活动,在本章第34.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遴选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遴选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遴选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遴选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遴选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遴选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遴选人、代理机构发现遴选小组未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遴选活动。
33.保密及串通行为
33.1遴选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2申请人不得与遴选人、代理机构、其他申请人恶意串通;不得向遴选人、代理机构或者遴选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遴选工作。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申请人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遴选人或者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申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申请人按照遴选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申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申请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申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遴选活动;
(五)申请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申请人中选、成交;
(六)申请人之间商定部分申请人放弃参加遴选活动或者放弃中选、成交;
(七)申请人与遴选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申请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申请人中选、成交或者排斥其他申请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中选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4.中选信息的公布
34.1中选申请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中选结果信息将在遴选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5.询问及质疑
35.1申请人对遴选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遴选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5.2申请人若认为遴选文件、遴选过程和中选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遴选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中选通知
36.1中选申请人确定后,遴选人或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选申请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对遴选人和中选申请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2中选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中选申请人在收到代理机构的中选通知书后15日内,应按照遴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遴选人提交履约担保。
36.4中选通知书发出后,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违规改变中选结果。
36.5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且不得转包,放弃中选包的,视同放弃中选;放弃中选或转包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申请。放弃中选包的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选包规则依次补选。
37.签订合同
37.1遴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遴选文件和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与本遴选区域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37.2遴选文件、中选承保机构的响应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等均为签订遴选合同的依据。
37.3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7.4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不得向中选承保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七、其他规定
38.1遴选代理服务费
38.1代理机构应按遴选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遴选代理服务费。
39.其他规定
39.1遴选文件的其他规定见遴选须知前附表。
附件2
资格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审查内容 | 评审意见 | 不符合的情况说明 |
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合格□不合格 | |
2 | 省公司负责人提交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省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交附有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在申请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 □合格□不合格 | |
3 | 申请人的省级公司必须在湖南银保监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范围内。 | □合格□不合格 | |
4 | 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 □合格□不合格 | |
5 | 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 □合格□不合格 | |
6 | 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要求与湖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 | □合格□不合格 | |
7 | 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巳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 □合格□不合格 | |
8 | 对于在财金【2020】128号文件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 □合格□不合格 | |
9 | 在遴选区域具有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持有省级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区域遴选的授权文件 | □合格□不合格 |
评审委员会(签名):年月日
备注:
1、审查内容符合遴选文件要求的在评审意见中打“√”,不符合的打“x”。上表中有一项内容不符合的,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响应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对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审查结论。
附件3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审查内容 | 评审意见 | 不符合的情况说明 |
1 | 响应文件是否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要求签署、盖章。 | □合格□不合格 | |
2 | 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符合遴选文件要求。 | □合格□不合格 | |
3 | 响应文件的组成或格式是否按照遴选文件提供。 | □合格□不合格 | |
4 | 响应文件是否存在关键内容不全。 | □合格□不合格 | |
5 | 响应文件对遴选文件要求是否有重大偏离。 | □合格□不合格 | |
6 | 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遴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合格□不合格 |
评审委员会(签名):年月日
备注:
1、审查内容符合遴选文件要求的在评审意见中打“√”,不符合的打“x”。上表中有一项内容不符合的,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响应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对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审查结论。
第三章合同格式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通过本次公开竞争性遴选,甲方选定乙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项目名称)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及金额:
标包 | 险种 | 保险层级 | 预计保费金额(万元) | 覆盖行政区域 |
总合同年度金额预算:
小写(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注:各年度保费规模不得突破当年省财政厅批复的规模上限(政策另有增加除外),具体保费金额按当年实施方案的投保上限及相关部门确认的投保数量以实际承保数量、保费标准、补贴政策计算的数据为准。
二、服务期限
中选承保机构承保服务期限为3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满但保险期限尚未终了的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乙方仍需履行服务义务。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坚决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定,坚持“五公开,三到户”“两字、三公示、两禁止”,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以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优质高效为服务基本原则并结合本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乙方应加强基础服务能力建设,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基础设施、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加大投入。
(四)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四、禁止性条款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
(一)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2]64号)等文件规定,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在70分以下或者单次绩效评价在60分以下的;
(二)被财政、银保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的;
(三)乙方及其负责人因政策性农业保险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
(四)以违规引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选资格的;
(五)在各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及检查中发现问题,乙方整改态度不积极、整改工作不到位的。
五、其他约定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其承保资格等处罚措施。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做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选择向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四)本合同约定与湘财金[2022]64号等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原则上应以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遴选需求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湘财金【2022】64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湖南省财政厅《公开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办法》精神,确保我区农业保险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突出以承保机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有关要求,切实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二、遴选主要内容
(一)遴选对象。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的遴选对象为保险公司市州级分支机构,省直管县市的遴选对象为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
(二)品种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10个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棉花、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
(三)中选承保机构选择权。按照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评审得分排名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
(四)服务期限。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承保服务期限为3年。在服务期限内,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选承保机构在该区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1、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在70分以下的;2、单次绩效评价在60分以下的;3、被财政、银保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的;4、承保机构及其负责人因农业保险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5、以违规引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选资格的。取消资格后该承保机构负责的业务原则上
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确有需要的可按遴选排名依次等额递补,服务期限为原中选承保机构的剩余服务期限,具体办法由遴选区域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相关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服务期限内各品种政策发生调整,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服务期内由于政策变化或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出现新品种的,按以上要求确定承保机构,服务期限与该地区已遴选品种的剩余服务期限保持一致,下一轮遴选与其他品种一并开展。
四、遴选工作要求
(一)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从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人员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存在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评审标准。评审按百分制计分,总得分为省财政厅规定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能力综合得分(总分为80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公开竞争性造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标准》)和遴选人自主设置指标得分附件2(总分为20分)的合计数。
(四)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和优先选包顺序。总分相同的,按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由遴选人自主设置指标的得分依次由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只有1家保险公司参与遴选时,符合遴选条件即可确认中选。
(五)评审公示。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市州财政局应当自中选承保机构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告中选结果,遴选文件应当随中选结果同时公告。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遴选响应声明
附件1: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附件2:省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4遴选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三、评审因素和标准中需提供的资料
四、响应与偏离表
五、申请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管理制度
响应文件
遴选项目名称:
遴选人:
委托代理编号:
代理机构:
申请人:
年月日
索引表1评标索引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证明材料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备注 |
1 | 服务能力35分 | 市县机构设置4分 | 遴选区域为市州本级及所辖区的,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得分=2分+设立区支公司/所辖区个数×2分+设立区营销服务部/所辖区个数×1分。遴选区域为省直管县市的,设立县级分支公司的计4分,设立县级营销服务部的计1分。 | ①设立区支公司( 个)②所辖区个数( 个)③设立区营销服务( 个)④所辖区个数( 个) | |
2 | 服务能力35分 | 基层服务体系 7分 | 在遴选区域设有乡镇营销服务部或农业保险办公室。乡镇营销服务部据实计算,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按1×80%计算,同时设置乡镇营销服务部和农业保险办公室的,只计算乡镇营销服务部。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和农业保险办公室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营销服务部数量+农业保险办公室数量×80%)/ 评审基准值×5分。 | ①乡镇营销服务部( 个)②农业保险办公室( 个) | |
3 | 服务能力35分 | 基层服务体系 7分 | 在遴选区域设有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设立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数量/评审基准值×2分。 | 在遴选区域设有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 个) | |
4 | 服务能力35分 | 正式人员配备12分 | 在遴选区域配备有专业农险人员。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专业农险人员最多数量(若实际人数大于按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500万元匹配1人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专业农险人员数量/评审基准值×8分。 | 在遴选区域配备有专业农险人员( 人) | |
5 | 服务能力35分 | 正式人员配备12分 | 在遴选区域配备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正式人员。正式编制人员按实计算,劳务派遣人员按50%折算,若二者之和大于该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非农险业务保费规模、200万元匹配1人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测算值不足3人的按3人限高),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员工最多数量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正式人员数量/评审基准值×4分。 | ①在遴选区域配备除专业农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正式人员(正式编制人员 人,劳务派遣人员 人)②在遴选区域上年非农险业务保费规模( 万元) | |
6 | 服务能力35分 | 兼职人员配备 5分 | 在遴选区域配备服务乡镇、村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人数达标标准根据该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的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按种植险及林业等承保规模/200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150万元确定,余数向上取整,未达标的不计分。在达标的基础上,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兼职人员最多数量(若实际人数大于遴选区域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按种植险及林业等承保规模/200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150万元测算值,余数向上取整,超出人数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计满分。未达到基准值的承保机构该项得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数量/评审基准值×5分。 | ①在遴选区域配备服务乡镇、村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 人)②在遴选区域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种植及林业等承保规模( 万元),养殖险承保规模( 万元) | |
7 | 服务能力35分 | 车辆配备2分 | 在遴选区域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至少1台,未配备的不计分。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最多数量(若实际数量大于专业农险人员配备数量,超出数量不纳入计算)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数量/评审基准值× 2分。 | 在遴选区域配备农业保险工作车辆( 台) | |
8 | 服务能力35分 | 信息化水平5分 | 信息化建设及创新。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省财政厅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全面、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优秀计1.5分,良好计1分,一般计0.5分,差不计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将技术应用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如无人机、远程查勘、底图工程、生物识别技术、专用水印相机、APP开发及运用等,优秀计3.5分,良好计2分,一般计0.5分,差不计分。 | / | |
9 | 服务业绩25分 | 历史理赔情况16分 | 平均简单赔付率。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计算得出,具体公式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2,当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超出80%时,只按80%纳入计算;当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超出100%时,只按100%纳入计算。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最高值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评审基准值×10分。 | ①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 %)②遴选区域分支机构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简单赔付率( %) | |
10 | 服务业绩25分 | 历史理赔情况16分 | 平均结案率。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和遴选区域分支机构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计算得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在85%以下的不计分。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结案率最高值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评审基准值×6分。 | 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上年农业保险结案率( %) | |
11 | 服务业绩25分 | 历史业绩6分 | 农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种植险、养殖险、林业险)的承保业绩。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年平均保费(按实际开展业务年限计算)最多的为评审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平均保费收入/评审基准值×6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遴选区域农业保险年平均保费( 万元) | |
12 | 服务业绩25分 | 表彰及试点3分 | 获得奖励表彰和项目试点的情况。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获得省级(含)以上有关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管理及监管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方面的表彰,以及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在遴选区域承担省级(含)以上职能部门农业保险试点项目或任务的。每一项计1分。 | 获得奖励表彰和项目试点或任务( 项) | |
13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综合费用率3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综合费用率,20%(含)以下计3分,20-25%(含)计2分,25-30%(含)计1分,30%以上不计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平均综合费用率( %) | |
14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监管检查及处罚5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被财政、审计、银保监、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检查发现农业保险违规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上访或被省级以上媒体、门户网站曝光负面事件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相关问题只涉及3个(含)以下县市区的,只在存在问题的参选地区扣分;涉及3个以上县市区的,在全省范围内扣分。 | 监管检查及处罚( 项) | |
15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亿元保费投诉量1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度辖内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按投诉量从低到高排名,第一名得1分,按0.2分依次递减,减完为止。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上年度辖内保险消费投诉情况( ) | |
16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偿付能力充足率3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以上的计满分;180-230%的按排名依次递减0.3分;低于180%的不计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 |
17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风险综合评级3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达到A级的计2分,B级的计1分,C、D级不计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风险综合评级( 级) | |
18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大灾准备金3分 |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省级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计2分,未足额提取或未提取不得分;规范使用计1分,未按规范使用不得分。上年省级公司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计1.5分。 | / | |
19 |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20分 | 管理制度3分 | 农业保险工作相关制度。对内控合规制度、承保查勘理赔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优计3分,良计2分,一般计1分,差不计分。 | / | |
20 | 市县指标20分 | 绩效评价结果8分 | 对2019-2021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结果总分进行排名,第1名得8分;第2名得6分,第3名得4分,以此类推。 | 以2019年-2021年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结果总分排名为准,没有绩效评价的公司不计分。 | |
21 | 市县指标20分 | 乡村振兴5分 | 本单派出人员参与乡村振兴并担任工作队长的计5分,本单位派出人员参与乡村振兴的计4分,未派出人员参与乡村振兴的不计分。 | 以2021年县委组织部门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正式文件为准。 | |
22 | 市县指标20分 | 政府表彰2分 | 县级支公司2019-2021年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服务地方农业产业或金融工作表彰先进单位,每次计1分,最高2分。 | 需提供政府相关表彰文件或表彰证书。 | |
23 | 市县指标20分 | 防灾减损1分 | 县级支公司2019-2021年对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做出宣传、捐赠物资或支付防疫激励费用,每项得0.5分,最高1分。 | 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等)。 | |
24 | 市县指标20分 | 农村金融贡献程度1分 | 近三年来为农户提供的保险保障;近三年来为农户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等,每项得0.5分,最高1分。 | 提供保单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保险+信贷合作协议等。 | |
25 | 市县指标20分 | 服务方案2分 | 承保、理赔服务方案。按照投标人围绕组织机构、人员车辆配置、服务流程、资金安排、承保定损理赔办法条款、风控应急管理、响应时限安排、特色服务等方面,提出实施本招标项目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进行赋分。服务方案真实、完整,得2分。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分。 | 提供编制的服务方案。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文本为准,同时需提供对关键服务标准和服务响应时限的服务承诺书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农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不进行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以及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定损(种植业在20日内完成定损、养殖业在3日)、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 |
26 | 响应文件制作1分 | 1、全面响应遴选文件要求,编制完整、非活页装订,且有详细目录、连续页码、目录与有关材料装订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得1分。2 、编排杂乱无章、资料残缺不全、叙述模糊不清、前后不一致等,每处扣0.2分,扣完为止。 |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准。 |
注:市县指标自行拟定备注
一、遴选响应声明
致(遴选人或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遴选文件(遴选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遴选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遴选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遴选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份,电子文档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遴选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保证在获得中选资格后,按照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遴选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
(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区级分支机构申请市州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省直管县市遴选的;
(3)在参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且尚在处罚期的,以及因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期内的。
六、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遴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附件1: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附件2:省公司负责人授权书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章):
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申请人名称)的省公司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省公司负责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人参加遴选)
本人(姓名、职务)系(申请人名称)的省公司负责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省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在申请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附件1,原件)
省公司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盖申请人单位章
申请人名称 | 省公司负责人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件4遴选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遴选须知第3.2款申请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承诺书
致(遴选人或代理机构):
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在湖南银保监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范围内。
三、我单位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我单位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五、我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要求与湖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
六、我单位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巳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七、对于在财金【2020】128号文件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八、我单位在遴选区域具有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持有省级分公司出具的针对本区域遴选的授权文件。
九、我单位具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我单位不存在以下情况:
(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
(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区级分支机构申请市州本级及所辖区遴选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省直管县市遴选的;
(3)在参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且尚在处罚期的,以及因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期内的。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三、评审因素和标准中需提供的资料
注:按评审因素的顺序依次提供汇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遴选文件章节条款号 | 遴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遴选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申请人名称:
省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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