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冷暖 (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安装政府采购合同
金额
368.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7/1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00]ydcg[gk]2017022
预算金额368.8万元
招标联系人谢木生
中标联系人高明0598-8803921
公告正文
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冷暖 (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安装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400]YDCG[GK]2017022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0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第一医院

乙方福建隆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YDCG[GK]2017022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冷暖 (中央空调)主机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制冷压缩机 制冷压缩机 5 3688000 WCFX41SRHDCLC450ACXHP200HR 合同签定生效后接到采购人书面通知70日内货物到场 保修期叁年 三明市第一医院 谢木生/0598-8803921 福建隆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3828839509
合计: 368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368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生效后接到采购人书面通知70日内货物到场。

4.2交付地点:三明市第一医院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标准: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图纸、材料设备清单、合同文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等提出的技术、质量、工期、承包范围要求,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安装调试各项指标、合格证书、技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243-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J16-87-2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注规范》、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空调验收规范等进行验收。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其他验收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不符时,以其中最高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条件为准。 6.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货到初步验收、安装后试运行验收三个阶段。 6.2.1.出厂检验:供应商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供应商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6.2.2.货到初步验收: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采购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6.2.3.安装后试运行验收(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安装完毕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双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最终验收及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支付,甲方均以人民币用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费用,将由乙方通过转帐方式汇入甲方的帐户。 7.2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将对本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办法及比例支付给乙方。 7.2.1 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履约保证金,计¥36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30%设备定金计¥1106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零陆仟肆佰圆整。(财务出具转账凭证一份) 7.2.2乙方设备到达甲方工地,(未安装、移位、调试之前)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十五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1106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零陆仟肆佰圆整。(财务出具转账凭证一份、设备款支付至总价60%)) 7.2.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 1)到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甲方代表签署的合同设备已交付甲方的证明书原件一份。 4.2.4电缆及辅材到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的37%计¥13645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肆仟伍佰陆拾圆整。(设备款支付至总价97%)同时退回乙方合同总价10%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计¥36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同时乙方开具(合同总价9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4.2.5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3%。计¥1106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零陆佰肆拾陆圆整。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十五天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修金。若逾期未支付的,则甲方按出具质量保修金结算证明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即合同总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按合同总额的10%以银行转账方式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到合同履约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2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00 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乙方提供的货物产品未达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参数要求的,视为乙方未按要求交货,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份,送备案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三明市第一医院 乙方: 福建隆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东新1路29号 住所: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海大街南侧东海湾和园2号楼A903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毛祖大
委托代理人:
高明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8-8803921 联系方法: 13828839509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三明列东 支行 开户银行: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账号: 181040100100165129 账号: 9070217010010000006152


签订地点:三明


签订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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