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SZXZFCG2024Y54]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监测站(骨干站)监测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xszxzfcg2024y5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黄斌19979553555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9979553555
中标联系人孟颖
公告正文
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监测站(骨干站) 监测能力提升设备 采购项目合同 甲 方: 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 乙 方:江西碧星科技有限公司 合 同 签 订 地:吉安市吉水县 签 订 时 间:2024年 月 日 第 1 页共 10 页 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监测站(骨干站)监测能力提升设备 采购项目合同 甲方(采购人): 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 统一社会代码:11361000MB1E225706 法定代表人: 孙海漪 委托代理人: 黄 斌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春雨路3号 电话: 15170896212 电子信箱: jsxhjjcz@126.com 乙方(中标人): 江西碧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360108MA399UX79N 法定代表人: 孟颖 委托代理人: 孟颖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5#楼4257室 电话: 19979553555 电子信箱: m19979553555@163.com 甲方就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监测站(骨干站)监测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 委托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JXSZXZFCG2024Y54),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 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2 页共 10 页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监测站(骨干站)监测能力提升设备采 购项目 。 1.2项目地点: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 1.3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25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 付使用(由于甲方实验室条件或耗材缺失导致的延期交付双方可协商延后)。设 备清单见附件1;设备技术参数见附件2。 第二条、合同的转让 2.1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3.1 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肆佰肆拾捌万贰千伍佰元整(¥4482500.00元 )。 3.2 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 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3.2.1 收款: 乙方向甲方发送《付款申请单》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款打入乙方指定 的账户内(户名:江西碧星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 支行,账号:757059200000033714),(如有特殊情况,甲乙方可商议协调)。 3.2.2 开票资料信息: 甲方: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 统一信用代码: 11361000MB1E225706 第 3 页共 10 页 3.3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供货安装调试完毕(由监测站工作人员签署每 台仪器的《试运行确认单》为准)支付合同金额的60%;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由 监测站工作人员签署每台仪器的《验收单》为准)后支付至结算金额97%,剩余 3%于合同签订一年后无息支付。 质保期:提供 1 年的免费质量保修期(国家另有强制规定,从其规定), 质保期(每台仪器验收时间不同,质保期根据验收单签订时间计算)从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4.1.1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2 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验收( 自乙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 7 个工作日内 甲方组织项目验收)。 4.1.3 因甲方人为或保管不当、实验室自身条件不足(如水泡、电压不稳、电压过低、突然断电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1.4如乙方通过物流、快递运送过来的货物发生外包装破损,甲方应第一 时间通知乙方并拒收货物。 4.1.5货物送到乙方处后,大型仪器甲方不得擅自拆封,需乙方工程师在场 时共同拆封。 4.1.6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现场卸货、抬运、安装的必备条件。 4.2 乙方权利义务 第 4 页共 10 页 4.2.1 乙方秉持专业精神和专业水准,按合同约定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本 项目工作。 4.2.2 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 权或其他权利的投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2.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 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2.4 乙方提供的货物仅限于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货物,不配套提供安装 所需要的试剂、耗材、如标准气体、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等,甲方需在乙方发出《仪器装备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为仪器提供安装的必要条件和耗材,如因甲 方耗材、气体等其他实验室条件不具备影响仪器安装造成的后果乙方不负责承担。 第五条、质量保证 5.1 交付货物的质量应符合产品制造商有关技术手册、产品说明书的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规定要求,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文 件中没有规定的应不低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5.2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 用过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采购时提出的需求。 5.3 乙方提供货物采用厂商出厂包装,并且符合该货物的包装运输要求,包括在包装(箱)外侧面按运输规定或安全要求进行运输注意事项标记,标注好 货物的收件人信息。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箱)在 甲方验收前不得拆封。 第 5 页共 10 页 第六条、验收 6.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6.2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 要求; 6.3 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 6.4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时,乙方应负 责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更换,返工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 损失。 6.5 甲方应于乙方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签署每台仪器的《验收单》,质保期按照验收单上的验收日期自动计算1个自 然年,超过15个工作日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自动通过,不需要凭借验收单作为付 款依据(如有特殊情况,甲乙方可商议协调)。 第七条、售后服务 7.1 乙方承诺所投设备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 业标准的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各部件无腐蚀、生锈、碰撞、变形、缺损。 7.2 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提供 1 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货物最 终验收合格且双方签署验收文件之日计起算。 7.3 在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应把详细的记录提供给甲方,经双方确 认无任何问题,则验收合格,双方正式签字后进入质保期。 7.4大型仪器(需接气)由乙方负责组织人员到场培训或提供去厂家培训的 名额(限一名),小型仪器(不需要气体)由乙方提供详细的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 6 页共 10 页 或集中组织人员到场培训,乙方发出《培训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确定 专人接受培训,超过10个工作日无响应视为甲方会使用该仪器,无需组织培训。 7.4 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免费上门服务及技术支持,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 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任。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及时的升级服 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若乙方所供货物经抽检不合格或者不能履约(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甲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2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产品质量事故,或因乙方企 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 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8.3 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支 付的相应未开展工作部分费用。 8.4 乙方对相关工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承担相应工作 量增加和周期延长的违约责任。 8.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上门售后,若超过付款日3个 月未付款,乙方有权对未付款货物进行处置,若部分付款,则按照合同价格的百 分比作为标准,未付款部分乙方有权搬走货物。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9.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 7 页共 10 页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 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10.2 本条件所述的“不可抗力 ”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 件。 10.3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 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如乙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 的措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邮件、函件、单据、会议纪要等,电子 档和纸质档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甲方和乙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乙方不得与甲方再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4 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 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1.5 乙方指定孟颖(联系电话:19979553555,邮箱: m19979553555@163.com )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联络人,甲方指定邮箱 第 8 页共 10 页 :jsxhjjcz@126.com 为工作邮箱,如乙方需变更联络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 甲方。甲乙双方互发的函件、信件、邮件等,以快递签收信息、邮箱回执为凭证,7个工作日无回复默认为“收到并接受”,不可以未收到为理由拒绝响应双方 需求。 11.6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各式单据格式由乙方提供。 第十二条、签约时间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签订,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 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贰>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9 页共 10 页 第 10 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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