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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舜汇路与新建北路路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6/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因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舜汇路与新建北路路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余政征字〔2024〕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新建北路,南至新建北路385号,西至舜汇路,北至舜汇路(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23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2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为1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3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舜汇路与新建北路路口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舜汇路与新建北路路口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征收舜汇路与新建北路路口地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新建北路,南至新建北路385号,西至舜汇路,北至舜汇路(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非住宅12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423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照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办理。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4年1月3日,按照比较法评估:临新建北路商业用房,砖混一等结构,地面一层,层高为4.0米,房屋使用年限22年,无室内装修,门面宽深比为0.36,综合修正系数为1.1,土地使用权类型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0160元/平方米。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补助
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3%计算。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价格
(1)产权调换商业用房房源:本市新建北路425号中塑世纪大厦商业用房,共计13套,均为现房。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24年1月3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新建北路425号中塑世纪大厦商业用房,钢混一等结构,地面十九层,层高为3.7米,建成年份2014年,无室内装修,综合修正系数1.08,土地使用权类型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07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的产权调换房屋,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按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七、奖励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签约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因特殊原因搬迁确有困难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搬迁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余姚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塑料城信息中心三楼原城管中队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2530689。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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