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安市公安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大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81]MH[GK]2018004的福安市公安局2018年新建400路高清治安监控视频系统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服务 | 2018年新建400路高清治安监控视频系统 | 1 | 套 | 国内 | 13390000 | 13390000 | 宁德移动 | 宁德移动 | ||||||
合计: | 1339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叁拾玖万元整元(¥133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8年9月15日前通过初验,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最终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福安市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前端建设:200万像素星光级高清网络摄像机100台,200万像素星光级高清网络摄像机(带WiFi探针)20台,双图像结构化高清网络摄像机40台,200万像素超低照度高清网络球机(带全向Wifi探针)40台,800万像素180°全景摄像机20台,双镜头摄像机30台,600万像素人脸卡口抓拍摄像机100台,横杆装支架310个,摄像机电源120个,立杆装支架30个,壁装支架60个,64G SD卡400个,监控补光灯350支,卡口抓拍单元50台,闪光灯50支,补光灯50支,布控球3套,单兵3台。 2、监控中心云存储:智能交通终端管理设备5台,标准云存储管理软件扩容1套,云储存运维软件1套,云存储管理服务器3台,云存储运维服务器1台,原有云存储节点扩容12台,企业级硬盘432个,卡口大数据服务器1台,WIFI探针大数据集服务器1台,人像识别服务器12台,GPU服务器4台,云存储核心交换机1台,云存储运维软件1套,车辆汇聚网关1套。 3、其他设备和辅材:监控点位立杆按需,监控箱按需,系统集成400路,前端智能抱杆箱20个。。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验收程序和方法 6.1.2.1出厂检验 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设备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6.1.2.2乙方自检 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甲方。 6.1.2.3验收与最终验收 乙方自检后,乙方与甲方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初验,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 6.1.2.4乙方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66 | 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按月支付,支付方式为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6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7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8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9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0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1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2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3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4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5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6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7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8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19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0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1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2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3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4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5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6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7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8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29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0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1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2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3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4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5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6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7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8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39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0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1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2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3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4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5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6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7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8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49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0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1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2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3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4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5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6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7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8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59 | 1.6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60 | 2.06 | 按月支付(实际租赁线路数量×线路每月每路单价)。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服务期为5年,自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以下简称服务起始日)起计算。自服务起始日起,每满一年,即为一个服务年度。。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 10.2在签定本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5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10.6因甲方违约,乙方为实现债权及乙方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义务 14.1.1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14.1.2对乙方进行的施工、维修、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 14.1.3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适当位置,在建设期间如有变动,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新提供位置建设。 14.1.4项目建成验收后,在合同期内如因市政工程(如修路、拆迁、改建等)必须迁移监控点的,如新点可以通过挂旧杆、挂墙等办法解决无需迁移或者新立杆的,乙方负责迁移到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需迁移或新建监控杆的,甲方牵头各相关部门确定施工方案,乙方负责通信光缆方面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协调路政施工单位承担移杆费用,除特殊原因外,乙方需在一个月内迁改到位交付使用。若遇其他第三方原因需乙方负责迁移到位的,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回迁移费用。 14.1.5甲方同意妥善保管乙方放置在甲方监控中心的设备,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乙方设备损坏或丢失,应当照价赔偿。 14.1.6乙方负责承担各监控点用电开户申请,甲方予以配合。合同期内系统电力故障由乙方负责修复。前端探头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由甲方负责。 14.1.7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本业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若因甲方的违法行为而损害乙方或第三方合法权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4.2乙方的权利义务 14.2.1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技术和使用要求的社会治安监控系统方案,负责对所承建的监控业务相关设备的系统集成及售后服务支撑。 14.2.2乙方负责对所承建的监控业务相关设备的投资。 14.2.3保证所提供的通讯线路应符合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4.2.4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不间断通信维护支撑保障和7×24小时网络监控故障申告受理服务,以确保甲方视频监控业务的正常使用。 14.2.5由于市电电网中断或人为原因造成视频采集设备无法工作,乙方不承担责任。 14.2.6乙方保留因技术改进、革新或国家政策等因素对“视频监控”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的权利。 14.2.7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乙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必须修改、调整该协议条款时,乙方应以公司发函的方式通知甲方再行商定。 14.2.8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管道建设、传输链路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 14.2.9合同期满后甲方拥有本项目除通讯传输链路以外所有地面以上设备的使用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或干涉甲方使用,乙方如需在监控杆上架设设备需经过甲方同意。 14.2.10负责乙方所投资的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14.2.11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14.2.12本协议乙方提供的专线仅供视频监控业务使用。 14. 2.13本项目组网方式明确为前端点位终端必须采用裸纤、EPON(或GPON)分光等物理隔离的方式接入,所组网络必须物理独立,符合视频专网组网安全规范,汇聚点位专网专用的三层汇聚交换设备,汇聚交换机的交换能力必须要能够满足视频传输的要求。 14. 2.14本项目所有组网设备的管理权限必须收回公安机关管理。 14. 2.15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提供拓扑结构图、各类设备的用户名密码、一机一档等详细的运维资料。 14. 2.16本项目建设位置全部由甲方指定,因客观原因需偏离指定位置50CM以上的,需书面提交甲方批准。 14.2.17因客观需要,项目建成后甲方保留总建设数10%的点位位置无偿变更需求,乙方必须在甲方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后一个月内迁移到位。 14. 2.18本项目普通监控枪选用国内主流厂家200万日夜型超星光级高清摄像机;虚拟卡口摄像机选用国内主流厂家智能算法高清700万及以上卡扣抓拍单元;高空瞭望摄像机选用国内主流厂家超星光级高清全景摄像机。补光灯选用35W及以上不刺眼LED暖光灯,实现嵌入式光感自动控制。 14.2.19对于摄像机、补光灯、电源易损件,乙方提供总路数10%的备品备件存放在甲方指定场所备用。备品备件清单如下:200万像素星光级高清网络摄像机10台,200万像素星光级高清网络摄像机(带WiFi探针)2台,双图像结构化高清网络摄像机4台,200万像素超低照度高清网络球机(带全向Wifi探针)4台,800万像素180°全景摄像机2台,双镜头摄像机3台,600万像素人脸卡口抓拍摄像机10台,摄像机电源12个,监控补光灯35支,卡口抓拍单元5台,闪光灯5支,补光灯5支。 14.2.20乙方负责做好影响监控视线树枝的日常修剪工作,必要时对接园林部门做好树枝砍伐,遇园林部门不予配合的,甲方协助协调到位。 14.3质量保证 各合同包货物(包含监控及存储设备、传输链路、配电工程等)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终验合格后 60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合同期内,甲方每月按照实际可以正常使用(实时视频、历史视频、补光灯均正常)的路数支付乙方使用费,如摄像机可以正常使用,补光灯出现故障的,按补光灯故障路数*每路月均使用费*1/3扣取补光灯故障费用。 14.4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用按月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高清治安监控视频系统使用费转帐到乙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及具体账户如下: 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业务使用费。 乙方银行账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银 行 账 号:1407002629001035112 开 户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蕉城支行 14.5发票开具方式 在甲方向乙方预付业务项目费用时,如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发票的,则乙方仅负责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月结时,对于月结费用中已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且已销账的款项,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开具任何发票,且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乙方退款或追究乙方任何违约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安市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住所: | 福安市城北街道上杭路21号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南路99号 |
单位负责人: | 蔡立新 | 单位负责人: | 魏建荣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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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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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6585110 | 联系方法: | 13799909696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福安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宁德蕉城支行 |
账号: | 1407002509022102128 | 账号: | 136010101400005732 |
签订地点:福安市
签订日期:2018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