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最终报价表。
3.3.1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备品备件及项目清单中要求提供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等。
3.3.2安装调试
(1)所有采购产品均包安装调试,乙方安装前应制定安装方案,安装方案应经甲方确认,施工应满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和验收标准,完工后通过甲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确认。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施工图完成项目施工与安装。
(2)乙方须加强安装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提供个人健康码并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乙方负责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责任,并承担验收后正常安全使用中的安全责任。
(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5)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6)乙方需在合同签订的时间规定内做好施工环境的沟通协调工作:如配合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施工手续、施工现场用电、施工场地环境的恢复及本项目其他工作协调。
3.3.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1 所有器材整体质保期贰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都需免费上门服务,并要求售后服务技术专员提供24小时内上门服务。
5.2.2乙方需在4小时内对采购人所提出的维修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5.2.3设备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技术故障,对故障设备的恢复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5.2.4涉及结构安全性的,乙方应承诺承担全寿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责任。
5.2.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1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甲方∶
6.1.1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要求乙方按期保质提供货物;
6.1.2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货物变更要求,双方按照变中管理流程解决,若变中导致响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6.1.3在乙方提供的货物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及时支付款项;
6.1.4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使乙方顺利完成工作,并配合乙方及时审定付款金额;
6.2乙方∶
6.2.1乙方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的采购需求为甲方提供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标准,应承担责任;
6.2.2乙方应协调内部资源,确保为甲方提供的货物数量、业务素质满足甲方要求;
6.2.3乙方应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6.2.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需求,技术资料、数据、保密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按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