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标的3-娄星区娄星南路(区财贸大楼)003幢103、203号房
金额
1.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标的3-娄星区娄星南路(区财贸大楼)003幢103、203号房
交通便利
正在竞价
当前价:1.8万元/年
标的类型: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以房产实际户型为准
房屋朝向: 西
建筑面积: 52.73平方米
挂牌价:1.8万元/年
保证金:1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3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一、竞买人竞买资格的获取
竞买人须按公告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竞买保证金缴入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交纳账号由交易系统随机生成)方可取得竞买资格,缴款人和竞买人及签订租赁合同都必须为同一人。
二、佣金及租金、押金的支付
1、佣金的支付:买受人须在拍卖当日工作时间内将租期内租金总额的3%的拍卖佣金缴入本公司账户。
2、租金、押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半年为一周期缴纳,第一期租金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娄底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租赁合同》时交清,以后每期租金在每期开始日前7天内交清,每个门面的租房押金为2000.0元,与第一期租金缴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三、合同签订、标的物的移交
1、合同签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系原承租人将按规定付清款项后凭我方出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产权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娄底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租赁合同》。买受人如系新的承租人将在拍卖标的移交当日签订《娄底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租赁合同》。
2、标的移交:原承租人以签订合同后视为交接。买受人如系新的承租人则移交期限为1个月,如出现纠纷而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移交,则由委托人(娄底市不良资产处置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买受人予以配合,因诉讼维权导致不能按时向买受人移交标的物而致移交时间向后顺延,买受人不得申请任何赔偿,但可以提出废标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后由本公司报请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买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及本公司收取的拍卖佣金返回至原账户,不计利息,且委托人、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所有标的均按现状移交,但不包含室内物品及电器等可移动的设备设施。
四、买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的退还
买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不抵扣租金、押金及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只有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缴清首期租金、押金及拍卖佣金后,才能由我方通知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交竞买保证金返回至原账户,不计利息。
五、特别声明
1、租赁期间,委托人只负责租赁物主体大修,买受人应积极协助。日常维修则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日常维修包括租赁物门、窗、室内地板、天花板、墙壁、室内各种管、线、水表、电表等承租方使用范围内的设备设施。
2、租赁期间,买受人不得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不得损坏租赁物设施,如装修需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需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解除租赁合同。买受人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可能产生严重噪音污染或其他严重影响周边人员安全、健康等有关的营业项目。
3、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政府征收租赁物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竞得人不得向委托人主张任何损失。
4、租赁期满后,买受人不得拆除和损坏原有装修,装修及添置物随租赁物一并交还委托人,委托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本次拍卖标的一切按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所提供的标的的面积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最终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价格。拍卖前竞买人应自行到拍卖标的现场勘查了解房屋结构、采光、质量等相关情况,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期限内,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司或委托人了解拍卖标的具体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一旦缴纳报名保证金提交报名资料即表明竞买人已接受本须知及该标的的一切现状,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本公司、委托人及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即同等价位原承租人优先,但原承租人在拍卖前须向本公司提交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出示的证明文件。
六、违约责任
买受人拍卖成交后违约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定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执行。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租赁权竞价的门面均以现状为准(包括明暗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场拍卖标的实物现状认同,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竞买人自行负责。竞价标的所介绍的面积及相关情况与实际情况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拍卖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委托人、拍卖人不赔偿,成交价款不予调整,不实行多退少补。商铺的出租范围、移交、付款等相关事宜均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后续签订的网上《租赁合同》所约定条款执行,该租赁合同作为拍卖文件附件,竞买人出价即视同认可。
2、竞得人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好所租用的国有资产,竞得人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严禁私自乱拉电线,存放违禁品,禁止在门面内住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负责。
3、竞得人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资产租赁使用期间有关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4、竞得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
5、承租场所的一切维修维护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如果承租方确需维修,在维修前必须征得出租方(资产管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租赁期满没有续租的,竞得人投资的装修及地面构筑物,竞得人不得破坏,须无偿移交委托方,竞得人应如期无条件交还租赁物。
7、竞得人在经营期间因租赁方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如疾病、生命健康受损、货物损失损坏等)和承租场所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都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资产管理方)及资产权属方无关。
8、承租场所所需要办理的一切证照(如房屋安全鉴定等)都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资产管理方)及资产权属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及办理手续。
9、竞得人对周围环境卫生有管理义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10、禁止竞得人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11、竞得人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租赁方的资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竞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竞得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房有权解除合同。
13、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14、竞价成交后,竞买人若在今后该资产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本次租赁权拍卖标的按惯例依其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已知和未知瑕疵)拍卖,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拍卖人对标的现状情况、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现状有差异的,以标的内在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资产实物时现状为准,在标的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标的面积及相关情况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买受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16、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本《租赁权拍卖竞买须知》,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后,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等合同文本。
17、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租赁用途要求
1、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活动和改变租赁场地用途的。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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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2024-091002-商务局门面8套-租赁评估(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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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公司1-8号门面房权证、国土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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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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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证书与电子印章办理手册 (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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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操作手册(竞买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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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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