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购买驾驶服务项目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76.92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购买驾驶服务项目采购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41205000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后自动生成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005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购买驾驶服务项目采购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公车平台购买驾驶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5769280
 合计金额小写: 5769280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柒拾陆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年服务费总价

(元/年)

三年服务费总价(元)

备注

一、大客车驾驶员

1

基本工资

/人·

4

2700

129600

388800

2

伙食补助

/人·

4

440

21120

63360

3

洗车费

/人·

4

600

28800

86400

4

安全奖

/人·

4

400

19200

57600

5

社会保险

/人·

4

1000

48000

144000

二、小车驾驶员

6

基本工资

/人·

76

2200

2006400

6019200

7

伙食补助

/人·

76

440

401280

1203840

8

洗车费

/人·

76

300

273600

820800

9

安全奖

/人·

76

400

364800

1094400

10

社会保险

/人·

76

1000

912000

2736000

三、驾驶员其他福利待遇

11

其他福利待遇

/人·

80

18200

1456000

4368000

(其中按月发放绩效奖1000元/人与月考核挂钩,年终奖6200元)

四、其他费用

12

含招聘、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全年2次集中培训驾驶员发放工资福利和办理保险金缴付手续、意外伤害保险、各种风险、税费等

/人·

80

113

108480

325440

合计报价

5769280

1730784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2.人员配置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079273720016)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服务公司及驾驶员管理考核细则

(一)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同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签订驾驶员服务合同的公司以及由公司按照合同安排至公务用车部的驾驶员

(二)考核评价原则

1.按月考核,绩效挂钩原则。对服务公司管理情况和驾驶员进行月考核,由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月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利润费用。考核优秀(95-100)不扣费用;考核良好(0-94)扣除当月利润的15%;考核一般(85-89)扣除当月利润的25%;考核较差(84以下),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⒉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服务公司就本服务项目的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三)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服务公司业务40分;驾驶员遵章守纪20分,文明行车20分,车辆维护20分。考核过程采用扣分制,扣分标准按照考核细则进行。

(四)考核评价细则

1.公司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未按要求与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人次扣0.2分。

(2)未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培训,每人次扣0.1分;半年内未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次扣5分。

(3)未及时办理新招聘驾驶员入职前各项资料和相关手续,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要求办理新招聘驾驶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或办理不完善,每人次扣0.1分。

(5)未及时履行工伤理赔手续,每人次扣0.1分。

(6)未提供劳动人事致策和法律法规咨询,处理劳资纠纷,参与劳动仲裁和诉讼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每人次扣0.1分。

(7)未定期了解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每人次扣0. 1分。

(8)未主动处理交通事故,每次扣2分;未及时处理驾驶员上下班途中或其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每人次扣2分。

以上业务扣分累计计算,扣满40分值为止。

2、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无故不参加公务用车部或服务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的,一次扣1分。

(2)每日早上9点前未到办公室签到或早班任务回程后未及时补签,一次扣1分。

(3)个人不修边幅、衣衫不整等不符合文明要求、有损单位窗口形象的,一次扣1分。

(4)每日出车前检查车辆,保障车况良好,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安全员并送定点修理厂维修,因检查维护不到位造成车辆重大损耗,一次扣2分。

(5)不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的,一次扣3分。

(6)因对工作安排有意见而带有个人情绪且言语不逊的,一次扣2分。

(7)保密工作不强,乱传乘车人讲话,一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分。

(8)任务完成车辆入库后,须10分钟内在微信工作群或到办公室报备。未及时报备者一次扣2分。

(9)出车任务完成后,必须会同乘车人填写好《公务用车辆登记表》,未及时履行手续的,一次扣1分。

(10)入库不按指定区域停放,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

(11〕擅自交换出车任务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12)公车私用,或接送乘车人上下班,经查属实的,一次扣3分。

(13)未按要求做好车辆内外卫生保洁工作,一次扣1分。

(14)外出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一次扣2分。

(15)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或装饰装修时,须报告安全员,并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未按规定办理的,一次扣1分

(16)上班时间内未被安排出车的,应在休息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并保持联络畅通,发现私自外出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次扣2分。

(17)休息室内务整理不规范、卫生环境脏乱差,每次扣值班员各1分;下班离开不关闭电脑、电视、烧水壶等电源,门未上锁等,每次扣值班员各2分。 (18)故意损坏、遗失休息室内公共财物的,一次扣1分,并照价赔偿。

以上扣分累计计算,单项分值扣满为止,总项扣分不超过60分。

3、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退回劳务公司:

1)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者。

(2)不服从调度员调度,并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累教不改的。

3)服务对象严重不满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投诉2次以上(含2次),严重摘害单位荣誉的。

4)保密工作纪律性不强,乱传乘车人讲话,导致泄密、漏密。影响严重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年累计超过5天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公车平台全体驾驶员。

二、考核内容

驾驶员遵章守法和安全行车情况。

三、考核方式

实行按月考核,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分管领导组织管理人员实施,考核结果直接与驾驶员安全奖挂钩。

四、考核办法

1、遵章守法。安全行车,无违法违章现象,无大小责任事故的,发放当月全额安全奖。

2、有违法违章记录、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根据驾驶员违法违章情况、事故的责任与损失金额,给予扣除不同额度的安全奖。

五、考核标准:

(一)安全行车考核标准: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责,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全部安全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的60%。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同责,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的7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的50%。

3、当月发生2次(含)以上道路交通有责事故,单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当月发生2次(含)以上道路交通有责事故,单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规定扣发肇事驾驶员安全奖外,将其退回服务公司;年度累计发生5000元以上责任事故超过3次(含)的,按规定扣发肇事驾驶员安全奖外,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同责(含)以上,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或有责事故较小且自行处理的,不扣发当月安全奖。

(二)遵章守法考核标准:

1.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的20%。

2、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做到持证上岗。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不开赌气车、带病车、英雄车。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饮食、使用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违者酌情扣发当月安全奖的50%-100%,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3、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驾驶。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4、扣证期间隐瞒真实情况无驾驶证上岗,被我单位发现或公安部门查获的,予以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肇事人自行承担。

5、驾驶员当月被查获交通违法或违章,除自行承担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外,第1次扣发当月安全奖的20%,第2次扣发当月安全奖的40%.第3次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年度内被查获交通违法或违章累计达12次的,按规定扣发安全奖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6、如在记分周期内被交警部门记满12分责令其参加培训考试的,予以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并退回服务公司。

7、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回服务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8、公务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间超过4小时(含)以上的,必须进入服务区,休息不少于20分钟或调换驾驶员后再继续行驶。违反以上规定者,扣发当月安全奖。

9、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通知公务用车部及保险公司,并由交警部门鉴定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的50%。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本协议期限内,如因政府政策或文件要求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根据逾期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三次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仍未整改合格的;

(2)乙方人员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而需要更换,乙方拒绝更换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谭灿 法定代理人: 吴玲芳
委托代理人: 梁海军 委托代理人: 吴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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