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3万元
招标公司宁乡市民政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329007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宁乡市惠宁社会组织服务与发展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一标段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329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第一标段 其他社会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203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03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零叁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基层社工站项目第一标段年度分项报价明细
序号
类别
用途
单价(元)
单位
数量
数量说明
总额(元)


1
人员
劳务成本
项目社工
50300
元/年/人
28
28人*50300元/年
1408400
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意外保险、工服以及个案服务费
项目主任
60000
元/年/人
2
2人*60000元/年
120000

行政
1500
元/月/人
1
1人*1500元/月*12月
18000

财务费用
1200
元/月/人
1
1人*1200元/月*12月
14400

督导费
3200
元/月/人
12
3200元/月*1人*12月
38400

培训费
5000
元/场
5
5000元/天/场*5天
25000

2
服务
活动
费用

个案
服务费
交通费
10

56
10*56个个案*5次
2800

每年约56个个案服务
拜访物资
20

56
20*56个个案*5次
5600
误餐补贴
20

56
20元*56个个案*5次
5600
小组
活动费
活动物资
200
元/节
70
200元/节*5节*14站
14000
每次小组预计8-10人左右,全年14个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5节
社区
活动费
活动物资
1500
元/场
14
28场社区活动
21000
每次活动预计30人以上,每年2场

印刷、宣传
900
元/场
14
28场社区活动
12600


其他
600
元/场
14
28场社区活动
8400

3
其他
费用

335800

总计

203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10 —— 2024-01-0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采购服务期限为叁年,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合同一年一签。
3.3.2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如果乙方服务经甲方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则甲方重新组织招标,不再与乙方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如乙方服务经甲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则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
3.3.3本合同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佰零叁万元(2030000.00 元),服务费为包干价款,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按工作要求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社工站建设投入、社工工资及购买各类保险支出、各类服务成本支出等一切支出费用在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1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即壹佰贰拾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218000元)给乙方作为前期工作启动经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社会工作服务站建成并正常运营六个月通过甲方中期验收后(2023年6月底),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评估结果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项目经费陆拾万玖千元整(小写:609000元)给乙方;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根据考核意见进行整改,直到甲方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拨付30%项目经费;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基层社工站正常运营一年并通过甲方末期验收后,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评估结果确定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拨付合同金额的10%项目经费贰拾万叁仟元整(小写:203000元)给乙方。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根据考核意见进行整改,直到甲方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拨付10%项目经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宁乡市惠宁社会组织服务与发展中心:800188575501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社工站硬件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在《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评估标准》基础上,按照《宁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民发〔2021〕6号)要求开展常态工作和省、市最新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升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
5.3.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5.3.2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等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等方面的服务。
5.3.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5.3.4社区治理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物质救助+专业服务”的新型民政服务体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评估,科学设置评估体系,服务对象、乡镇(街道)的评价占比均不低于15%。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合同续签、项目经费调整、给予奖励等的依据。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降低服务标准和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项目并追究责任。
3、甲方拥有本项目产生的报告、音频、视频、照片、课件、手册等所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所有权,乙方可将上述资料无偿用于公益服务和研究。
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服务指导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6、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成果,督促、协调服务单位(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7、甲方督促服务单位(乡镇、街道)合理使用该项目社工人员,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防止项目社工人员行政化倾向。
8、甲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造成的重大影响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民政局(宁乡市民政局社工站项目指导服务平台)提交每月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与项目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乙方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社工站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财政政策规定。
4、乙方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对社工人员建档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5、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目标要求,组建管理及服务队伍,14个站点共派遣28名驻站社工(即每个社工站配2名社工),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宁乡市惠宁社会组织服务与发展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员。
6、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中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持资格证书者第一年占比不低于40%,每年新增不低于10%。新进驻站社工要求年龄35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能熟练操作电脑,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且确保所有驻站社工每年接受专业督导不少于36小时,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实施薪酬增长机制,根据驻站社工学历、持证情况、从业年限、工作成效等合理确定薪酬福利。驻站社工年度薪酬福利占社工站年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
7、在《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项目评估标准》基础上,按照《宁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乡市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民发〔2021〕6号)要求开展常态工作,并定期向甲方如实反映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成效,公开项目动态和活动成果等信息,每月5号前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成效,每季度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每个站点专业服务指标详见项目购买方、项目承接方、项目落地方三方协议;在项目实施中期及末期,及时对本项目进行自评并提供详实的自评报告,并配合甲方例行检查、中期及末期评估考核,期末完成一篇总结报告。
8、严禁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代替乡镇(街道)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
9、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如构成侵权行为,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项目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保证将保密资料仅用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未经甲方及服务对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和提供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如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10%的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
7.5合同期限内,乙方服务经甲方季度性评估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7.6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该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服务转包或分包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11.2乙方除应做好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外,还应为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为服务人员办理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在履行本服务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或人身损害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保险种类由乙方自行选择)。
11.3乙方具体开展服务后一个月内,由宁乡市民政局、承接机构和驻点乡镇(街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人员配备,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权利和义务。
11.4项目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承诺、服务方案、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11.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11.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工站业务科室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山路18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城社区居委会二楼202

法定代理人: 陈科军 法定代理人: 罗晴

委托代理人: 喻湘波 委托代理人: 罗晴

电话: 0731-87822251 电话: 0731-87881234

传真: 0731-87822251 传真:


附件列表:
宁乡市基层社工站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doc 中标通知书.doc 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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