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4标段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5/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招标
2023BFFBZ00994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5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22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3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25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26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6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27 1. 总则............................................................................................................................................ 28 2. 招标文件....................................................................................................................................32 3. 投标文件....................................................................................................................................33 4. 投标............................................................................................................................................ 37 5. 开标............................................................................................................................................ 38 6. 评标............................................................................................................................................ 39 7. 合同授予....................................................................................................................................4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1 9. 纪律和监督................................................................................................................................4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 第三章 评标办法.................................................................................................................................50 1. 评标方法....................................................................................................................................56 2. 评审标准....................................................................................................................................56 3. 评标程序....................................................................................................................................5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3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7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86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87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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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发改投资<2023> 134 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二环西延(西 二环一永和路)工程立项的复函
1.4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BZ00994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4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FBZ00994-1、2023BFFBZ00994-2、2023BFFBZ00994-3、2023BFFBZ00994-4
2.5 招标项目地点:合肥市
2.6 招标项目规模: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招标分为4个标段,1 标段:翡翠路至科学大道,长约1.9km(隧道主线1.1km,高架主线0.38km+6条匝道,地面道路 改造3.26km);2标段:科学大道至枫林路南桥隧结合处,长约2.5km(隧道主线2.5km,地面道 路改造3km);3标段:枫林路南桥隧结合至芦花路,长约3.2km(高架3.2km,地面道路改造3.2km);4标段:芦花路至创新大道,长约3km(高架2.1km,地面改造3km,管廊2.3km)。检测招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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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综合管廊工程、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绿化工程、标 志标线、照明工程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图纸、清单。
2.7 合同估算价:3251万元(1标段:翡翠路至科学大道,约910万元;2标段:科学大道 至枫林路南桥隧结合处,约1065万元;3标段:枫林路南桥隧结合至芦花路,约646万元;4标段:芦花路至创新大道,约630万元。)
2.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预计开工日期为2023年 6月,建设周期约18个月(暂定)。
2.9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次招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及审计完成、缺陷责任期满为止。暂定工期约905个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2.10 招标范围: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招标分为4个标段,1 标段:翡翠路至科学大道,长约1.9km(隧道主线1.1km,高架主线0.38km+6条匝道,地面道路 改造3.26km);2标段:科学大道至枫林路南桥 隧结合处,长约2.5km(隧道主线2.5km,地面 道路改造3km);3标段:枫林路南桥隧结合至芦花路,长约3.2km(高架3.2km,地面道路改造 3.2km);4标段:芦花路至创新大道,长约3km(高架2.1km,地面改造3km,管廊2.3km)。检测 招标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综合管廊工程、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绿化 工程、标志标线、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图纸、清 单。
2.11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内容须包含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钢结构工程检测);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 备单个合同中总检测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的市政道路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或市政道路含桥梁 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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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3.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要求: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4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年05月24日00:00至2023年06月13日11: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 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 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 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66223267。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06月13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 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年06月13日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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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9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66223267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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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 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 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812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725145751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标段简称:2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813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575146298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标段简称:3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575146299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814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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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简称:4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575146300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3815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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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招标项目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招标项目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 | 见招标公告 |
1.1.8 | 合同估算价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信誉要求:见附录 3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附录 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 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 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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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关联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 | 图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 | 时间:2023 年 6 月 3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 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3 年 6 月 3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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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 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_详见第 5 章发包人要求__□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___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1 标段:910 万元;2 标段:1065 万 元;3 标段:646 万元;4 标段:630 万元。 □有,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二类:□√银行保函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1 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2 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3 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2 万元;4 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2 万元。 递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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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 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 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 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 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 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 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 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 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 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不适用 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为政府投资项目且须 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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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 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 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 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 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 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 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 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 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 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 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 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 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 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 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 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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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 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 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 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 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服务方案编制的特殊要 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2)其他:/_。 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文件中重点阐述。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 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 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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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或定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 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每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 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 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 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 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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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退还: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 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 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 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5)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 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 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7)如采用保证保险的,开具的保证保险须满足如下要求:①不设免赔额; ②对保险金额范围内的索赔金额 100%赔付; ③发生违约行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即在 5 个工作日内无 条件进行赔付,不要求被保险人先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向投 保人索赔; ④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保险人均承担责任; ⑤保证保险范围包括直接损失、违约金、罚金。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如有)、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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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 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 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 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 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 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 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 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 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 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 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 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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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2.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应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 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 (注建〔2021〕2 号)执行。 3.根据住建部第 57 号令第二十九条及《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须进行备案的中标人须在中 标结果公告发布后 15 日内完成备案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 为不能正常履约,招标人有权组织重新招标或将标段授予第 二中标候选人,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上报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 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 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 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 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 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 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 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 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 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不足 4000 元的按照 4000 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 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其他 |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 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 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 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 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 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 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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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 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 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 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 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 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 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
10.6 同义词语 章节中 “委托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 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 10.7 解释权 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 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 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按中标人每月完成的检测工程量(以招标人认可的检
测报告为准)的 60%支付检测费用,当检测费用支付到合同 价款的 60%时,招标人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审计结算后付至最终确定结算价款的 97%,双方同意以审定 10.8.1 付款方式 结算金额为准;移交及缺陷责任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后,
付至 100%。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
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
款的 100%。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
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0.8.2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检测人 员岗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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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含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审查用业绩和商务文件评 分用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 金扫描件(如采用) (5)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6)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 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 行公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 ||
10.8.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 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 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 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 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4.投标人进行总价报价,同时须针对项目提供详细完整齐全 的工作报价清单。所报总价及工作报价清单将作为合同签订 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仅以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报价 文件)中的投标总价作为评标依据,不对工作报价清单各项 报价进行复核。如招标人标后复核时发现投标人工作报价清 单中各项合计后与投标函(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价不一致 时,以“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规定为准。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现场质量不合格时,该单项检测费用全部扣除。工程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及因质量问题导致 的安全问题和其他问题,由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发现的,扣 除对应工程内容的检测费用。 5.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有在建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 承诺本项目中标后能够立即到本项目履职;项目负责人不能 立即到场履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或立即处以 200000 元违约金处理且投标项目负责人一个月内必须到场服务。6.中标约谈后 15 日内,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 诺将办公场所、检测人员及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配备到位,建设单位安排人员到场验收;如不合格建设单位有权予以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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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约金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7.投标人充分踏勘现场,提前筹划现场试验室地点,试验室 布置需在检测方案中明确。试验室宜设置在道路沿线两侧,遵循就近原则,与项目工地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1 公里。 | ||
10.8.4 | 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 | 1.本项目共分为 4 个标段,投标人可选择其中任意一个标段 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被推选为其中一个标段的 第一中标候选人。 2.本项目 4 个标段按照 “2 标段~1 标段~3 标段~4 标段”的顺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某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 通过其他标段评审的前提下,视为其他标段的有效投标人 (其投标报价仍纳入商务部分的评标基准价计算范畴),但 不参加后面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排名。 3.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如其中一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或 中标人发生变化, 不影响另一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或中标 人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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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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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 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 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 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 素的(如合同检测费、工程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 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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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 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
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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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 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 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 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 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 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履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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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 | / | / |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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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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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合同估算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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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 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
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咨询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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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
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名单;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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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 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
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实施的专业 工作,且经招标人认可。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 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 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
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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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
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
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
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
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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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 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技术方案;
(8)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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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如有);
(3)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分项报价表(如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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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 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 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 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 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 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 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 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 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 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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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 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技术方案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
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
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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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 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 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 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 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 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 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 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 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 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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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 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 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 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 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 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 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 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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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
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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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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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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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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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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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 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 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 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 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 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 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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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 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 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 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 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 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 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 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 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 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 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 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 澄清、修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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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 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 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 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 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 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 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 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 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 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 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 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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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 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 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 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 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 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 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 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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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 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 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 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 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 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 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 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 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 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 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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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 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 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 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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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 选人顺序。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26 分 (2)技术部分:54 分 (3)投标报价:20 分 |
2.2.2 | 评标基准 价计算 | 价格分评标基 准价计算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的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报价合理性得 分评标基准价 计算 | (1)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 价,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 均得出平均值。 (2)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 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50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 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 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 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 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 容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 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 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本招标项目不 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51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 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2 项规定 |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服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 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 字迹清晰可辨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52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 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 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3 (1) | 商务评分 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12 分 | 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工程(或市政桥梁工程 或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且单个合同 中检测服务费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每个业 绩得 3 分; 本项最高得 1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录 2 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经评 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 8 分 |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 外),每具有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每人得 2 分,本项满分 8 分。 注:本项以人数统计,同一人具有多个专 业职称的,仅计取一次;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上述人员的证书扫描件。 | ||
企业资信 | 6 分 |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的,每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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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 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 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 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 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 评审依据。 | ||||
2.2.3 (2) | 技术评分 标准(技 术方案) | 服务方案 | 8 分 | 检测总体思路、检测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检测方案技术措施,检测重难点分析 内容完整性及合理性。 优秀得(5<F≤8 分);良好得(2<F≤5 分);一般得(1≤F≤2 分);未提供服务 方案的,不得分。 |
质量与安全管理 | 8 分 | 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优秀得(5<F≤8 分);良好得(2<F≤5 分);一般得(1≤F≤2 分);未提供服务 方案的,不得分。 | ||
服务重难点控制 | 8 分 | 服务过程中的关键内容、重难点进行阐述,并提出详细的重难关键环节解决方案及控 制措施。 优秀得(5<F≤8 分);良好得(2<F≤5 分);一般得(1≤F≤2 分);未提供服务 方案的,不得分。 | ||
综合实力 | 8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如建设 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等级、试验场地等)进 行横向比较,综合评比。 优秀得(5<F≤8 分);良好得(2<F≤5 分);一般得(1≤F≤2 分);未提供服务 方案的,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 8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承诺酌 |
54
情进行评分,服务承诺可包含(进度计划承 诺、人员配备承诺、服务质量承诺等)优秀得(5<F≤8 分);良好得(2<F≤5 分);一般得(1≤F≤2 分);未提供服务 方案的,不得分。 | ||||
技术咨询方案总体评 价 | 5 分 | 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咨询方案 进行综合评审: 优秀的,得4≤F≤5分;良好的,得2≤F<4分;一般的,得1≤F<2分。不合理或没 有不得分。 | ||
硬件设备 | 9 分 | 检测硬件设备及保障措施阐述明确细致、针 对性强。 优秀得(7<F≤9 分);良好得(4<F≤7 分);一般得(1≤F≤4 分);未提供相关 承诺的,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价格分 | 20 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评标价得分为 满分。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0。 |
合理性得分 | 0 分 | /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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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
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
责人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
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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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 算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 向偏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 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 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 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 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 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 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 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 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 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
57
表,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 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 ×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 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 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 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 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 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 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
58
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 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 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
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 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9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60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 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 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 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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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6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6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乙方为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 段,现依据《合肥市重点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工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建 设与管理办法》),就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
2. 工程地点:合肥市。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 工程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服务范围、协议期限:
服务范围:
本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次招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及 审计完成、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三、合同金额
本项目服务合同金额为:(大写)四、项目负责人
;(小写)
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附件(招标项目编号:);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检测清单》;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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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及市重点局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
上述文件皆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若上述文件出现意思含糊或矛盾之处,则顺序 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市重点局相关制度文件规定 进行检测工作,检测结果能客观反映现场实际工程质量。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 取定,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频率原则上为标准及规定范围的 100%。
2.若检测清单中缺漏了应检而未检项目,则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总价中,中标人不以任何 理由提出价款变更,缺漏项项目必须无条件进行检测,费用不予认可。
3.在本协议书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将办公场所、检测人员及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配备到位。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十二、合同生效和份数
协议书一式 壹拾贰 份,由甲方执 陆 份,乙方共执 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乙方(盖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
电 话:电 话:
65
传 真:传 真:
开 户 行:开 户 行:
帐 号: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6
一、一般约定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附件;中标通知 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及市重点局 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图纸;《检测方案》;《检测清单》。
2.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工作内容:
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据《合肥市重点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工 程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方案》、《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清单》(清单详见附件)以及合肥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出台的有关管理文件,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检测规程开展检测 工作。
2.检测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交通标志标线标牌护栏、照明、绿化、电排、电源报装等配套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含绿化土壤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钢结构工程检测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怀疑 的部位需要增加的检测等。检测工作涵盖施工图纸相对应的整个工程全部内容。
三、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
1.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关于落实《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合建质安〔2017〕76 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 函〔2017〕1949 号)文件规定。
2.满足设计、施工需要及甲方的要求。
3.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参照施工图设计依据的各类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未说明清 楚的执行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5.本项目主体结构部分的材料、构件(含成品构件),尤其是涉及到结构安全的内容必须 全部检测。
6.桥梁依据国家相应规程开展荷载试验。
四、对投标单位的人员配备及仪器设备要求
1.人员配备:
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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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要求 | 人员配额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人 | ||
检测工程师 | 人 | ||
检测员 | 人 | ||
合计 | 人 |
(1)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所有检测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出勤率为 100%,离开施 工现场必须向招标人请假批准,否则视为脱岗;项目负责人处违约金 5000 元/次,其余人员处 违约金 1000 元/次,直至清退出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全力服务于本项目,不得参与投标承接新的检测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2)如果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人员的,投标人必须根据需要予以增加,不得拒绝,否则招 标人将进行违约处理,甚至解除合同。
2.仪器配备
(1)中标单位进场后,必须建立现场实验室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使 用面积≥300 平方米,试验仪器及设备见设备一览表)划分独立的试验区域。试验室要根据本 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设置办公室和各功能室,办公室不少于 3 间,功能室划分为力学室、水泥 室、混凝土室、集料室、养护室、土工室和沥青室等,办公室和各功能室要分隔开,布局合理,仪器设备摆放科学整齐。
(2)实际工作中,如果甲方认为有需要增加仪器设备的,中标人必须根据需要无条件予以 增加,不得拒绝,否则招标人将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1.对乙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表现不良的检测人员,根据工程需求进 行调整,直至满足具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开展的要求。
2.按照审批通过后的检测方案考核乙方服务质量及检测工作成果。
3.为确保顺利开展工作,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图纸)。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68
1.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独立的原则开展检测工作,乙方只对甲方负责,严禁听 从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排,否则将予以重罚直至解除合同。
2.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市重点局相关制度文件规定 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乙方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检测方案报甲方审批,并按审批后的 检测方案进行检测。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取定,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频率原则 上为标准及规定范围的 100%;
3.在本协议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将办公场所、检测人员及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配备到位。乙方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设置驻地试验室,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报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在首次监理例会上,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并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负责人对相关参建单 位进行检测交底,并完善交底记录,交底记录作为技术处督查要件。
5.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合同》约定,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时按点完成具体工 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项目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检复测工作。工作中建 立检测台账,包含合格台账、不合格台账,对于不合格台账须有事后跟踪处理及检测结果,定 期上报。
6.乙方须派人员跟踪检测,检测结果第一时间报告给甲方,并对提供给甲方的检测报告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后期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部分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其试验检 测业务承揽范围之外的检测项目,由乙方委托(须经甲方认可)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资质的检 测单位完成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乙方必须对所有检测结果负总责。
7.乙方须定期向甲方汇报月度检测内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以便使试验检测工作更好的服务 于工程施工,乙方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调度会及检查活动。
8.不得将已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擅自调整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检测 设施设备;对确需调整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9.按照投标承诺开展工作,对提供给甲方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资料文件整理和汇报工作。
11.配合甲方对乙方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12.根据甲方指示,组织开展或调整检测工作。
13.检测单位所完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14.乙方应保护甲方可能有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 技术经济资料。
15.乙方须协助甲方检查、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控体系、自检实验室等。
69
16.乙方必须参与日常工程质量巡查,发现疑似质量问题时主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招 标人;乙方每周报送检测周报给甲方项目负责人。
17.负责与监理单位一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自检。
七、付款方式
(1)招标人按中标人每月完成的检测工程量(以招标人认可的检测报告为准)的 60%支付 检测费用,当检测费用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60%时,招标人停止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审计结算后付至最终确定结算价款的 97%,双方同意以审定结算金额为准;移交及缺陷责任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后,付至 100%。
(2)乙方不配合结算审计的,如:不提供完整的资料、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等,经甲方催告后 15 日内仍然不配合的或没有完成的,甲方有权利单方委托根据现有资料、工程实 体或已付款进行结算审计,并以此结算审计价作为结算依据。
八、违约责任
1.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设立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办公设备、办公车辆的。(2)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检测设施及设备的。
(3)在约定时间内,检测方案未通过甲方审核的,或不能满足具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 的。
(4)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出具检测报告等资料的。
(5)因工作疏忽等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因检测工作安排不合理、不科学、不及时,错过重要施工阶段和关键工程节点,造成 工期延误的。
(7)不能按审批通过后的检测方案开展工作的。
(8)在协议期内乙方有转包和违规分包业务情况的。
(9)出现与被检测单位,被巡查单位及个人吃喝娱乐等影响检测工作的行为的。
2.解除协议后,乙方 2 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组织的相关招投标活动。
3.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履约保证金提交及退还
70
金额:;方式:;退还方式: 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附件::
1.履约保证金;
2.中标通知书。
3.承诺函
4.廉政协议
5.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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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为(招标项目名称)的中标人。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约完成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委托人和承包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退还:担保 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
年 月 日
72
附件 3:承诺函
承诺函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建设工程于 年 月 日开标,我公司为上述项目中标单位。针对该
项目,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要求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招标人要求
的日期内提供优质服务。
二、本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及各试验工程师、试验员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到岗履约。如有
违约,我公司愿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接受处罚。
三、我方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保证检测频率,并对检测数据
的真实性负责。
四、我公司将成立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总担任组长,对该项目全程进行监督管理。每个季
度向项目办提交一份项目检测自评估报告,分析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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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 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 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 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 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 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 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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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 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 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 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 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 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 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 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 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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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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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承 诺 书
承 诺 书
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及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
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书
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时间:年 月 时间:年 月
77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蜀山区、高新区、肥西县,主要对现状道路进行快速化改造,道路规划红线 60 米(其中玉兰大道-金桂路段红线 30 米),改造全长 10 公里。其中:翡翠路至西二环段长 0.85 公里(含涉铁段),为高架桥,设置西二环互通立交;西二环至枫林路段长 3.3 公里,为隧道;枫林路至永和路段长 5.8 公里,为高架桥;永和路至创新大道段长 0.9 公里,为地面道路改造。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道路、隧道、桥梁、排水、管廊、照明、交通工程(标识、标线、标 牌等不带电类)、电力(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等。项目总投资概算约 58.32 元,建安费概算 约 46.34 亿元。本次招标项目分 4 个标段:1 标段(不含涉铁段):翡翠路至科学大道,长约 1.9km(隧道主线 1.1km,高架主线 0.38km+6 条匝道,地面道路改造 3.26km),建安费约 11.86 亿元,质量检测费约 910 万。2 标段:科学大道至枫林路南桥隧结合处,长约 2.5km(隧道主线 2.5km,地面道路改造 3km),建安费约 14.13 亿元,质量检测费约 1065 万。3 标段:枫林路南 桥隧结合至芦花路,长约 3.2km(高架 3.2km,地面道路改造 3.2km),建安费约 9 亿元,质量 检测费约 646 万。4 标段:芦花路至创新大道,长约 3km(高架 2.1km,地面改造 3km,管廊 2.3km),建安费约 9.1 亿元,质量检测费约 630 万。
二、工程检测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综合管廊工程、交通工
程(标识、标线、标牌等不带电类)、电力(土建)、隧道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含电
源包装)及其它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等的见证取样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含绿化土壤等)、地基
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钢结构工程检测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
位需要增加的检测等。检测工作涵盖施工图纸相对应的整个工程全部内容。
三、检测项目、数量及频率满足下列要求
1.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关于落实《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合建质安〔2017〕
76 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
函〔2017〕1949 号)文件规定。
2.满足设计、施工需要及招标人的要求。
3.项目各阶段验收需要(参照施工图设计依据的各类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未说明清
楚的执行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需要。
5.本项目主体结构部分的材料、构件(含成品构件),尤其是涉及到结构安全的内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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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检测。
6.桥梁依据国家相应规程开展荷载试验。
四、检测要求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肥市重点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工程工程质量检测 试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开展检测工作,另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签订后,须单独投入如下办公用品(配置标准)
序号 | 名 称(规格、型号) | 数 量 | 备 注 |
1 | 电脑 | 15 台 | |
2 | 激光打印机 | 2 台 | |
3 | 激光复印机 | 2 台 | |
4 | 高清数码相机 | 15 部 | |
5 | 办公桌 | 若干 |
2.实验室配备要求(配置标准)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单独配置现场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使用面积≥300 平方米,划分独立的试验区域。试验室要根据本项目的规模和特点,设置办公室和各功能室,办公室不 少于 3 间,功能室划分为力学室、混凝土室、集料室、养护室、土工室、化学室和沥青混凝土 室等,办公室和各功能室要分隔开,布局合理,仪器设备摆放科学整齐。
3.现场实验室需投入本项目的试验仪器设备(每个任务配置标准)
分类 | 主要检测项目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 | 量程或规格 |
土工 | 筛分析、密度、含 水率、液塑限、击 实、室内 CBR | 震击式标准筛振筛机 | 1 台 | / |
土壤筛 | 1 套 | (60~0.074)mm | ||
电子天平 | 1 台 | (0~2100)g |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
电子计重秤 | 1 台 | (0~15)kg | ||
电子天平 | 1 台 | 0-200g | ||
数显式土壤液塑限联合 测定仪 | 1 台 | 100g/40mm | ||
电动击实仪 | 1 台 | 4.5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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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脱模器 | 1 台 | / | ||
承载比试验仪(CBR) | 1 台 | (0-60 kN) | ||
集料 | 粗细集料 筛分、密度、针片状、压 碎值、含泥量 | 砂石筛 | 1 套 | (0.075-9.5) |
石子筛 | 1 套 | (2.36-90) | ||
电子天平 | 1 台 | 0-5000g |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
电热恒温水浴箱 | 1 台 | |||
针片状规准仪 | 1 套 | / | ||
游标卡尺 | 1 把 | (0~125)mm | ||
电子台秤 | 1 台 | 0-100kg | ||
压碎值仪 | 1 台 | / | ||
电液式压力试验机 | 1 台 | (0~2000)kN | ||
容量筒 | 1 套 | |||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仪 | 1 台 | |||
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 测定仪 | 1 台 | (0~70)mm | ||
水泥胶砂振实台 | 1 台 | 60 次/60 秒 | ||
水泥胶砂搅拌机 | 1 台 | / |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1 台 | |||
数控水泥砼标准养护箱 | 1 台 | 温度 20±2℃ 湿度≥95 | ||
水泥电动抗折机 | 1 台 | (0~5000)N 1% | ||
路基底基 层混合料 | 击实、无侧限抗压 强度、灰剂量 | 电动击实仪 | 1 台 | 4.5kg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
砂石筛 | 1 套 | (0.075-9.5) | ||
石子筛 | 1 套 | (2.36-90) | ||
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 | 1 台 | 99.99KN | ||
灰剂量 | 具塞滴定管 | 1 个 | (0~50) ml | |
具塞滴定管 | 1 个 | (0~25) ml |
80
量筒 | 1 个 | (0~1000) ml | ||
单标线吸管 | 1 个 | |||
单标线容量瓶 | 1 个 | |||
室内 CBR、配合比 设计 | 电动击实仪 | 1 台 | 4.5kg | |
承载比试验仪(CBR) | 1 台 | (0-60 kN) | ||
路基路面 底基层检 测 | 压实度、厚度、平 整度、弯沉 | 灌砂筒 | 2 套 | / |
环刀 | 48 个 | 200cm³ | ||
电子天平 | 1 台 | 0-15kg | ||
取芯机 | 1 台 | / | ||
钢直尺 | 1 把 | 0~600mm | ||
游标卡尺 | 1 把 | |||
路面弯沉仪 | 1 台 | |||
地基承载 力 | 土工试验查表法、轻、重型贯入试验 | 重型触探仪 | 1 套 | |
轻型触探仪 | 1 套 | |||
砼无损检 测 | 回弹法、钢筋保护 层厚度 | 混凝土钢筋测定仪 | 1 台 | / |
回弹仪 | 1 台 | (0~50)MPa | ||
碳化深度测量仪 | 1 台 | / | ||
路基路面 底基层、构造物 | 外观几何尺寸 | 钢卷尺 | 1 把 | 0-5m |
钢卷尺 | 1 把 | 0-50m | ||
砼、砂浆 等试件 | 标准养生 | 温湿度控制仪 | 1 台 | 温度 20±2℃ 湿度≥95 |
标养设备 | 1 套 | |||
空调 | 1 台 | |||
基层及沥 青路面用 集料 | 筛分、液塑限、密 度、针片状、压碎 值、砂当量、沥青 粘附性、磨耗、磨 光值 | 砂石筛 | 1 套 | (0.075-9.5) |
石子筛 | 1 套 | (2.36-90) | ||
数显式土壤液塑限联合 测定仪 | 1 台 | 100g/40mm | ||
沥青比重瓶 | / | 20-30ML | ||
针片状规准仪 | 1 套 | / |
81
游标卡尺 | 1 把 | (0~125)mm | ||
压碎值仪 | 1 台 | / | ||
电液式压力试验机 | 1 台 | (0~2000)kN | ||
电动砂当量仪 | 1 台 | 180±2/min |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
乳化沥青与矿粉粘附性 试验器 | 1 台 | |||
电子台秤 | 1 台 | 0-100kg |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
砂石筛 | 1 套 | (0.075-9.5) | ||
石子筛 | 1 套 | (2.36-90) | ||
石灰 | 有效钙镁含量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具塞滴定管 | 1 个 | (0~50) ml | ||
具塞滴定管 | 1 个 | (0~25) ml | ||
量筒 | 6 个 | (0~1000) ml | ||
单标线吸管 | 2 个 | |||
单标线容量瓶 | 1 个 | |||
化学试剂 | 若干 | |||
基层混合 料 | 击实、无侧限抗压 强度、室内 CBR | 电动击实仪 | 1 台 | 4.5kg |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 1 台 | (室温~300)℃ | ||
砂石筛 | 1 套 | (0.075-9.5) | ||
石子筛 | 1 套 | (2.36-90) | ||
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 | 1 台 | 99.99 kN | ||
灰剂量 | 具塞滴定管 | 1 个 | (0~50) ml | |
具塞滴定管 | 1 个 | (0~25) ml | ||
量筒 | 1 个 | (0~1000) ml | ||
单标线吸管 | 1 个 | |||
单标线容量瓶 | 1 个 |
82
室内 CBR、配合比 设计 | 电动击实仪 | 1 台 | 4.5kg | |
承载比试验仪(CBR) | 1 台 | (0-60 kN) | ||
沥青混合 料 | 密度、沥青含量、马歇尔稳定度(流 值)、级配检验、空隙率、混合料配 合比设计 | 静水电子天平 | 1 台 | (0~5000)g |
抽提仪 | 1 台 | 3000 r/min | ||
沥青混合料稳定度测定 仪 | 1 台 | (3~30)kN | ||
全自动沥青混合料拌和 机 | 1 台 | |||
马歇尔电动击实仪 | 1 台 | 4536g | ||
标准筛 | / | |||
循环恒温水槽 | 2-60℃ | |||
电动脱模器 | 1 台 | / | ||
路面及基 层检测 | 压实度、厚度、平 整度、弯沉、路面 构造深度、渗水系 数、摩擦系数、温 度检测、取芯检 验、几何尺寸 | 灌砂筒 | 2 套 | / |
环刀 | 48 个 | 200cm³ | ||
电子天平 | 1 台 | 0-15kg | ||
电子天平 | 1 台 | (0~2100)g | ||
取芯机 | 1 台 | / | ||
钢直尺 | 1 把 | 0~600mm | ||
游标卡尺 | 1 把 | |||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 1 台 | / | ||
路面构造深度测试仪 | 1 台 | |||
渗水试验仪 | 1 台 | |||
取芯机 | 1 台 | / |
上述仪器设备配置仅是最低配置,实际工作中,如果招标人认为有需要增加仪器设备的,中标人必须根据需要无条件予以增加,不得拒绝,否则招标人将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部分原材料试验,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可委托至母体试验室检测。
五、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 1 名(资格审查指标)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附录 4
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全力服务于本项目,不得 参与投标承接新的检测任务,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83
2.其他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指标)
实际工作中,如果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人员的,投标人必须根据需要予以增加,不得拒绝,否则招标人将进行违约处理,甚至解除合同。
六、报价要求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总价报价方式,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完成项目服务所需的材料、设施设备、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 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费用:根据设计图纸、投标人须根据相关图纸自行测算、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相关技 术规范要求,按照 100%检测频率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检测清单,清单应包含完成施工设计图纸(含 变更)所包括的检测的全部内容,报价按附表格式。检测数量需满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不得缺漏项,若检测清单中缺漏了应检而未检项目,则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中标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价款变更,缺漏项项目必须无条件进行检测,费用不予认可。
2.对于投标人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检测项目,投标人须制定解决方案,经招 标人同意,可由中标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完成所有检测项目,但所有费 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中标人必须对所有检测结果负总责。
3.勘察现场费用及驻地建设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全面、了解市政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承担所有风险。
5.投标人认为其他应当考虑的费用。
6.投标人所报最终投标报价必须与各项报价累计之和相符,评标阶段仅以最终投标报价为 准,不对各项报价进行复核,但招标人标后复核时如发现投标人各项报价累计之和与最终投标 报价不符的,招标人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方式如下:
(1)若各项报价累计之和小于最终投标报价,则以综合单价为准;
(2)若各项报价累计之和大于最终投标报价,则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单价。
附表: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表
序号 | 类别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说明 |
1 | |||||||
2 | |||||||
3 | |||||||
··· |
84
合计 | 最终投标报价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 系统查看。
七、其它
1.检测单位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检测方案报招标人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方案认真检测。检测 单位只对招标人负责,严禁听从施工单位安排,否则按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检测单位须派员跟踪检测,检测结果,要第一时间快报给招标人。
3.检测单位须每周向招标人汇报检测内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以便使试验检测工作更好服 务于工程施工。
4.检测单位人员要服从招标人协调与安排,及时完成招标人临时指派的其他检测任务,费 用含在综合报价中,不予另行支付。
5.检测单位须保证本公司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能够准确、及时、真实的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并对本公司出具的所有试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6.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约谈和考察。发现投标内容存在弄虚作假,履约过程中不能按照招标 人要求履约的,存有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等不良行为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责任单 位列入黑名单和不良行为名单,予以曝光,禁止 2 年内参与招标人自行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7.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检测实验机构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由系统出 具检测报告,杜绝伪造检测数据及虚假检测报告,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检 测实验机构对于相关材料的检测数据须实时报送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项目负责人进 行数据对接。以上费用含于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若未能实现上述功能,处违约金 10 万元。
8.中标人必须参与日常工程质量巡查,发现疑似质量问题时主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 招标人,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不予另行支付。
9.中标人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若检测不合格,须进行多次复检,直至检测合格为止,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不予另行支付。
10.招标人须协助招标人检查、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控体系、自检实验室等,费用含在综合 报价中,不予另行支付。
8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6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87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P---P | ||
…… | …… | |
88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投标人信誉情况
(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承诺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89
一、投标函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我方已仔细研究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 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质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 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 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 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 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 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 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在此声明,承诺中标后检测实验机构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
90
由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杜绝伪造检测数据及虚假检测报告,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中标
后检测实验机构对于相关材料的检测数据实时报送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项目负责人
进行数据对接。以上费用含于投标报价中,中标后若未能实现上述功能,同意缴纳违约金 10
万元。
9./。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9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9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南
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93
三、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 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的 南 标段投标(即“基础交易”)。
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 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 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 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94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 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本 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 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95
(二)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
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 7 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96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招标项目名称: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账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盖章:
备注:
1. 此表仅用于中标单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使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中标单位办
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清算时,须携带此表至六楼结算室(635 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投标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投
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概不负责。
97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98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各类注册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营 业执照等材料。
99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00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
料。
101
(四)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02
(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承诺
我方在此承诺:
□(1)我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本项目中标后项目负责人能够立即到本项目履职。□(2)我方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我方承诺本项目中标后项目负责人能够立即 到本项目履职。
如我方项目负责人不能立即到场履职,同意招标人解除合同,或立即处以 20 万元违约金处 理后项目负责人一个月内到场服务。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注:投标人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勾选项目负责人目前在建情况,如未勾选视同未承诺。
103
七、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2.……
3.…….
…….
104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一)投标人近年类似业绩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分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05
(二)企业资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对照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 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06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年 月 日
107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分项报价表
三、其他资料
108
一、投标函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我方已仔细研究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招标文件,在
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
(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
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109
二、分项报价表
南二环西延(西二环-永和路)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标段费用表
序号 | 类别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说明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最终投标报价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 系统查看。
110
三、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 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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